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网点驻点人员查勘定损操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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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1

广西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网点驻点人员查勘定损操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服务网点(以下简称“网点”)的管理,规范网点驻点人员查勘定损操作流程,形成专业化、标准化理赔服务标准,全面提升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查勘流程

网点驻点人员接到待处理任务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对双方事故车辆进行定责、定损(估损),并及时将案件相关材料录入(包括影像材料上传)到广西快速理赔服务网点信息平台。

一、查明事故车辆出险基本情况出险基本情况,包括:出险原因、出险时间、报案时间、出险地点、出险经过、驾驶员姓名、客户拍摄的现场照片等。网点驻点人员在查明出险基本情况时还应注意如下内容:一是了解确切出险时间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对接近保险起讫期出险的案件应特别慎重,认真查实。二是在查明出险地点时,还要查验出险地点

与保险单约定的行驶区域范围是否相符。

二、查验事故车辆的投保情况

查验车辆的投保情况即查验客户提供的“保险卡”或“保险单”。若客户不能提供事故车辆有效的保险单、卡,驻点人员应向事故车辆承保公司接案人员了解、核对车辆承保情况。同时还应注意了解事故车辆有无在其他公司重复投保的情况。

三、查实事故车辆的基本情况

查实保险车辆及第三方车辆的厂牌车型、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VIN码/车架号码、行驶证。

四、核验并拍摄相关证件照片

驻点人员要核验事故驾驶人员姓名、驾驶证号码、准驾车型、初次领证日期等。注意检验驾驶证是否有效,检验驾驶人员是否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或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驾驶人员等信息。对于事故车辆为特种车的,还要核验驾驶员是否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对于事故车辆为营业性客车的,还要核验驾驶人员是否具有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对于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指定驾驶人员的,出险时要进行核对,若系非约定的驾驶人员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应及时通知承保公司接案人员。网点驻点人员在核验完上述相关证件后,应拍摄相关证件照片留存。

五、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网点驻点人员应主动向事故当事人询问事故发生经过,通过问询结果分析判断出险原因,对有疑点的地方要进一步核实。驻点人员在问询过程中,如发现有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或无照驾驶、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超载等嫌疑时,应要求当事人对事实予以确认并签名。若当事人予以否认,应立即报驻点交警协同处理。

驻点人员应注意收集归纳、记载事故发生原因,是客观因素、人为因素、车辆自身因素、受外界影响因素、正常违章行为、还是故意或违法行为。驻点人员在判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时,首先要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事故,然后再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判定责任要做到依据充分。

六、拍摄事故车辆照片

一组合格的事故车辆照片,至少应包括有呈45度对角,能反映包括车辆号牌的全貌的照片,同时还要有能反映车辆受损部位和程度的近景照片。驻点人员在拍摄照片时可采取先整体后局部,先外部后内部的拍摄手法,如双方车辆碰撞高度不能直观辨别是否一致,应拿卷尺实际测量,并拍摄碰撞高度照片。

第三章事故责任判定

一、判定事故责任

驻点人员应根据事故当事人拍摄的现场照片及描述的出险经过,做出事故责任判定决定,对于事故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采取模糊定责(即只有全责、无责和同等责任两种情况);对于事故损失金额5000元以上的,由驻点交警对事故责任进行判定,驻点人员根据驻点交警责任判定结果,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定责。

二、出具《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网点驻点人员应将事故案件相关信息认真、完整、准确地录入广西快速理赔服务网点信息平台,打印《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要求双方事故当事人对协议书内容进行确认和签字,加盖网点公章后向事故当事人发放客户留存联,并将保险公司留存联保存至档案中。

第四章定损

驻点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对事故车辆及其它物损进行评估,合理确定零部件更换项目及价格、维修项目及工时费。事故车辆定损完毕后,应要求双方事故当事人在《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定损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网点公章。

一、定损基本流程及实施细则

(一)检验确定损失

驻点人员应认真检查事故车辆,确定受损部位、损失项目、损失程度,本着以修复为主的原则确定换件项目、维修项目,并进行记录。以新车出厂时车辆标准配置,及其新增设备进行区分,并分别确定损失项目和损失金额。

(二)拍摄车辆损失照片

对照维修换件清单要有明确、清楚的体现,如损失点难以在照片上反映清楚,可在损失部位做标记或用笔、杆件等做参照物进行拍摄。

(三)出具《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定损单》

根据承保公司配件信息库内汽车零配件价格和协会制定的工时费标准确定换件零配件价格和维修、换件工时费,并出具《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定损单》。

二、车辆定损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配件价格与工时费的问题。驻点人员在网点更换配件时,若配件价格与合作修理厂存在分歧,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量与合作修理厂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达成一致,则以人保精友系统配件价格为准。如事故车辆前往4S店维修,驻点人员应及时通知承保公司确定配件价格及工时费。在确定更换配件项目及工时费问题上,绝不允许驻点人员强制或诱导事故车主前往4S店维修。

(二)老旧车型核定价格的问题。驻点人员对于老旧车

型配件无法提供原厂包装的,应按副厂件或拆车件价格核定。

(三)车辆定损时要坚持“修复为主”的原则。驻点人员对受损车辆,应坚持“修复为主,能修不换”的定损原则,但要注意把握好标准。特别是对于钣金可以喷漆的覆盖件、可以粘补的塑料内部件、维修不影响安全性能的零件以及较易修复或修复成本与购置成本差异较大的零件等项目,一般应采取修复模式。

(四)区分事故损失与非事故损失的问题。驻点人员应注意区分本次事故和非本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事故损失和正常维修保养的界限。如事故车主提出扩大修理范围或以换代修的,维修费用超出部分应由事故车主自行承担,驻点人员应在定损时明确注明。

(五)损余物资处理的问题。驻点人员应积极协助事故当事人处理损余物资及换件残值,并向事故当事人提出合理报价。经与事故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在定损金额中扣除。如协商不成,应告知事故车辆承保公司,由承保公司自行处理。如事故车辆在网点维修,应由合作修理厂做短暂保管,待事故车辆承保公司派人处理。

(六)出具《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赔付凭据》的问题。驻点人员在案件赔偿无争议,且事故车主现场给予事故另一方现金赔款时,应为事故双方当事人出具《轻微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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