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星级酒店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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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五星级(产权式)酒店投资协议
甲方:池州市招商局
法定代表人:
乙方:许文飞,
丙方:池州市国土资源局(见证方)
法定代表人:
为促进池州市旅游业的发展,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甲方经市政府授权并同意,与乙方就池州市主城区(长江北路与清风西路交叉口东北角地块)投资建设五星级(产权式)酒店项目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项目名称与投资总额
(一)项目名称:五星级酒店(产权式,可领取预售许可证)和商住房开发。
(二)投资总额: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二、项目位置:
位于安徽省池州市长江北路与清风西路交叉口东北角。
三、公开出让事项:
总用地约50亩;出让起始价2500万元(总价);竞买保证金1000万元。
四、规划建设要求:
五星级(产权式)酒店主体建筑层数应为26层以上;可适度进行商品房开发;乙方在竞得该地块后,可按五星级酒店功能要求重新组织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报市规划委审批(容积率可作适当调整)。
五、建设、试营业与五星级酒店挂牌期限:
乙方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限执行。自甲乙双方签订国有商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顺延6个月为约定开工日,但应以甲方积极为乙方项目开工做好准备工作为前提,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以下工作:1、协助乙方办结五星级酒店建设项目报批手续:2、提供五星级酒店项目配套的水、电、路必备设施;3、项目地块内的撤迁(以交一片净土为标准);4、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用工自主权。自约定开工之日起,20个月内主体封顶,36个月内试营业。在达到国家旅游局规定的五星级酒店评定最低营业时间要求(12个月)后12个月内,获国家旅游局批准为五星级酒店,并正式挂牌。约定开工日前的准备期为6个月,乙方可提前开工,甲方协调市直相关部门予以支持,但工期以约定开工日计算。乙方应尽可能按市政府的要求缩短工期。
六、甲方承诺:
(一)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18个月
内酒店主体建筑封顶的,池州市政府奖励五星级酒店投资方500万元;封顶后30个月内取得国家旅游局批准、五星级酒店正式挂牌的,池州市政府奖励500万元(为缓解投资方资金压力,在试营业阶段通过国家旅游局五星级酒店预验收时,可先暂借其500万元,待按期取得国家旅游局批准、五星级酒店正式挂牌后,此前借款500万元改为正式奖励款);五星级酒店与国际品牌或国内知名品牌连锁经营的,池州市政府奖励500万元。
(二)为促成五星级酒店如约顺利建成并投入使用,在土地出让金应依法缴纳的前提下,池州市政府分三次奖励乙方人民币1890万元。按照约定进度要求,酒店主体建筑封顶时奖励890万元,同时考虑乙方投资压力,池州市政府另预借乙方1000万元(若乙方不能按期取得国家旅游局批准、五星级酒店正式挂牌的,预借乙方1000万元应如数及时返还),试营业时此前预借款中的500万元改为奖励500万元,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正式挂牌为五星级酒店时此前预借款中的另500万元改为再奖励500万元,专项用于五星级酒店环境治理。
(三)同意在昭明大道西侧通过招拍挂方式以30.5万元/亩的价格向乙方供应约20亩土地,用于酒店员工宿舍建设及商住房开发。若五星级酒店每提前1个月试营业,池州市政府奖励乙方400万元(该项奖励总额度以800万元为限)。
(四)五星级酒店(含20亩配套宿舍及商品房开发用地)建设
过程中项目“一费清”收费按65元/平方米缴纳,在五星级酒店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挂牌后,甲方于30日内如数全额返还给乙方。
(五)甲方保证市直各部门在乙方建设过程中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
(六)五星级酒店项目享受本合同及以外既有的省、市优惠政策。
(七)五星级酒店项目投资方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实行“三免五减半”的政策。
(八)如乙方获得池州市城区内第一家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正式挂牌的高层五星级酒店,则享受如下特殊的优惠政策:五星级酒店正式挂牌后10年内,凡住在该五星级酒店的旅客凭住宿凭证可免费旅游观光九华山风景区一次(即免风景区门票)。如乙方按约定期限试营业,池州市政府同意乙方为试营业期间享受最优惠九华山风景区门票政策的指定酒店。
(九)甲方在乙方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和契税后5日内办妥土地出让登记手续。
(十)如乙方未竞得该地块,甲方应在招拍挂成交当日,至迟在次日内向乙方返还竞买保证金1000万元,不计利息,且双方互不负赔偿责任。甲方承诺据实承担乙方的前期费用。
甲方以上承诺,如相应的部门(单位)未如期兑现,由甲方全额补偿给乙方。
七、乙方承诺:
(一)乙方负责引进国际品牌或国内知名品牌的酒店管理公司管理该五星级酒店。
(二)自本合同约定开工条件成就之日起60个月内未取得国家旅游局批准、正式挂牌为五星级酒店的,甲方有权代表市政府依法无条件收回此前给予乙方的所有奖励款(除按期封顶890万元外),且乙方应无条件按约定支付2000万元违约金或向市城投公司转让相当于2000万元的项目产权。
(三)如乙方未能按约定期限获国家旅游局批准为五星级酒店、并正式挂牌,乙方同意在该约定期限届满之时起7日将在试营业期间取得的九华山风景区门票优惠对应的金额全额退还政府。具体办法见补充协议。
(四)因乙方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停止履行投资协议,并无条件、无偿收回五星级酒店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块内在建工程的所有产权。
(一)无正当理由停工6个月的;
(二)酒店主体延迟12个月封顶的;
(三)酒店延迟12个月试营业的。
如遇不可抗力,则由双方根据实际,商定合理的顺延期限。
八、其他:
1、以上约定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2、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在池州市出资成立公司并书面通知甲方后,全部由成立的公司享受和承担。
3、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多快好省、实事求是的宗旨,友好协商解决。
4、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经双方签署即予成立,在本合同获得池州市政府批准后,乙方向甲方缴纳200万元履约保证金时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送市政府、规划局备案各一份。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乙方:(盖章)代表人:
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池州市人民政府批复(意见及盖章):
201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