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西工程咨询项目收费标准

国家《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注:1、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总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总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件二)
附件二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注:工程复杂程度具体调整系数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单位根据种类工程情况协商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收费标准
(桂价经字[2000]88号)
注:1、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总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总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文附件二)。
柳价费字《2013》8号文

柳价费字《2013》8号文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概一算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中没有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等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价标准。
各地服务机构实施收费前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内核定当地最高限价后执行。
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减免20%。
四、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和取得相关从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方式等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
实施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价格、税务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广西工程咨询项目收费标准

计价格[1999]1283号一、单位:万元一、编制项目建设书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评估项目建议书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3000万元—1亿元6—14 12—284—85—105亿元—10亿元—50亿1亿元—5亿元50亿元以上元元14—3728—758—1210—1537—5575—11012—1515—2055—100110—20015—1720—25100—125200—25017—2025—35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注:1、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总投资额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总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插入法计算。
附件二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行业一、行业调整系数1、石化、化工、钢铁调整系数(以表所列收费标准为1)1.32、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交通(水运)、1.2化纤3、有色、黄金、纺织、轻工、邮电、广场、、1.0电视、医药、煤碳、火电(含核电)、机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4、材业、商业、粮食、建筑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1.25、建树、交通(公路)、铁道、市政公用工程0.7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收费标准(桂价经字[2000]88号)一、编制项目建议书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评估项目建议书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500万元以下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1~1.52~40.5~11~1.51.5~2.54~61~1.5~2.52.5~66~121.5~42.5~5注:1、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总投资额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总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插入法计算。
广西造价咨询收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 [2013]88号 2013年9月11日各市、县(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试行期已满,从试行的情况看,该收费政策对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根据试行情况,我们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概一算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中没有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等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价标准。
各地服务机构实施收费前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内核定当地最高限价后执行。
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减免20%。
四、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和取得相关从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方式等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

附件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注:1.工程量清单计价收费含清单编制及计价编制两项工作内容,如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按40%计费。
2.单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按收费标准计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费。
3.单独钢筋抽样分析按10元/吨收费。
4.安装、二次装饰、园林绿化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工程预(结)算、标底审核按上述收费标准乘上1.2系数计收;一般市政工程收费标准按上述收费标准乘上0.8系数计取,市政桥梁工程收费标准按上述收费标准计取。
-1-5.水电安装工程含主材价格,不含设备价格。
6.工程预算、标底、结算、决算的审核如果只需对部分工程量进行审核,应按实际审核工程量收取费用。
7.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差额累进计费方式。
如:某土建工程预(结)算、标底的工料单价法计价,其总造价为5000万元,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如下:500万元×4.00‰=2.00(万元)(1000-500)万元×3.00‰=1.50(万元)(5000-1000)万元×2.00‰=8.00(万元)合计收费:2+1.5+8=11.5(万元)工程结算审核公式=基本费(送审造价×相关费率)+效益费(核增(减)造价×相关费率)如:某土建工程送审造价5000万,核减200万,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为:基本费:500万元×4.00‰=2.00(万元)(1000-500)万元×3.00‰=1.50(万元)(5000-1000)万元×1.50‰=6.00(万元)效益费:200万元×5%=10(万元)合计收费:2+1.5+6+10=19.50(万元)8.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对建设项目从前期(立项、可行性研究)、实施(设计、施工)到竣工结算(决算)各阶段各环节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控制。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一、收费原则1.公平合理原则: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确保收费金额与提供的服务价值相符。
2.公开透明原则:在与客户签订合同之前,明确告知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等信息,确保客户清楚了解自己所付费用的具体用途。
3.诚实守信原则:未经客户同意,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或金额,不得收取不合理的附加费用。
4.市场调节原则:收费标准由市场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进行自主制定,政府鼓励价格竞争,但也要避免恶性竞争,保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收费标准2.设计审查费:根据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和工作量确定,一般按照设计造价的比例来收费,具体比例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浮动。
3.投标代理费:根据代理范围和工作量确定,一般按照投标报价的比例来收费,具体比例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浮动。
4.招标代理费:根据代理范围和工作量确定,一般按照招标金额的比例来收费,具体比例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浮动。
6.其他费用:如出差费、印刷费、邮寄费等,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结算。
三、收费方式1.一次性收取:即在项目开始之前,按照约定的比例或金额一次性收取全部费用。
2.分期收取:即根据项目实际进度和工作量,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和比例收取费用,每次收费前应出具明细清单,并与客户进行确认。
3.按项目阶段收取:即根据项目的不同阶段提供的服务量和价值,分别确定收费金额,每个阶段结束时收取相应的费用。
四、收费档次和等级五、收费监管和争议解决六、市场竞争和服务质量七、其他事项1.收费标准应根据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保持与实际情况相符。
2.建立行业收费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发布收费标准和行业数据,提高市场透明度和监管效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区物价局桂价费 [2013]88号 2013年9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试行期已满,从试行的情况看,该收费政策对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根据试行情况,我们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概一算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中没有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等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价标准。
各地服务机构实施收费前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内核定当地最高限价后执行。
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减免20%。
四、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和取得相关从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方式等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工程咨询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复[2002]36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工程咨询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复[2002]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14ebe0fa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1b.png)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工程咨询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工程咨询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2002]36号)
南宁市建设监理公司:
你司《关于核定我公司工程咨询业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悉。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收费问题的复函》(桂价费函[2002]36号)的精神,同意你公司在公开、公正、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收费暂按如下标准执行。
即:工程招标代理咨询费按工程总造价的2.5‰计收。
建筑工程预、决算咨询费按工程总造价的2.5‰计收,如需全面抽算钢筋的工程再按工程总造价加收0.5‰;施工及建设监理的信息咨询费可根据工作量双方商定。
今后,如国家或自治区对此收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复。
南宁市物价局
二○○二年七月八日
——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15.04.07•【字号】桂价费〔2015〕32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15〕32号自治区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市、县(城区)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从2015年3月1日起,全面放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环境影响咨询费5项服务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得截留放开的定价权。
二、本通知下发后,自治区物价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桂价经字〔2000〕88号),自治区物价局、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100号),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145号),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7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347号),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价费〔2007〕1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1〕55号)第一款第(三)、(四)、(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3〕88号)及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注:1、工程量清单计价收费含清单编制及计价编制两项工作内容,如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按40%计费。
2、单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按收费标准计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费。
3、单独钢筋抽样分析按10元/吨收费。
4、安装、二次装饰、园林绿化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工程预(结)算、标底审核按上述收费标准乘上1.2系数计收;一般市政工程收费标准按上述收费标准乘上0.8系数计取,市政桥梁工程收费标准按上述收费标准计取。
5、水电安装工程含主材价格,不含设备价格。
6、工程预算、标底、结算、决算的审核如果只需对部分工程量进行审核,应按实际审核工程量收取费用。
7、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差额累进计费方式。
如:某土建工程预(结)算、标底的工料单价法计价,其总造价为5000万元,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如下:500万元×4.00‰=2.00(万元);(1000-500)万元×3.00‰=1.50(万元);(5000-1000)万元×2.00‰=8.00(万元);合计收费:2+1.5+8=11.5(万元)工程结算审核公式=基本费(送审造价×相关费率)+效益费(核增(减)造价×相关费率)如:某土建工程送审造价5000万元,核减200万元,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为:基本费:500万元×4.00‰=2.00(万元)(1000-500)万元×3.00‰=1.50(万元)(5000-1000)万元×1.50‰=6.00(万元)效益费:200万元×5‰=19.50(万元)8、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对建设项目从前期(立项、可行性研究)、实施(设计、施工)到竣工结算(决算)各阶段环节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控制。
注: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减免20%。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区物价局桂价费 [2013]88号 2013年9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试行期已满,从试行的情况看,该收费政策对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根据试行情况,我们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概一算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中没有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等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价标准。
各地服务机构实施收费前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内核定当地最高限价后执行。
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减免20%。
四、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和取得相关从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方式等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技术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技术咨询
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1.06.01
•【字号】桂价费字[2001]199号
•【施行日期】2001.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
财政厅关于技术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字[2001]199号二00一年六月一日)
自治区技术市场:
你市场《关于收取技术合同咨询费的请示》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场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在提供技术合同咨询服务的基础上,为技术合同签订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合同咨询工作时,收取技术咨询费,并就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技术咨询费收费标准
1、技术合同成交额在伍万元以下:50元/份
2、技术合同成交额在伍万元以上至壹拾万元:100元/份;
3、技术合同成交额在壹拾万元以上至伍拾万元:200元/份;
4、技术合同成交额在伍拾万元以上按成交额的0.5‰内协议收取,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份。
二、技术咨询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
你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收费时亮证收费,依法纳税,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收费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两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区物价局桂价费 [2013]88号 2013年9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试行期已满,从试行的情况看,该收费政策对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根据试行情况,我们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概一算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中没有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等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价标准。
各地服务机构实施收费前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内核定当地最高限价后执行。
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减免20%。
四、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和取得相关从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方式等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注:1、工程量清单计价收费含清单编制及计价编制两项工作内容,如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按40%计费。
2、单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按收费标准计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费。
3、单独钢筋抽样分析按10元/吨收费。
4、安装、二次装饰、园林绿化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工程预(结)算、标底审核按上述收费标准乘上系数计收;一般市政工程收费标准按上述收费标准乘上系数计取,市政桥梁工程收费标准按上述收费标准计取。
5、水电安装工程含主材价格,不含设备价格。
6、工程预算、标底、结算、决算的审核如果只需对部分工程量进行审核,应按实际审核工程量收取费用。
7、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差额累进计费方式。
女口:某土建工程预(结)算、标底的工料单价法计价,其总造价为5000万元,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如下:500万元X%o=(万元);(1000-500)万元X%=(万元);(5000-1000)万元X%=(万元);合计收费:2++8 =(万元)工程结算审核公式=基本费(送审造价X相关费率)+效益费(核增(减)造价X相关费率)女口:某土建工程送审造价5000万元,核减200万元,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为:基本费:500万元X%=(万元)(1000-500)万元X%=(万元)(5000-1000)万元X%=(万元)效益费:200万元X 5%=(万元)&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对建设项目从前期(立项、可行性研究)、实施(设计、施工)到竣工结算(决算)各阶段环节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控制。
注: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减免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2010]号各市、县(区)物价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证书》,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的各项收费率为基准费率(详见附件),委托双方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基准费率±20%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外商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可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由咨询单位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决定-贺政发〔2015〕27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决定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决定贺政发〔2015〕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和完善收费制度,加强我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74号)文件要求,现将《贺州市市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均应纳入《目录》实行清单管理,未纳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审批部门变相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目录》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变化、政府定价事项的调整、中介服务事项取消、增加和要素变更等情形实行动态管理。
相关中介服务事项的调整由有关部门(单位)向市审改(编办)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目录》管理并公布实施。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二、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要大力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加快审批部门与下属事业单位、与主管的行业协会彻底脱钩,切断审批部门与中介机构利益关联,破除中介服务垄断。
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估算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桂价经字【2000】88号)

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估算投资额
咨询评估项目
500万元以下
500万元-
1000万元
1000万元-3000万元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
1-1.5
1.5-2.5
2.5-6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4
4-6
6-12பைடு நூலகம்
三、评估项目建议书
0.5-1.0
1-1.5
1.5-4
四、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1-1.5
1.5-2.5
2.5-5.0
注:
1、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总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总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文附件二)
(桂价费【2012】24号)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
(桂价费【201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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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土建工程预(结)算、标底审核和安装、二次装饰、园林绿化工程预(结)算、标底审核有两种收费方法,审核方法1=基本费(送审造价×相关费率)+效益费(核增(减)造价×相关费率);审核方法2=送审造价×相关费率。
两种收费方法只能二选一,由委托方与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2、工程量清单计价收费含清单编制及计价编制两项工作内容,如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按40%计费。
3、单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按收费标准计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费。
4、单独钢筋抽样分析按10元/吨收费。
5、市政工程收费标准按土建工程收费标准乘上0.8系数计取。
6、水电安装工程含主材价格,不含设备价格。
7、工程预算、标底、结算、决算的审核如果只需对部分工程量进行审核,应按实际审核工程量收取费用。
8、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差额累进计费方式。
如:某土建工程预(结)算、标底的工料单价法计价,其总造价为5000万元,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如下:500万元×4.00‰=2.00(万元);
(1000-500)万元×3.00‰=1.50(万元);
(5000-1000)万元×2.00‰=8.00(万元);
合计收费:2+1.5+8=1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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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区物价局
桂价费 [2013]88号 2013年9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试行期已满,从试行的情况看,该收费政策对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根据试行情况,我们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概一算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中没有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等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价标准。
各地服务机构实施收费前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内核定当地最高限价后执行。
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减免20%。
四、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和取得相关从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方式等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
实施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价格、税务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七、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
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价格综合处 2013年9月13日印发
附件: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
注:1、工程量清单计价收费含清单编制及计价编制两项工作内容,如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按40%计费。
2、单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按收费标准计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费。
3、单独钢筋抽样分析按10元/吨收费。
4、安装、二次装饰、园林绿化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工
程预(结)算、标底审核按上述收费标准乘上1.2系数计收;
一般市政工程收费标准按上述收费标准乘上0.8系数计取,市
政桥梁工程收费标准按上述收费标准计取。
5、水电安装工程含主材价格,不含设备价格。
6、工程预算、标底、结算、决算的审核如果只需对部分工程量进行审核,应按实际审核工程量收取费用。
7、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差额累进计费方式。
如:某土建工程预(结)算、标底的工料单价法计价,其总造价为5000万元,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如下:
500万元×4.00‰=2.00(万元);
(1000-500)万元×3.00‰=1.50(万元);
(5000-1000)万元×2.00‰=8.00(万元);
合计收费:2+1.5+8=11.5(万元)
工程结算审核公式=基本费(送审造价×相关费率)+效益费(核增(减)造价×相关费率)
如:某土建工程送审造价5000万元,核减200万元,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为:
基本费:500万元×4.00‰=2.00(万元)
(1000-500)万元×3.00‰=1.50(万元)
(5000-1000)万元×1.50‰=6.00(万元)
效益费:200万元×5‰=19.50(万元)
8、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接受委托人委托,对建设项目从前期(立项、可行性研究)、实施(设计、施工)到竣工结算(决算)各阶段环节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