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的流程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房屋拆迁的流程1、颁发拆迁许可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1)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2)审批和核发拆迁许可证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
(3)拆迁许可证的续期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延长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最大延长期限为半年。
延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进行延期公告。
2、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拆迁补偿协商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
分为两种情况:(1)、一种情况是,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事项,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另一种情况是,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4、进行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5、拆迁实施阶段:分以下几种情况(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时,双方可按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各自的义务,拆迁人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将房屋内的物品搬走,将房屋腾空。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单位地址:
电话号码:
申报日期: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3、建设用地批准书;
4、拆迁房屋登记册;
5、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6、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咨询报告;
7、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安置所需资金百分之七十的专项资金证明。
拆除房屋基本情况
审查批准意见。
拆迁许可证
置
方
案
安置地址
住宅
非住宅
套型
面积
套数
过渡房
过渡期限
过渡房地址
套一
套二
套三
营业房
合计
备
注
拆
迁
工
作
人
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拆迁工作证号
申请单位主管
部门意见
签单:
年月日
拆
迁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经办人
意见
签单:
年月日
科领导
意见
签单:
年月日
局领导
意见
签单:
年月日
备注
拆迁许可证
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实施单位(盖公章)
经办人
电话号码
电位地址
申报日期
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监制
拆迁概况表
拆迁范围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文号
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文号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文号
拆除房屋基本情况
产别
项目
公产
私产
合计
户数
间数
人数
面积
产权人
按
房
屋
用
途
区
分
住房
户数
面积
营业房
户数
面积
生产
办公
用房
户数
面积
备
注
拆迁房屋情况分户登记表
区域
街道名称
门牌号数
产
权
人
姓名
住址
使
用
人
姓名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7.28•【字号】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拆迁单位: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一、暂停办理有关事项1、[暂停事项申请]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
用地单位应当提交暂停办理事项申请书、规划批准文件、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
2、[暂停事项通知和公告]区、县国土房管局收到用地单位暂停办理事项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批准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就暂停事项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暂停期限等内容。
3、[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
用地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提前30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
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
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期申请后,应当将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在拆迁范围内公示。
房屋拆迁的流程
最后一个过程是结案过程。
最后是拆迁工作结束,项目结案,从拆迁人来讲等所有的人走了以后,他要统计最后花了多少钱?可能和最初上报的拆迁实施方案有一些区别,比如说多给了一些奖励费。另外因为钉子户的存在,费用可能增加了。拆迁人最终需要把实际的拆迁补偿成本报到政府部门备案,这是最后一个过程。一共大概就是这十个阶段。
第七个步骤是出一个正式的评估报告。
这个时候的评估机构需要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一般是每一个被拆迁人都出一份报告,正式报告需要评估机构正式签字盖章。
第八个步骤是送达拆迁评估报告。
送达的方式有当面送达,也有邮递的方式。
第九个步骤是动迁。
动迁是专业名词,实际上就是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然后被拆迁人搬家,把房屋交给拆迁人。动迁的主要工作是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评估报告送达后,由拆迁人(一般拆迁人不亲自出面,而是委托拆迁公司和评估公司)在现场组成动迁办公室,接待拆迁户主动过来商谈搬迁事宜。拆迁补偿费用除了包括拆迁评估报告的金额之外,有一些额外的奖励,如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等。
第五个步骤是申请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拿着一系列前期入户调查的材料,包括拆迁实施方案、规划文件等,去建委(房管局)申请《拆迁许可证》。
第六个步骤是发布拆迁公告。
就是声明此次拆迁行为即将开始。一般发布拆迁公告的同时,要把《拆迁许可证》公开张贴出来,以说明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和时间安排。
第三个步骤是内业计算。
实际就是评估公司进行内业输机和数据测算,根据外业调查的资料数据进行初步测算,算出一个大致的初步评估价格。
第四步是制定拆迁实施调查和内业计算,了解拆迁范围内的补偿费用大概是多少钱,编制拆迁投资预算方案。同时制定拆迁补偿方案,是货币补偿还是实物补偿,货币补偿需要耗资多少,补偿资金的筹措方式等。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资料归档内容及组卷要求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资料归档内容及组卷要求一、归档内容及排列顺序(一)综合资料1.拆迁许可证2.拆迁申请书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定点红线图)5.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6.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7.拆迁方案会审情况表8.委托拆迁合同9.委托评估合同10.委托拆房合同11.苏州市建设局城市房屋拆迁公告12.直管公房拆迁协议13.直管公房拆除注销通知书14.拆迁安置补偿汇总表15.城市房屋拆迁项目完成验收单16.项目审计报告(二)拆迁户资料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结算表3.拆迁房屋住户调查表4.户籍证明5.房屋产权审核表6.房地产平面示意图7.房地产评估表8.房屋装修评估表9.房屋所有权证10.房屋租赁证11. 房屋租赁协议1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13.宅基地证14.建房批复1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6.建房施工执照17.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许可证18. 国有土地使用准租许可证19.营业执照20.税务登记证21.公房退租回执22.挂牌通知回执23.验房回单24.各种凭证、单据25.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变更情况审批表及相关材料26.购买二手房协议27.具结书、委托书28.协商笔录29.相关材料送达回执30.听政、行政裁决、行政强拆、法院判决、司法强拆相关材料31.信访材料二、立卷标准与要求1.基本原则。
立卷应遵循拆迁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
2.分卷要求。
拆迁文件以拆迁项目(即拆迁许可证为依据)为单位进行分类立卷,不同拆迁项目的拆迁资料不能混淆在一起立卷。
同一拆迁项目的拆迁前期综合文件与拆迁户文件分开立卷,单独组成一卷或若干卷;拆迁户文件以门牌号、姓名为单位进行立卷,以一户一卷的原则立卷。
3.编目要求。
首先编写案卷内文件页号。
案卷内文件材料均按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写页号,每卷页号以“l”开始,卷与卷之间页号不能连续;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材料在右下角编写页号。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填写说明
置房源折价金额。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性质:
项目批准文号:
用地规划文号:
用地批准文号:
土地面积:M2
拆迁建筑面积:M2
拆迁户数
户
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
委托拆迁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拆迁申请单位:
(公章)
经办人员: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填表日期:年月日
拆迁范围
(以拆迁红线范围为准)
搬迁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拆迁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市拆迁办审核
拟同意颁发杭房拆许字[200 ]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办领导:200年月日
市房产管理局审批
同意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局领导: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公章)
200年月日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填写说明
一、第1、2页由申请单位填写;
二、第3页由拆迁主管部门填写;
三、请用蓝黑墨水笔填写此表,不得涂改;
四、关于拆迁补偿安置专项存储资金的说明;
1、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额=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应
地段等级的货币补偿基准价。
2、安置房源折价金额=安置房建筑面积×相应地段等级的
货币补偿基准价。
面积承租户数特殊Fra bibliotek产情况
其他
情况
审核及处理意见:
区房管局(单位公章)
二00年月日
经办部门核查情况
拆迁申请人因
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经(计划)号、(规划)
号、(国土)号
等文件批准,现该项目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
安置资金证明(专项储存资金大写元)
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申请延期 原因
有(否) 有(否) 有(否) 有(否) 有(否) 有(否) 有(否) 有(否)
拆迁许可证审批表
申请拆迁许可证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拆迁范围与项目用地范围是否一致。
拆迁补偿、安置是否符合拆迁政策,内容是否完善。
拆迁期限的设置是否合理。
拆迁计划是否可行。
初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安置地点和房源是否落实。
(公章) 年 月 日
(公章)
年月日
(公章)
年月日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代理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拆迁范围
拆迁面积
建筑面积(m2) 非住宅
住宅
占地面积(m2)
实施拆迁 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拆迁资格证书号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拆迁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申请 拆迁 许可 证资 料
1、市政府批准文件(可选) 2、拆迁房屋申请书 3、计划部门固定资产立顶、投资批文 4、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文 6、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协议 7、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资金证明书 8、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好本表的申请表部分。 2、必须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 3、填写内容不得涂改,可以划改,但同一项目内容划改不得 超过两次,全表划改不得超过两次。
编号:南房拆迁字( )
号延期 号
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请审批表
(延期申请)
拆迁人 通信地址 申请日期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局印制
拆迁人
拆迁许可证申请表
审 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意 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产籍是否明确,对不明确的是否有妥 善的补偿安置方案。
黄巍与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巍与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9【案件字号】(2020)苏04行终1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海萍李连求刘颖【审理法官】孙海萍李连求刘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当事人】黄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当事人-个人】黄巍【当事人-公司】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代理律师/律所】宋玲丽江苏常武(苏州)律师事务所;张华芳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晓莹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玲丽江苏常武(苏州)律师事务所张华芳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晓莹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玲丽张华芳陈晓莹【代理律所】江苏常武(苏州)律师事务所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黄巍【被告】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本院观点】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废止管辖第三人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理由如下:市住建局具有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职权,且作出涉案行政裁决程序合法;省住建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
一、关于常拆许字(2009)第03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
因该03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已经就该拆迁许可及延期许可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本院对此不予理涉。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08.04•【字号】京国土房管拆字[2000]第168号•【施行日期】2000.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字〔2000〕第168号)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拆迁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批复》(京政函〔2000〕60号)规定,结合近期房屋拆迁实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8〕第1126号)、《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9〕第717号)同时废止。
二000年八月四日《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一、关于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问题1.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以向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申请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
建设单位申请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应当提交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申请书、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
2.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批准后,区、县房地局应予通知区(县)人民法院和当地公安、规划、建设、工商、房屋管理等部门,通知书应当说明用地范围、暂停办理期限、暂停办理事项等内容。
需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期限届满1个月以前向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
延期申请批准后,区、县房地局应将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决定通知区(县)人民法院和当地公安、规划、建设、工商、房屋管理等部门。
房屋拆除公告样本
房屋拆除公告样本房屋拆除公告样本1经xx市国土资源局杭土资拆许字 (xx)第04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拆迁人 xx市拱墅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上塘分指挥部因拱宸桥单元FG08-R21-37、38地块拆迁安置房项目项目建设需要,在 xx市拱墅区上塘街道拱宸村下列范围内进行房屋拆迁:东至红建河西至上塘路南至台州路北至 xx东路(上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除外)具体门牌号码:(以征地红线为准)上述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在 xx年09月25日前持土地、房屋产权证明及户口簿等有效证明,到与拆迁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
动迁机构:xx市拱墅区征地事务所评估机构:浙江省直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动迁总负责人:xx 评估总负责人:xx咨询电话:xxxx 联系人:xx搬迁期限:xx年09月20日至xx年12月19日止过渡期限:二年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拆迁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市国土资源局xx年09月12日房屋拆除公告样本2根据国务院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经我局依法审核批准xx市金碧苑置业有限公司在四新路43号及附号地段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一、凡属:四新路43号及附号地段内的所有房屋,均为拆迁范围,各类房屋须全部拆除。
二、上述地段的房屋拆迁,由xx市新佳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实施,法人代表:杜红萍。
三、拆迁期限为xx年8月26日至xx年12月30日。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均不得无故拖延搬迁。
四、在我局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不得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样式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样式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指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拆迁人申请进行房屋拆迁的申报材料,经审查合格后,许可拆迁人进行一定范围内房屋拆迁的凭证。
只有获得拆迁许可证,才能进行房屋拆迁。
拆迁许可证的样式如下:
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许字( )第号________ 你单位因________ 项目建设,需拆迁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经审查具备拆迁条件,予以批准,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相关法律咨询请找河北拆迁律师王振嵩【/mlist476/58420/】。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一)建设工程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方案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
拆除⼯程施⼯许可证随着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旧建筑拆除⼯程也⽇益增多。
拆除物的结构也从砖⽊结构发展到了混合结构、框架结构、板式结构等,从房屋拆除发展到烟囱、⽔塔、桥梁、码头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拆除。
因⽽建(构)筑物的拆除施⼯近年来已形成⼀种⾏业的趋势。
那么,拆除⼯程施⼯许可证是如何的?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讲解。
⼀.建设单位在需要对建筑房屋拆除时必须将拆除⽅案以及安全作业条件发给持有建设⾏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拆除⼯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专业承包企业;⽽且还要委托监理公司对房屋建筑拆除公厕施⼯实施安全检查和监督。
⼆.拆解项⽬建设单位和施⼯单位在签订施⼯合同时,应签订安全⽣产管理协议,双⽅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履⾏依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施⼯和监理委托合同,施⼯单位,对拆除⼯程施⼯安全负检查监理单位监理职责的监督;施⼯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拆迁项⽬的直接责任。
三.建设单位或建筑拆除两层,两层以上的建筑物或者建筑的⾼度在五⽶以上的,应持以下⽂件的项⽬,当地⼈民政府以上的县级建设⾏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的位置监督程序:资格证书1.拆迁承包企业;2.房屋建造合同的拆迁;3.准拆除建筑物结构,⾯积,⾼度,层数,周边环境的描述和⽰意图;4.拆除⼯程施⼯⽅案或施⼯组织设计;5.施⼯安全监督部门发出拆迁承包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的主要负责⼈;6.经理,项⽬技术负责⼈,安全员和作业⼈员名单及⾝份证复印件拆迁;⼯⼈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同拆迁7家企业的施⼯现场⼈员的拆解。
四.建设单位在房屋拆迁之前,应当在县级⽂件的项⽬建设⾏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拆迁⼯程施⼯许可证,获得房屋拆迁施⼯许可证,才可以拆迁项⽬的活动:1.是房屋建筑结构,⾯积,⾼度,层数,地下管线,周围环境的描述和⽰意图的拆迁;2.拆迁拆除施⼯总承包企业签订;它与保障措施拆除施⼯安全要求符合,提供3个拆迁承包商安全监管⽂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其他⽂件,法规,和4建设⾏政主管部门法规的规定,在验收范围内的合同施⼯,拆拆承包企业资质15个⼯作⽇的⽇期,除去保障性住房建设项⽬或施⼯组织设计审查,以满⾜的条件,发⾏建筑⼯程房屋拆迁许可证。
袁强等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袁强等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8【案件字号】(2020)京03行终9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文涛韩勇冯秋丽【审理法官】王文涛韩勇冯秋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当事人】袁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当事人-个人】袁强【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段福惠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王琤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孟庆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段福惠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王琤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孟庆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段福惠王琤铮孟庆亮【代理律所】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袁强【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本院观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废止第三人复议机关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改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本案中,方晟公司于2005年取得涉案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因此,该项目应当沿用当时有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8.11.10•【字号】京房地拆字第1126号•【施行日期】199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1月10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京房地拆字第1126号文件)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拆迁单位:《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现就《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统一拆迁的解释问题1、统一拆迁是指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统一部署并组织具有拆迁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的一种拆迁方式。
二、关于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问题2、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以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
建设单位申请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应当提交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申请书、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
3、区、县房地产通知当地公安、财政、建设、工商和房屋管理等部门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通知书应当说明用地范围、暂停办理期限、暂停办理事项等内容。
4、需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
延期申请批准后,区、县房地局应将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决定通知当地公安、规划、建设、工商和房屋管理等部门。
三、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审批与续期问题5、《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国有土地证明文件包括下列几种情况:(1)建设单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2)建设单位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明;(3)建设单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的,提交原土地使用证明(没有土地使用证明的,提交用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
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拆迁单位: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一、暂停办理有关事项1、[暂停事项申请]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
用地单位应当提交暂停办理事项申请书、规划批准文件、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
2、[暂停事项通知和公告]区、县国土房管局收到用地单位暂停办理事项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批准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就暂停事项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暂停期限等内容。
3、[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
用地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提前30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
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
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期申请后,应当将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在拆迁范围内公示。
区县国土房管局的审查和通知时限按照本实施意见第2条规定执行。
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的以外,暂停期限满20日后,区县国土房管局方可发布拆迁公告。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4、[用地批准文件]按照《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用地批准文件包括:(1)属于征地拆迁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2)属于占地拆迁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土地的批复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
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17- 07- 22 浏览次数:22 字号:[ 大中小]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中国法院网讯 (罗书臻) 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行政庭有关负责人出席并介绍情况。
据了解,随着全国各地城镇化建设的大力推进,因征收拆迁引发的行政纠纷也日益增多。
人民法院办理征收拆迁行政案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合法利益保障,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为进一步体现司法为民、服务民生,强化对征收拆迁领域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指导人民法院不断提高征收拆迁行政案件办案质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撷选了十件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据介绍,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以后作出的生效裁判,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违法建筑拆除,有的反映出个别行政机关侵害当事人补偿方式选择权、强制执行乱作为等程序违法问题,有的反映出行政机关核定评估标准低等实体违法问题以及在诉讼中怠于举证问题,这些行政行为有的被依法撤销,有的被确认违法,同时,也有合法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判决维持。
这批案件对于指导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统一裁判尺度、保障民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2.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3.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4.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5.文白安诉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6. 霍佩英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7. 毛培荣诉永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8. 廖明耀诉龙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案9. 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诉仁化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10. 叶汉祥诉湖南省株洲市规划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案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一)基本案情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作出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