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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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汇编
二O一三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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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公司
会计事务处理一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所有会计事务处理遵循《中华人民国会计法》,并依此法执行。
第二条本公司会计事务应由持有会计证,并具备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称的主办人员及其助理人员处理。
第三条本公司会计核算基础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计价原则采用历史成本原则。
第四条具体会计原则与会计方法之采用,应以能够公允地表达本公司及所属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最高目标,各项会计政策应保持前后一致,不得任意变更,基于
重大原因必须变更的,应报公司主管领导并依规定程序办理,会计政策的变更原
因及其影响应当注明于财务报表。
第五条公司营业决算之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会计核算结果之表达与会计事项之确认、计量及记录,应并予重视。
第七条会计科目及会计的设置,应报总公司财务部审核,并以能够清晰记录各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有利于正确计量公司经营成果,方便会计核算结果之表达与分析为基本原则。总分类帐中会计科目排列次序,应依科目性质分别按资产类、负债类、权益类、成本类、损益类规定设置排列。
第八条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涉及外币的会计事项,应设置双币帐簿,在以外币金额记录的同时,按当月月初外币汇率市场价的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
二、资产
第九条资产必须是公司拥有或控制的。依其效能存续期间之长短划分,资产分为流动资
产和非流动资产两类。
条十条资产之入帐价值,依历史成本为准。所谓历史成本,包括下列事项:(一)资产取得时之净值或自制之实际成本。
(二)资产取得时之佣金、税捐、法律、登记及其他因获得使用权及所有权之一切费用。
(三)资产依预定使用目的前之验收,检查费用。
(四)资产运达预定使用地点之材料、保险、储存及装卸等费用。
(五)自行购建资产所必须之材料、人工及依成本原则所应负担之间接费用。
(六)使资产合于预定使用目的之整理、安装及调试费用。
(七)资产在运输途中之损耗,除应由承运人赔偿者及非常损失外,其正当损耗应由该项资产完好部分负担。
(八)增加原有价值或效能所支付之费用。
资产因使用目的或地点之变动而引起上述各项费用之重复支出,不得列为
该资产之成本。
第十一条资产之取得为支付现金者,其所支出之现金数额,即为该项资产之成本,非支付现金的其他有形资产或劳务交换者,依所交付资产或劳务之成本为该项资产
之成本。
第十二条延期或分期付款所得资产价款及其利息与现购价格间的差额,如属装置期间之固定资产者,列为该项资产之成本,如属流动资产者,按期作为该期财务费用
列帐。
第十三条以债权交换而取得之资产,应依所取得资产之市价计算列帐,前项资产无市价者,以重置价格计算列帐,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因接受赠予或捐献而获得之资产,依其市价计价列帐,前项资产无市价者以重
置价格计算列帐。
第十五条一次取得数种资产,而其成本之全部或一部份为总数,无细数可稽者,应依各项资产之市价比例分摊。
第十六条资产价值或使用权之存续为有限期者,应于限期将其价值依合理而有系统之方法分期摊销,转作费用或其他资产之成本。
前项将资产价值或使用权转作费用之标准如下。
(一)固定资产折旧之计算,以年限为基础的,应依照所得税法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之规定;不能适用年限为基础者,则采用工作量法或其他类似基础,
以符合资产效能之实际耗减程度。
使用年限之估计,应顾及预计使用情况,逐年维护政策及“经济寿命”等
因素,从而使使用年限能与经济年限接近。
(二)发行债券费用应于债券存续期间摊销。
(三)开办费用应于正式营业后5年摊销。
(四)租赁改良物之成本应按租赁期间摊销,其使用年限少于租赁期间者,按使用年限摊销。
(五)无形资产之摊销,依其效能存续期间为准。
(六)递延资产及待摊费用之摊销,依其受益期间为准。
(七)应收票据及应收帐款备抵呆、坏帐之提列,应按应收帐款、应收票据之年末余额以5‰准备率计提。
第十七条资产在本公司部转移或形态改变,除基于成本会计的规定而另计其金额外,应不改变其原有帐面价格。
第十八条各类存货购入、进仓之计价依其实际成本,领用、结存之计价,统一采用加权平均法,不得任意变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须报请总公司财
务部核准后方能变更。
第十九条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之划分,凡因支出而取得之财物和劳务,其效益仅属于本期或持续期间一年以者为收益性支出,其效益属于本期以后持续一年以上
者为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条存货于每季或每年盘点结帐时,其盘点数与帐面对比发生盈亏,应查明原因,并报请总公司财务部审查,有关领导核准后列为各期之收入或损失。
三、负债
第二十一条负债是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第二十二条各项负债入帐,依其应清偿的数额为标准。入帐单据必须是发票、收据或对数单,连同收料单、验收单,并由经手人、经理及董事长审批签名方能进帐,
入帐单据必须盖有对方供应商合理注册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及
经办人签名,方为有效,如有委托其他单位开具发票或收款的,结算时必须
附有委托书或证明书,并经财务主管审批。
第二十三条清偿之数额,应为已经获得债权人确认的数额,其无法或尚未取得债权人确认数额之债务,其数额得依据事实估计。或有负债应予特别关注,并于财务
报表注明。
第二十四条长期负债的到期日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者,应于年终或期终转列流动负债。
第二十五条公司债之溢价或折价,属于该项债务之评价科目,并应于债务存续期间以一贯性方法逐年摊销,并以摊销数调整其利息。
四、股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