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湖经100问100答介绍
湖北经济学院大学生100问和100答1 大学生医保的具体实施方案?答:具体实施方案可见校医院网站(.cn)医院公告栏(.cn/structure/yygg/yyggzw?infid=65)。
2. 换宿舍,由6 人间转为4人间,怎么办?答:新生入学时,按照学校安排统一入住.。
3. 身份证遗失怎么补办?答:学生可到学校保卫处的网站下载表格,再到学校行政楼一楼学校保卫处户籍科找相关老师办理。
4. 拾到学生证,校园卡交往何处?答:可以根据证件上的信息联系学生本人,如果联系不上可以根据证件上的学院信息交还给学生所在院系5. 学校澡堂的开放时间?答:参见学校后勤集团网站.cn/structure/index/index通知公告(2010最新.cn/structure/swzl/tzggzw?infid=106)。
6. 请问国家助学贷款相关信息(开始计息、如何计息、还款还息方式)答:国家助学贷款计息和还款方式学生在签订合同之前要仔细阅读合同的规定,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还款。
7. 请问西区心理咨询室的工作时间?答:关于心理咨询可以浏览学工处网站,心灵港湾栏目的心理门诊。
8. 学校的图书馆每天的开馆和闭馆时间?答:图书馆每天六点开门,十点关门。
10、饭卡自动转账需要手续费吗?答:饭卡自动转账不需要手续费。
11、暑假学校寝室可以住吗?图书馆和食堂是否照常开放?答:由于学校新校址位于武汉江夏区暑期一般不允许学生留校住宿,但如果有特殊原因需要留校住宿,可以到学工处网站下载申请表格填好之后交到院系老师处审核。
为方便留校学生的生活学校图书馆和食堂实行部分开放。
12、学校对学生就业提供了哪些便利的条件?答:关于学校为学生就业提供具体帮助请浏览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网(.cn)13、校级优秀团支部学校有什么奖励吗?答:关于校级优秀团支部的评选和奖励请关注学校团委朝阳网(.cn)14、我校能不能转专业?需要什么条件?答:学校允许部分学生可以有条件的转专业,关于具体办理申请请浏览学校教务处网站(.cn)通知公告栏的湖北经济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15、勤工助学的申请程序?答:关于勤工助学的申请可以查看学生手册,也可以浏览学校学生工作处网站规章制度栏目的《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16、关于请长期的程序。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注:以下内容为人工智能根据给定主题生成的文章,并非真实存在的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注册、变动和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籍注册是指本科新生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后的正式注册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立学生的学籍信息,取得学籍资格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变动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奖惩信息等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七条学籍注册是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必要手续,也是确认学生身份、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学籍注册应当遵循诚实、公正、自愿原则,新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籍注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生自主招生计划的注册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收新生报到,审核新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新生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新生发放学生证、分配学号并在学生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后,学生享有与其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有关的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动:(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doc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来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可以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三条新生经身体复查患有疾病者,由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康复后,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向班主任报到,同时办理缴费、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课程的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学生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等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与考核。
考核成绩和获得的学分载入学籍档案。
第六条学生一般应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
学习确有困难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学业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延长学习年限,但延长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七条学习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
考试、考查课程考核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以60分为及格,考核成绩凡及格以上者则取得相应学分。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大学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大学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1、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3、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4、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1、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
2、提前毕业的条件: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实践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且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良好,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3、延长学习年限的条件:学生在基本学制内未完成学业,或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三、课程修读与考核1、学生应当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
2、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记分,也可以采用等级制记分。
3、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考核。
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
湖北经济学院
湖北经济学院鄂经院教函〔2016〕3号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本科学生赴国(境)外高校学习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及有关部门:为促进我校本科教育的国际化水平,加强赴国(境)外高校交流本科学生的学习管理,规范学生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的课程学分及成绩的认定和转换,特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执行。
湖北经济学院教务处 2016年11月30日湖北经济学院本科学生赴国(境)外高校学习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的工作程序,完善学生管理、学分认定、成绩转换及毕业审核等相关环节,提升我校教育教学的国际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经济学院与国(境)外高校的交流合作协议,经学校选拔赴国(境)外高校进行交流学习的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学校与国(境)外高校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由国际交流处报教务处备案;交流学生选拔结果报教务处备案,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派出手续。
未经学校审核批准或备案的项目,学校不予承认。
二、申请程序和学籍管理(一)学生赴国(境)外高校学习均须经过学校批准,办理赴国(境)外高校学习手续时须提供《湖北经济学院本科生赴国(境)外高校学习申请表》(附件1,一式4份)。
(二)经批准的学生行前须签订《湖北经济学院本科生赴国(境)外高校学习项目责任书》(附件2)。
(三)学生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国(境)外高校学习的,须办理返校手续,并在所在学院、教务处认定的就读班级继续学习。
(四)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三、修读课程(一)学生应按照我校培养方案规定完成各类课程修读学分的要求,在国(境)外高校修读的课程要尽可能与我校本专业应修课程相符。
(二)学生在国(境)外高校就读期间,每学期必须按时向所在学院寄送成绩单,报告学习状况。
如学生未及时寄送成绩单,使得学校未能对该生的学籍进行正常管理的,由学生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四、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学生在国(境)外高校学习所获得的各类课程学分均须我校认定。
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
(一),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插班生经研究同意后凭转学证和档案方可取得正式学籍.
(二)、教务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由班主任填写。
成绩、品德评语由教务处保存。
学生受到各种奖励或处分均要及时人档.
(三)、学生请假必须履行正式手续,否则作旷课论处。
请假三天以上者,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由教务处审批;七天以上者,由校长室审批。
(四)、学生因病休学必须呈交请求休学报告及市级医闭证明,由教委批准后方可休学,休学期不超过一年.休学后一般不能提前复学.
(五)学生有特殊原因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准予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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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篇)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全日制学生的基本信息、学籍变动等进行管理的规定。
下面是一般性的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学籍材料的收取和管理:学校应当及时收取学生的入学报名材料,并进行统一管理,包括学生的身份证明、户口簿、毕业证书等。
2. 学籍信息的登记和更新: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按规定登记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并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
3. 学籍变动的申请和审批:学校规定的学籍变动,如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生应当按规定进行申请,学校相应部门进行审批。
4. 学籍证明的开具:学生在需要证明自己学籍的情况下,可以向学校申请开具学籍证明,学校应当及时提供学生的学籍证明。
5. 学籍管理的信息保密: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未经学生本人同意向外泄露学生的学籍信息。
6. 学籍管理的违规处理:学生在学籍管理过程中,如提供虚假材料、违规转学等,学校可以根据规定进行违规处理,包括给予警告、纪律处分等。
以上是一般性的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因学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学校有权对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和监督。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日制学生的学籍管理,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培养健康、优秀的人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权益,提高学生的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按照学校管理的权责划分,分为学籍注册、学籍变更、学籍查询等几个方面。
第四条学籍注册是指全日制学生入学以及转入、退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学籍变更是指全日制学生发生姓名、学院、专业、班级等变更时的手续。
学籍查询是指全日制学生对个人学籍信息的查询和管理。
第五条学校有权利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学生的学籍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变更,但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学生必须按照学校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学籍相关的手续,保证学籍管理的正常进行。
湖北经济学院生学籍管理规定
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鄂经院发[2005]132号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湖北经济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特殊情况,可于到校时验交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医务部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与下一学年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家或原单位,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半个月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发现患有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疾病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学生证和学校财务处开具的全额缴费收据到所属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湖北经济学院文件
湖北经济学院文件鄂经院发〔2017〕53号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校内各单位:现将新修订的《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经济学院2017年7月5日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优化学校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湖北经济学院章程》(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专科生(以下全称学生)。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坚持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实施机构第五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根据受处分的种类一般给予6—12个月的处分期限。
到期按学校相关规定及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条学生违纪处分的实施部门为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
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处分和考试违纪处分,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其他违纪处分。
学生违纪行为涉及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进行调查或协助调查,将情况呈报分管校领导并抄送学生管理部门及相关学院,供审议决定时参考。
第八条学生在受处分期限内,不具备评优评先及奖助等资格。
第九条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经过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学生学籍是指本科、研究生以及在各类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学生的基本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学习进度、学业评价等内容,是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自我发展,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各类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各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组织等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学生学籍管理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五条学籍注册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提供的材料和程序,向学校报到注册并办理学籍手续。
第六条学籍注册包括报到登记、个人信息更新、体检等环节。
学校应提供便捷、高效的报到登记服务,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第七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对于未按时注册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取消学籍资格等。
第八条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学校进行更新,学校要及时记录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迟报到。
第三章学业进度与评价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赋予的课程计划进行学习,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分要求。
第十一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按照规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考核和学业评价应真实、客观,不得作弊、篡改或抄袭。
第十三条学生对学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应建立相应的申诉机制并进行审核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特殊情况需休学、退学或转专业的,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学籍管理与奖惩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管理。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确保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校的管理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和其他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单位是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的登记、核实、考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与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第六条学籍的核定基于学生的实际情况,要综合考虑学生的成绩、课程学习情况、学业水平、道德品质和个人表现等因素。
第七条学籍内涵包括学生的身份信息、学习证明和学习成果等内容。
第八条学籍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使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第九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配合学籍管理单位的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第二章学籍的建立和认定第十条学校按照入学报名、招生录取、学生注册等程序建立学生学籍,并核定学生学号。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中断学习的,暂停在校学习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转学或减学年级的,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退学或被开除的,学校应及时将其学籍予以注销。
第三章学籍管理的程序第十四条学籍管理应当连续、及时、全面地进行,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学籍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学籍档案,妥善保管学生的学籍材料,保护学生的隐私。
第十六条学籍管理单位应当在每个学年开始前,对所有在校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核实和更新。
第十七条学籍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对其学籍进行考核,合格者予以继续保留,不合格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学籍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学籍变动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并办理相应手续。
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办公室(通知)
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办公室(通知)鄂经院办发〔2008〕3号关于印发《湖北经济学院学生住宿晚归与不归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内各单位:《湖北经济学院学生住宿晚归与不归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审定,遵照校领导意见,现予印发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湖北经济学院学生住宿晚归与不归管理办法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鄂经院发〔2007〕129号)、《湖北经济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鄂经院发〔2007〕135号),为防止学生因晚归、夜不归宿而发生意外事件,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住宿晚归、不归的界定未经批准,周日—周四晚22:30以后、周五—周六晚23:00以后返回学生宿舍者为晚归;未经批准,宿舍正常熄灯后至次日早晨5:30未回学生宿舍者为不归。
二、学生住宿晚归、不归的管理(一)家庭所在地离学校较近,双休日不在校住宿的学生需报所在院(系)审批、备案。
(二)晚归学生进入公寓必须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并登记。
登记时必须写— 1 —清本人姓名、院(系)、班级、宿舍号、学号、联系方式、辅导员姓名等信息。
(三)学生晚归、不归实行门卫、宿舍管理员和宿舍三方登记制度,分别由保卫处、亿优公司和寝室长负责登记。
(四)因特殊原因晚归、不归者须提供有效证明。
(五)各班级和院(系)每天要对住宿晚归、不归的情况进行检查,学生工作处每周进行抽查。
三、学生住宿晚归、不归的处理(一)无正当理由晚归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处理:1.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2次者,给予批评教育;2.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5次者,给予通报批评;3.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10次者,给予警告处分;4.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15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20次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告知学生家长;6.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20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处理:1.一学期内夜不归宿达1次者,给予通报批评;2.一学期内夜不归宿达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3.一学期内夜不归宿达3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一学期内夜不归宿达4次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告知学生家长;5.一学期内夜不归宿达5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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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鄂经院发[2005]132号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湖北经济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特殊情况,可于到校时验交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医务部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与下一学年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家或原单位,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半个月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发现患有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疾病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学生证和学校财务处开具的全额缴费收据到所属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第五条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部的规定为准。
不论实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时间长短,学生毕业时,学制均为教育部对各专业规定的年限。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学制,可以提前毕业,也可延长修业年限或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的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二年,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年限。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须办理注册手续,享受在校学生的有关待遇。
第七条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休学除外)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第八条学校各专业培养方案中对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制定了一定的学分要求,学生应修读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并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方可毕业。
第九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
原则上理论课18学时计1学分,实验课程36学时计1学分,集中实践性教学按学校有关规定计算学分。
第十条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三类。
必修课是指学生按照课程设置计划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参加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专业选修课是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的目标和要求所开设的必备的专业知识课程。
学生应按照课程设置计划中规定的学分从若干组课程或若干门课程中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
公共选修课是学生按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在较大范围内选修的课程,目的是为拓宽学生知识面。
第四章课程修读第十一条课程修读应遵守同类课程中先修读基础课程后修读其他关联课程的原则。
每学期允许学生在专业培养方案内根据自己的特点或实际向院(系)提交多修或少修部分课程的书面申请。
一般情况下允许每学期修读的学分在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25%内上下浮动。
第十二条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可在每学期开始的第一周内向院(系)办公室提出课程(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的免修申请。
申请时,须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交验自学笔记和作业等材料。
每学期的第二周经开课院(系)审查(必要时可面试)同意后,由主讲教师和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并通知学生所在院(系)。
每学期的第三周为免修考试时间。
免修考试由开课院(系)命题,试题的份量和难度应与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试题相同。
免修课程的成绩达60分以上者,给予学分,登记成绩时须注明“免修”。
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随班做实验,取得平时成绩。
该类免修课程的成绩为免修成绩与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
第十三条学生因听课时间冲突等原因,可在开课后一周内申请间断听课。
申请时,须填写《间断听课申请表》,经主讲教师同意,报学生所在院(系)批准并在教务处备案。
学生在间断听课过程中,到课率应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二分之一以上,并完成指定的作业,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
总评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给予学分,并记录成绩。
第十四条每个学生每学期申请免修、间断听课累计不得超过两门课程。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间断听课。
第十五条凡课程(含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重修的要求及具体规定按《湖北经济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六条学生应当参加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考核成绩及格,则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且应重修。
第十七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形式可采取开卷、闭卷、口试、上机操作、写论文等。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为主,并根据实验报告、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考勤等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占课程考核成绩的比例因课而异,一般控制在30%以内(对少数课程可放宽到40%)。
具体比例由院(系)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无故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总量的四分之一者,或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登记成绩时,注明“缺交作业未考”或“无故缺课”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应予重修。
第二十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的,应填写《缓考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
缓考于下学期第一周的双休日与补考同时进行。
第二十一条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即为旷考。
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应予重修。
无故旷考或有意不交试卷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考试时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严禁作弊。
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注明“作弊”字样,并按《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各项目的考核可随堂安排。
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体育教学部确认,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应参加由体育教学部安排的适合其身体情况的保健体育或其他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及格者取得体育课成绩和学分。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四条学生转专业可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尊重学生志愿的原则,统一规划,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办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1、在校期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2、专科升入本科(简称专升本)者;3、学校在招生时有明确限制的学生;4、应作退学处理的学生;5、艺术类专业转入非艺术类专业的;6、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二十六条通过公开考试转专业的仅为本专科一年级学生。
转专业学生人数一般控制在全年级总人数的5%以内。
转专业事宜每年集中在暑假办理,具体程序如下:1、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教学条件、就业情况等,确定并统一公布各专业接收转专业人数。
2、凡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院(系)报名并填写《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审批后,报教务处。
3、教务处汇总各院(系)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并进行资格审查。
4、教务处组织考试并按各专业申请转入学生的考试成绩择优拟定转专业人选,报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后,办理具体的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科一、二年级学生和专科一年级学生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参加转专业考试,经转出、转入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即可:1、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2、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八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等,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九条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则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凡不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可作为公共选修课成绩记载;对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补修的要求及手续与重修相同。
第三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学,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办理转专业及转学手续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休学离校:1、因伤、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2、因事请假、缺课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3、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应填写《湖北经济学院休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教务处批准并出具《休学证》。
第三十六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能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
第三十八条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