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消防检测收费文件 桂价费[2006]208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正式下达我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安装及监测维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正式下达我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安装及监测维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2.16•【字号】南价费[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正式下达我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安装及监测维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费[2006]20号)南宁银盾消防网络监控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我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安装及监测维护费标准转正的请示》悉。
你公司前身为南宁海湾消防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更名为南宁银盾消防网络监控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原我局批复的《关于我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安装及监测维护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费[2005]4号)文试行期已满,该文试行一年来,进一步增强了我市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改善了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网络系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经研究,现将我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安装及监测维护费收费标准正式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安装服务和系统监测维护服务,并按服务内容收取联网安装费和监测维护费,收费标准及相应的服务内容详见附表。
二、用户联网按照自愿申请、消防部门指导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安装费和监测维护费属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请你公司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票据,并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南价费[2005]4号文同时废止。
附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安装费和监测维护费收费标准表南宁市物价局二○○六年二月十六日附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价格标准
组
60
一次循环
(11)标准养护抗压试块
组
30
每组3件
抗渗试块
组
50
每组6件
7
钢材
(1)抗拉强度(包括焊接)
W©14mm
根
15
根
20
>©25mm
根
30
(2)冷弯(包括焊接)
W©14mm
根
15
根
20
>©25mm
根
30
(3)反复弯曲
根
20
(4)型钢工艺、力学性能
厚度V15
mm
组
100
12
混凝土拌合 水
(1)pH值
项
80
(2)不容物
项
100
(3)可容物
项
100
(4)氯化物(以Cl-计)
项
120
(5)硫酸盐(SO4-计)
项
150
13
混凝土外加 剂
(1)细度
项
50
(2)含固量(含水量)
项
80
(3)氯离子含量
项
120
(4)总碱量
项
200
(5)硫酸钠含量
项
150
(6)水泥静浆流动度
项
80
厚度>15
组
150
(5)预应力钢丝工艺、力学性能
根
150
加工费另加
(6)预应力钢绞线工艺、力学性能
根
200
加工费另加
(7)弹性模量(标准件)
根
100
加工费另加
(8)钢管(工艺、力学性能)
组
200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消防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消防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
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5.09.15
•【字号】桂价费函〔2015〕506号
•【施行日期】2015.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消防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收费有
关问题的复函
桂价费函〔2015〕506号广西本固荣消防安全评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批准消防评估、技术咨询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本函字〔2015〕001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社会化经营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其消防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服务收费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
因此,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等相关规定取得消防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资质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自行协商确定。
此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5年9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2006年至2008年各市完成消防重点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2006年至2008年各市完成消防重点建设目标予以表彰奖励的决定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桂政发[2009]4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03
【实施日期】2009.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2006年至2008年各市完成消防重点建设目标予以表彰
奖励的决定
(桂政发[2009]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6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自治区2006年全区消防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2006年至2008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全区消防事业保持了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区和各市完成2006年至2008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三年来,全区共投入消防经费达10.98个亿,年均业务经费投入是2005年总和的
2.8倍。
新建。
消防检测服务收费
省发改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南金盾消防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海南建安消防安全检测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其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精神,现就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属中介服务收费。
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必须遵循公开、公正、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借助国家行政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权力强行或变相强行单位(人)接受检测服务并收费。
二、消防技术检测服务收费按《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执行。
三、属下列情况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的50%收取。
1、对已投入使用的原有建筑消防设施和原有电气设备进行消防技术检测;2、对党、政机关办公楼及国家兴办的学校、医院、民政福利单位的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四、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企业承办消防安全技术检测业务,应与委托单位(人)签订委托合同,合同应载明检测服务内容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向委托单位(人)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无检测委托合同书或不出具检测报告不得收费。
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企业必须按规定到省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使用合法收费票据,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规定从2007年2月10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一律废止。
附件: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附件: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向自治区物价局申请办理价格、收费等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向自治区物价局申请办理价格、收费等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向自治区物价局申请办理价格、收费等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已于2007年9月28日正式开业并投入运行,我局所有价格、收费等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转入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受理。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要进入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不得体外循环”的规定,现就各市、县物价局,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向自治区物价局申请办理价格、收费等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7年9月28日起,涉及制定或调整商品及服务价格(含价格备案)、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收费许可证核发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涉及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价格鉴证师注册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统一进入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治区物价局服务窗口(71、72、73号)受理。
我局不再直接受理上述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点,下午13:00--16:00点。
有关界定价格、收费政策界限的请示仍由我局直接受理并答复。
二、各市、县物价局,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原则上应派员到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如不能派员到政务服务中心递交申报材料,而通过邮寄方式报送的,必须在来文来函上标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法人代表、机构代码、联系人姓名、性别、联系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等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验枪收费标准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验枪
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2.02.19
•【字号】桂价费字[2002]76号
•【施行日期】2002.0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
财政厅关于我区验枪收费标准的复函
(桂价费字[2002]76号2002年2月19日)
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实行验枪收费标准的函》(桂公函[2001]111号)悉。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区验枪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字[2000]107号)规定的验枪收费标准试行一年来,对加强我区枪弹痕迹档案的管理,打击涉枪暴力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起了促进作用。
考虑到验枪和枪弹痕迹档案的管理是一项长期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现正式下达我区验枪收费标准,并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公安部门在检验枪支时,向枪支的拥有单位或个人收取验枪费每支50元。
除此之外,不能再收取与验枪有关的枪弹痕迹建档等费用。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使用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
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并自觉接受价格、财
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决定-贺政发〔2015〕27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决定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决定贺政发〔2015〕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和完善收费制度,加强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74号)文件要求,现将《贺州市市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均应纳入《目录》实行清单管理,未纳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审批部门变相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目录》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变化、政府定价事项的调整、中介服务事项取消、增加和要素变更等情形实行动态管理。
相关中介服务事项的调整由有关部门(单位)向市审改(编办)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目录》管理并公布实施。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二、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要大力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加快审批部门与下属事业单位、与主管的行业协会彻底脱钩,切断审批部门与中介机构利益关联,破除中介服务垄断。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2.25•【字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各市、县物价局:为了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消费者负担,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7]11号)精神,自治区物价局组织开展了全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
通过对各地、各部门上报的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全面审核,提出了处理意见。
现将清理整顿结果和处理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结果(一)取消31项自治区设立的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其中,经营性收费项目18项,公益性收费项目3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10项(详见附件1)。
(二)降低726项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其中,经营性收费项目452项,公益性收费项目133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141项(详见附件2)。
(三)下放16项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部分审批权限,改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其中,经营性收费项目1项,公益性收费项目1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14项(详见附件3)。
(四)将78项经营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转为市场调节价管理。
其中,经营性收费项目37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41项(详见附件4)。
二、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一)对公布取消、降低收费标准、下放权限或转为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义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9.01•【字号】桂价费[2009]332号•【施行日期】2009.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9〕332号)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你办《关于请求核准人防设备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桂人防办函字〔2009〕14号)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收费主体你办委托具备人防设备检测资质的广西科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在接受用户自愿委托,利用专门的检测仪器设备,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及安装质量进行检测,可收取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服务费。
二、收费对象(一)人防设备生产企业。
人防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按最多不超过同一规格型号产品数量的20%进行出厂前的抽样检验。
(二)人防工程建设业主。
按人防设备工程安装质量要求,逐樘进行检测。
三、收费标准(一)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服务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由被检单位与检测单位在规定的最高限价内协商议定。
人防设备工程安装质量初检不合格需要复检的,只对复检项目收费,复检项目按初检项目收费标准的30%收取。
(三)人防设备产品质量的检测只能对抽取并检验的样品收费。
(四)广西科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按规定进行检测,应当向受检单位出具统一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桂价费[2009]86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3.18
【实施日期】2009.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价费[2009]86号)
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中直驻桂各有关单位,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区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
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06年至2008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06年至2008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08•【字号】桂政办发[2006]130号•【施行日期】200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06年至2008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2006年至2008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十月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2006年至2008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表一:城镇消防规划编制目标┌──────┬───────────────────────────────┬───────────────────────┐│年度│2006│2007││单位│││├──────┼───────────────────────────────┼───────────────────────┤│南宁市│马山县白山镇、周鹿镇。
││├──────┼───────────────────────────────┼───────────────────────┤│││柳江县百朋镇,柳城县沙埔镇、东泉镇、六塘镇,│││柳江县拉堡镇、穿山镇,柳城县大埔镇,鹿寨县鹿寨镇,柳│鹿寨县雒容镇,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和睦││柳州市│││││北区沙塘镇。
│镇,融安县长安镇、大良镇,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
│├──────┼───────────────────────────────┼───────────────────────┤│││临桂县五通镇、六塘镇、会仙镇,全州县全州镇、││││黄沙河镇、绍水镇、石塘镇,兴安县溶江镇,永福│││临桂县临桂镇、两江镇,灵川县灵川镇、大圩镇、潭下镇,兴│县百寿镇、苏桥镇,阳朔县兴坪镇、白沙镇、福利││桂林市│安县兴安镇,永福县永福镇,阳朔县阳朔镇,平乐县平乐│镇,灌阳县灌阳镇、黄关镇,龙胜各族自治县龙│││镇,荔浦县荔城镇,雁山区雁山镇。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收费标准(1)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
消防系统维护、保养、测试
收费标准
(初稿)
一、维护、保养、测试费用汇总表工程名称:
1
3
5
注:
1、消防维护保养收费标准(初稿)是在认真研究了GA 587-2005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广西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操作规程,参照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文件桂价费〔2006〕208号文件精神,结合消防维护保养的特点和充分考虑了维保企业和业主单位的重点单位利益基础上编制的.
2、消防维保分会愿意推荐人员配合总队开展消防维保行业收费许可证工作.
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6年至2008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考核验收情况的通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6年至2008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考核验收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7•【字号】桂政办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6年至2008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考核验收情况的通报(桂政办发〔2009〕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8年11月组织工作组对各地贯彻落实《2006年至2008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以下简称《三年目标》)情况进行了考核验收。
从考核验收的情况看,各地贯彻落实《三年目标》态度坚决、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成效显著,全区消防工作实现了跨越式的大发展。
新增消防(指挥中心)站96个,43个县“零”消防队的历史被全面改写,新增消防车304辆,新增消防装备、器材等4.8万套(件),消防基本实力增长超过一倍以上,全区抗御火灾的能力大幅提升。
火灾四项指标大幅下降,2008年火灾与三年前相比,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直接财产损失分别下降了51.9%、67.8%、77.6%和40.2%,连续多年杜绝了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目标完成情况本次考核验收共检查了14个地级市、36个社会单位和25个消防站。
经综合考评,钦州、来宾、梧州、北海、南宁、桂林、贵港等市为优秀,其余各市为达标。
具体目标完成情况如下:(一)消防规划编制圆满完成。
目前,全区14个地级市、7个县级市及226个重点镇均已完成了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并公布实施,三年编制的消防规划数量超过了建国以来的编制数量总和。
(二)消防站建设取得新突破。
全区共建成5个消防指挥中心和91个消防站,新建消防站数量是建国以来建站总和的1.37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至2008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考核验收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至2008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考核验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5•【字号】桂政办发[2008]156号•【施行日期】200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至2008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考核验收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5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2006年至2008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考核验收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月十五日《2006年至2008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考核验收方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签定的《2006年至2008年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中有关在责任书到期前要对各地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2006年至2008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情况进行考核验收的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考核验收时间及分组安排(一)考核验收时间:定于2008年11月3日至11月7日。
(二)工作组人员组成:由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监察厅、建设厅、水利厅、工商局、安监局分别担任组长单位,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民政厅、农业厅、质监局、旅游局、消防局、广西电网公司等部门成立7个考核验收组,对全区14个地级市进行考核验收。
每个组由组长单位一名副厅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任组长,另派一名干部担任联络员,4至5名成员组成(分组安排见附件1)。
具体出发时间及行程由各组组长单位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工作组用车原则由组长单位负责。
二、考核验收的主要内容、方法(一)主要内容。
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签定的《2006年至2008年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为依据,逐一对照《2006年至2008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检查各地落实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全区教育收费检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全区教育收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0.08.18•【字号】桂价查字[2000]309号•【施行日期】200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全区教育收费检查的通知(桂价查字[2000]309号二000年八月十八日)各地、市、县物价局、教育局、各大中专院校: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的意见》(桂发[1999]29号)精神,确保我区教育收费调整方案顺利实施,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减轻人民群众负担,维护社会安定,经研究决定,在今年秋季开学后,开展一次全区教育收费情况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范围、重点和内容检查的范围是全区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党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包括普通高中、初中、职业高中)、小学。
检查的重点:今年教育收费标准调整执行情况及1998年秋季招生以来发生的与学生有关的各种乱收费和择校生收费问题。
检查的具体内容为:(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行为;(二)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范围收费的行为;(三)不停止执行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四)违反规定对择校生收费的行为;(五)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而擅自收费和收费执收人员未办理《收费员证》进行收费的行为;(六)跨年度提前预收学杂费的行为;(七)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和方法(一)时间安排这次全区教育收费检查分二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督查阶段。
秋季开学时,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和各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督查组到校监督收费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督查的具体内容为:1、是否执行桂价费字123号、124号文及有关收费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有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行为;2、是否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3、是否使用财政统一票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消防检测收费文件 桂价费[2006]20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文件桂价费〔2006〕208号-----------------------------------------------------------------------------------关于制定我区建筑消防设施和建筑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的函广西消防协会:报来《关于申请建筑消防设施和建筑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报告》悉。
鉴于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筑消防设施和建筑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字〔2003〕405号)试行时间已到,试行收费标准的制定,促进了我区消防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了消防检测中介行业的收费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我区建筑消防设施和建筑电气防火安全检测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执行。
现将建筑消防设施和建筑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收费主体凡依法成立并具备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资格的单位,受用户委托,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消防和电气安全检测规范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和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安全设施检测时,可收取检测费。
二、检测内容及对象消防检测分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建筑电气防火安全检测。
(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主要包括普通及安装检测和性能检测。
1、普通及安装检测。
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质量(含安装位置、布管布线等)进行检测。
2、性能检测。
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各项性能指标进行检测。
3、下列建筑工程必须按规定实行消防设施检测:含有消防供水和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施;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火灾应急自动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等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
4、对建筑工程竣工时经消防验收后的建筑消防设施,当年不再进行性能检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检
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0.07.13
•【字号】桂价经字[2000]253号
•【施行日期】2000.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桂价经字[2000]253号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各地、市、县物价局,各检测站(线)、检测中心:
为减轻成品油连续提价对城市出租汽车、公共汽车的压力,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减轻出租车主和公交企业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38号)第八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8月1日起,各机动车辆检测站(线、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出租汽车、城市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和综合性能检测(含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的初、复检收费标准和微机服务费标准,在我局核定的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
有关检测车辆大小车的划分标准等检测收费事项仍按我局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测收费标准
一个数据
90
光度法
67
阴离子
表面活性剂
一个数据
80
光度法
68
环
境
空
气和废气
一氧化碳
一个数据
60
红外吸收
环境空气和废气监测中,按照监测技术规
范要求需连续18-24小时采样的监测项目按每个日均值300元的标准收费。
仪器法
69
二硫化碳
一个数据
60
光度法
仪器法
70
二氧化硫
一个数据
80
光度法
仪器法
71
二氧化氮
80
仪器法
124
灰份
一个数据
80
仪器法
125
挥发份
一个数据
80
仪器法
126
碳和氢
一个数据
80
仪器法
127
发热量
一个数据
80
仪器法
128
金属成份及其它项目
按水和废弃水部分执行
129
生
物
细菌总数
一个数据
80
平板法
130
大肠菌群
一个数据
100
多管发酵法
131
沙门氏菌
一个数据
200
增菌法
132
粪大肠菌群
一个数据
甲醛
一个数据
80
气相色谱法
92
其它有机气体
一数据
90
气相色谱法
93
苯系物
一个数据
100
气相色谱法
94
环境空气和废气
有机氯
一个数据
140
气相色谱法
95
广西消防检测合同
广西消防检测合同检测协议书编号:——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检测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06号令和第61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文件》桂价费[2006]208号以及广西区内各市、县公安消防机构文件要求,甲方委托乙方对工程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及电气防火安全进行即时技术检测,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内容进行受理,达成如下检测协议内容:第一条检测工程名称:第二条工程地址:南宁市路号第三条检测内容:工程需要验收的消防系统内容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系统、防火门系统、通风排烟阻火系统、电气防火安全检测。
第四条技术要求:乙方必须依据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程和广西现行地方标准、规程对甲方委托内容进行如实检测,并在甲方签认了现场情况后出具真实的即时检测报告;但乙方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包括甲方未委托检测的内容以及甲方在检测之后增加、改动的内容。
第五条检测费用(计算方式详见号楼检测费清单及检测费汇总表):预算金额为人民币元整(¥);优惠后协议价款暂定为人民币元整(¥),最终协议总价款以双方确认的实际检测工程量按检测费清单中收费标准的折结算。
第六条付款方式:经双方协商,领取检测报告前甲方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所有检测费用,由乙方给甲方开据正式税票,甲方凭正式税票领取检测报告。
第七条检测时间:在甲方保证现场安装调试完毕,具备通水、通电、通路等检测条件下,签订协议后二个工作日内进场检测,并于检测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陆份检测报告正本,若甲方需增加一份检测报告正本,则要收取工本费;如有特殊情况时除外。
第八条检测配合:现场检测时,双方应配合进行,甲方应组织有关人员到场陪同配合检测,属甲方的仪器设备试验由甲方操作;属乙方的检测仪器由乙方操作。
如甲方现场有特殊情况或乙方有特殊任务无法如期检测,应提前半天通知;否则违约方须支付履约方200元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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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物价局文件
桂价费〔2006〕208号
-----------------------------------------------------------------------------------
关于制定我区建筑消防设施和
建筑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的函
广西消防协会:
报来《关于申请建筑消防设施和建筑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报告》悉。
鉴于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筑消防设施和建筑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字〔2003〕405号)试行时间已到,试行收费标准的制定,促进了我区消防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了消防检测中介行业的收费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我区建筑消防设施和建筑电气防火安全检测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执行。
现将建筑消防设施和建筑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收费主体
凡依法成立并具备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资格的单位,受用户委托,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消防和电气安全检测规范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和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安全设施检测时,可收取检测费。
二、检测内容及对象
消防检测分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建筑电气防火安全检测。
(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主要包括普通及安装检测和性能检测。
1、普通及安装检测。
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质量(含安装位置、布管布线等)进行检测。
2、性能检测。
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各项性能指标进行检测。
3、下列建筑工程必须按规定实行消防设施检测:含有消防供水和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施;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火灾应急自动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等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
4、对建筑工程竣工时经消防验收后的建筑消防设施,当年不再进行性能检测。
但建筑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规定定期委托检测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进行性能检测。
(二)建筑电气防火安全检测。
主要检测变、配电设备;线路敷设;照明灯具、开关、插座的安装以及其它规定需要检测的内容。
建筑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根据需要自愿委托检测单位进行。
三、收费标准
(一)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二)建筑消防设施和建筑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价,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由被检单位与检测单位在规定的最高限价内协商议定。
初检不合格需要复检的,只对复检项目收费,复检项目按初检项目收费标准的30%收取。
(三)检测单位对进入地方政府城市联动指挥中心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网络系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定期性能检测时,按附件规定“火灾报警系统”收费标准的50%收费。
(四)检测单位接受委托到与检测项目所在地相隔30公里(含)以远开展检测业务的,其交通等差旅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五)检测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技术检测,并向委托单位出具技术测试报告后,方能按以上收费标准收费。
四、收费管理
检测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建筑消防工程规范的标准进行检测,在检测前与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或约定书,并出示本收费批准文件。
检测时必须按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标准收费,不得增加检测频次(率)重复收费。
广西消防协会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的明码标价及公示;收费时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自觉接受价格、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规定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广西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标准
二OO六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建筑消防检测收费函
抄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抄送: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价格综合处 2006年7月27日印发
(共印50份)
附件:
广西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收费标准
一、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主要内容和收费标准
火灾报警系统(包括疏散指示、事故照明和事故广播设施);消防给水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防火卷帘与防火门系统;通风排烟阻火系统;灭火器
㈠火灾报警系统
单位:元
检
查类别项目名称
计算
单位
收
费
标
准
依据
普通及1、火灾探测器安装
2、手动报警按钮
3、系统布线
只
只
防火分
6
3
180
GB50116-98/8.1
GB50116-98/8.3
GB50116-98/2.2
㈡消防给水系统单位:元
㈢气体灭火系统单位:元
性能检测1、机械应急灭火启动
2、手动灭火启动
3、紧急制动操作功能
4、联动灭火功能
5、防护区通风开口联动
6、信号反馈响应
7、灭火延时功能
8、气体释放声、光报警
防护
区
防护
区
防护
区
防护
区
防护
区
防护
区
防护
区
防护
区
100
100
46
366
50
51
17
14
GB50193-
93/6.0
GB50193-
93/6.0
GB50193-
93/6.0
GB50263-
97/5.4
GB50263-
97/5.4
GB50263-
97/5.4
GB50193-
93/6.0
GB50263-
97/5.2
泡沫灭火系统
单位:元
检查类别项目名称
计算
单位
收费
标准
依据
普通及1、压力比例混合器
2、负压经例混合器
3、环泵工负压比例混合器
个
个
个
62
62
63
GB50151-92/4.2
GB50151-92/4.2
GB50151-9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