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
进出口货物的国家管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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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的国家管制制度》2023-10-27CATALOGUE目录•进出口管制概述•进口货物管制制度•出口货物管制制度•进出口货物管制制度的国际比较•我国进出口管制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案例分析01进出口管制概述进出口管制的概念进出口管制是指一国政府通过建立一系列审查、限制和监督机制,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防止本国限定的商品或技术通过各种途径流通或扩散至目标国家,从而实现本国的安全、利益及对其政治和经济关系的有效控制。
进出口管制是国家管制的一种,是国家出于政治、经济、国家安全和对外政策的需要,制定的商品进出口计划和为实施这一计划而采取的措施。
进出口管制也称为进出口控制,它是一国政府通过建立一系列审查、限制和监督机制,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防止本国限定的商品或技术通过各种途径流通或扩散至目标国家,从而实现本国的安全、利益及对其政治和经济关系的有效控制。
保护国内市场和本国的经济利益,防止本国的战略资源流失。
保护本国的国际政治利益,实现国家的对外政策目标。
防止其他国家利用对进口施加的限制,采取的报复措施。
进出口管制的目的进出口管制的法律基础双边和多边协议各国政府之间签订的双边和多边协议也是进出口管制的法律基础之一。
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对各成员国的进出口管制措施也具有约束力。
宪法和法律各国政府在宪法和法律中就涉及进出口管制的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
02进口货物管制制度定义与目的进口许可证制度是指进口单位必须向国家进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进口许可证,才能进口特定货物适用范围进口许可证制度适用于各种货物,如能源、资源、机电产品、关键零部件等。
申请程序进口单位需向国家进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如进口合同、发票、产品质量证明等。
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颁发进口许可证。
监管措施国家进口管理部门对进口许可证的申请、使用和转让进行监管,确保进口许可证不被滥用。
进口许可证制度01020304定义与目的进口商品检验制度是指国家对进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以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安全要求和环保标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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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口商品的检验第三章出口商品的检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商检机构和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以下称其他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e6dd733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d6.png)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29•【文号】国质检通函[2001]670号•【施行日期】2001.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1]670号2001年12月29日)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保证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首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入境验证的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海关监管条件为“C”的商品,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时只加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
二、2002年1月1日~6月30日为过渡宣传期。
过渡宣传期内,对于列入《目录》内的民用商品,无论是否获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检务部门均受理报检,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三、过渡宣传期内,各局应采用各种方式广泛做好宣传工作。
检务部门在受理报检的同时应告知企业自7月1日起,严格按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对于没有获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的商品,一律不受理报检。
四、请各局认真做好《目录》内入境验证商品的统计工作,于5月15日前将本局1月~4月《目录》内商品的统计情况上报总局。
统计内容包括:品名、数量、金额、国别、批次、是否获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及许可证的真伪情况。
确定许可证的真伪,请查询网站:WWW.CQC.COM.CN。
五、各局应积极做好进口许可证民用商品验证的各项准备,保证7月1日验证工作全面开展万无一失。
各局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通关业务司。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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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13【实施日期】2012.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1cc46e9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c33ba59.p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7.01•【文号】国办发[1998]102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通关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7月1日国办发〔1998〕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由海关总署管理。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的起草,由卫生部负责。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起草,由农业部负责。
3.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起草,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
(二)划入的职能。
1.将卫生部承担的国境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将农业部承担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将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承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和监管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实验室检验检疫、隔离检疫等技术工作以及与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技术有关的研究、咨询、风险分析的职能,交给下属事业单位。
2.将对认可的检验(鉴定、卫生监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动植物检疫)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实验室资格评审的职能,交给下属事业单位。
3.将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的职能,交给下属事业单位。
4.将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度和技术开发、推广、服务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应用开发的职能,交给下属事业单位。
系统设计原则的两个案例
![系统设计原则的两个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e0d8727f7e21af45b307a8b3.png)
案例一:经组织专家分析和实验室鉴定,检验检疫部门认定:日本三菱帕杰罗越野车在设计上存在严重问题,车后部的“感载阀”在车内坐上人并在颠簸的路上行驶时会压低磨擦到后轴制动油管,经长期反复磨擦,造成后轴制动油管被严重磨损直至出现漏洞,使制动液流出,造成刹车失灵。
这是涉及行车安全的严重质量问题。
为确保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公告如下:一、自公告之日起,吊销日本三菱帕杰罗V31、V 33越野车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证书号:97MV 2491和99MV7582),禁止其进口。
二、为确保安全,所有三菱帕杰罗V31、V33应尽快去三菱汽车特约维修站检修并更换后制动油管,凡未经检修并更换改进设计的制动油管的日本三菱帕杰罗V31、 V 33越野车暂停使用。
三、日本三菱公司提供了44家为三菱帕杰罗V31、V33越野车用户免费检修并更换后制动油管的特约维修站地址。
这一事件说明了什么?1)没有设计好汽车制动系统中的后轴制动油管;2)没有设计好汽车悬挂系统中的感载阀。
小结:从这个案例中可以总结出系统设计的一个原则,就是要设计好系统中的每一个元素或者子系统。
案例二:核电站为什么要建配套工程抽水蓄能电站?广州抽水蓄能电站是为大亚湾核电站安全、经济运行而配套建设的电站。
发电设备只有在较稳定的满负荷或接近负荷下运行才是经济、安全可靠的,但实际用户每日用电都出现高峰和低谷,这就需要发电、供电设备不断调整频率和工作状况。
大型抽水蓄能电站就是一种配合主电站而建立的一种水蓄能发电站。
它既是抽水站又是发电站,电网负荷低时,利用剩余电力把下水库的水抽到上水库,将电能变成水的势能蓄积起来,当用电高峰时,上水库水推动蓄能电站水轮机发电机组发电,通过500KV出线并入广东电网,电站综合效率达到76%。
核电站容量大,总成本低,自动化程度高,高科技含量高,最适合稳定负荷工作,因而抽水蓄能电站与核电站的配套运行既科学又经济。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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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于列入《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依法实施检验。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国商品检验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管理该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商检法》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公布《种类表》。
(一)适用范围目前,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共18类,涉及海关税则税号200余个。
凡是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前,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商品检验。
对暂时进出口货物、非销售用的展览品、陈列品、保税仓库货物、来料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样品和礼品、免税品、免税外汇商品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除另有规定外,免予法定商品检验。
(二)有关手续及通关要求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到达地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登记”印章验放。
进口商品办理登记后,收货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或商检机构规定的检验地点、时间内,持有关单证向商检机构报验。
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单证,向商检机构报验,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放行。
实施进出口商检的商品,若属国家规定应实施其他管制的,如许可管理、动植检,食检的,进出口货物通关时,还应办理相关的进出境手续。
二、动植物检疫制度为了防止动植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我国的对外贸易信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对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强制性检疫。
国家在各口岸设立动植物检疫机构,行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行政管理权。
(一)适用范围列入动植物进出境检疫范围的有:1.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鱼、虾、蟹、贝、蚕、蜂等。
中国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3篇)
![中国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53b0e7b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e4.png)
第1篇一、引言对外贸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活动。
中国作为一个世界贸易大国,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为了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中国制定了一系列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中国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
二、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1. 自主经营原则:我国对外贸易实行自主经营原则,企业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经营能力自主决定进出口商品和服务。
2. 平等互利原则:对外贸易活动中,我国坚持平等互利原则,尊重国际惯例,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3. 诚实信用原则:对外贸易活动中,企业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4. 保护环境原则:在对外贸易活动中,我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保护环境,推动绿色贸易。
三、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
宪法规定了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 法律: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法律主要包括《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实施条例》等。
4.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进出口货物申报规定》等。
5. 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如《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也是我国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根据《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2. 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管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如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管理人员等。
3. 对外贸易经营者信用管理: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对外贸易经营者信用档案,对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支持,对信用不良的企业实施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https://img.taocdn.com/s3/m/02c2ce16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a4.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国家商检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商检机构的职责是: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商检局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商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
第五条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一)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二)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三)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四)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五)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六)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六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药品的卫生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进出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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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管理制度进出口管理制度是指政府为了规范国内进出口贸易活动,保护国家利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
进出口管理制度涵盖了进口和出口的各个环节,包括进出口准入、关税和非关税措施、质量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方面。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来介绍进出口管理制度。
一、进出口准入制度进出口准入制度是指国家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和市场需求,对进口和出口商品实施的限制措施。
其中,进口准入制度主要包括进口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和禁止进口商品的管制措施。
出口准入制度主要包括出口许可证制度和禁止出口商品的管制措施。
进口许可证制度是对特定的进口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要求进口商必须取得许可证才能合法进口。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控制特定商品的进口数量,保护国内产业。
配额制度是指对特定商品的进口数量设置限额,超过限额的商品不能进口。
禁止进口商品的管制措施是指国家对某些商品实行全面或部分禁止进口。
出口许可证制度是对特定的出口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要求出口商必须取得许可证才能合法出口。
禁止出口商品的管制措施是指国家对某些商品实行全面或部分禁止出口,以保护原材料和关键技术。
二、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关税是指国家为了调节进出口商品的数量和价格而征收的一种税收。
关税主要分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
不同的国家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商品征收不同税率的关税,以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
非关税措施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产业、维护国家安全、保护环境等原因而采取的非税收措施,包括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反倾销措施、技术壁垒等。
非关税措施的存在对进出口贸易造成了一定的限制和影响。
三、质量检验检疫制度质量检验检疫制度是指国家依法对进出口商品进行质量、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检验检疫,以保证商品质量和保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进口商品在进入国内市场之前需要进行质量检验检疫,以确保商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出口商品也需要接受质量检验检疫,以确保出口商品符合目的国家或地区的标准和要求。
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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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加强对进口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对外贸易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进口审批、签订合同、仓储运输、验收检验和对外索赔等各个环节都应当加强对进口商品包括利用处资和各种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下同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国家进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统一负责全国的进口商品检验、认证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机构负责管辖本地区的进口商品检验,认证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口药品的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的检疫,计量器具检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以及船舶的检验的监督,由有关监督、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检验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家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和质量监督,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一切进口商品都必须地规定期限内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的, 不准安装投产,不准销售,不准使用;第五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口商品和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出证的进口商品到货后,收用货单位包括订货单位, 下同或者外贸运输单位包括对贸易运输公司等代理接运单位,下同应当立即向到达口岸或者到达站的商检机构报验;第六条国家对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检疫以下简称“安全”的商品,实行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商检局和有关监督、检验机构和主管部门于实施前六个月公布;对目录内商品检局和有关监督、检验机构和有关监督、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安全”法规和标准进行检验和考核;经检验和考核合格的,批准发给安全标志或者准予注册未获得安全标志或者注册的商品,不准进口;国外厂商首次向我国出中列入目录的商品时,应当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国家商检局及所属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标志或者注册, 接受审查;并按规定交纳费用;目录内商品到货后,由商检机构和有关监督、检验机构实施强制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监督有关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现令退货,或者销毁;经检验两批不合格的,吊销安全标志或者注销注册;准予或者吊销安全标志,准予或者注销注册由国家商检局和有关监督、检验机构的主管部门发布公告;第七条种类表和目前以外的进口商品到货后,收用货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区商检机构申报后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指定的单位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凭检验结果单向商检机构销案;检验发现问题的,应当保留现场,并及时申请商检机构复验;第八条对某些重要的进口商品,可以地不违反出口国有关法律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的规定,到出口国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但是应当以到货后的检验为准,并做好国内外检验和验收的衔接工作;第九条国家对时口商品实施商检标制度;国年厂高或者代理人可以向商检机构申请商检标志; 经检验和考核合格的, 准予加附相应的商检标志,进口时商检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实行监督抽验或者免验;第十条国家对从事进口商品检测的实检室实施认可制度;一国内外的实验室包括检验机构可以向国家商局及其所属机构申请实验室认可证;被认可的实验室承担指定的检验工作,出具检验结果;商检机构对被认可的实验室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具备认可条件时,应予吊销认可证;进口商供国内销售的,其收货单位的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商检机构的认可;二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理的认可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国家商检局负责管理进口商品质量信息工作;外贸经营单位,收用货单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进口商品质量及国外理赔情况通知商检机构,由商检机构综合分析后,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对某些重要进口商品实行质量跟踪制度;第十二条所有进口商品都应当向海关申报,由海关实施监管;对列人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地进口贷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进口商品在国内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在国内市场流通;一列入目录的进口商品,无安全标志或者注册标记的;二目录以外的进口商品,无商检机构或有关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通知单的,或者无生产厂商合格标记和收用货单位的检验结果的;在国内市场出售的进口商品,由各销售单位负责包修、包换、包退;第十四条国家对进口商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审批单位、外贸经营单位、仓储运输单位、收用货单位、商检机构和有关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广泛听取用户和消费者对进口商品质量意见,并接受质量查询;第三章质量责任第十五条审批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进口商品审批制度;对涉及“安全”的进口商品,经审查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和标准的,方能批准进口;第十六条外贸经营单位负责寻外签约,并对所签的合同负责;接受委托代理进口时,技术条款部分经收用货单位确认的,由收用货单位负责;签订进口合同前,外贸经营单位应当会同收用货单位了解国外厂商的资信和产品质量情况,共同研究进品商品合同、检验标准和质量保证条款,择优进口;进口商品合同包括进品旧设备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订明质量、包装、检验、索赔、质量保证和仲裁条款;必要时应订明卖方提供检验标准等有关技术资料的预留部分货款于索赔有效期满后支付等条款;凡是有技术标准可循的,应当按照国内标准或者国际标准订货;凭样成交的,样吕要经过检测,成交后由买卖双方或者由商检机构及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封;第十七条交通运输单位应当地运输合同规定期限内,把进口商品安全地运到交接、储存地点;严格执行交接制度,对外表残损、短少商品做好商务等记录,并分别堆放,妥善保管,报关地的外贸运输单位要及时向收用货单位和商检机构提供进口商品到货通知单,对残损货物应当及时向商检机构报验;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人库验收,保管和出库发放工作;第十八条理货单位应当按照运输单据批次清点进口商品的件数,做到数字准确,分清好、残货数量;并及时向商检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理货残短签证;第十九条收用货单位应当建立验收组织,落实检验措施,严格按照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验收工作; 经检验不合格的, 一般应当地索赔有效期包括延长的索赔期限,下同满前一个月向商检机构的有关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商检机构和有关检验机构对实施检验和申请复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并于报验后二十日内出证;第二十条外贸经营单位和外贸运输单位负责进口商品索赔工作;进口商品经检验在质量、重量、数量和包装等方面不符合对外贸易合同和国家有关“安全”等规定,或者地运输中发生货损、货差,属于国外关系人责任的,外贸经营单位或者外贸运输单位应当在索赔的效期内按照下规定对外提出索赔;一因设计、制造、包装原因、造成进口商品品质、规格、性能不合格,原装残损或者重量、数量短少的,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由外贸经营单位向发货人卖方提出索赔;二进口商品残损短少,属于国外船方责任的,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及船方提出索赔;属于国外勿路责任的,凭商务记录等有关单据,由外贸经营单位、外贸运输单位或者收用货单位向到货站铁路局提出,通过进口国境铁路局对外提出索赔;国际铁路联运进口货物,也可以通过铁路部门对外提出索赔;属于国外航空、邮运部门责任的,凭航运事故签证或者邮局残短签证及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由民航局或者邮局对外提出索赔;三进口商品残损短少,属于国外保险公司承保;分保或者代理理赔的,收用货单位可以根据保险条款向池地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同时将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第二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进口审批、个贸经营、收用货和仓储运输等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口商品质量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和帮助所属单位建立质量管理责任制度和落实各项措施,定期检查进口商品质量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由于国内关系人和责任,进口商品发生理问题,按照有关部门的职责公工承担质量责任;一属于外贸经营单位责任,造成合同失误,验收困难,或者在索赔有效期满前收到商检证书,但未及时对外提出索赔而丧失索赔权利,造成经济损失者,由外贸经营单位负责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的责任;二属于交通运输单位责任,在运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将进口商品运到目的地,或者由于运输造成的残损、短少,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运输合同和有关规定负责赔偿延误罚金或者实际损失,并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属于仓储单位保管不善,造成残、短少,由仓储单位负责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的责任;外贸运输单位未及时将到货通知寄送给收用货单位, 或者发现残损货物未在口岸报验,而丧失对外索赔权利,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外贸运输单位负责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三属于收用货单位责任,造成合同条款和对外索赔谈判失误,以及由于未及时验收、未及时向商检机构报验、未及时向外贸经营单位提交商检证书而丧失对外索赔权利的,或者自行搬运、保管和使用不善造成残损、短少,由收用货单位自行负责,并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四属于进口审批、外贸经营、收用货和仓储运输等单位的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的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五属于商检机构和有关检验机构工作失职,延误出证书差错,发生质量问题和丧失索赔权利,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商检机构和有关检验机构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对外贸易关系人在对外索赔发生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内有关各方对质量责任发生争议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奖惩第二十四条对一贯重视进口商品质量,认真做好各环节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予以表扬或者奖励;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各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一擅自进口和销售没的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注册的目录内商品的;二擅自销售没有合格标记、检验结果单或者检验合格通知单的目录外商品的;三采取不正当手段,逃避商检机构和有关监督、检验机构对商品质量的检验和监督,擅自安装投产、销售和使用的;四因工作失误而丧失对外索赔权利,造成重大损失的;五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进出口贸易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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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进出口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全球化背景下,进出口贸易也面临着诸多风险和挑战。
为了确保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保障国家经济利益,建立健全进出口贸易安全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国进出口贸易安全管理制度。
二、进出口贸易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是进出口贸易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对部分货物和技术实施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分为出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和自动进口许可证。
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进出口企业必须依法申请办理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验放。
2.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贸易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确保商品质量、卫生和安全。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疫,出具检验检疫证书。
3. 进出口关税和配额制度进出口关税和配额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贸易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和实施配额管理,调节进出口贸易,保护国内产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我国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即在一定数量范围内允许进出口,超过规定数量的部分征收较高的关税。
4. 进出口反倾销、反补贴制度进出口反倾销、反补贴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贸易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涉嫌倾销、补贴的进出口商品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公平贸易损害。
5. 进出口安全审查制度进出口安全审查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贸易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进出口项目进行审查,确保国家经济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2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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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2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29【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海关总署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海关总署制定、调整目录时,应当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五条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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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3.26•【文号】国办发[2013]24号•【施行日期】2013.03.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3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3.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4.取消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承担。
5.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将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将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将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d7b4d34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e1.png)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6.22•【文号】计价格[1994]794号•【施行日期】199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现将修订后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标准》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以及向商检机构申请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企业、个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第三条商检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检验、鉴定费。
收费金额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检验费,均以发票或合同所列总值为基础计费。
预验出口商品以当年同类商品价值或上年同类商品价值为基础计费。
第四条申请危险品、有毒有害商品的品质检验和重量鉴定以及装载上述商品的运载工具装运条件的鉴定加倍收费。
第五条申请同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重量、数量、安全、卫生和包装等检验、鉴定业务的,收费标准以品质、规格为一项,数量、重量为一项,安全、卫生为一项,包装为一项,分别计算,累计收费。
合同规定需加验黄曲霉毒素、农药等残留量、抗生素、放射性物质、雌雄激素、铅镉含量等特殊检验项目的出口商品的检验费,按委托检验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第六条进出口商品按照操作规程抽样检验代表全批商品品质的,其品质检验费按全批计费。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第二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20种进口商品实施强制管理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第二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20种进口商品实施强制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5fd5fef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f7.png)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第二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20种进口商品实施强制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6.09.20
•【文号】国检监[1996]233号
•【施行日期】1996.09.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关
正文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第二批实施安全质量
许可制度的20种进口商品实施强制管理的通知(国检监〔1996〕233号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
日)
各直属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和外经贸部于1995年9月4日联合公布的《关于发布〈第二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国检监联〔1995〕235号),自1995年10月1日执行以来,已有很多国内外厂商向国家商检局提交了申请,并已获得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目录中的前20类商品:家用电动洗衣机、真空吸尘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电热水器、电烤箱类、微波炉、电饭锅、电熨斗、电灶类、电动食品加工机、液体加热器类、录像机、音响设备、个人计算机、显示器、开关电源、打印机、电动工具、低压电器、电焊机,自1996年10月1日起必须获得国家商检局颁发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被批准在产品上加贴商检安全标志后,方能进口。
请各局从10月1日起对上述20类进口商品凭商检安全标志和根据《关于明确免办进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原则的通知》(国检监〔1990〕126号)文件规定的,由国家商检局质量许可制度办公室签发的《免办进口商品质量许可证证明》接受报验。
上述20类产品中已获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并允许加贴商检安全标志的情况,请查阅《中国商检报》刊登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第14、15号公告。
加工食品签证官考试
![加工食品签证官考试](https://img.taocdn.com/s3/m/5bea62da5901020206409c27.png)
加工食品签证官考试1. ____不属于合格评定程序包括的内容。
[单选题] *A.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B.免予检验和抽查检验(正确答案)C.抽样、检验和检查D.注册、认可和批准2. 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____进行检验。
[单选题] *A.国外有关标准(正确答案)B.国家推荐标准C.行业标准D.企业标准3.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____。
[单选题] *A.检疫证书B.许可证书C.检验证单(正确答案)D.检验凭单4. ____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单选题] *A.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正确答案)B.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C.为出口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D.生产出口货物的企业5. ____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单选题] *A.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正确答案)B.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C.为出口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D.生产出口货物的企业6. 商检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列入法检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____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
[单选题] *A.出厂前(正确答案)B.出厂后C.报关前D.报关后7. 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____,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实施____。
[单选题] * A.认证制度;认证管理(正确答案)B.认证制度;验证管理C.许可制度;验证管理D.许可制度;许可证管理8.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商检机构应当在____内检验完毕。
[单选题] *A.不延误装运的期限B.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正确答案)C.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D.商检机构根据货物确定的期限9. ____对商品检验复验结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7eab2c4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fc.png)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操作规程(试⾏)》的通知⽂号:国质检卫[2015]270号颁布⽇期:2015-06-23执⾏⽇期:2015-06-2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总局《出⼊境特殊物品卫⽣检疫管理规定》(总局第160号令)已于2015年3⽉1⽇起施⾏。
为有效贯彻落实总局第160号令,总局制定了《出⼊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操作规程(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执⾏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总局卫⽣司。
出⼊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操作规程(试⾏)⼀、⽬的为规范出⼊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防⽌传染病通过特殊物品传⼊我国,有效降低⽣物安全风险,根据《出⼊境特殊物品卫⽣检疫管理规定》要求,对出⼊境特殊物品开展风险评估,特制定本规程。
⼆、适⽤范围本规程适⽤于对《出⼊境特殊物品风险分级监管表》(见《出⼊境特殊物品风险管理⼯作规范》)中B级监管的、未能纳⼊监管分级的、尚未认知其传染性以及其他必要时需风险评估的特殊物品开展风险评估。
三、风险评估形式根据出⼊境特殊物品⽣物危害程度不同,风险评估分为⽂字材料审核、实验室检测和现场考核三种形式。
(⼀)⽂字材料审核。
1.专家组应对评估材料进⾏审核,确定⽣物危害程度,判定与其⽣物安全控制能⼒是否相适应。
2.专家在完成⽂字材料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反馈评估单位。
(⼆)实验室检测。
1.确定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应由申请单位提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备选单位,并出具检测机构资质证明,由评估单位确认同意。
2.检测报告要求。
(1)检测特殊物品的名称(微⽣物需注明其中⽂学名及拉丁名)。
(2)检测的依据、项⽬、⽅法、结果、过程的描述。
(3)签发⼈签字,检测机构盖章,并注明⽇期。
(三)现场考核。
现场考核是对出⼊境特殊物品单位的⽣物安全风险控制能⼒进⾏评估,如出⼊境特殊物品⽣物安全风险控制环节是在境外的,应对境外环节进⾏现场考核。
1.现场考核依据。
专家组应依据《病原微⽣物实验室⽣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物安全通⽤要求》和世界卫⽣组织《实验室⽣物安全⼿册》等进⾏考核。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0cca91a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ad.png)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30•【文号】厅字〔2018〕61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7月30日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
第三条海关总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海关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国海关工作。
拟订海关(含出入境检验检疫,下同)工作政策,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海关规划、部门规章、相关技术规范。
(二)负责组织推动口岸“大通关”建设。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口岸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拟订口岸发展规划并协调实施,牵头拟订口岸安全联合防控工作制度,协调开展口岸相关情报收集、风险分析研判和处置工作。
协调口岸通关中各部门的工作关系,指导和协调地方政府口岸工作。
(三)负责海关监管工作。
制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的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工作。
依法执行进出口贸易管理政策,负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负责海关标志标识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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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2.28•【文号】国质检检[2002]48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程序》的通知(2002年2月28日国质检检[2002]48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的通知》(国质检检联[2001]192号),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许可证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程序附件: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程序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的通知》(国质检检联[2001]192号)的要求,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本工作程序适用范围是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入境验证商品目录》(海关监管条件为C)的进口民用商品口岸验证工作。
第三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审核贸易关系人、代理人提供的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进口许可制度的许可证明文件(以下简称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
许可证明文件真伪的查询网址为:。
第四条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对已获相应的进口许可制度许可的验证商品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备注栏注明“入境验证产品”字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第五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施入境验证的进口商品目录》并结合属地实际情况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确定具体重点商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检测的验证商品的总批次为全年批量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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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
度实施细则》的通知(1997)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发文字号】国检监[1997]236号
【发布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日期】1997.07.11
【实施日期】199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检监[1997]236号)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修改后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国家商检局。
1992年印发《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口商品的安全质量检验和监督,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商检局发布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商品。
第三条凡属《目录》内的进口商品,必须获得国家商检局签发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加贴国家商检局批准使用的“CCIB”安全标志,方准进口。
第四条国家商检局主管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工作。
国家商检局质量许可制度办公室作为国家商检局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工作、拟订实施商品的《目录》、负责办理《目录》内少量进口或为科研等特殊情况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免办的证明、负责更改安全标志样式制作方式的审批工作以及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内流通领域进口商品的市场监督抽查工作。
国家商检局指定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负责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审查工作,并组织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负责国家商检局指定商品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实施工作。
国家商检局指定的商检机构或商检实验室(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国家商检局指定商品的安全性能检测工作。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自《目录》公布后,国外厂商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即可向认证中心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书并交纳申请费。
意向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商品的名称、型
号、规格及有关资料、生产厂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等有关信息。
《目录》内商品原则上按型号提出申请。
不同生产厂生产的同型号商品或同一生产厂在不同生产地点生产的同型号商品,应分别申请。
第六条接到申请人的意向申请书后,认证中心向有关审查部寄送任务书,有关审查部会同检验机构审查申请资料后按申请商品划分成申请单元由审查部向申请人寄发正式《申请书》。
申请人须在接到《申请书》四十天内办完申请手续,否则申请自行作废。
申请手续包括:申请人按照《申请书》所列要求向指定审查部寄送填写好的《申请书》,提交有关资料(具体要求见认证中心规定),寄送样品,声明样品处理意见并支付样品检验费、资料审查费等项费用。
申请人提交的一切资料及申请书均应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第三章样品检验
第七条有关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和有关资料后,按照相应商品的安全检验项目和标准(见认证中心规定)对样品进行检测。
检测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将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有关审查部。
对已申请并通过检测的基本型产品的系列产品或变型产品,只检测与基本型不同部分的有关项目。
国家商检局可委托其认可的国外检验机构进行部分检测工作,或者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