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
注: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和内容,在自治区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适时修订本目录。
三、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四、本目录所称“市”指设区市。
“县”是指县及县级市,定价部门为授权县人民政府的,含撤县(市)改区后管理体制仍保留县及县级市权限的市辖区,保留县及县级市权限的市辖区范围根据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相关目录确定。
定价部门为“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的,市、县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定价内容,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自治区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
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
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六、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10.28
•【字号】桂价综[2011]144号
•【施行日期】201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
(桂价综〔2011〕144号)
各市、县物价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广西定价目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批复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字〔2003〕10号)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
说明:一、地方定价目录应当适时修订,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文件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进入或者退出本目录。
二、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三、国家机关收费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12]9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桂政发〔2012〕9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截至2011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
经过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3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现通知如下:一、废止以下36件规范性文件(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剧毒急性鼠药活动的通知》(桂政办发〔1998〕54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1998〕131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费有关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00〕5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4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8〕187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41号)。
二手车管理收费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4.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档案,设立车辆供求信息咨询,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开展服务时可按计费基数的0.8%收取二手车交易服务费,最高不超过3000元/辆,不足200元按200元/辆收取(其中摩托车、三轮汽车、农用运输车按100元/辆收取)。由买卖双方各支付50%。具体计算详见附件。
八、本文从2012年4月25日起试行。试行期间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物价等有关部门反映。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九、本文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二手车交易服务费计算方法
二手车交易服务费=计费基数×0.8%
计费基数=新车购置价格×(1-已使用年限/更新年限)
注:1.新车购置价格为购买原新车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的含税价格。
车辆类型 更新年限
大型货车、总质量大于1.8吨的小型货车 10年(120月)
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8吨的小型货车 8年(96月)
9座(含)以下非客运载客汽车 15年(180月)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10年(120月)
关于核定柳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全市各二手车交易市场:
为规范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2号公告《二手车交易规范》的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1〕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对全市二手车市场的成本调查情况及柳州市实际,经研究,现就柳州市二手车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桂价格[2006]43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
知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
(桂价格[2006]431号)
各市、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5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治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桂价格[2006]167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抗肿瘤药品补充剂型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桂价格[2006]235号)中公布的阿霉素、长春新碱两种药品所有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全部改按发改价格[2006]2559号文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6年12月30日起执行。
此前公布的价格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公布的价格为准。
——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价格管理权限等问题的复函-桂价综字[1999]45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价格管理权限等问题的复函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价格管理权限等问题的复函(桂价综字[1999]456号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各地、市物价局:近一段时间,不少地、市物价局相继致函我局,就我区价格和收费管理权限等问题提出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各地的意见和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现答复如下:一、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管理体制,自治区物价局今后价格管理工作的主要侧重点是地方价格方针、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以及涉及全区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对区域性关系重大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原则上尽可能地授权地、市物价部门管理;对竞争性强及放开后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主定价。
二、《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由于目前中央定价新目录没有颁布,因此地方定价目录也就无法制定,待中央规定出台后,自治区物价局将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新的地方定价目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公布。
三、关于药品价格管理问题。
按国家计委计价格[1998]2196号文的规定,药品价格由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不能由省级以下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对由企业按国家计委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定价的药品价格,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628号文要求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登记,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也无权要求企业进行价格登记;另外,药品属特殊商品,国家管理非常严格,目前到外省销售药品,经营单位只认可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和登记的价格,因此在国家计委的规定未作改变以及外省经营单位不认可的情况下,药品价格不宜下放地、市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口岸收费工作的意见-桂价费〔2016〕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口岸收费工作的意见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口岸收费工作的意见桂价费〔2016〕8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区直、中直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强和创新口岸收费监管,进一步规范我区进出口环节的收费行为,促进口岸经济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区口岸收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口岸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在目录清单范围的一律不得收费(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各设区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示经批准的口岸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各市县无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公布并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公布,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以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口岸设施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建设的口岸设施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通过政府与项目运营单位、投资方在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
其中,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参与投资建设,且投入超过项目总投资50%的口岸设施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和对象等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口岸服务机构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具体情况制定,可以采用按次计价、按时计价、按吨计价或按货值计价等不同的计价方式。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职权目录一览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行使主要职权目录一览表(管理类)序号职责名称主办处室行使依据(含内部有关规定)办理要求1 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综合处规划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50号)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及时研究拟订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抓好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以及综合运用各项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提交自治区人大。
2 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综合处规划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50号)着眼于解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以及改进经济计划工作提供参考;研究经济运行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认真做好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前期工作重大研究课题的选题、汇总以及管理工作,切实有效发挥重大研究课题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宏观管理以及重大项目建设的促进作用。
3 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经体处区域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50号)分析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组织拟订综合性及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策建议;深化改革开放,推进国内国际区域合作。
4 引导和监管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处高技处交通处地区处外资处稽察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50号)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研究投资体制改革重大问题;统筹安排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政府性建设资金和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计划;汇总编制全区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公路、民航、水运、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以工代赈及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投资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国家指令性工业产品生产年度计划和重要工业产品的国家订货计划;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提出投融资政策措施,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提出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重点和措施;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综合协调全区招标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指导全区工程咨询业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通知-桂政发[1989]5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通知(桂政发〔1989〕58号1989年4月30日)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市场物价在朝着好的方面发展。
但是,一季度全区物价上涨幅度仍然过大。
根据今年四月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同志会议精神,为了实现今年物价上涨幅度明显低于去年的目标,特通知如下。
一、实行物价控制目标责任制一九八九年全区零售物价总指数的上升幅度,比一九八八实际涨幅,要力争少涨五个百分点,确保少涨三个百分点。
各地、市、县一九八九年物价上涨幅度也要比一九八八年的实际涨幅少涨三至五个百分点;去年上涨幅度超过25%的,今年上涨幅度不得超过20%。
上述控制目标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
各行署专员、市长、县长都要亲自抓好物价工作,定期听取物价情况汇报,讨论解决物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地要把控制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业务主管部门,实行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严格控制调价项目出台各级政府、各部门管理的价格,一九八九年上半年,除国务院特批的以外,一律不得涨价。
下半年,要按国务院统一部署进行,出台项目也要严格控制,各地、市、县和各部门管理的重要产品(由自治区物价局列出目录)拟调整价格的,必须向自治区物价局申报同意才能出台。
自治区物价局有权制止或推迟各地、市、县和各部门的涨价项目和措施。
对越权提价的,由物价检查部门依法查处,并把其涨价收入收缴上一级或自治区财政。
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行政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2014年广西价格工作重点的通知-桂价综[2014]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2014年广西价格工作重点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2014年广西价格工作重点的通知(桂价综〔2014〕19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现将2014年广西价格工作重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14年广西价格工作重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2014年2月13日附件2014年广西价格工作重点2014年广西价格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物价局长工作会议和全区经济暨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职能转变,深入推进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调控监管,注重提升价格服务水平,鼓足干劲,锐意改革,开拓创新,积极进取,为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一、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一)健全价格调控机制。
继续实行价格调控目标市长负责制,将2014年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政府。
加强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审慎出台政府调定价项目,把握好出台的时机和力度。
充分发挥市场价格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价格形势研判分析,适时提出和采取针对性的调控措施。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要商品的储备,注重对重要商品价格的调控。
(二)加强价格监测预警。
健全价格监测预警体系,重点做好容易诱发价格较快上涨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商品、突发事件和敏感时段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国际市场大宗商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监测分析预警,及时捕捉反映市场价格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潜在的不稳定因素,为宏观调控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完善价格调控和价格异动应急预案,及时应对、有效处置价格异动事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部分生物制品价格的通知-桂价工字[2000]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部分生物制品价格的通知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部分生物制品价格的通知
(桂价工字[2000]34号二000年元月二十七日)
各地、市物价局:
最近,国家计委以计办价格[1999]947号、计价格[2000]5号文审定公布了假单胞菌注射液、机采人血白蛋白等部分生物制品价格,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这次重新审定的机采人血白蛋白等部分生物制品价格,是在各地调查基础上,以实际价格为基础核定的。
二、由于现行药品进销差率偏高,部分生物制品价格仍有虚高问题,各地物价部门要继续加强监测,如发现实际差率低于规定差率较多的,要及时向自治区物价局反映,以便将实际执行情况汇总上报国家计委。
附表二未列且已由我局公布价格的其它生物制品,仍按现行规定的零售价格执行。
本通知公布的价格从2000年2月10日起执行。
附表1:假单胞菌注射液等药品价格表。
(略)
附表2:机采人血白蛋白等生物制品价格表。
(略)
——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价局修订的《关于改革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价局修订的《关于改革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2.24•【字号】桂政发[1987]19号•【施行日期】1987.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价局修订的《关于改革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2月24日桂政发〔1987〕1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物价局修订的《关于改革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改革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关于改革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是一九八四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下发的价格改革文件。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价格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文中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价格管理的实际情况。
现根据当前的物价改革政策,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修订的《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86〕59号)中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价格管理形式国家对价格的管理,分别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国家定价,是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市(地)、县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所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包括实行合同定购的农副产品,计划内调拨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工业生产资料,重要的日用工业品、轻纺工业原材料、计划内进出口商品的价格,以及公用事业和重要劳务收费等。
国家指导价,是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市(地)、县政府物价部门按照物价管理权限。
规定有一定控制幅度和范围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价格管理形式。
包括规定基价或中准价以及向上向下浮动的幅度,优质产品的加价幅度,流通环节中各项差价率、毛利率、费用率、利润率的控制幅度,以及部分产品收购的最低保护价、最高限价或销售的最高限价等。
市场调节价是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以外,允许随市场供求变化而灵活变动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
公安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
桂价费[2005]23号,桂价费(2014)110号
汽车:稳态工况法或加载减速法每车次160元,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每车次12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每车次50元。授权各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范围内制定收费标准
桂价费字(2007)161号,桂交财务发(2009)66号,桂价费﹝2014﹞87号、桂价费函〔2015〕475号
按车型或计重收费,详见文件
车主
经营业主
14Biblioteka 船舶过闸费交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
桂价费〔2014〕80号,桂价费〔2015〕19号
安装费:主终端264-336元/终端,副终端50元/终端;收视维护费:有线数字电视居民用户设区市26元/终端.月,县(市)25元/终端.月;副终端5元/月;移址服务费:50元/终端
用户
广电网络部门
18
殡葬服务收费
民政
发改价格[2012]6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
桂价费[2009]420号、桂价费〔2012〕95号
发改价格〔2003〕22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
桂价格字〔2004〕70号
按电压等级、临时节点年限等划分收费
电力用户
供电企业
26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其他
计价格〔2000〕9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
桂价费〔2012〕66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辖区内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不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胃乐胶囊等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胃乐胶囊等药品零售
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02.28
•【字号】桂价格[2006]57号
•【施行日期】2006.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胃乐胶囊等药品零售价格的
通知
(桂价格[2006]57号)
各市、县物价局:
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现已下达,根据现行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经审核成本费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核定胃乐胶囊等3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表列价格从2006年3月1日起在全区执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从低执行。
附:胃乐胶囊等药品零售价格表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36种乙类中成药价格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36种乙类中成药价格的
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价格字[2001]30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1.08.27
【实施日期】2001.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制定公布36种乙类中成药价格的通知
(桂价格字[2001]303号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各地、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我局转发了国家计委制定公布的13种甲类中成药零售价格,现将其余36种乙类中成药价格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我区重新审定的36种乙类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是根据国家计委对36种乙类中成药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药品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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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关于下达2011年秋季中小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关于下达2011年
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价格[2011]12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11.08.29
【实施日期】2011.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关于下达201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
(桂价格〔2011〕121号)
各市、县物价局,各有关出版社、新华书店: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1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规定,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对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秋季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工作的通知》(桂教基教〔2011〕24号)及《关于公布2011秋季广西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免费提供国家课程辅助资源目录的通知》(桂教基教〔2011〕31号)公布的2011年秋季部分中小学教材价格进行了核定。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秋季广西中小学教材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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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在我区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在我区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
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桂价格[2009]390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10.20
【实施日期】2009.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在我区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桂价格[2009]390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及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含我区增补的剂型规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均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我局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凡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如原研制、单独定价、优质优价(含我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备案”表中备注“优质优价”或“单独定价”)]的药品,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国家发展改革和我局重新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价局修订的《关于改革价格管理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价局修订的《关于改革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桂政发[1987]19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1987.02.24【实施日期】1987.02.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一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5月7日实施日期:1993年5月7日)废止(原因:该文第四、五点与《条例》第九条相抵触)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价局修订的《关于改革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2月24日桂政发〔1987〕1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物价局修订的《关于改革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改革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关于改革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是一九八四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下发的价格改革文件。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价格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文中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价格管理的实际情况。
现根据当前的物价改革政策,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修订的《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86〕59号)中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价格管理形式国家对价格的管理,分别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国家定价,是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市(地)、县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所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包括实行合同定购的农副产品,计划内调拨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工业生产资料,重要的日用工业品、轻纺工业原材料、计划内进出口商品的价格,以及公用事业和重要劳务收费等。
国家指导价,是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市(地)、县政府物价部门按照物价管理权限。
规定有一定控制幅度和范围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价格管理形式。
包括规定基价或中准价以及向上向下浮动的幅度,优质产品的加价幅度,流通环节中各项差价率、毛利率、费用率、利润率的控制幅度,以及部分产品收购的最低保护价、最高限价或销售的最高限价等。
河池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河池市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治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桂价费〔201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2015〕96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河池市城区范围内从事车辆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车辆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的停车场经营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市政、交通、城市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车型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其中,机动车根据车型大小进行分类;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
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参照非机动车进行收费。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和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 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1.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市民中心、城市广场等配套停车场;3.政府全额投资(或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停车场或产权属于政府的停车场;4.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公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5.游览参观点的停车场;6.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场。
(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1.住宅小区停车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尚不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场(含规划为住宅配套的综合体停车场、经依法程序设置的占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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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
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价综[2015]96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10.27
【实施日期】2015.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桂价综〔2015〕9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要求,对我区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批复。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1〕144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5年10月27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