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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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

度实施细则》的通知(1997)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发文字号】国检监[1997]236号

【发布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日期】1997.07.11

【实施日期】199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检监[1997]236号)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修改后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国家商检局。

1992年印发《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口商品的安全质量检验和监督,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商检局发布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商品。

第三条凡属《目录》内的进口商品,必须获得国家商检局签发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加贴国家商检局批准使用的“CCIB”安全标志,方准进口。

第四条国家商检局主管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工作。国家商检局质量许可制度办公室作为国家商检局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工作、拟订实施商品的《目录》、负责办理《目录》内少量进口或为科研等特殊情况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免办的证明、负责更改安全标志样式制作方式的审批工作以及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内流通领域进口商品的市场监督抽查工作。国家商检局指定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负责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审查工作,并组织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负责国家商检局指定商品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实施工作。国家商检局指定的商检机构或商检实验室(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国家商检局指定商品的安全性能检测工作。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自《目录》公布后,国外厂商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即可向认证中心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书并交纳申请费。意向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商品的名称、型

号、规格及有关资料、生产厂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等有关信息。

《目录》内商品原则上按型号提出申请。不同生产厂生产的同型号商品或同一生产厂在不同生产地点生产的同型号商品,应分别申请。

第六条接到申请人的意向申请书后,认证中心向有关审查部寄送任务书,有关审查部会同检验机构审查申请资料后按申请商品划分成申请单元由审查部向申请人寄发正式《申请书》。

申请人须在接到《申请书》四十天内办完申请手续,否则申请自行作废。申请手续包括:申请人按照《申请书》所列要求向指定审查部寄送填写好的《申请书》,提交有关资料(具体要求见认证中心规定),寄送样品,声明样品处理意见并支付样品检验费、资料审查费等项费用。

申请人提交的一切资料及申请书均应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第三章样品检验

第七条有关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和有关资料后,按照相应商品的安全检验项目和标准(见认证中心规定)对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将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有关审查部。

对已申请并通过检测的基本型产品的系列产品或变型产品,只检测与基本型不同部分的有关项目。

国家商检局可委托其认可的国外检验机构进行部分检测工作,或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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