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正式制定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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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1]30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1]30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收费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收费问题的通知
(桂价费字[2001]308号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将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及设施损坏补偿收费转为正式收费的函》(桂建函字[2001]129号)收悉。

鉴于我局《关于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及设施损坏补偿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房字[2001]192号)试行期已满,从试行情况来看,除个别收费项目的设置需进一步补充、调整外,大部分收费标准基本可行。

经研究,现就全区城市园林绿化补偿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或砍伐、移植、损伤园林植物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附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交纳补偿费。

二、附表所列补偿费收费标准为全区统一标准,各地、市可在统一标准以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对城市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园林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可适当降低,具体降低幅度由当地物价部门审批,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四、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补偿费主要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和养护管理,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费用收支情况接受当地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收费项目、标准表(略)
——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车辆通行费的管理监督。各高速公路经营公司要努力降低营运管理成本,提高 服务质量。 附件:1.全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基本收费标准 2.桥隧计费分步实施方案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7月16日
谢谢观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厅财 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
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通知
内容摘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是为了促进全区高速公路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以及推动地方经济的繁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417号)以及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 492号)等相关规定,自治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并制定了具体的 方案。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依法组织了听证会,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经过自治区人民政 府的同意,我们现决定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此次调整将有利于提高全区高速公路的通行效率和服务质量,有利于促进物流业的发展,有利于 推动全区经济的繁荣。我们相信,在广大市民的支持和配合下,这一政策将得到顺利实施。
目录
01 通知简介
02 内容
通知简介
通知简介
桂价费〔2014〕87号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有关高速公路经营公司: 为促进我区高速公路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助推地方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及交通部《印发关于 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物价 局、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就调整我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制定了 具体方案,在此基础上,依法组织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4.02•【字号】桂交财务发[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交财务发〔2013〕37号)自治区港航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为了规范我厅本级及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资〔2012〕9号)、《关于实施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桂财资〔2012〕13号)的等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资〔2012〕9号)、《关于实施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桂财资〔201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

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
320元/根, 管径150mm
580元/根, 管径180mm
800元/根, 管径245mm
100元/根
330804010203 悬臂式支柱
1100元/根, 管径180mm
3308040323 轮廊标
80元/根,混 凝土
轮廊标
160元/根,玻 璃钢
3308080101 3308080102 3308080103 3308080104 3308080105 3308080106
3308040310 隔离墩
300元/延米
3308040311
波形防撞栏板
1000元/节,4 米
波形防撞栏板
500元/节,2 米
3308040312
波形防撞栏板 端头纽件
纳入预算管 理或财政专 自治区财政专户管理 户标准
项目级次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项目级次
330801 路面
33080101
水泥混凝土 路面
33080102
沥青混凝土 路面
33080103
沥青表处路 面
33080104
砂石(土) 路面
划刮水泥 33080105 (混凝土)
800元/m,净 跨2m以下
400元/m,直 径0.5m以下
1000元/m, 净跨1m以下
200元/块, 长度1m以下
33080306 涵帽
150元/m
33080307 涵墙
混凝土桥面 33080308 (含人行
道)
33080309
桥梁主体损 坏
250元/立方 米
250元/立方 米
33080310 照明设施
3308040304
钢筋混凝土穿 管档杆
500元/延米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改革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改革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改革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桂价费〔2016〕112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改革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桂价费〔2016〕112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管理,促进技工院校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当前我区实际情况,经征求各方面意见,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决定改革我区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耗材较多的部分专业按照有利于教学实践又不过多增加学生经济负担的原则收取实验实习原材料费,并全额用于学生操作实践。

二、技工院校实验实习原材料收费标准,均不再报送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批,改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在收费标准上限内按成本补偿原则核定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其中,理工类专业每人每学期不得超过550元,文科类专业每人每学期不得超过300元。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严格核算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

四、各技工院校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网站等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等;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桂价费〔2015〕69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并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一、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1.医疗费用:包括事故发生后的医疗费用,如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康复费等。

计算标准是根据医疗费用发票和相关证明材料确定。

2.误工费:根据被害人在事故后因伤势无法工作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计算标准是以被害人的日工资或月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作天数或工作月份进行计算。

4.治疗期间生活费:被害人因事故受伤治疗期间无法独立生活所需的费用,计算标准是根据被害人的生活水平和治疗期间的时间长度进行计算。

二、财产损失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1.车辆修理费:根据车辆维修费用发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计算。

如果车辆损坏无法修复,则计算标准为车辆市场价值减去残值。

2.物品损失费:如果事故中引起了物品损失,根据物品的市场价值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计算。

3.交通费用:包括事故处理过程中的交通费用,如拖车费、吊车费、托运费等。

计算标准是根据相关票据和证明材料进行计算。

三、精神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1.精神痛苦补偿金:根据被害人在事故后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度和持续时间进行计算。

计算标准是综合考虑被害人的心理状况、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确定。

2.亲属精神抚慰金:如果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死亡,其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可以获得亲属精神抚慰金。

计算标准是综合考虑亲属的关系、亲密程度和精神痛苦程度进行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仅为一般情况下的规定,具体的赔偿金额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计算,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赔偿金额的计算还需要考虑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额度和责任限制等因素。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4•【字号】桂政发[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6]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已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决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要严格执行各项改革政策,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防止出现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各项政策的现象。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这次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精神上来。

要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这次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资制度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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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四、申请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全套文件初步设计 文件 (1)初步设计文件包括:第一篇:总体设计;第二篇:路 线;第三篇:路基、路面;第四篇:桥梁、涵洞;第五篇:隧道; 第六篇:路线交叉;第七篇: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第八篇:环 境保护与景观设计;第九篇:其他工程;第十篇:筑路材料;第 十一篇:施工方案;第十二篇:设计概算;附件:基础设施 (2)技术设计文件除设计文件外还包括修正概算; (3)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第一篇:总体设计;第二篇: 路线;第三篇:路基、路面;第四篇:桥梁、涵洞;第五篇:隧 道;第六篇:路线交叉;第七篇: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第八篇: 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第九篇:其它工程;第十篇:筑路材料; 第十一篇:施工组织计划;第十二篇:施工图预算;附件:基础 资料 其中房建工程、交通工程及及沿线设施、环境保护与景观设 计工程等可以单独呈报。 (三)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施 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份数与设计文件提交数量一致), 单位较小工程,如治超站点可不提交。 (四)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或建设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1-
监督电话:0772-4212896,0772-4233379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权力运行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4 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作出不予 受理决定 并告知向 有关单位 申请
不属于本 部门职权 范围的
服务窗口对申请当 场审查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的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一、项目名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 施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申报所需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 (二)符合涉路等级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一 式一份)。 (三)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一式一份)。 (四)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一式一份)。 (五)申请人的情况证明(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 份证明,原件经窗口审查后退回,复印件一式一份),办理人 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一式一份)。 四、申报流程:(见附件) 五、收费标准:行政审批不收费。 六、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4 个工作日 领取要求:在工作日上班时间期间,凭受理通知单到市交通 运输局服务窗口领取或者邮寄,最多跑一次事项邮寄。 联系方式及地址:来宾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来 宾市红水河大道 331 号)电话:0772-4272855

广西某高速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

广西某高速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

广西***高速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序号项目名称单位金额(元)备注
1 C20砼m3 1011
2 C25砼m
3 1023
3 C30砼m3 1052
4 青红砖m3 1036
5 水泥砖m3 940
6 构造物砂浆抹面m2 67
7 回填土、夯实m3 79
8 Ⅰ级钢筋t 6500 含加工制作安装
9 Ⅱ级钢筋t 7000 含加工制作安装
10 缝隙式排水沟m 1053 交通管制(封闭行车道、超车道)费用另计,不足1米按1米计
11 制作、安装标志牌立柱kg 25 制作安装标志牌的金属立柱、抱箍、标志板、滑动铝槽、抱箍底衬、螺母、垫圈、扣压块、滑动螺栓、加劲法兰盘、底座法兰盘、地脚螺栓等与安装标志牌相关的金属构件
12 贴反光膜m2 620 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
13 更换柱式轮廓标根164
14 更换托架(防阻块)个144
15 防撞沙桶个870
16 水马个900
17 隔音声屏障m 2400
18 制作、安装百米牌个385
19 更换镀塑隔离栅m 200
20 制作、安装活动护栏锁个400
21 制作、安装标志牌m2 1900 含抱箍、镙栓、3M反光膜等材料
22 玻璃钢防眩板块145
23 收费岛刷反光漆m2 200 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
24 收费亭喷漆m2 200 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
25 收费亭防撞立柱喷漆m2 200 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
备注:本补偿费收费标准内的项目均为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2006]76号通知《自治区物价局、财
政厅关于正式制定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中未包含的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5.18•【字号】桂财库[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12〕15号)本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为规范与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与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转,根据《会计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2〕17号)、《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库〔2012〕1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号)、《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拨付及管理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桂财库〔2010〕4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本级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财政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管理核算特定专用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统称为财政专户)。

特定专用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非税收入资金、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财政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第三条财政专户实行“账户统管、管拨分离”的管理模式。

财政专户的开立和撤并、资金拨付、会计核算由厅国库处负责;财政专户的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由厅内相关处室负责;财政专户资金的内部审计由厅监督检查局负责。

第四条对财政专户的拨入、拨出资金实行审批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正式下达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正式下达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正式下达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0.07.15•【字号】桂价费字[2000]269号•【施行日期】200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正式下达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269号二000年七月十五日)自治区交通厅:你厅“关于要求施行自治区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修改说明”(交财务函[1999]629号)悉。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1997]448号文试行期已满。

从试行情况看,该文对防治建设和运输中造成公路损坏,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物安全畅通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加强路政管理,确保我区公路设施的完整,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重新修订后的“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正式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因建设、肇事等原因造成损坏或占用公路路产的当事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因各种原因不能修复、改建的,则须按本规定给予补偿。

其补偿标准按本文规定的“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表”(详见附件)缴纳。

对同一地点的损坏,已收取了公路路产补偿费的,不得再收取公路及其设施占用费。

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内按规定修复所损坏的路产经公路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不再缴纳补偿费。

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适用于我区境内的公路、桥梁、隧道。

本文所指的公路路产为:由公路主管部门管理养护的国道、省(区)道、县道、乡道、高速公路、汽车专用公路(不包括企业自用专用公路)和公路上的桥梁、隧道、渡口及其交通设施。

三、各级公路主管部门是所分管公路路段的路产补偿收费的执收部门;对取得某段国道、省道、县道公路收费经营权及养护管理权的外资独资、中外合资的企业或其它事业单位,须报经自治区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列入公路路产补偿费的执收部门,并对其所经营路产收取补偿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向自治区物价局申请办理价格、收费等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向自治区物价局申请办理价格、收费等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向自治区物价局申请办理价格、收费等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向自治区物价局申请办理价格、收费等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已于2007年9月28日正式开业并投入运行,我局所有价格、收费等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转入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受理。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要进入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不得体外循环”的规定,现就各市、县物价局,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向自治区物价局申请办理价格、收费等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7年9月28日起,涉及制定或调整商品及服务价格(含价格备案)、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收费许可证核发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涉及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价格鉴证师注册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统一进入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治区物价局服务窗口(71、72、73号)受理。

我局不再直接受理上述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公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点,下午13:00--16:00点。

有关界定价格、收费政策界限的请示仍由我局直接受理并答复。

二、各市、县物价局,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原则上应派员到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如不能派员到政务服务中心递交申报材料,而通过邮寄方式报送的,必须在来文来函上标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法人代表、机构代码、联系人姓名、性别、联系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等资料。

XX县物价局2018年工作总结

XX县物价局2018年工作总结

XX县物价局2018年工作总结今年以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区、市有关价格调控政策,紧紧围绕我县《政府工作报告》和来宾市政府工作报告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认真履行市场价格监管职能,努力营造稳定的价格和市场环境。

现将2018年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如下:一、主要工作亮点1.圆满完成重点工作目标任务。

配合市物价局完成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3%以内,2018年1-9月来宾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为 1.9%,我县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与全市指数一致,市场价格水平总体保持稳定。

2.2018年5月15日,由自治区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局长韦登汉同志带队,到我县指导象州县2018年第一期农本调查业务培训班,亲自为调查户授课,促进我县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医〔2018〕62号)文件规定,重新调整我县病房床位价格,2018年10月1日我县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最新病房床位价格。

4.建立市场体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制定《象州县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5.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象州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主要工作措施及成效(一)强化价格和收费管理,优化价费环境1.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居民用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8〕3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价格〔2018〕57号)精神,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将我县居民用气纳入价格管理,取消现行的两部制价格,不再区分容量气价和计量气价,实行单一的计量气价。

以象价格〔2018〕7号文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小区工程安装费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管道燃气小区工程安装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2015年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2015年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桂财综[2015]68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发布日期】2015.11.30【实施日期】2015.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桂财综〔2015〕68号)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区直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以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45号)要求,结合今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现将《2015年广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1、2,以下简称《收费目录》)以及《2015年广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附件3)印发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所列项目为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仍在执行的中央及自治区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政策依据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印发之日以前的中央及自治区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

凡未列入本通知及所附《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本通知印发以后,中央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规定执行;自治区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的规定执行。

关于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
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为切实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有关规定,制定全区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本通知所称公路路产是指西藏自治区管养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的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

三、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为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费的执收单位。

四、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全额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或维护,公路路产占用费全额用于修复路产、路政办案及装备、路产损坏价格鉴定以及爱路护路协作奖励。

主动接受价格、财政、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5日起执行。

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根据具体情况重新核定。

原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藏交发[2002]9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交通厅
二00九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2.25•【字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各市、县物价局:为了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消费者负担,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7]11号)精神,自治区物价局组织开展了全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

通过对各地、各部门上报的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全面审核,提出了处理意见。

现将清理整顿结果和处理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结果(一)取消31项自治区设立的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其中,经营性收费项目18项,公益性收费项目3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10项(详见附件1)。

(二)降低726项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其中,经营性收费项目452项,公益性收费项目133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141项(详见附件2)。

(三)下放16项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部分审批权限,改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其中,经营性收费项目1项,公益性收费项目1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14项(详见附件3)。

(四)将78项经营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转为市场调节价管理。

其中,经营性收费项目37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41项(详见附件4)。

二、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一)对公布取消、降低收费标准、下放权限或转为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义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12.11•【字号】•【施行日期】200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司法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维护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委托办理法律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字[1997]286号)的规定,2005年我区制定了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由于试行期届满,现正式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和县(区)法律事务中心等基层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人。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一)解答法律询问;(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三)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五)应聘担任法律顾问;(六)主持调解纠纷;(七)办理见证事项。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一)鉴定费;(二)异地(省、市、县外)调查所需差旅费;(三)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15.11.25•【字号】桂价费〔2015〕111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桂价费〔2015〕111号区直各单位,各市、县物价局:为推进经营服务收费的公开化、透明化、规范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监督,规范收费行为,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相关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目录清单中的经营服务收费为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其具体收取范围、标准应按照目录清单中的要求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自动纳入本目录清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清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修订收费文件的,按照修订后的文件执行。

自治区物价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及收费政策的变化,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布实施。

三、未纳入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央和地方收费目录清单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交易双方按照自愿原则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下一步,根据清理情况,将取消一批原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由自治区物价局另行发文公布。

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收费行为监管,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

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行业监督和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指定服务。

五、各实施服务收费的主体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做好收费公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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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正式制定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
费标准的通知
二00六年二月十八日桂价费[2006]76号
自治区交通厅,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修订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434号)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正式制定我区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桂价费[2003]434号文试行情况,对部分反映收费标准偏高的项目,如增设道口、埋设电杆、管线等,收费标准予以适当降低,其他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调整后的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为我区正式执行的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

二、本通知所称的,公路路产是指各类公路(含公路上的桥梁、隧道、道口)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企业自用专用公路及其设施。

三、公路路产补偿费是交通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占用、挖掘、非法使用公路、损坏公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补偿费用,具体由公路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取公路路产补偿费。

但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按规定修复所损坏的路产,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再缴纳补偿费。

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路产损失,由公路主管部门从所收取的公路路产补偿费中给予补偿。

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坏程度和修复费用等,在最高限额内确定。

五、公路路产补偿费属于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照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必须开具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

收费收入按非税收入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各地公路主管部门应将收费收入按旬全额上解自治区公路主管部门的专用帐户,再由自治区公路主管部门上缴“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从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2003]434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
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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