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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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薪酬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单位薪酬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机关单位的工作效率和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薪酬分配应公平合理,体现不同岗位、不同职责的差异,确保工作人员的付出与回报相匹配。

(二)激励约束原则:通过薪酬激励,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通过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廉洁自律。

(三)市场接轨原则:薪酬水平应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体现机关单位在人才市场的竞争力。

(四)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国家政策、经济发展和单位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薪酬结构及水平。

第二章薪酬构成第四条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薪酬由以下部分构成:(一)基本工资: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不同岗位、级别确定。

(二)岗位工资:根据工作人员所在岗位的工作性质、职责和任务,确定岗位工资。

(三)绩效工资: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工作能力和工作贡献,确定绩效工资。

(四)津贴补贴:包括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取暖补贴等,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五)其他福利: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三章薪酬管理第五条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程序:(一)薪酬预算:单位根据国家政策、经济发展和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薪酬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薪酬核算: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对工作人员的薪酬进行核算,确保准确无误。

(三)薪酬发放: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薪酬发放给工作人员。

(四)薪酬调整:根据国家政策、经济发展和单位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薪酬结构及水平。

第六条机关单位应建立健全薪酬管理制度,明确薪酬管理职责,加强薪酬管理监督,确保薪酬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聘人员工资福利管理办法

临聘人员工资福利管理办法

临聘人员工资福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临时雇佣人员的工资福利管理,确保员工权益,提高工作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时雇佣人员的工资福利管理,不适用于正式员工。

第三条临聘人员是指被雇佣公司临时聘用,但不享受公司正式员工待遇的雇员。

第四条临聘人员工资福利包括工资、福利津贴以及其他额外薪酬等。

第五条雇佣公司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长等因素,合理确定临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雇佣公司应当制定明确的工资支付政策,确保及时发放临聘人员的工资。

第七条临聘人员的福利津贴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进行发放。

第八条雇佣公司应当为临聘人员购买必要的社会保险,确保其享受相应的保险权益。

第九条临聘人员在工作期间享受公司提供的其他薪酬或奖励时,应当遵守公司相关规定,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条临聘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工资管理第十一条临聘人员的工资由雇佣公司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长等因素确定,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

第十二条雇佣公司应每月按时发放临聘人员的工资,确保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三条雇佣公司应当以现金、银行转账等形式进行工资支付,禁止以其他形式支付工资或扣发工资。

第十四条雇佣公司应当组织定期检查工资支付情况,确保工资发放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十五条临聘人员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保存至少三年以上,确保数据安全和备查。

第三章福利津贴管理第十六条临聘人员享受的福利津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七条雇佣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发放临聘人员的福利津贴,确保员工享受相应福利。

第十八条雇佣公司应当明确福利津贴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周期,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临聘人员的福利津贴记录应当保存至少三年以上,确保数据安全和备查。

第四章社会保险管理第二十条雇佣公司应当购买相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为临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确保员工享受相应保险权益。

事业单位酬薪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酬薪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薪酬管理,保障单位正常运营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二章薪酬构成第四条事业单位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和加班工资等构成。

第五条基本工资:根据国家规定和地方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岗位工资:根据岗位责任、工作强度、工作环境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绩效工资: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确定。

第八条津贴补贴:包括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住房补贴等,根据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加班工资: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根据加班时长和工作性质确定。

第三章薪酬分配第十条薪酬分配应坚持以下原则:1. 按劳分配原则:根据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2. 业绩导向原则:根据工作业绩和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确定薪酬水平。

3. 稳定与激励并重原则:既要保证薪酬的稳定性,又要体现对优秀人才的激励作用。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薪酬分配程序:1. 单位制定薪酬分配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2. 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单位公布薪酬分配方案。

3. 工作人员对薪酬分配有异议的,可向单位提出申诉。

第四章薪酬调整第十二条薪酬调整分为定期调整和特殊调整。

第十三条定期调整:根据国家政策、物价上涨、单位经济效益等因素,定期对薪酬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特殊调整:因个人工作表现突出、岗位变动、职称晋升等原因,可进行特殊调整。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单位设立薪酬管理监督小组,负责监督薪酬管理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薪酬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薪酬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对薪酬分配有异议的,可向单位提出申诉,单位应在接到申诉后一个月内给予答复。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中央、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用工人员。

第三条招聘工作由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原则上临时工作人员应从区内公益性岗位和广济中心人员中调配,如无法从上述人员中调配,则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对保卫、保洁、绿化、食堂等岗位需要的人员,原则上应采取向具备资质的单位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实行社会化服务;不应实行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方式。

第四条临时工作人员仅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行政管理、保密、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申报及审批第五条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人员状况、岗位现状等在每年10月向区人社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申报计划表》。

原则上聘用人数应控制在用人单位已核编制的10%以内。

第六条由人社牵头,会同财政对申报计划共同审核,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后将人员工资由财政列入用人单位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计划的,由人社牵头,会同财政共同审核,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障第八条用人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聘用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等手续,在合同期限内按月发放工资和参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章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第十条临时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由人社、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工资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工资制度

临时聘请人员工资制度(参考)、总则1、为体现公平、效率以及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本单位临时聘请人员工资标准的制定,主要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本地区的工资指导价位综合决定。

a)本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定期了解本地区同职位工资水平相关信息,以此作为本单位制定临时聘请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主要依据;b)薪资的外部均衡调查每年进行一次,根据本地区调查结果,结合本单位员工的绩效工资考评情况,本单位对临时聘请人员工资实行动态管理。

3、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工资结构临时聘请人员采用以岗位等级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度,系如下:一)岗位工资;二)绩效工资;三)津贴;(四)年终奖金。

三、岗位工资1、根据本单位对各岗位在工作能力、技能、责任、强度及贡献度等方面的不同要求,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工资标准。

2、工资总额以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为主体,其中岗位工资为固定部分,占主体工资的60%与绩效考核结果不直接挂钩,绩效工资为相对灵活的部分,占40%与绩效考核结果直接挂钩。

3、各岗位实行聘用制,聘期均为一年,各岗位根据考核结果,能上能下。

考核办法另定。

4、般工作人员工资确定应根据起薪标准,由人事部门提出建议,由单位负责人最后签字确定。

业务管理岗位人员的薪金标准,由人事部门提议,报局务会研究,最后由单位负责人确定。

四、绩效工资1、绩效工资以个人岗位工资为基数,占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之和的40%。

是工资构成中相对灵活的部分,并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2、个人绩效工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实发绩效工资=应计绩效工资X计发系数(绩效考评分数)其中:应计绩效工资为绩效工资上限绩效工资计发系数根据考核评分结果而定。

3、绩效考核按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五、津贴1、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量的差别在工资结构中设立津贴项。

a)特殊岗位津贴师机:150 元/ 月,门卫:300 元/ 月B)其他补贴: 1)工龄补贴:工作人员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工龄补贴10 元/ 月。

财政系统临时聘用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财政系统临时聘用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财政系统临时聘用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财政系统临时聘请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一、基本情况:(一)现有临时聘请工作人员情况1、局机关现有临时聘请工作人员人。

办公室人:其中食堂厨师人,食堂服务员人,机关保洁人,后勤1人,办公室党务人,司机人;机关科室临时工名:财监科公益岗位名,债务科名。

2、财政事务服务中心现有临时聘请工作人员人。

会计结算中心人,财政评审中心人,公共资源中心人,担保中心人,借调局机关行政政法科人。

(二)临时聘请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险等保险情况1、局机关现有聘请临时工作人员人中,其中人缴纳保险费,人未缴纳保险费,人领取社保工资(保洁)。

2、财政事务服务中心现有聘请临时工作人员中,其中人缴纳保险费,人未缴纳保险费,人领取社保工资(担保中心)。

(三)临时聘请工作人员工资发放情况1、局机关现有临时聘请工作人员人中,其中人由我局核发临时工资,有人由原小龙湾农场核发工资,有人由综改办核发工资。

2、财政事务服务中心现有临时聘请工作人员人中,其中人由会计结算中心核发工资,人由小龙湾农场核发工资,人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核发工资,人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发工资,人由担保中心核发工资。

4、临时聘请工作人员原工资核定标准情况:见附表二、调剂临时聘请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等问题(一)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等费用问题1、建议临时聘请工作人员相符缴纳养老保险费前提的,全体缴纳养老保险金。

2、建议不相符缴纳养老保险缴费前提的或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只领取核定临时工工资,不享此外享受单位配缴养老保险费资金。

(二)临时工作人员工资问题1、建议临时工作人员履行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凡我局临时聘请工作人员履行统一基础工资标准,岗位工资依照岗位请求的特殊性钻研核定岗位工资标准。

2、建议临时聘请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统一核定为元。

3、建议,岗位工资厨师核定为元每个月。

是不是履行厨师差别工资。

4、建议后勤电工岗位工资核实为元每个月。

5、建议评审中心(评审证)岗位工资核定为元每个月。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中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由县级财政安排费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县直机关单位符合公务用车配备规定聘用的驾驶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

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辅助性岗位的基本职责。

岗位分一般性岗位和技术性岗位。

一般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600元,技术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1000元。

(二)工龄工资工龄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积累。

每月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20元。

(三)岗位绩效奖金岗位绩效奖金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实绩和贡献。

绩效奖金分月绩效奖金和年终绩效奖金。

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300元,技术性岗位人均500元。

年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2000元,技术性岗位3000元。

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四)特殊岗位津贴为体现对特殊岗位的政策倾斜,对从事特殊性辅助岗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

特殊岗位津贴种类及标准,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建立正常薪酬增长机制(一)调整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正常增加工龄工资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三)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根据工作要求,并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统一临时聘用人员的薪酬标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式签定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章工资构成体系
第三条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实行岗位绩效考核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等三部分组成。

第四条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人每月1750元。

第五条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按照每年每月30元标准递增。

第六条岗位绩效奖金按月计,年终一次性发放。

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人均300元。

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第三章工资增长机制
第七条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第八条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3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第九条根据工作要求,适时调整岗位绩效奖金。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各单位与临聘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制,用工对象应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及时办理临时聘用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切实维护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建立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发放渠道与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相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府临聘人员管理办法_政府临聘人员要怎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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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临聘人员管理办法_政府临聘人员要怎么管理政府临聘人员管理办法_政府临聘人员要怎么管理对于政府临聘回来非在编的人员要做好怎样的管理?对于政府临聘人员的薪酬待遇要如何去落实好呢?下面就不妨跟着店铺一起来了解下政府临聘人员管理的相关资料!政府临聘人员管理规定(一)、为加强对局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统计局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经区领导同意,通过公开招聘,经考试合格后录用,充实到相应的工作岗位。

(三)、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负有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统计局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享受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

(五)、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奖惩以及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

(六)、聘用人员年度考核处于末位的,由分管领导与其谈话,连续二年年度考核处于末位的,由主要领导与其谈话,并由本人提出工作整改措施;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将按照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七)、聘用人员在工作中造成差错和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本人作出检查并扣发奖金;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处理。

(八)、聘用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九)、对符合劳动法解聘条件的,必须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补偿。

(十)、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移交所用公物等手续后,方可离开。

二00九年三月十日政府临聘人员管理办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严肃人事编制纪律,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用人单位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临聘人员。

第三条临聘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聘用于临时性、补充性岗位的工作人员。

临时聘用人员薪酬制度实施办法

临时聘用人员薪酬制度实施办法
(三)调整绩效工资
根据遂宁市机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整作相应调整。
五、相关政策
(一)其它福利与本单位正式职工参照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的办理,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临时聘用人员的年休假,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执行。
本实施办法由遂宁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13年月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四)加班工资
加班应以工作必需为前提,即必须是为了完成安排的指令性、突击性工作或专项工作而需在工作日八小时之外或国家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才算加班工资。
1、法定加班时间及加班费计发标准
法定加班时间为: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加班起止时间与折算:加班工作时间按正常工作日时间执行,自0.5小时开始起计,加班0.5—2小时,计加班半天;加班2小时以上,计加班1天。
2、加班费计发标准:法定节日每天加班费=岗位工资/30*3,双休日、深夜加班费=岗位工资/30。
(五)特殊岗位津贴
专职从事工地工程工作的临聘人员,每月到工地在20以上的每人每月发特殊岗位津贴180元;每月到工地在10天以上20以下的发特殊岗位津贴100元;每月到工地在10天以下的发特殊岗位津贴50元;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遂宁市政府投Hale Waihona Puke 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中心临时聘用人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
本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岗位绩效薪酬由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和加班工资和特殊岗位津贴五部分组成。
(一)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资历。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根据临聘人员相关证件与资质进行综合考评和评定,把专业技术岗位临聘人员分为三级,分别为:初级技术人员、中级技术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工资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十级职员执行。岗位的评定由遂宁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中心负责确立,报遂宁市住建局、遂宁市人社局批准执行。临时聘用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见附件1)。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厅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厅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厅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2.22•【字号】青科发办〔2022〕70号•【施行日期】2023.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厅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科发办〔2022〕70号机关各处室(局):《厅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厅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监管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2〕192号),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临时聘用人员。

临时聘用人员指厅机关确因工作需要,经厅党组研究同意、厅人事处批准以合同形式聘用的,从事机关后勤服务等工作的编外人员,不占行政事业编制、不具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式身份,其中不含公益性岗位、见习岗位、高校毕业生及志愿者计划等服务项目人员。

第三条临聘人员的聘用管理工作要坚持“从严控制、规范程序,公开公正、择优选聘,签订合同、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合同管理,坚持人岗相符,做到管理规范有序、人员能进能出、队伍素质不断提高。

第四条厅机关临聘人员岗位范围原则限定在打字、驾驶、炊事、门卫保安、保洁保绿、物业修缮、司炉及急需的工勤技能岗位之内。

以上岗位经批准可以使用临聘人员,其它岗位严禁聘用临聘人员。

第五条招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二)身体健康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如工作需要,年龄可适当放宽;(三)愿意履行岗位职责并承担工作人员义务;(四)具有相应的学历、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和实际工作经验。

第六条厅机关聘用临聘人员公开选聘程序:(一)厅机关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由用人处室制定临聘人员招聘方案,含临聘岗位、临聘人数、临聘方式、资格条件等,条件应严格按照岗位需求设定,经厅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厅党组审批;(二)拟聘岗位经厅党组批准后,由厅人事处和用人处室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执行,通过考试或考核择优确定人选,并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标准组织拟聘用人员到指定医院体检。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中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由县级财政安排费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县直机关单位符合公务用车配备规定聘用的驾驶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

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辅助性岗位的基本职责。

岗位分一般性岗位和技术性岗位。

一般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600元,技术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1000元。

(二)工龄工资工龄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积累。

每月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20元。

(三)岗位绩效奖金岗位绩效奖金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实绩和贡献。

绩效奖金分月绩效奖金和年终绩效奖金。

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300元,技术性岗位人均500元。

年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2000元,技术性岗位3000元。

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四)特殊岗位津贴为体现对特殊岗位的政策倾斜,对从事特殊性辅助岗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

特殊岗位津贴种类及标准,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建立正常薪酬增长机制(一)调整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正常增加工龄工资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三)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根据工作要求,并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规定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中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由县级财政安排费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县直机关单位符合公务用车配备规定聘用的驾驶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

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辅助性岗位的基本职责。

岗位分一般性岗位和技术性岗位。

一般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600元,技术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1000元。

(二)工龄工资工龄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积累。

每月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20元。

(三)岗位绩效奖金岗位绩效奖金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实绩和贡献。

绩效奖金分月绩效奖金和年终绩效奖金。

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300元,技术性岗位人均500元。

年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2000元,技术性岗位3000元。

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四)特殊岗位津贴为体现对特殊岗位的政策倾斜,对从事特殊性辅助岗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

特殊岗位津贴种类及标准,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建立正常薪酬增长机制(一)调整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正常增加工龄工资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为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精神,需要对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做有效的管理!下面就赶紧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吧!阜阳市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一、本办法实施范围本办法实施的范围是市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部分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确定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在不增加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为促进事业发展,由市直事业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实行人事计划管理,但不纳入编制管理,财政不核拨经费。

市直用人单位原则上于上年末提出下年度编外聘用人员计划及所需人员的岗位安排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送人事编制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1 、用人单位凭人事编制部门核定的用人计划组织招聘;2 、聘用岗位应为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3 、聘用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应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 35 周岁。

4 、招聘方式。

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招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

对重点院校的本科生和紧缺专业的人才,可采取综合素质测试、考察等形式聘用。

5 、组织实施。

编外人员招聘工作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市人事局予以指导。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明确招考人数、学历层次和专业要求、招聘方式和程序等,报经市人事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6 、聘用手续办理。

对按程序招聘的人员,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拟聘人员基本情况报市人事编制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编外聘用手续。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事业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事业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包括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等环节。

二、招聘与录用第三条临时聘用人员应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通过招聘程序选拔。

第四条招聘程序如下:(一)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人数、任职条件等。

(二)通过公告、招聘网站、人才市场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三)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笔试、面试的人员。

(四)组织笔试、面试,对考生进行综合评价。

(五)根据综合评价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

(六)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培训与考核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入职后,应接受岗前培训,掌握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临时聘用人员应定期参加岗位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七条事业单位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四、薪酬与福利第八条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构成。

第九条临时聘用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

五、劳动合同管理第十条临时聘用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三年。

第十一条临时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临时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解除劳动合同。

(二)临时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三)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临时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四)临时聘用人员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事业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管理,保障临时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临时聘用的各类人员。

三、临时人员的聘用条件1. 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2. 具有与所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工作;4.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年龄、学历等条件。

四、临时人员的聘用程序1.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临时人员招聘计划;2. 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组织招聘工作;3.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 对聘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尽快熟悉工作环境和业务流程。

五、临时人员的薪酬及福利1. 临时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2. 基本工资参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3. 岗位工资根据岗位性质和职责确定;4. 绩效工资根据工作实绩和考核结果确定;5. 津贴补贴包括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6. 临时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假、病假等休假待遇。

六、临时人员的考核与晋升1. 单位对临时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2.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薪酬、晋升和续聘的重要依据;3. 临时人员晋升按照单位规定和考核结果进行。

七、临时人员的解聘与终止1. 临时人员因工作需要、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需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通知对方;2. 单位因工作需要调整、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3. 临时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单位有权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3. 本制度如与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为准。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工资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工资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工资制度为进一步调动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工作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工资等待遇管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市政府批准的(含之前经市人事部门批准现仍聘用的人员),由财政拨款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临时聘用工勤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就业部门安置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

二、工资待遇临聘人员工资水平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力不定期调整,对占单位编制聘用的人员实行保底不封顶的办法,对不占单位编制聘用的人员实行定额办法。

所定工资标准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月工资标准为:占单位编制聘用人员:技术工种临聘人员为800元;普通工种临聘人员为700元;以上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每满两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在原工资标准基础上可提高100元,上不封顶。

不占单位编制聘用人员:高校毕业生临聘人员或技术工种临聘人员为800元,普通工种聘用人员为700元;以上人员工资由市财政支付80%,单位支付20%。

三、社会保险待遇临聘人员在聘用期间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用分别由聘用单位和个人缴纳,聘用单位缴纳部分由市财政承担,个人部分由本人承担按月缴纳。

四、聘用人员管理临时聘用人员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等内容。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今后,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的,须经市政府同意,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辞退临时聘用人员,中途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以终止临聘人员工资及相关待遇。

五、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二○**年*月*日起执行。

机关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聘人员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XXXX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XX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临聘人员。

第三条临聘人员是因XX工作需要,由区专业聘用单位聘用派遣到我XX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上工作,即不占用XX 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在XX相关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文职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我XX委托巴南区贝思特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临时聘用人员受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我XX工作.我XX与临时聘用人员是劳务关系,无人事劳资关系.第五条临聘人员的管理坚持劳务派遣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人岗相符、人员能进能出,做到管理规范有序。

第二章聘用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应聘人员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经体检,身体健康,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七条应聘人员品行端庄、人格健全,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八条临聘人员除个别岗位外,文职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具有专业技术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两年以上相关对口专业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驾驶岗位具有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龄及驾驶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厨师岗位具有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三年以上厨师工作经历;辅助岗位,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

如特殊工作需要,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九条凡拟聘用临时人员,用人科室须提前将聘用岗位、聘用条件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并说明聘用理由,经批准后方可聘用。

第十条经批准同意聘用临聘人员后,由综合科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接洽,由综合科和用人科室共同完成考试、面试等工作,并由综合科与劳务派遣单位办理临聘人员的相关手续后,方可用工。

第四章工资制度及待遇第十一条临聘人员薪资待遇实行按岗定资的原则,根据临时聘用人员承担的工作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XX科室临聘人员保底工资为2200元,大厅窗口由XX负责聘用的临聘人员保底工资为1800元,专业技术岗保底工资为2500元,驾驶员保底工资为2500元,厨师保底工资为2500元,厨房勤杂工1700元。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聘用人员是指全县单位(不含全县教育系统学校,全县卫生健康系统内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事业、政法专项及机关工勤编制以外,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聘用的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工作人员。

柔性引进人才、退休返聘人员、就业及相关行业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三支一扶大学生等政策性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临时聘用人员是协助单位为社会提供服务的重要力量,坚持深化单位岗位聘用制度改革,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统筹编内外人员的“引、育、管、用”,不拘一格使用各类优秀人才。

第四条县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具体工作。

第二章人员分类与规模控制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按照工作岗位性质分为助理岗位、后勤岗位、人才储备岗位。

助理岗位主要包括:辅警人员、禁毒社工、行政文秘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审批辅助人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民政社会救助人员、新闻记者等。

后勤岗位主要包括:驾驶人员、县机关事务中心接待人员、保安人员、机关保洁人员、机关食堂厨师等。

人才储备岗位主要包括:属于我县人才引进范畴的急需紧缺类、高层次类人才但未纳入编制管理的;从事具有较高专业技术要求的工作且业务熟悉、工作能力较强,并获得与岗位相适应的高级技能人才资质的。

第六条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定期评估、总量控制,各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控制数由县委编办提交领导小组核定。

根据单位的职能职责和实际需求情况,经综合评估后核定控制数,核定后坚持“只减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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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中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由县级财政安排费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县直机关单位符合公务用车配备规定聘用的驾驶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

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辅助性岗
位的基本职责。

岗位分一般性岗位和技术性岗位。

一般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600元,技术性岗位临时聘用
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1000元。

(二)工龄工资工龄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积累。

每月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20元。

(三)岗位绩效奖金岗位绩效奖金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实绩和贡献。

绩效奖金分月绩效奖金和年终绩效奖金。

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300元,技术性岗位人均500元。

年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2000元,技术性岗位3000元。

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四)特殊岗位津贴为体现对特殊岗位的政策倾斜,对从事特殊性辅助岗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

特殊岗位津贴种类及标准,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建立正常薪酬增长机制
(一)调整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
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
的1月起执行。

(二)正常增加工龄工资
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
年,每人每月增发2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
年的1月起执行。

(三)调整岗位绩效奖金
和特殊岗位津贴根据工作要求,并随社
会经济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位
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四、相关政策(一)由于临时聘用人员流动性较大,各单
位与临聘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原则上实行
一年一聘制,用工对象应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二)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要及时办理临时聘用人员
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切实维护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各单位要建立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工资银行
账户,工资支付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发放
渠道与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相同。

(四)临
时聘用人员薪酬、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均从财政安排各单位的临时人员费用中列支,总额不得突破。

临聘人员各类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五、组织实施(一)各单位每年在申请预算时,将临聘人员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列入基本支出预算,按月申请拨付。

(二)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关系到临时聘用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本管理
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
局共同负责解释,自2011年10月1月起实施。

过去规定与
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各镇人民
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工资
待遇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从2014年元月起,对列入县财政预算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提高工资待遇。

在现行工资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基本工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月绩效奖金增加100元,年终绩效奖金增加2000元。

资金供给渠道不变。

请各单位对照《繁昌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繁人社[2011]162号),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以充分调动临时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提升工作效率。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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