陕西省教育厅产业化培育项目 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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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产业化培育项目

合同书

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项目起止时间

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电话

陕西省教育厅印制

填表说明

一、本合同的甲方为陕西省教育厅,乙方为承担项目的学校。

二、项目编号按省教育厅下达的科研计划确定的编号填写。

三、凡无内容填写的栏目,均填写“无”。

四、合同第七项“增添的主要仪器设备”中的“资金来源”栏,应填写清楚所对应的仪器设备资金的具体来源。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项目负责人、学校科技处、省教育厅各一份),A4纸正反面印刷,左侧装订成册。

六、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所提要求解释权在省教育厅。

(所填写的内容均需与下达的项目计划完全一致不要擅自改动)

八、项目完成后经费回收及权益归属

九、甲、乙双方承担的责任

(一)共同条款:

第一条项目委托单位(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为顺利完成陕西省教育厅产业化培育项目,特订立本合同,作为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共同遵守的依据。

第二条任何一方均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甲方应负责按合同进行经费核拨、

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乙方应严格履行承担的项目研究任务,如实将上年度合同执行情况于每年1月15日以前,报送甲方,并切实努力完成计划任务。

第三条甲方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应按合同规定将经费下达给乙方。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开支范围,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有关方面的审计。

第四条陕西省教育厅产业化培育项目的成果所有权属于国家,发明权归乙方,使用权归甲、乙双方,甲方有权决定该成果的应用方式及范围。项目承担学校可以有偿转让成果或技术入股,按本合同书第八项规定办理,具体操作按《陕西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成果的鉴定、验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乙方若要公开发表与本项目有关的各类保密资料,必须由保密审查部门根据我国保密有关规定审查后,确定准否发表。擅自发表者,承担失密责任,直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条乙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风险情况,应采取适当措施并及时通知甲方。如不及时通知甲方并不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损失,以致造成不良后果,乙方要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赔偿经济损失。

第八条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同期限内出具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明。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第九条凡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订立的附加条款作为本合同正式内容的一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三份。

(二)附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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