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洋伤熊案件——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单纯宣告有罪。
著名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6年1月,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因涉嫌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罪被警方逮捕。
此案一经曝光,立即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成为了轰动一时的法律案件。
刘海洋伤熊事件不仅暴露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不足,也引发了社会对青少年教育、法律意识等方面的深刻反思。
二、案件经过2005年12月,刘海洋携带硫酸,先后两次对北京市野生动物园内的黑熊和棕熊实施伤害。
据调查,刘海洋在实施伤害行为时,曾试图向黑熊投掷硫酸,但未能成功。
在第二次伤害过程中,刘海洋成功将硫酸投入棕熊口中,导致棕熊受伤。
案发后,刘海洋被公安机关逮捕。
经审理,法院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三、案件影响1. 揭示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不足刘海洋伤熊事件暴露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不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法律条文过于简单、执法力度不够等。
此案促使我国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
2. 引发了社会对青少年教育的关注刘海洋伤熊事件引发了社会对青少年教育的关注。
在事件发生后,人们纷纷质疑刘海洋的教育背景和家庭教育。
这促使社会各界反思如何加强青少年教育,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3. 提高了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刘海洋伤熊事件使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问题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们纷纷表达了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关切,呼吁全社会共同参与到野生动物保护行动中来。
四、案件反思1. 法律意识缺失刘海洋伤熊事件反映出我国部分青少年法律意识缺失。
这要求我们在教育过程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2. 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家庭教育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刘海洋伤熊事件提醒我们,家庭教育不仅要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还要关注他们的品德教育和法律意识培养。
3. 社会责任感刘海洋伤熊事件让我们看到了部分青少年社会责任感的缺失。
著名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6年1月,清华大学大学生刘海洋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泼洒稀酸,致西双版纳州野生动物园内的黑熊、棕熊、白熊不同程度受伤。
这一事件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成为了一起著名的法律事件。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2006年1月4日,刘海洋携带一瓶浓硫酸,来到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野生动物园。
他先后对园内三只黑熊、一只棕熊和一只白熊进行了泼洒稀酸的行为。
经过救治,受伤的动物最终得以康复。
2. 事件调查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
经调查,刘海洋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野生动物,涉嫌违法。
3. 公诉机关提起公诉2006年6月,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刘海洋提起公诉。
4. 法院审理2006年10月,此案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刘海洋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5. 一审宣判2006年11月,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海洋有期徒刑三年。
6. 二审维持原判2007年1月,刘海洋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二审维持原判。
三、案件影响1. 引发社会关注刘海洋泼熊事件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人们纷纷对此表示愤慨和谴责。
此事件反映了社会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视程度,也揭示了人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2. 法律法规完善此事件促使我国相关部门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
2007年,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
3. 教育警示此事件对广大青少年产生了警示作用,使人们认识到尊重生命、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四、案件启示1. 法律尊严不容侵犯刘海洋泼熊事件再次提醒我们,法律尊严不容侵犯。
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 人类与自然和谐共生此事件提醒我们,人类与自然应和谐共生。
我们要尊重生命,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3.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使人们树立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就必须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
刑法总则案例之一
1.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如何定性?一.案情清华大学电机系4年级学生刘海洋,于2002年1月29日和2月23日,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硫酸的饮料,倒在了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3只黑熊、1只马来熊和1只棕熊受到不同程度的严重伤害。
这名大学生年仅21岁,已通过研究生考试。
对于为什么要残害动物,刘海洋说:“我曾经从书中看到过熊的嗅觉敏感,分辨东西能力特别强。
但人们又总说‘笨狗熊’,所以我就想验证一下狗熊到底笨不笨。
”上述3种动物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为国际一级保护动物。
二.分歧对刘海洋犯罪行为的定性在法律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主要观点有:1.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有学者认为受到伤害的熊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刘海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反对意见认为动物园中处于人工饲养状态下的黑熊是否仍然属于野生动物的范围值得商榷,且刘海洋同学的行为是向熊泼硫酸,既不是猎捕,也不是杀害,属伤害。
2.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对动物园和国家来说,被伤害的熊是宝贵的财物,是一种特殊的物,它们被饲养,被游人观赏,具有经济价值,应该属于国家的财产。
反对意见认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中的“财物”指的是无生命物。
黑熊是有生命的动物,不能理解为该罪名所指的“财物”。
3.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因为对动物园来说,刘海洋对其园内动物的伤害行为影响了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反对意见认为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罪刑法定原则初探_兼析刘海洋伤害黑熊是否构成犯罪
熊的口腔、食管和气管严重被灼伤,现无法进食和难
以医治而生命垂危;另只黑熊眼睛也严重烧伤,其中
右眼已经失明。!))! 年 * 月 # 日刘海洋被北京西城
分局拘留后又取保候审。
从该案可知,刘的行为不构成刑法 %*# 条的 “非 法捕杀野生动物罪”或 “非法狩猎罪”;也不够成 !+, 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的 “破坏生产
一、类推制度与扩张解释 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意味着对法律的理解和解 释,司法活动离不开对法律的解释,同时司法实践还 更具有能动性和创造性。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精神和 要义的阐发,由隐到显。解释涉及到对条文的限制或 扩张解释,但不管怎样,只要它符合立法原意和要 求,就符合罪行法定。只是要特别注意扩张解释和类 推解释的区别: (/ 二者的思维模式不同。类推是从国家、社会全体 的立场出发,先认定某种行为是不允许的,即便法律没 有明文禁止也要惩处。只是为了定罪量刑,才比照类似 的分则条文以资援引,其具有定罪方面的创设性。 扩张解释是从能否纳入条文解释的范围出发, 去考虑扩展法律禁止的各种行为,即主要衡量刑法 条文的内容是否包括某种行为。如果确定某条文的 内容也应包括某行为,而条文的词句术语字面或涵 义过窄,不能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立法目的时,通过 扩张解释可真正实现罪行法定要求,所以它具有词 义方面的补充性。如飞机可解释为飞行器、运输农用 车可解释为汽车;通讯光缆可解释为电线;伤害动物 类的财产可以解释为毁坏财产等。 !/ 二者认识的方法不同。类推解释是立足个案 行为的危害性及程度,关注的是刑法条文适用的相 似性,它先通过分析个案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再找出 相近的条文比照适用,这已超出了该型法条文的可 能含义。如过去职务侵占或贪污非公有制企业财产 的行为,类推比照盗窃罪定罪处罚。虽然,这种行为 根本不属于盗窃的范畴,但都是非法侵占他人财产, 所以只有比照盗窃罪最为相似。 扩张解释则立足的是刑法条文的本义和范围,
刘海洋的行为不具有刑罚性
作者: 郭立新;周洪波
作者机构: 国家检察官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
页码: 31-33页
主题词: 犯罪观;刑罚;适用;刑法;行为;构成;受害者;海洋;角度分析;法规
摘要:刘海洋泼熊事件在社会上引起空前反响,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分析、评价这一行为,媒体将此也炒得沸沸扬扬。
最终,人们将视角集中在对刘海洋的处理上。
刘海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受刑罚惩罚吗?一般人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有人对刘海洋洒以同情之泪.认为刘海洋也是受害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有人对刘海洋的行为义愤填膺,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要严惩。
就是在法律界也存在这两种观点:持不构成犯罪观点的人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在刑法规定上是一片空白,无法适用刑法;持构成犯罪观点的人则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可以适用刑法。
刘海洋的行为不具有刑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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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 杀害。猎捕是指以猎具、 药物或其他器具及方法捕 捉或捕捞野生动物的行为; 所谓杀害, 是指以任何方式 杀死野生动物的行为。而刘海洋的行为只是伤害、虐 待动物, 不是杀害, 更谈不上猎捕, 所以, 与非法猎捕、 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要求的客观行为不符 合。二是主观方面不符合。非法猎捕、 杀害珍贵、 濒危 野生动物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有猎捕、杀害野生动 物的故意,而刘海洋主观上最多只是伤害。如刘海洋 “ 接受民警讯问时的对话: 刘: 我觉得好奇, 因为是兑在 饮料里, 看它能不能辨出里面有东西, 不是存心想伤害 它或怎么着。我比较喜欢动物, 这都是实话。民警: 你 在做之前知道是伤害它吗?刘: 知道, 但不知道后果会 这么严重。 ” 可见, 刘海洋主观上并没有杀害的故意。 所以, 刘海洋的行为是不符合非法猎捕、 杀害珍贵、 濒 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的。此外,有论者认为对象 也不符合。我们认为, 对这一问题应从两方面来看: 一 是从司法层面看,不存在对象不符合的问题。因为 !""" 年 ## 月 #$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 ##%# 次会议通过公布的 《 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刑法第 &%# 条第一款规定的 “ 珍贵、 释》 第 # 条规定 “ 濒危野生动物 ” , 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的国家一、 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列入 《 濒危野生动植物 种国际贸易公约 》 附录一、 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 繁殖的上述物种。 ” 从这一解释来看, 动物园所饲养的 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自然属于非法猎捕、 杀害珍贵、 濒 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当然, 对于这一司法解释, 我们持有异议。因为它超出了立法原意。 “ 野生 ” 的本 野生动物 意为未经人工驯养, 如香港 #’’( 年颁布的 《 保护 ( 修订 ) 条例 》 对野生动物的定义是: 野生动物指在 普通法上归类为驯化类动物 ( 包括如此归类但迷途或 被遗弃的动物 ) 以外的任何动物。 台湾 #’)) 年公布的 《 野生动物保育法 》 将野生动物解释为: 非经人工饲养 繁殖的哺乳类、鸟类、昆虫类及其他种类的动物。显 然, 这种规定已将特定经过人工驯化、 饲养的野生动物 排除在外,而仅指生活在自然野生状态下的野生动 物。我国 《 野生动物法 》 第 ! 条规定: 野生动物, 是指珍 贵、 濒危的陆生、 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与重要经 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从这个定义来看, 它只强调野生动物的珍贵性、 稀有性和价值性, 并未明 确限定生存环境。但是, 从立法原意来看, 野生动物法 保护的只能是处于野生状态下的动物。因为珍贵、濒 危野生动物处于野生状态, 常常遭到人的破坏, 需要特 ! "# !
刘海洋案件法律证成(3篇)
第1篇一、引言刘海洋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案件,涉及法律、伦理、道德等多个层面。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刘海洋案件进行证成分析,探讨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判决依据。
二、案件背景2006年1月,年仅13岁的刘海洋在重庆动物园内用硫酸泼向了多只黑熊,导致其中一只黑熊死亡。
此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舆论对刘海洋的行为进行了谴责。
案件发生后,刘海洋被公安机关逮捕,后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3年。
三、案件法律证成分析1. 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刘海洋作为未成年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的人。
(2)犯罪客体:刘海洋的行为侵犯了动物园内黑熊的生命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
(3)犯罪主观方面:刘海洋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到黑熊,却故意实施,表明其具有故意伤害黑熊的犯罪意图。
(4)犯罪客观方面:刘海洋在动物园内使用硫酸泼向黑熊,造成其中一只黑熊死亡,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法律适用(1)故意伤害罪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刘海洋故意伤害黑熊,造成其中一只死亡,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刘海洋年仅13岁,属于未成年人,法院在判决时应当考虑其年龄和犯罪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判决依据(1)法律依据:法院判决刘海洋有期徒刑13年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2)伦理道德:在判决过程中,法院还应当考虑到刘海洋的行为对动物生命权的侵害,以及对社会伦理道德的破坏。
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应当充分体现对动物生命权的尊重,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和挽救。
四、结论刘海洋案件的法律证成分析表明,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犯罪构成要件、法律适用和判决依据,对刘海洋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惩罚。
13法律解释
(3)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这种解释又称 行政解释,它是指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在 依法处理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时,对有关 法律和法规所作的解释。 (4)国家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这单是指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省政府所在地的市、部 分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对地 方性法规的解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进行解释, 另一种情况是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前 者具有地方性立法解释的性质,后者具有 地方性行政解释的性质。
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二条 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 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第三条 司法解释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不 得违背和超越法律规定。 第四条 司法解释工作应当密切结合检察 工作实际,及时解决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 律的问题,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 护司法公正。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 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 抗诉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引用司法解释的 规定。
(4)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委会会议审议, 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 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 解释草案表决稿。(5)法律解释草案 表决稿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 数通过,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6)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 律具有同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 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 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 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 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 “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
共计468条。对刑事诉讼的规格环节的问题作了详
第五章医科伦理ppt课件
13
捐赠者应已达法定年龄;
活体无血缘关系之捐赠者应与有血缘关系捐赠者
一样,都应符合伦理、医学与心理方面的捐肾标 准;
警:你在做之前知道是伤害它吗?
刘:知道,但不知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警:如果硫酸和火碱泼在你身上会怎样?
刘:疼,硫酸和火碱都曾滴到我手上,疼而已。
警:那泼熊身上呢?
刘: 疼啊,疼吧?
爱因斯坦对制造原子弹的反思
广岛——男孩
2.科学道德及其基本精神
2.1 科学道德 定义 现实
3
2.2 基 本 精 神 (与学生讨论,共同总结)
士也应是同一医院的成员,但不应是移植小组中
的成员。
14
分配尸体器官的的准则(摘要):
所捐赠的器官,必须尽可能予以最佳的利用;
应依据医学与免疫学的标准,将器官给予最适合移植的 病人;
决不可以浪费可供使用的器官,应成立区域性或全国性 的器官分配网安排;
分配器官的优先顺序,不能受政治、礼物、特别给付或 对某团体偏爱的影响;
3.2 人体实验伦理准则(附图)
有利于维护和提高人类的健康 水平以及促进医学科学发展 恪守知情同意 维护受试者利益 坚持严谨的科学学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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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受试者选择
公平(负担与受益公平分布) 特别关照弱势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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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资料保密
发表论文必须隐匿受试者姓名 研究者与病人之间实行双盲 研究者保护受试者秘密和隐私
追求真理
献身科学进取创新精团结造福人类4
2. 3 中国科学院院士科学道德自律准则
刘海洋伤熊行为无罪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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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洋伤熊行为 无罪之辩
黄明儒 黄旭巍
《 伤熊事件的法律责任 》 , 载《 法制日报 》 ! 谢望原: !""! 年 # 月 $ 日。 若行为人以 “ 杀害 ” 这种重程度的 “ 损坏 ” 或者说 “ 毁灭 ” 的方式侵害国家对其重点保护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的所 " 当然, 有权时, 应适用特别条款即刑法第 #%& 条第一款。从这个意义上讲, 存在着刑法第 !’$ 条与第 #%& 条第一款的竞合。前者为普 通条款, 后者属特别条款。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特别法而排除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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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案涉嫌罪名分析
残害动物的刘海洋可能多少有些心理变异,但他
似乎并不属于可以免责的精神病人。 易言之, 他具备完 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在明确了这一前提之后, 特定化的 “ 刘海洋 ” 在我们的视野中已经消失或者说变得无关紧 要了: 无论他是风华正茂的 “ 天之骄子 ” , 还是目不识丁 的乡村野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们需要关注的仅仅 是其故意伤害动物的行为。 刑法典 $%% 多个罪名之中, 与本案相关且在传媒中各有人主张的有如下四个罪 名: ( 一) 故意伤害罪。 乍一看, 伤熊行为似乎十分符合 该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正是对动物的伤害行为并且 已经得逞—— — 造成了憨厚可爱而无辜的几只狗熊肌体 严重受损, 有的甚至会因此终身致残。 但对刑法中个罪 的理解,不能仅凭罪名望文生义,否则就容易闹出笑 话。 因为罪名具有高度的概括性, 往往没有表现出该罪 罪状的全部内容。故意伤害罪属于 “ 侵犯公民人身权 利、 民主权利罪 ” 一章, 其完整的罪状是 “ 故意伤害他人 身体 ” 。 显然, 动物不是 “ 他人 ” 或“ 公民 ” , 不属于此罪的 犯罪对象。可见,本案与故意伤害罪可谓风马牛不相 及。
用法律形式推理与辩证推理方刘海洋硫酸泼熊案
用法律形式推理与辩证推理方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对刘海洋犯罪行为的定性在法律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主要观点有:1.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有学者认为受到伤害的熊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刘海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反对意见认为动物园中处于人工饲养状态下的黑熊是否仍然属于野生动物的范围值得商榷,且刘海洋同学的行为是向熊泼硫酸,既不是猎捕,也不是杀害,属伤害。
2.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对动物园和国家来说,被伤害的熊是宝贵的财物,是一种特殊的物,它们被饲养,被游人观赏,具有经济价值,应该属于国家的财产。
反对意见认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中的“财物”指的是无生命物。
黑熊是有生命的动物,不能理解为该罪名所指的“财物”。
3.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因为对动物园来说,刘海洋对其园内动物的伤害行为影响了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反对意见认为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应为国家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刘海洋的行为不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
4.构成“寻衅滋事罪”有学者认为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04-102.2 不知者就真的无罪么
10.2.2 不知者就真的无罪么?在清代钱彩所著的《说岳全传》这部书里面,有一句话叫做“不知者无罪”。
意思是因事先不知道而有所冒犯,就不加怪罪。
那么在现代法律里面这句话是不是成立的呢?在现实生活中的很多案例里面,我们经常看到,触犯法律者往往一脸无辜,说道:“我不知道这个犯法。
”是不是因为我们不知道法律的规定,在触犯了法律的情况下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呢?有这样的一则新闻:女教师为爱贩毒,。
女教师自嘲“太傻太天真”。
在法学理论中,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
“不知法律不免责”是一条古老的规则。
上述案例中的女教师不能因为自己不知道法律的规定而免除法律的制裁。
刘海洋硫酸泼熊案。
“硫酸伤熊”一案中当事人刘海洋所言:“我们上大一就学了《法律基础》课,学了民法和刑法等。
我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伤动物园里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连清华大学里尚有成绩优异的学生表现出对法律的无知,可想而知,法律知识贫乏的大学生不在少数。
从上述的讲解中大家已经知道不知者并不无罪。
大家还要注意区别两个概念,就是不知者并不无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也就我们所说的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也是指的这个意思。
比如说甲同学对乙同学有仇,意图致乙死亡。
甲仿照乙的模样捏小面人,写上乙的姓名,在乙的小面人身上扎针并诅咒。
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这种行为是犯罪,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而甲同学拾到了乙同学的饭卡,不但没有归还,反而用乙同学卡中的钱进行消费。
甲同学并不能因为不知道这种行为其实是盗窃行为而免于处罚。
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跟更需要学习法律知识,培养法治观念,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这样才会避免因为无知而触犯法律的行为发生。
法制社会于是一场又一场关于无辜者的悲剧就只能重演
刘海洋硫酸烧伤黑熊案媒体应慎炒法律伤熊”事件发生后,各新闻媒体对其口诛笔伐,许多专家认为此事虽理应受到谴责,但是有些媒体由于错误理解了《刑法》第341条,甚至胡乱套用《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与《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而错误认定刘海洋行为的性质,利用人们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极其珍爱的心理进行新闻炒作,甚至将刘海洋家庭的有关隐私也在媒体上抛出,这不仅严重伤害了刘海洋本人及家庭的感情,也对刘海洋所在的学校具有重大负面意义,就是对社会大众而言,其舆论导向也实在不可取。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制教育是道德教育的基础。
因此,各高校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使所有的高校学生不仅掌握一些基本的、重要的法律知识,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要能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刘海洋缺乏的不是具体的法律知识,而是法律意识和观念,以及由法律意识产生的那种自我约束力和控制力。
因此在校生的法制教育应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法律课不应只讲授法律条文,而是应该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内在需求。
另外,公共场所应该成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场所。
如动物园就应该多设立一些宣传牌或宣传橱窗,重点宣传保护动物的法律条款、宣传标语、法制宣传画,通俗易懂,给人一种法治的氛围。
北京蓝极速网吧纵火案为什么现代行政理念离我们那么远?为什么90%的网吧是黑的?为什么红头文件管不住黑网吧?为什么现代行政理念离我们那么远?还需要质疑的是:政府吸取教训的方式就是关闭和停业整顿?还有没有别的需要我们吸取的教训?对于发生在北京网吧里的那场火灾,人们的注意力不应集中在学生身上,甚至也不应集中在网吧上。
这是一起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惨剧,需要注意和解决的是公共场所的安全问题。
中国的管理机构错综复杂,经营者要持有公安和文化部门的批准文件、电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以后,才可以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审批手续的繁琐是造成非法网吧过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规范网吧管理一方面要大力打击黑网吧,另一方面有关行政部门也要考虑简化经营者的审批手续,为合法经营者提供方便。
“伤熊事件”引发的法理探讨——“伤熊事件”的刑法学思考
作者: 文宏祥[1];王志强[2]
作者机构: [1]上海华天成律师事务所;[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
页码: 26-28页
主题词: 法理;刑法学思考;成立;层面;探索;社会;视角;教育学;“伤熊事件”;四年级
摘要:清华大学大学电机系四年级学生刘海洋,为了验证“笨狗熊”的说法能否成立,先后于1月29日和2月23日两次把掺有火碱、硫酸的饮料,倒在了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三只黑熊、一只马熊、一只棕熊受到不同程度的严重烧伤,其中一只黑熊双目失明。
报道一出,社会反响空前。
学界也纷纷从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不同层面时这一事件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可谓是众说纷纭,见仁见智。
为此,本刊组织一组笔谈,拟从法理的视角作一番探索。
聚焦“刘海洋伤熊事件”
聚焦“刘海洋伤熊事件”
碧霞
【期刊名称】《中学生物教学》
【年(卷),期】2002(0)6
【摘要】受伤黑熊致刘海洋的一封公开信(见本刊第4期),在读者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他们纷纷通过不同方式作出反应。
教师们结合生物教育实际发表看法,同学们结合学习谈感想。
现将K12中小学教育网“化学生物论坛”
【总页数】2页(P45-46)
【关键词】伤熊事件;刘海洋事件;生物教学;人格素质;科学与人文;新课程标准;小白鼠;献身精神;实验动物;和谐相处
【作者】碧霞
【作者单位】本刊记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41
【相关文献】
1.我为刘海洋辩护--谈刘海洋伤熊事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J], 侯国云
2.我们应当反思些什么—刘海洋伤熊事件的再思考 [J], 孙新兴
3.净化社会环境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对刘海洋"伤熊"事件的反思 [J], 于延周
4.刘海洋伤熊事件始末 [J], 何风
5.对“刘海洋伤熊事件”应从小学教育开始反思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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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单纯宣告有罪
——以刘海洋伤熊案为例
受人关注的清华学生刘海洋伤熊案,其处罚方式采用我国刑法中以特殊方式,即单纯宣告有罪,免予刑事处罚。
这可以说是单纯宣告有罪的典型案例,对于深入学习和了解理解刑法处罚方式中单纯宣告有罪有很大帮助。
2003年4月2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法庭判决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刘海洋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刘海洋的辩护人则辩护,刘海洋伤熊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其主观动机是做一种实验,轻信熊的皮厚且嗅觉灵敏能够避免,因此是过失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
资料: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伤熊事件
2006年01月24日11:26 来源:腾讯教育
刘海洋,男,1980年出生于北京市海淀区,共青团员,1998年考入清华大学电机系,已被学校推荐为硕士研究生。
父母离异,一直与母亲一起生活,家庭经济条件不宽裕。
2月23日,刘海洋用火碱和硫酸残害北京动物园黑熊的事件震惊了整个社会。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指挥中心、动物园派出所共接到社会各界群众电话300余个。
2月26日,笔者在西城分局看守所见到了刘海洋。
面对笔者的提问,刘海洋显得异常平静。
“我母亲告诉我,在我出生第100天,父母就离婚了,母亲为了我至今没有结婚。
我只知道父亲姓刘,其他一概不知。
母亲每月挣多少钱我不知道,但我知道她挣钱不多。
为了能补贴家里的生活,母亲退休后,又找了个临时工作。
母亲一直对我特别关心,教我怎么为人处事,对学习上管得更严。
上初中时,一次放学后,我没做作业,却跟别人去打雪仗,回家后,被母亲骂了一夜。
“我们家从来不外出吃饭。
我清楚地记得,小时候家里穷,看别人吃冰棍,自己却买不起。
“我从小就喜欢小鸡、小鸟等小动物,自己家也曾养过鹦鹉。
我小时候就特别喜欢动物玩具,但家里没有钱,买不起,只能买一些卡片。
“我就是在书上看到介绍熊的嗅觉特别灵敏,分辨能力特别强,所以就想试一下。
第一次我在动物园熊山向熊倒了火碱后,看到熊没什么反应。
于是我第二次又想用硫酸试一下,因为硫酸有气味,熊应该能闻出来。
“我虽然学的是电机专业,可对专业却并不感兴趣,我最喜欢的是生物学。
我业余时间看专业书很少,但看生物、化学方面的书却很多,对于武侠、爱情方面的书更是从来不看。
“我知道这样做是违法。
我在大学也学过刑法,但没能想到我做的事后果会这么严重。
我非常后悔,我感到对不起母亲、对不起学校、更对不起社会,我要主动认罪,争取得到宽大处理。
”
据了解,刘海洋平时只喜欢看书,但与生物和专业无关的内容从来不看。
无其他业余爱好,体育也不行,社会上也没什么朋友,在班里也只有一两个好朋友。
他两周回家一次。
其生活过于闭塞,平时也不和同学聊天,更没有女朋友,没谈过恋爱,“我连想都没想过”。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预审大队负责审理此案的陈警官介绍说,他从警13年,在预审岗位工作了6年,却是第一次接触到此类案件。
陈警官说,刘海洋进来以后,态度挺好的。
他对所做过的事也全都承认,并能配合公安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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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龙新闻网北京9月2日讯(记者李贸)因用硫酸泼熊而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的清华大学电机系四年级学生刘海洋,日前被学校处以留校察看处分。
清华大学定于9月9日开学,昨天,提前返校的学生在清华校园网上看到了对刘海洋的这个处理决定。
公告说,为教育本人,严肃校纪,根据《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六条第14款的规定,并参照《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细则条例》第十八条及第十四条第2款,
决定给予刘海洋留校察看处分。
今年2月23日,刘海洋为“考证黑熊嗅觉是否灵敏”,在北京动物园用硫酸泼向黑熊,涉嫌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北京西城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一个月。
他于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清华大学评论说,此事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同时给学校的声誉带来不利影响。
对刘海洋的处理决定是在今年6月27日召开的清华大学2001~2002学年度第17次校务会通过的,在开学前夕,清华向全体学生公布了这一决定。
此前,清华将对刘海洋作何处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
这个决定,给刘海洋今后的人生道路,留出了发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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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3月22日电(记者罗旭辉)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伤害黑熊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目前已被拘留的他,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何种责任?这一问题涉及其个人命运,也关乎国家法制建设。
目前,社会上特别是法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刘海洋同学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追究刑事责任。
但他的行为具体触犯了什么罪名?法学界看法不一。
大致有四种意见:即分别认为刘的行为应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滋事寻衅罪”定罪量刑。
其中,前两种意见交锋尤为激烈。
到底该如何认识这一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最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法研究中心邀请10多位国内权威刑法专家和100多名法学博士、硕士,首次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题学术探讨。
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顾问高铭暄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王作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赵秉志教授,均对刘海洋伤熊行为触犯哪条法律明确发表看法。
三位重量级法学家的意见非常一致: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
刑法第341条第一款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描述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位法学家指出:该条款明确写明构成该罪的要件是“猎捕”或“杀害”珍贵野生动物,而刘海洋同学的行为是向熊泼硫酸,既不是猎捕,也不是杀害,属伤害。
刑法第275条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描述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位法学家认为刘海洋的行为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
对此,法学界持刘海洋行为应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的专家反驳说:“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中的“财物”指的是无生命物。
黑熊是有生命的动物,不能理解为该罪名所指的“财物”。
三位专家的表示“这一观点站不住脚”。
作为中国刑法学界泰斗,高铭暄教授明确说:
“动物园里连动物都不是财物,那还有什么是财物?动物园的‘死’财物是设备、房舍,此外真正最大的一笔财富就是动物。
”
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谢望原、上海社科院法学科副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肖中华等专家和许多博士生也都纷纷发言。
其观点绝大多数与上述三位法学家的观点一致。
刘海洋伤熊事件曝光至今,社会上特别是新闻界对其行为的评价正在发生变化,由开始的一片斥责声转为一片同情声,认为“刘海洋是名校大学生,是高端人才,予以法律制裁太可惜,也于心不忍”。
对此,赵秉志教授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定罪问题上,刘海洋的行为不能因为他是大学生而姑息,更不能因为他是名校大学生而姑息。
但考虑诸多因素,量刑时不妨仔细斟酌。
”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也是我国刑事法领域惟一国家级重点研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