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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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集团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为吸引、培养人才,合理配置人力资源,规范用人机制,提高公司经营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基本程序
第一条用人部门依据公司整体发展需要拟定本部门用人计划,向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条招聘临聘员工,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
1、初审。由人力资源部审查应聘人员基本资料。
2、面试。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
3、综合审查。人力资源部在征求用人部门的意见后进行综合审查。
4、人力资源部将拟录用意见呈报公司领导,经批准后录用。
第三条录用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其携带以下证件来公司报到,未在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手续的,视为放弃。
1、员工简历。
2、体检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毕业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近期半身免冠2寸彩照两张。
第三章试用期
第四条临聘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公司可依据个人工作表现适当延长或缩短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满后,双方签订临聘人员劳动合同。
第五条临聘人员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辞退。
1、确实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2、旷工超过1天。
3、事假超过3个工作日,或病假超过5个工作日,或迟到早退超过3次。
4、发现本人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或有其他不良记录。
5、有其他公司认为应予辞退的事实。
第六条试用期内自动离职或被辞退的的人员应办理下列手续:
1、填写《离职物品交接单》,由部门主管审批。
2、工作用品由人力资源部或相关部门收回。
3、清理完毕财务手续
4、交回工作证件。
第七条办理完毕上述手续后,由人力资源部及财务部为当事人结清工资。
第四章人事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临聘人员,由人力资
源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等事宜,发生的正常费用由公司支付,离开公司或公司辞退后的档案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九条在办理人事档案转移工作中,员工应向公司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员工自己承担。
第十条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临聘人员,应纳入公司员工年度考核体系。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公司予以解聘。考核优秀者,公司可在提高薪资标准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临聘人员,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1、属于公司引进的优秀人才。
2、工作业绩十分突出或有重大突出贡献。
3、连续两年考核,名列前茅。
第五章解聘
第十二条临聘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将予以解聘:
1、违犯国家法律;
2、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3、无故迟到、早退连续5次或全年累计超过10次;
4、无故旷工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超过5个工
作日;
5、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动;
6、泄露公司机密、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7、因自身工作能力有限,无法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指标;
8、未经公司许可在外兼职;
9、年终考核不合格。
10、犯有其它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解聘程序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并比照本规定第六、七条执行。
第六章薪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工资总额的含义:工资总额包括公司在单位时间内所有直接支付给员工的现金收入,主要由工资和奖金两大部分构成。
工资是指每月根据岗位和考勤情况在固定时间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奖金是指公司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直接支付给员工的现金奖励,包括月度奖、年终双薪和特别奖等。
第十五条临聘人员工资总额的分类及发放标准如下。
1、工资共分为12个等级
单位:元/月
2、奖金共分为4个等级
单位:元/月
3、薪资发放标准
第十六条经公司批准录用的临聘人员在试用期间不享受奖金。
第七章福利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临聘人员办理档案调动手续,并为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临聘人员的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与在职正式员工待遇相同。
第十九条临聘人员通讯费分为150元/月,100元/月,50元/月。三个档次,具体视其工作量而定。
第二十条临聘人员不参加公司“车改”,由公司提供公务交通方便,并按每人每月100元核发交通补助。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