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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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贷款分类
附:中国1998年之前的贷款分类
1998年以前,中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分类办法基本上是沿袭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 的规定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四种类型,后三种合称为不良贷款,在我国简称“一逾两呆”。逾 期贷款是指逾期未还的贷款,只要超过一天即为逾期;呆滞是指逾期两年或虽未满两年但经营停止、项目下马的 贷款;呆账是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已无法收回,需要冲销呆帐准备金的贷款。中国商业银行的呆帐贷款大 部分已形成应该注销而未能注销的历史遗留问题。
简介
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一、正常贷款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银行对借 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有充分把握。贷款损失的概率为0。 二、贷款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这些因素继续下去, 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受到影响,贷款损失的概率不会超过5%。 三、次级贷款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处分资产或对 外融资乃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款付息。贷款损失的概率在30%-50%。 四、可疑贷款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
分类标准
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初步划分 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档次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1.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 (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村合作金 融机构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正常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一直能够正常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b.贷款未到期。 c.本笔贷款能按期支付利息 2观判断。在依赖主观判断的贷款分类体系中,同类贷款的分类结果基本上正确,但是不同类贷 款之间的界线比较模糊,分类结果难以保持一致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2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2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26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为了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控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银行信贷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领导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9年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法的请示》的批示,现就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贷款五级分类的依据人民银行对《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银发〔1998〕151号)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随文印发给你们。

各行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修改后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做好贷款五级分类工作。

二、贷款五级分类的步骤从1999年7月末开始到1999年底前,完成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3家政策性银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从1999年开始到2000年底前,完成10家其他商业银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从2000年初开始到2000年底前,完成88家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

三、损失贷款划分的标准(一)经商财政部并请示国务院同意,损失贷款的划分和确认,除按财政部财商字〔1988〕第277号文规定的四条标准外,下列三种情况也列入损失贷款:1.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2.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3.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毫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且政策不予救助,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

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

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一、分类标准1.正常类:指贷款风险较低,没有逾期记录,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偿还的贷款。

2.关注类:指贷款质量正常,但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需关注客户经营状况、行业风险等因素。

3.关注类(特殊):指与关注类贷款性质相同,但存在特殊风险,如贷款担保方出现问题等。

4.不良类:指贷款存在一定的风险,出现违约、拖欠或无力偿还等情况,需要计提风险准备金。

5.可疑类:指贷款风险较高,已经出现违约行为,但还有希望收回本金和利息的贷款。

二、计提准备金的核定1.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不需要计提风险准备金。

2.关注类(特殊)、不良类和可疑类贷款需要计提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

计提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监管规定的最低比例。

三、逾期贷款的处理1.逾期贷款是指贷款账户在约定还款日后仍未偿还本金或利息。

2.对于关注类(特殊)、不良类和可疑类贷款,一旦出现逾期行为,应根据逾期天数进行相应的五级分类调整。

3.逾期天数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一般分为30天、90天、180天等阶梯。

4.逾期超过90天的贷款自动转为不良类,逾期超过180天的贷款自动转为可疑类,并需加大催收力度。

5.逾期贷款处理包括追加担保、催收、提起法律诉讼等手段,以最大限度地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分类调整1.贷款分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调整,确保贷款质量准确反映风险水平。

2.分类调整应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并且需要上报给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

3.关注类和关注类(特殊)调整为不良类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风险排查、审批流程等。

4.不良类和可疑类调整为正常类需要经过一定的等待期,并且需要客户提供相关的还款证明和担保措施。

五、风险准备金的释放1.分类调整后,相应的风险准备金应进行调整,释放或追加计提。

2.分类由不良类调整为关注类或正常类时,可以逐步释放风险准备金。

3.分类由可疑类调整为关注类或正常类时,应经过一定的观察期,确认贷款的良好表现后再释放风险准备金。

贷款五级分类时间标准

贷款五级分类时间标准

贷款五级分类时间标准贷款五级分类时间标准是指银行根据贷款违约的严重程度,将贷款分为五个级别,并规定了相应的时间标准。

这一标准对于银行的风险管理和资产质量评估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贷款五级分类时间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一级分类是指贷款正常,未发生逾期的情况。

对于一级分类的贷款,银行不需要进行额外的关注和管理,可以正常计息和收回本息。

一级分类的时间标准是指贷款在正常还款期限内未发生逾期,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还款。

其次,二级分类是指贷款出现了轻微逾期,但尚未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

对于二级分类的贷款,银行需要加强监管和管理,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逾期情况进一步恶化。

二级分类的时间标准是指贷款逾期时间在一定范围内,还未达到较严重的程度。

接下来,三级分类是指贷款出现了较严重的逾期,但尚未构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对于三级分类的贷款,银行需要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和处置措施,以减少损失的扩大。

三级分类的时间标准是指贷款逾期时间已经达到一定程度,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然后,四级分类是指贷款已经形成了重大损失,但尚未完全损失的情况。

对于四级分类的贷款,银行需要采取积极的处置措施,尽快收回尽可能的本息。

四级分类的时间标准是指贷款逾期时间已经达到较长时间,已经造成了重大损失。

最后,五级分类是指贷款已经完全损失的情况。

对于五级分类的贷款,银行需要进行清收和核销,尽快化解不良资产。

五级分类的时间标准是指贷款逾期时间已经达到最长时间,已经完全损失。

总之,贷款五级分类时间标准对于银行的风险管理和资产质量评估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需要根据不同分类制定相应的管理和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希望本文对贷款五级分类时间标准有所帮助。

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那么〔修改后〕〔2006年9月20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农村信用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信贷管理理念,真实、全面、动态地提醒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防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那么?、中国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以及财政部?信用社呆帐核销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那么?〔下称本细那么〕。

第二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由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经营、管理人员按照本细那么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对信贷资产质量进展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并将信贷资产按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本细那么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

本细那么所指的信贷资产包括表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四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那么:一、风险原那么。

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那么。

信用社应广泛搜集有关客户信息,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严格按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展分类,充分估计现实和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三、审慎原那么。

分类人员应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指标进展量化分析,同时结合担保方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信用社部管理等,分析其归还债务的能力和归还意愿,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信贷资产风险进展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那么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ⅩⅩ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我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的质量,发现贷款发放、管理、回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信用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理念,提高信贷管理水平。

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号)、《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各级农村信用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及其分支机构;本细则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三条本细则坚持以下原则:(一)风险原则。

五级分类应以贷款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性原则。

农村信用社应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价值。

(三)审慎原则。

农村信用社要按照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

贷款应逐笔分类。

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对明确界定可能偿还比例的单笔贷款,可按偿还可能性拆分成多笔后,进行分类。

银团、社团贷款的分类等级原则上由主办行或主办社认定。

(五)动态管理原则。

在定期进行贷款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重新认定。

贷款五级分类相关规定

贷款五级分类相关规定

贷款五级分类相关规定贷款五级分类相关规定1.基础分类依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20072.几种直接分类的贷款:重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借新还旧就贷款:具有重组特征的分为次级,不具备的分为关注,30天内的收回再贷应不优于收回前级次。

违规贷款:至少归为关注。

借款人逃废债:未逾期的至少归为关注,逾期的至少归为次级。

非应计贷款:不能高于次级。

进入诉讼程序的贷款:(1)进入法律诉讼程序的不得优于关注。

(2)进行诉讼执行程序的,不优于次级。

(3)在裁定的还款期内未能清偿的,不得优于可疑。

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按照具体文件分类。

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具体标准如下: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

金融机构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初步划分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档次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1.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正常类参考特征:a.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一直能够正常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b.贷款未到期。

c.本笔贷款能按期支付利息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5)借款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7)借款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8)违反行业信贷管理规定或监管部门监管规章发放的贷款;(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10)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11)借款人处于停产或半停产,但抵(质)押率充足,抵质押物远远大于实现贷款本息得价值和实现债权得费用,对最终收回贷款有充足的把握。

最新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最新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农村信用联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为了做好全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银监办通[ⅩⅩ]107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成立贷款五级分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工作全面指导、协调。

组长由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同志担任,成员主要由信贷、会计、稽核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详见莱山区农联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领导小组名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贷科,办公室主任由信贷科同志担任;贷款风险五级分类领导小组负责全辖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的具体指导。

二、分类范围分类的范围包括:在各项贷款科目、各项贴现科目、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具体科目如下:会计科目名称会计科目名称131 短期农户贷款141 逾期农户贷款132 短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142 逾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191 短期农村工商业贷款194 逾期农村工商业贷款133 短期其他贷款143 逾期其他贷款134 中长期农户贷款1266 逾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35 中长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1267 逾期农户联保贷款192 中长期农村工商业贷款1268 逾期助学贷款136 中长期其他贷款1269 银行承兑汇票垫款1246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46 呆滞农户贷款1247 农户联保贷款147 呆滞农业经济组织贷款1248 助学贷款195 呆滞农村工商业贷款137 抵押农户贷款148 呆滞其他贷款138 抵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1276 呆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93 抵押农村工商业贷款1277 呆滞农户联保贷款139 抵押其他贷款1278 呆滞助学贷款144 质押农户贷款166 呆帐农户贷款164 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167 呆帐农业经济组织贷款165 质押农村工商业贷款196 呆帐农村工商业贷款169 质押其他贷款168 呆帐其他贷款140 贴现1286 呆帐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287 呆帐农户联保贷款1288 呆帐助学贷款三、方法步骤(一)人员培训。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五级分类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五级分类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高风险信贷质量,根据中国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福清市融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业务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以下简称“五级分类”),是指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把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其核心定义分别为:1、正常: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理由表明能够按期足额偿还债务。

2、关注:尽管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还债务,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七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4、可疑: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5、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债务依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三条通过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的反映信贷资产质量。

(二)为提取减值准备提供依据。

第二章企业贷款分类标准第四条正常类贷款特征包括:(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一直能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二)贷款未到期;(三)本笔贷款能按期支付利息;(四)如有国债、金融债券、银行存单、100%保证金作为质押,贷款逾期未超过三个月(含)。

符合规定的低风险信贷业务,可直接认定为正常类贷款。

第五条关注类贷款特征包括:(一)宏观经济、行业、市场、技术、产品、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借款人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偿还贷款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

(二)借款人改制(如合并、分立、承包、租赁等),对本公司债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三)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不利变化;借款人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且新任管理层还款意愿较差。

[实用参考]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doc

[实用参考]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doc

西宁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部门及职责权限第三章五级分类的标准和主要特征第四章贷款五级分类的原则及特别规定第五章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流程第六章贷款五级分类的操作方法第七章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第八章贷款五级分类考核与评价第九章贷款五级分类后期管理第十章罚责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行风险分类管理制度,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险程度,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化解信贷风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所称“贷款”包括:一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银行卡透支、拆出资金、存放同业、应收账款等类似性质的其他债权及类似性质的或有负债。

第三条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是评价贷款风险状况的一种方法。

严格按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和揭示,并及时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是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是指按贷款本金利息收回的可能性,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次级、可疑和损失类合并称为不良贷款。

第五条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必须严格按照分类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初分和认定,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并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

第六条通过贷款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可以使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及时发现其管理的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动态、真实、全面地把握信贷资产的质量状况;(二)可以使贷款管理人员及时发现贷款评估、审批、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基础管理;(三)为分析和预警信贷风险、制定信贷政策及收贷收息和开拓业务提供依据;(四)正确评价各级支行信贷经营管理工作绩效,为信贷业务授权提供依据;(五)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DOC)

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DOC)

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DOC)西宁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部门及职责权限第三章五级分类的标准和主要特征第四章贷款五级分类的原则及特别规定第五章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流程第六章贷款五级分类的操作方法第七章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第八章贷款五级分类考核与评价第九章贷款五级分类后期管理第十章罚责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行风险分类管理制度,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险程度,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化解信贷风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2--3--4-第七条分类范围和时限要求(一)分类范围:凡由我行提供信用、承担风险的信贷资产,包括各类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保证业务、以及表内外应收未收贷款利息等(对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只认定其损失金额)均要求逐笔进行分类。

(二)分类时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对承兑、担保(含保函、备用信用证)和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进行统计,并单独汇总报告,表外业务一旦出现垫款或违约行为,计入资产负债表时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划分,并按贷款五级分类口径上报分类结果;新发放贷款在贷款发放月内进行分类,发现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及时调整信贷资产的认定等级。

对非信贷资产及类似的或有负债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时间全面进行五级分类。

第二章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部门及职责权限第八条贷款质量风险分类由总行统一组织,并遵循“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分级管理、连续监控、分管统一”的原则进行规范管理,各部门及支行依据总行要求实施对分类工作的分级管理,并按职责分工承担各阶段工作。

第九条总行不良资产监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管理工作。

(财务知识)附录六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财务知识)附录六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信贷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预警能力,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贷款风险分类。

第三条贷款风险分类(以下简称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公司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通过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的:(一)促进公司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二)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三)及时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四)为充分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风险分类要坚持风险、真实、审慎、灵活及动态管理的原则。

(一)风险原则。

五级分类应以贷款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

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贷款质量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出贷款的风险状况。

(三)审慎原则。

要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本实施细则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贷款原则上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

贷款原则上应逐笔分类。

同一借款人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限额范围内有多笔贷款的,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五)动态管理原则。

公司贷款多为短期(不超过1年),原则上1—2个月必须进行一次贷后检查,在此基础上进行贷款分类,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贷款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认定。

第五条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应按户分析,根据借款人的整体还款可能性揭示贷款风险,并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业务经营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银行•【公布日期】2000.06.02•【文号】交银发[2000]36号•【施行日期】2000.06.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00年6月2日交银发[2000]36号)交通银行各分、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要求,为了切实有效地防和化解信贷风险,推进信贷经营管理与国际接轨,总行决定,从2000年6月中旬起,在全行范围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

现将《交通银行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交通银行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26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行贷款五级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10号)的精神,我行将于2000年6月开始在全行范围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

现颁发实施方案如下:一、贷款五级分类的基本要求(一)贷款五级分类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信贷管理的重要内容。

各行要通过推行贷款五级分类,转变经营理念,强化风险管理意识;通过培训学习,掌握分类技术和分析方法,提高我行信贷管理水平。

(二)各行要把贷款五级分类同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贷前风险分析和贷后风险管理、提高信贷人员素质、调整信贷结构、处理不良贷款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通过对每笔贷款的调查、分析、分类和滚动监测,发现并解决信贷业务和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控制、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有效措施,提高我行资产质量。

(三)在目前阶段,对内实行风险分类和期限分类双轨运行的监测、考核机制;对外仍以期限分类的口径和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四)贷款五级分类的结果,属本行机密,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对外公布。

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

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行风险分类管理制度,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险程度,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化解信贷风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所称“贷款”包括:普通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银行卡透支、拆出资金、存放同业、应收账款等类似性质的其他债权及类似性质的或者有负债。

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是评价贷款风险状况的一种方法。

严格按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和揭示,并及时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是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

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是指按贷款本金利息收回的可能性,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次级、可疑和损失类合并称为不良贷款。

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必须严格按照分类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初分和认定,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并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

通过贷款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可以使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及时发现其管理的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动态、真实、全面地把握信贷资产的质量状况;(二)可以使贷款管理人员及时发现贷款评估、审批、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基础管理;(三)为分析和预警信贷风险、制定信贷政策及收贷收息和开拓业务提供依据;(四)正确评价各级支行信贷经营管理工作绩效,为信贷业务授权提供依据;(五)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分类范围和时限要求(一)分类范围:凡由我行提供信用、承担风险的信贷资产,包括各类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保证业务、以及表内外应收未收贷款利息等(对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只认定其损失金额)均要求逐笔进行分类。

(二)分类时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对承兑、担保(含保函、备用信用证)和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进行统计,并单独汇总报告,表外业务一旦浮现垫款或者违约行为,计入资产负债表时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划分,并按贷款五级分类口径上报分类结果;新发放贷款在贷款发放月内进行分类,发现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者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及时调整信贷资产的认定等级。

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标准

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标准

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标准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是银行业监管的重要指标,对于银行的风险管理和资产质量评估具有重要意义。

五级分类标准是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和偿还状况进行分类,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级别。

下面将对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正常分类是指贷款偿还情况良好,没有逾期或违约情况的贷款。

这类贷款风险较低,对于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有利。

其次,关注分类是指贷款偿还存在一定问题,虽然尚未到达逾期或违约的程度,但需要密切关注和及时调整,以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再次,次级分类是指贷款出现严重逾期或违约情况,但尚未构成重大损失的贷款。

银行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尽快催收或清收贷款,以减少损失。

接下来,可疑分类是指贷款出现严重逾期或违约情况,且已经构成一定损失,但尚未完全损失的贷款。

银行需要对这类贷款进行核销或形成坏账准备,以应对可能的损失。

最后,损失分类是指贷款已经完全或部分损失,银行需要对这类贷款进行核销,并形成相应的坏账准备,以减少对银行资产的影响。

总的来说,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是银行对贷款资产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的重要工具,对于银行资产质量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需要根据贷款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

同时,监管部门也会根据银行的五级分类情况对其进行监管和评估,以确保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和风险防控。

在实际操作中,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五级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贷款资产的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贷款风险,保障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银行还需要加强内部员工的培训和风险意识的提高,以确保五级分类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只有这样,银行才能更好地运用五级分类标准,提升资产质量,降低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综上所述,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是银行业监管和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对于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需要严格按照五级分类标准进行贷款分类和管理,并加强内部管理和员工培训,以确保五级分类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中发[1997]19号)提出:要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现行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和考核办法。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

经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试点和试运行,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条件已经具备。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公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见附件),从2002年起,在我国各类银行全面施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在华的外资银行均应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根据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原理,制定符合本行实际情况的贷款质量分类办法,报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城乡信用合作社可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在部分地区试行。

二、实施标准。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是各行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基本标准。

各行可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结合本行不良贷款的种类和特征,制定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具体标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新老贷款质量分类方法的衔接和时间安排从2002年1月1日起,各类银行应把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对所发放和管理的贷款,根据日常风险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和分类。

最新信用社(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操作规程

最新信用社(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操作规程

信用社(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操作规程信用社(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全面做好贷款五级分类的实施工作,规范分类操作,提高信贷管理水平,现依据《联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方案》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县农村信用社各营业机构实施贷款五级分类的具体操作。

第三条实施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有序推进。

即:自然人一般农户——自然人其他贷款——企事业单位贷款。

第二章风险管理认定的组织机构第四条认定机构:全县信用社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由基层信用社和联社营业部具体组织实施。

县联社专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贷款分类办公室,负责贷款分类结果的认定工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理事长直接负责,由联社主任、信贷、会计、稽核、综合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贷款分类办公室下设在联社业务部,作为贷款分类的日常管理机构。

各基层信用社设立由主任、信贷、会计等人员组成的贷款分类小组,按照授权对贷款分类结果进行认定,并对需上报的贷款分类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第五条认定权限:县联社贷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以下三类贷款的分类认定工作。

(一)单户贷款余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的自然人其它贷款;(二)企事业单位的贷款;(三)所有损失类贷款。

损失类单笔余额超过100万元的自然人贷款和超过1000万元(含)的企事业单位贷款需报省联社最终认定;基层信用社(含联社营业部)在下列授权范围内进行分类认定:(一)贷款余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自然人贷款;(二)对超过认定权限的贷款分类结果提出初分意见;基层分社(含信用社营业部)在下列授权范围内进行分类认定:(一)贷款余额5万元以内(含)的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二)对超过上述权限的贷款分类结果提出的初分意见;信贷人员的认定权限为单户贷款余额1万元(含)以下的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

第六条贷款分类专管员的职责:(一)负责本机构辖内的贷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收集、整理、上报本机构贷款五级分类的有关信息、资料,按规定进行归档处理;(三)按季度对本机构的贷款风险状况进行评价、分析,并提出改进的意见。

《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银发[2002]355号

《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银发[2002]35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文号:银发[2002]355号发布日期:2002-11-21执行日期:2002-11-2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要求,为做好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现将《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2002年底前,安排16家城市商业银行(名单见附件2)进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试点。

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各试点银行按照《意见》的要求进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

其他城市商业银行应按照《意见》的要求积极进行各项准备工作。

从2003年起,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均按照《意见》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

二、考虑目前城市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实际状况,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

(一)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可以按年度执行,即以每年的年底为基准点进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并于次年3月底前向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报送分类结果和分析报告。

从2006年起,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每半年进行一次。

(二)城市商业银行目前可以只对一般贷款进行五级分类。

从2006年起,城市商业银行应对类似性质的其他债权和或有负债全面进行五级分类。

(三)各城市商业银行应在2005年底前按照五级分类结果提足准备金。

各城市商业银行应制定2005年底前的准备金年度提取计划和呆账核销方案,报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批准。

三、各城市商业银行应依据本《意见》制定本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报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备案。

在本《意见》印发前,自行制定的贷款质量分类级数多于五级的城市商业银行,可继续执行自定的办法,但应制定与《意见》相对应的折算办法,并报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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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修改后)(2006年9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农村信用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信贷管理理念,真实、全面、动态地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以及财政部《信用社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由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经营、管理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并将信贷资产按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

本细则所指的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四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原则。

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

信用社应广泛搜集有关客户信息,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严格按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和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三、审慎原则。

分类人员应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同时结合担保方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信用社内部管理等,分析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和偿还意愿,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信贷资产风险进行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

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同一债务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五、动态管理原则。

信用社应把风险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及时、动态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认定。

第二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方法第五条信用社要通过现场、非现场的查阅和分析手段,获取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方面的信息。

分类时以对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各类因素评估结论,作为判定贷款类别的主要依据,并注重第一还款来源。

一、财务状况的评估是指信用社在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资金实力实地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财务报表中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确认、比较,重点研究和分析借款人长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等,综合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二、现金流量分析是指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信息,评估借款人产生、使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时间和确定性,判断借款人经营活动和筹融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变化对还款能力的影响。

三、担保分析是指信用社对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提供的债权保障措施进行分析,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

主要从法律上的有效性、价值上的充足性、担保续存期间的安全性和执行上的可变现性进行评估,判断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对债务人还款能力的影响。

是否考虑动用担保是区分好资产(正常、关注类)与不良资产的重要分界线。

因此,必须对抵(质)押品、保证人进行评估,并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抵(质)押品的有效性。

用于担保的抵(质)押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抵(质)押手续是否完备、有效,是否办理了抵(质)押登记并取得相关登记证书。

(二)抵(质)押品价值的估计。

在有市场的情况下,分类人员要按市场价格定值;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应参照同类抵(质)押品的市场价格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定值。

(三)抵(质)押品价值评估的有效性。

抵(质)押品价值经信用社内部评估或信用社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信贷人员审核确定符合要求,自该评估报告出具日起一年内有效;抵(质)押品价值超出一年时间内未经外部评估,如该抵(质)押品价值明显升值可以不再评估,但如抵(质)押品价值下降或者不能确定,需由信贷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重新估计抵(质)押品价值。

四、非财务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因素(包括成本结构、行业的成长阶段、行业的经济周期性、行业的盈利性和依赖性、产品的替代性、法律政策、经济和技术环境等)、经营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规模、所处发展阶段、产品多样化程度、经营策略、产品与市场分析、生产与销售环节分析等)、管理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组织形式、管理层素质和经验、管理层的稳定性、员工素质等)、自然社会因素、还款记录(含在其他银行偿还记录)、还款意愿、债务偿还的法律责任以及信用社的信贷管理。

第三章核心定义第六条信用社依据安全履行合同、及时足额偿还的可能性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1、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2、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4、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5、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需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四章分类标准第七条信用社应根据借款对象不同,将贷款分为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贷款,不同种类贷款使用不同的分类方法。

一、自然人贷款分类标准自然人贷款分为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银行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

(一)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助学贷款和农户保证、抵(质)押贷款,这类贷款按照本章中第15条矩阵分类。

(二)银行卡透支主要依据逾期时间进行分类,按照本章中第16条矩阵分类。

(三)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主要依据连续违约期数或逾期时间进行分类。

(四)自然人其他贷款的分类标准自然人其他贷款是指除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银行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以外的个人贷款。

此类贷款主要以借款人所经营实体的运营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和收入情况、担保情况、还款记录、付息情况和逾期时间等直观指标作为划分依据,根据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分类标准划分类别。

1、小额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小额自然人其他贷款是指市区联社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县联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其他贷款。

小额自然人其他贷款要参照农户一般贷款,采取矩阵分类方式进行批量初分。

2、大额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1)市区联社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县联社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其他贷款要按照(本章中第十四条)进行初分。

(2)100万元以上自然人其他贷款要按照本章中第九条至十三条分类标准进行初分。

二、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分类标准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借款人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或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含其授权借贷的分支机构),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

这类贷款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本细则的要求,在对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各项指标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分类。

贴现、表外业务垫款一并参照分类。

(一)微型企事业贷款分类标准微型企业是指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总额在任何时点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按微型企业贷款矩阵(本章中第十四条)进行初分。

(二)其它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标准其它企事业单位是指贷款余额在100万元以上贷款的企事业单位或有时点超过100万贷款的企事业单位。

按本章中第八至十三条分类标准进行初分。

第八条信用社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对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的风险状况进行初分。

第九条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信用社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5、借款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7、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8、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9、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10、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信用社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11、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以内。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次级类: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2、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生产和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5、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性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6、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7、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8、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1天至90天。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可疑类: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建、缓建状态;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信用社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6、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7、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8、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9、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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