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44号)(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二)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协调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装备;(六)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把消防工作纳入工作、生产、经营管理内容,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四)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持完好有效;(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配备应急照明设施;(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九)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消防工作。
广西消防制度
广西消防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组织机构1. 各级政府应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统筹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
2. 各企事业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消防安全责任1.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2. 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3. 个人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四、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2. 新员工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
五、消防安全检查1.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
2. 特殊时期或重大活动期间,应增加检查频次。
六、消防设施与器材管理1. 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
2. 严禁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七、火灾应急预案1. 制定并不断完善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程序和措施。
2. 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八、火灾事故处理1. 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扑救,并及时报告。
2.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依法进行,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九、奖惩制度1.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模板性质,具体实施时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今年以来居民自建房较大亡人火灾情况的通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今年以来居民自建房较大亡人火灾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今年以来居民自建房较大亡人火灾情况的通报各市安委会,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2020年8月5日,百色市右江区一自建房因一楼电动自行车电瓶爆炸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6人死亡。
火灾发生后,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黄世勇作出批示,要求查明原因,以案为例,强化消防管理和安全教育,堵塞漏洞,千方百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百色“8·5”火灾是今年以来我区发生的第3起居民自建房较大亡人火灾事故。
1月26日,玉林北流市一自建房因一楼电动自行车故障引发火灾,造成3人死亡;6月18日,防城港市防城区中新路一自建房因电气故障引发火灾,造成6人死亡。
这3起火灾中,有一起发生在大年初二,一起发生在国务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组在桂期间,一起发生在《全区自建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一周内,时间节点敏感、影响较为恶劣、教训十分深刻,暴露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现象较为普遍。
我区大量居民自建房缺乏集中停放、充电的固定场所,居民将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违规停放充电,且与住宿区域未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也未设置简易喷淋、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一旦发生火灾,高温有毒烟气迅速蔓延,极易造成伤亡。
二是乡镇街道基层排查管控不够到位。
防城港“6·18”火灾发生后,自治区安委办和消安委办反复要求各地加强居民住宅、居民自建房火灾防控工作,但百色“8·5”火灾仍暴露出部分市县未能压实乡镇街道、村屯社区消防管理职责,对居民自建房的隐患问题排查不够,底数不清、整治不力,导致“小火亡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桂政办发[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0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已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五日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关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工作需要,现对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实施方案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实施方案如下:一、改造项目实施原则将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范畴。
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实施以电改、灶改、水改、寨改为主要内容的“四改”工程;注重政府引导和群众意愿相结合,立足自力更生为主,努力争取国家支持为辅,按照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的要求,在全面推广试点示范工程经验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周密部署,扎实推进,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工程。
二、改造目标、范围和内容(一)改造目标利用3年时间(2008年-2010年),通过实施电改、灶改、水改、寨改,重点解决少数民族村寨用火用电隐患严重、无消防水源、无消防设施、无防火分隔等突出问题。
同时,加强少数民族村寨的消防组织建设,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村规民约,整体提高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有效提高少数民族村寨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使我区少数民族村寨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建立,消防安全条件得到根本改善,有效遏制火灾事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4•【字号】桂政办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有关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消防事业规划,按照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民政等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保障工作,确保专职消防队依法履行职责。
二、规范建队范围根据公通字〔2010〕37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下列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规定的城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和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街道;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旅游名镇;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边境贸易口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要求,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前述单位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7.29•【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施行日期】2001.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二)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协调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装备;(六)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把消防工作纳入工作、生产、经营管理内容,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四)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持完好有效;(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配备应急照明设施;(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九)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消防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的决定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的决定(1997年12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1996年3月17日行政处罚法公布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省人民委员会)制定的136件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政府规章32件,废止政府规章42件,保留政府规章62件。
为此,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管理处罚规定》(199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进行修改:(一)删去第五条第(三)项、第(八)项、第(十)项,第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一)项分别改为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
(二)删去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六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分别改为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第七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对消防监督机构下达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拒不执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超过一个月的,可责令其停工、停产、停业整改。
”(四)第十二条修改为:“依照本规定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裁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1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已经2013年9月6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村消防工作与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工作组织体系,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必需的消防车辆、器材和装备,明确专人负责或者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消防工作人员,负责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落实农村消防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开展农村消防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员和村民开展消防演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农村公共消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扶持志愿消防队建设,奖励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中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对个人经营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22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受理或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中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账,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2.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1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
1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2
实施对象
对个人经营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
13行使Βιβλιοθήκη 级市县两级14权限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44号)(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二)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协调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装备;(六)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把消防工作纳入工作、生产、经营管理内容,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四)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持完好有效;(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配备应急照明设施;(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九)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消防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20•【字号】桂政办发〔2019〕57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5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时,除执行《办法》外,还应当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自治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制定专门的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明确年度消防工作目标;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规划,推广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地区、精神文明建设、普法教育、科普宣教和公民素质教育;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内容;建立和落实综合督查、专项督查、明查暗访以及火灾隐患挂账销号、挂牌督办等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加强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和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连片木结构村寨、传统文化村落、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每半年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分析评估。
柳州市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条例
柳州市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20•【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柳州市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消防条例(2023年10月20日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木结构房屋连片的村寨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木结构房屋连片的村寨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
木结构房屋连片村寨是指以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房屋为主,且房屋布局密集的村寨(屯)。
木结构房屋连片的村寨(以下简称村寨)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寨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村寨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更新和调整应当按照原程序办理。
第三条市、村寨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寨消防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主要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以及更换、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支持志愿消防队(含微型消防站,下同)建设等。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及个人自愿出资建设消防基础设施和资助村寨的消防组织建设。
鼓励村民自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购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捐助村寨消防公益事业,以多种形式依法参与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帮扶、宣传教育、火灾逃生自救演练等村寨消防安全辅助工作。
第六条除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以外,市、村寨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在村寨消防工作中还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二)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组织制定应急预案;(三)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五)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推广智慧消防等信息技术在村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六)制定村民购买家用消防器材补贴政策。
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意见的公告现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在7月1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民生路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邮政编码:530012;2、电子邮箱:**************3、联系人:张世新联系电话:************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依据]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权利义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都有举报、投诉和制止的权利。
第三条 [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安全责任制列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内容进行部署、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消防工作。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职责] 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委托实施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行政处罚。
第六条 [消防安全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教育。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5•【字号】南府发[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0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村整体消防能力,结合我市农村消防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农村消防工作的目标任务(一)农村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消防工作是农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件,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市农村普遍存在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监管体系不健全、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消防宣传不到位、火灾隐患突出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极易引发各类火灾事故,不仅直接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也可能给农村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据统计,从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三年时间中,我市共发生火灾718起,死亡40人,受伤30人,直接财产损失1592万元,其中乡镇及农村的火灾数就达276起,死亡28人,受伤17人,直接财产损失404万元,农村防火形势十分严峻。
因此,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环境,保持农村防火安全形势稳定,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乡村具体负责、村民共同参与”的农村消防工作格局,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市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农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08•【字号】玉政办发〔2023〕23号•【施行日期】2022.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2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提升城乡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消防安全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落实基层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全面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不断提高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二、工作目标健全完善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打通基层消防治理“最后一公里”,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提升。
到2025年底,全市乡镇达标建队率达100%,公众消防安全知晓率达100%,在全市基本建成体系完备、管理科学、运行有序、安全和谐的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体系,提升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力争乡镇农村地区火灾呈逐年下降趋势,坚决遏制“小火频发”势头和“小火亡人”事故,全力确保社会面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三、工作任务(一)构建基层消防工作责任体系。
1.落实消防工作领导责任。
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16•【字号】桂安委办〔2024〕39号•【施行日期】202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安委会、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现将《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推进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4月16日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推进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推进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坚决整治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等突出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对消防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利用两年时间,坚决整治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问题隐患,坚决拆除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铁丝网、广告牌等障碍物,坚决清理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到2024年6月底,完成对全区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宾馆饭店等大众消费场所的排查整治工作;2024年12月底,完成对全区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特殊敏感场所,以及多业态经营场所的排查整治工作;2025年6月底,完成对全区家庭作坊、经营性自建房等“九小场所”的排查整治工作;2025年底,全区进一步建立健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制度机制、责任链条和防控体系,有效防范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8•【字号】桂政发[2012]54号•【施行日期】201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2〕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十一五”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消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全区消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明显增强,连续12 年未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从当前的情况看,我区的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仍不适应,突出表现在: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工作组织、机制不健全;消防装备整体落后;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增长缓慢;社会单位消防管理水平较低;全社会消防安全基础仍然薄弱;消防法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 〕46 号),着力解决当前我区消防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防控火灾能力和应急救援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对加强和改进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管理处罚规定(97年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第16号令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管理处罚规定(97年修正)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管理处罚规定(1994年9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2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第1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自治区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影响消防安全,妨碍消防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刑事或治安处罚的外,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二)在城市居民庭院、住宅楼梯间、走廊等处堆放可燃物品,危及消防安全,经指出不改正的;(三)烧荒或明火作业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经指出不改正的;(四)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域违反防火规定的;(五)违反用电防火安全规定,经指出不改正的;(六)值班人员不履行防火职责的;(七)在架空输电线路附近搭建易燃建筑或堆放可燃物,不听劝阻的;(八)涂改、转借、出租消防证件的。
第六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不报警或阻碍报警的;(二)谎报火警,或拒绝、阻挠、刁难公安消防监督人员依法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火灾调查、事故处理,或有意隐匿实情、提供假情况的;(三)擅自在仓库等重点防火部位,搭建易燃简易建筑,不听劝阻的;(四)公共场所堵塞疏通道、封闭安全出口、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五)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人员,不进行消防知识专业培训、考核就让其上岗工作,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六)违反高层建筑、古建筑、仓库消防管理规定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3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26•【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4届第6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2年9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消防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消防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生产经营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规定(试行)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生产经营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贺政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生产经营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现将《贺州市生产经营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10月26日贺州市生产经营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对生产经营村(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等,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生产经营村(居)民自建房是指利用村(居)民自建住宅用于生产加工,或改造为消费者提供住宿、餐饮、零售、休闲娱乐等服务的场所,不包括土楼、地坑院、窑洞、毡房、蒙古包等非本市特点的传统建筑。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村(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村(居)民自建房,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实行管理,所在行业领域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产经营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完善消防公共基础设施和消防救援力量建设,督促指导基层消防组织优化监督管理模式,夯实生产经营村(居)民自建房火灾防控基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生产经营村(居)民自建房联合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生产经营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生产经营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开展督查检查以及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等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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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26
【实施日期】2013.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已经2013年9月6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
2013年9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消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村消防工作与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工作组织体系,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必需的消防车辆、器材和装备,明确专人负责或者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消防工作人员,负责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落实农村消防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开展农村消防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员和村民开展消防演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农村公共消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扶持志愿消防队建设,奖励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中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其村民个人志愿出资建设消防基础设施和资助本村的消防组织建设。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捐助农村消防公益事业。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乡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
农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农村电网改造、饮水安全工程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兼顾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新建、改建乡村道路时,村内主干道的路面宽度、转弯半径以及管架、栈桥等设施跨越道路的高度,应当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第七条农村新建、改建自来水管网,应当配置消火栓。
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应当配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的,应当利用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应当设置消防水池。
第八条农村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农村防火规范的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
对连片木结构农村危房的改造,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材料改为不燃或者难燃材料,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设置防火隔离带,并进行农灶和电气线路的改造。
禁止在防火隔离带堆放木材、柴草等可燃材料,禁止在消防通道上堆放任何物品。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乡镇,应当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并配备人员、车辆、器材和装备:
(一)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万人;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