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视频监控系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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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为了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营运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营运车辆应装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GPS)装置,并将相关信息上传到指定平台。

第四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的原则是信息共享、技术支持、协同作战、法律保障。

第二章车辆定位与监控第五条营运车辆GPS装置的定位精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规定时间间隔上传定位信息。

第六条营运车辆GPS装置应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人为停止、关闭或隐匿设备。

第七条营运车辆GPS装置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具备抗干扰能力。

第八条营运车辆GPS装置应设有定位误差告警机制,一旦出现定位异常情况,应及时报警并进行处理。

第九条营运车辆GPS装置应具备远程监控功能,并能显示实时位置和行驶轨迹。

第十条营运车辆GPS实时监控数据的存储应符合国家的信息安全规定,严禁私自删除、篡改或泄露监控数据。

第三章车辆安全管理第十一条营运车辆GPS安装后,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营运车辆GPS装置的安装、维修、更换等操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或个人进行。

第十三条营运车辆GPS安装后,不得拆卸、伪装或损坏设备,不得擅自更换GPS装置。

第十四条营运车辆GPS装置应与车辆保持良好的连接,不得因故意干扰、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连接中断。

第十五条营运车辆GPS安装人员应提供培训,使驾驶员了解装置的基本操作和监控要求。

第十六条营运车辆GPS装置应设置紧急报警按钮,并确保便捷易操作。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七条对于未按照规定安装或使用GPS装置的车辆,相关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故意停止、关闭或隐匿GPS装置的车辆,相关部门有权责令立即安装或启用,同时处以罚款。

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3篇)

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3篇)

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以下简称“定位监控系统”)是为了提高车辆管理效率、确保车辆安全、防范盗抢等事故,并能为相关部门提供准确的行车数据,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公司所有车辆的安装、使用和管理。

三、设备安装1. 安装需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确保设备安装牢固、可靠。

2. 安装位置应保证不会受到外界干扰,车辆驾驶员难以发现。

四、设备使用1. 车辆使用时,定位监控设备应始终处于开启状态。

2. 不得私自关闭或拆卸定位监控设备。

3. 不得擅自更换设备或修改设备配置。

4. 定位监控数据应定期上传至相关管理平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设备修理与维护1. 定位监控设备的修理与维护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2. 定位监控设备故障应及时报修,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修复。

3. 定期对定位监控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数据保管1. 所有定位监控数据应定期备份,并妥善保存。

2. 定位监控数据的存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数据保存期限为一年,过期数据应及时清理。

七、数据使用1. 定位监控数据只能由特定的管理人员进行查阅和使用。

2. 定位监控数据的使用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3. 定位监控数据的使用需有相关部门的书面批准。

八、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车辆驾驶员,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2.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关闭定位监控设备、私自拆卸或更换设备、篡改定位监控数据等。

九、附件1. 定位监控设备安装登记表2. 定位监控设备维护记录表3. 定位监控数据使用申请表十、附则1.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2.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

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公司将依据相应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以上为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范本,该制度对于车辆定位监控的安装、使用、维护、数据保管和使用等方面进行规范,旨在提高车辆管理的效率并确保车辆的安全。

《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管理办法》

《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管理办法》

《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2x年1月13日以粤交运〔202x〕48号发布自202x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强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责任和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控主体责任,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科技化水平,发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安全监管和安全事故的事前预防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是指使用卫星定位技术、无线传输技术和地理信息技术,实时记录和传输道路运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数据,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等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控管理系统。

由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组成。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车辆是指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重型货车(总质量超过12吨的货物运输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教练车、汽车列车等,以及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为需进行监管的重点营运车辆。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建或者委托建设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道路运输企业自建或者委托建设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监控系统)的应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及企业监控系统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2x),并应根据车辆动态监管新的要求进行系统升级改造。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建设及应用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具体应用和实施;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的具体监管工作。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本级及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负责部门和岗位职责,确定相对固定的责任人,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本规定是为了加强对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的管理,确保营运车辆的安全运行。

依法制定。

第一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是指对营运车辆进行GPS安全监控的管理活动,包括GPS设备安装、数据采集和管理、监控系统运行和维护等。

第二条营运车辆GPS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通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装和检测。

GPS设备应具备合法、正规的生产厂家和销售渠道,且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条营运车辆的GPS数据采集和管理应由运输企业负责,并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保证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相关数据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需要进行存储和备份。

第四条营运车辆GPS监控系统应建立健全,包括监控中心、监控设备和监控人员。

监控中心应由专门的人员进行运行和管理,监控设备应保持良好的状态,监控人员应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系统应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功能完好。

运输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并对监控设备进行定期维修和更新。

第六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应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和篡改。

对于违规操作和数据泄露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运输企业,将根据其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运等。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二)一、前言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为了加强营运车辆的安全监控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公共交通运输质量,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的各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执法部门。

三、GPS安全监控设备安装与使用1. 营运车辆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GPS安全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GPS安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车辆显著位置,方便监控和管理。

运管局发GPS管理办法

运管局发GPS管理办法

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切实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预防和减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部门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负责人对公司的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监控系统和制度的建立第三条公司依照要求设立卫星定位监控中心。

设立监控专用计算机一台,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的卫星定位监控管理软件。

第四条设专职监控员3名。

第五条危货运输车辆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的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第六条培训从业人员熟练掌握车载终端和监控系统的使用。

第七条建立监控工作制度、信息发送制度、监控记录处理制度、车台维护报送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卫星定位监控岗位职责、驾驶员安全管理台帐、车辆运行监控日志、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安装维护登记表等。

并服从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三章监控标准和执行第八条危货运输车辆最高时速限定为80公里/小时;有限速标志地段的,按照限速标志标规定的速度行驶。

第九条通过实时监控和轨迹回放,检查车辆超速情况,并记录台帐。

第四章岗位职责第十条安全技术部监控中心职责:⒈建立健全本单位管理制度;⒉负责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⒊负责申报车辆入网和退网的相关手续;⒋对本单位所有车辆实行运营中的适时监控;⒌建立日常监控、设备维修、违规处罚台帐,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⒍按月上报车辆超速、超员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专职监控员职责:⒈爱岗敬业、服从管理,爱护监控设备,熟悉监控业务,并认真填写每日监控记录;⒉车辆监控率为100%;具体为每车监控次数不得少于一次(每班次每天);⒊监控中发现有违规车辆,应立即向驾驶人发出相应指令,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汇报、并作好记录,严禁循私情,查而不报;⒋发现车辆有脱网等现象,应及时查明原因,不能解决的,填写故障报修单,报公司安全技术部;⒌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离职守、脱岗、串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⒍严禁将监控平台用于监控无关的事宜,或将监控平台给他人使用,如平台网络有故障,应及时向安全技术部反映;⒎建立完善监控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将每月监控情况按时上报信息中心。

危货运输企业车辆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危货运输企业车辆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危货运输企业车辆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危货运输企业车辆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作为动态监控手段,能有效监控运输车辆途中安全运行情况。

公司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监控平台管理人员、值班监控人员、调度员和驾驶员、押运员以及卫星定位装臵设备的管理工作。

二、实施主体及其职责分工本项管理制度执行者为公司公司安技科,具体负责平台监控及卫星定位装臵的管理工作。

监控管理人员负责实时监控公司运行车辆,实时警示和记录违章车辆,对严重违章或多次违章车辆的有关情况报公司相关部门处理,并认真做好日常监控记录。

驾驶员、押运员职责:必需按照操作规程使用GPS,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不得擅自拆装、断线、断电、屏蔽和修改程序。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GPS不能正常使用,应及时通知安技科联系维修商。

在行车过程中必需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GPS管理规定驾驶车辆,操作GPS。

三、安装规范和管理要求3.1凡公司所属危化品车辆,按照行业管理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系统,对危化车辆的地理位臵,运行速度,运行轨迹以及运行时间情况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3.2公司建立动态监控平台和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安装使用的系统软件应符合交通行业标准要求,确保与运管部门监管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实时共享。

3.3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对营运车辆运行实时全过程监控。

建立健全监控台账,落实24小时监控值班,及时发现违章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

3.4做好日常监控记录,对车辆驾驶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和处理,及时发布提醒和警示信息,告知驾驶人员及时纠正消除安全隐患。

3.5每月检查、不定期抽查监控营运车辆超速、疲劳驾驶情况,根据有关制度进行整改、处罚。

危化品运输车辆GPS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危化品运输车辆GPS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通达物流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强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运输任务完成,科学化地管理车辆,根据相关规定所有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车载GPS设备.通过GPS定位对车辆运行过程位置、速度、方向、行驶线路、运行轨迹、规范行驶等实施安全运行监控,从而规范车辆运行,规避风险,实现生产运行过程的受控管理,有效制止违章行车和预防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

现根据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一、监控原则与适应范围1、车辆GPS监控是指带有GPS卫星定位功能,能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营运管理、信息、网络、通讯等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控管理系统.包括车辆GPS车载终端、各级监控平台相关设备及监控管理软件系统。

2、公司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都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车载GPS设备和必要的通讯工具。

3、凡公司车辆安装了车辆GPS车载终端的车辆,均应遵守本制度规定。

二、监控员和驾驶员职责(一)监控员职责1。

负责统一管理公司车辆GPS监控管理平台,负责平台正常使用及维护,保证监控平台运转正常。

2.监控公司车辆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监控中发现的违章车辆驾驶员进行处罚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3.监控平台由专人操作,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操作.4.教育从业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使从业人员认识运用车辆GPS监控管理系统对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自觉接受公司的跟踪监控。

(二)驾驶员职责1.确保GPS车载终端处于开机状态,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的正常使用,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

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以便及时解决。

2. 行驶中保持终端信息通畅,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

3.遵守各项行车安全制度,对监控平台提醒纠正的违章行为应及时改正。

4.保护好GPS车载终端,使其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况。

营运车辆GPS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管理规定

营运车辆GPS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管理规定

营运车辆GPS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管理规定第一篇:营运车辆GPS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管理规定卫星定位(GPS)安全监管平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使用,加强对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监督管理,实现对营运车辆安全运行的动态管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遏制营运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车辆安全运营本质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定位系统,是指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运行监控系统,以下简称GPS。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各委托公司所属营运车辆。

第二章 GPS的监控第四条监控平台必须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在全天候实施监控的同时,对车辆GPS监控情况进行抽查记录,如有必要,调取营运车辆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监控平台操作人员经统一培训上岗,必须能熟练操作监控平台,熟知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熟知安全操作规定和各项安全要求,能够随时纠正处理监控中出现的违规违章现象。

第六条监控平台须建立相应的运行监控数据采集、统计分析、信息反馈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营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监控车辆行驶速度的限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标准执行。

监控平台对监测过程中出现的不按规定线路运行、超速行驶等严重违章行为,在做好记录的同时,应及时向安全经理报告并迅速做出处理。

第八条监控平台要确保软件正常使用,保证网络畅通无阻。

第九条监控平台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系统操作,定期参加上级技术部门的技术知识培训。

第十条监控平台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有关领导请假,安排好替班人员。

第十一条营运车辆运行监控时段信息自行回传,如果车辆在运行过程72小时尚未收到回传信息,监控平台操作人员应立即与该车司乘人员联系,查清未回传原因,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监控平台监控人员在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监控交接班记录表》,并将监控情况交待给接班人员。

道路运输GPS监控管理规范,运输车辆安全监控工作制度

道路运输GPS监控管理规范,运输车辆安全监控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科学发展观,依靠科技进步,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交通厅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汽车客运站、经营者、驾驶人及各类GPS 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集团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 GPS 安全监控、管理服务为一体平台;提供集团公司内部道路运输 GPS 车载终端的安全监控、管理服务等功能。

第四条安全工作事关重大,无论体制如何改革,也不论生产经营方式如何变化,安全工作仍必须坚持“四个不动摇”。

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不动摇;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动摇;坚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动摇;坚持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与监控不动摇。

第五条集团公司建立集团内部 GPS 安全监控、管理服务为一体的平台,各二级运输经营单位均接入此平台对本公司车辆进行时时监控管理。

各监控中心必须坚持“集团统一指挥,分级监督管理,责任层层落实,谁上岗谁负责” 的治理原则。

,第六条监控平台人员编制:集团公司 GPS 监控中心一配备3 名专职监控员,各二级运输经营单位监控平台配备 1 名专职监控员。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领导职责各单位领导提高熟悉,把 GPS 系统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管理的重要工作来抓,安排专职或者兼职 GPS 监控管理人员,子细做好 GPS 监控管理工作并从严管理;各单位要对所属车辆 GPS 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建立 GPS 监控管理的各项台账。

第八条 GPS 监控管理中心工作职责1、子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格监管,规范服务。

2、对 GPS 监控管理系统平台的规划、建设、维护、技术管理及安全监控管理工作应负具体的管理责任,并向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负责监控、调度、故障技术分析和日常管理工作。

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管理制度及前沿技术

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管理制度及前沿技术

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管理制度及前沿技术营运车辆是指运输、旅游、出租等经过许可,以赚取收益为主要目的的车辆。

随着物流和出行业务的不断发展,营运车辆的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而卫星定位技术的逐步普及,为营运车辆的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

下面将就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管理制度及前沿技术作一详细介绍。

一、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管理制度1. 管理机构建立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管理制度,规定全流程监控,并制定标准化操作规程,包括一些基本要求:(1)车辆出车前应进行定位检查,确认营运车辆是否正常运转,并保证车辆上的卫星定位装置完好无损。

(2)营运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应根据规定程序上传车辆数据,并及时处理异常情况,以保证车辆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营运车辆卫星定位数据,并制定预警机制,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4)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车队司机的培训,提高司机的驾驶技能和对卫星定位系统的运用。

2. 管理机构应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进行严格监管,并对违规行为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具体行为包括:(1)车辆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2)司机未将卫星定位装置开启导致车辆无法定位。

(3)司机篡改、伪造或删除卫星定位数据。

(4)车辆运行正常,但在卫星定位系统中定位信息异常。

(5)车辆未按规定上传数据,无法监控车辆行驶状况。

3. 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车辆、司机和企业,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行政和法律措施,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和营运单位货运的合法性。

同时,及时公示和通报,对管理和操作规程进行记录和总结,加强对管理制度的完善。

二、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前沿技术1. 车载终端技术:车载终端技术是现代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技术可提供车辆实时位置、速度、方向、停留时间等信息,并通过多种方式上传到云端等监管机构。

2. 云计算技术:云计算技术是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核心技术。

它具有分布式、共享、灵活、安全、高效等特点,能够实现卫星数据的实时采集和存储,并为管理机构提供丰富的数据分析和应用服务。

2024年GPS卫星定位监控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GPS卫星定位监控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GPS卫星定位监控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各客运车辆安全运行,充分利用GPS卫星定位系统,加强对车辆的动态监控,明确落实监控工作责任,特定本管理办法。

1、GPS卫星定位系统监控人员当班时应检查客户端是否正常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联系监控公司修复,做好相应记录。

2、检查公司车辆是否都处于监控范围,发现掉线要查找原因,分析情况及时解决。

必要时联系驾驶员查明原因,解决相关问题,做好记录档案。

3、发现车辆GPS卫星定位系统出现故障,要做到及时修复。

对恶意破坏车辆GPS卫星定位系统的人员,公司责令其自费修复,并给予经济处罚。

4、发现车辆超速超员报警要及时用短信或电话通知驾驶员减速,并跟踪车辆是否及时纠正车速,做好情况记录。

如果发现屡教不改、经常超速的车辆要提请安技部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经济处罚。

5、车辆紧急报警时要及时将警情报110,对乱报警情要严肃批评教育及时整改。

6、天气恶劣、道路险情、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要及时通知驾驶车辆避险。

7、车辆或驾驶员变更的有关人员名单和电话信息,要及时通知监控中心更改。

2024年GPS卫星定位监控管理制度(二)2024年,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GPS(全球定位系统)卫星定位监控在各个领域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政府将在2024年实施全新的GPS卫星定位监控管理制度。

该制度将以合法、公正、公平为原则,科学、规范、高效为手段,为不同领域的GPS卫星定位监控提供统一的管理和指导。

一、制定背景随着人们对信息化和数字化的依赖度不断提高,GPS卫星定位监控在交通运输、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目前各个领域的GPS卫星定位监控管理尚不完善,存在许多问题,如监控数据管理混乱、授权与隐私保护不当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决定制定一套全新的GPS卫星定位监控管理制度。

二、制度内容1.监控数据管理为了统一各个领域的GPS卫星定位监控数据管理,制度规定了监控数据的获取、存储、传输、共享和保护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GPS监控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GPS监控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GPS监控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制度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省、市运管部门关于营运车辆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GPS)的有关规定。

提高对运行车辆现代化管理水平,有效掌握车辆运行状态,促进公司道路运输安全,规范道路运输汽车行驶记录仪(GPS)的使用和管理,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一、公司GPS监控平台工作职责1、负责与主管部门GPS管理系统联系,对所属营运车辆的运行速度。

时间进行设定,指导和监督车辆驾驶员正确使用和维护GPS。

2、完善落实GPS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GPS道路运输监控基础台帐,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上报工作。

3、将每月的GPS安全监控处理情况上报公司客运部,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召开相应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并负责检查落实、整改到位。

4、对车载终端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确保车载GPS系统设备完好。

5、及时处理GPS道路运输安全监控中所出现的各种违章现象和各种突发事件,做好信息登记。

反馈、上报工作。

6、做好GPS道路日常监控工作,合理安排值班时间。

7、将当月GPS监控情况(统计表)及处理情况在每月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

8、负责GPS监控人员的日常管理,经常检查督促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操作。

二、GPS监控人员工作职责1、监控人员必须保证GPS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随时掌握所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包括车辆的饿准确位置、行驶速度和方向。

2、做好车辆监控的日常记录,上、下班的交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领导。

3、监控人员严守岗位和职业道德,不得拘私舞弊、瞒报和弄虚作假,平台发送信息应用语规范、简单、明确。

不得发送与监控管理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擅自修改、删除监控和发送的信息,严禁利用平台进行短信聊天,严禁发送黄色、反动信息和从事反党宣传。

4、当车辆发送求助的盗、抢等手动报警信息时,监控人员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科,并根据报警信息对当事车辆实施跟踪监控,及时向事发当地110报警中心报警。

客运车辆车载动态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客运车辆车载动态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客运车辆车载动态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客运车辆车载动态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为认真做好农村客运车辆车载动态卫星定位系统设施的维护、管理与运用等各项具体工作,充分利用现代高新科技,落实农村客运车辆智能化安全运营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效率,公司将于近日出台《客运车辆车载动态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规定制定了车载动态卫星定位系统监控中心平台的工作职责及管理制度、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车载设备管理及驾驶人员工作职责等。

?车载动态卫星定位系统监控中心是公司动态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工作的具体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客运车辆动态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全面管理、运行、监控、有关数据采集、设备的监督管理和维护、修理的联系、系统运行情况的综合监控及与各站点、片区安办的综合协调、信息交流、调度与指挥工作。

规定要求公司中心监控平台必须专人负责车载动态卫星定位系统设备、监控系统、公司监控室设备的管理和实施监控工作。

建立完善动态监控的各项管理台帐、监控台帐、违规处罚标准与处罚台帐、设备维护管理台帐等。

确保动态监控系统的使用和运转正常,客运驾驶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动态车载设备,严禁随意关闭动态设备系统电源与调整摄像头方向。

凡不按规定开通动态车载系统或人为使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将按5000元/次给予经济处罚,造成损失的按价赔偿。

驾驶人员在工作时间,对来自监控中心平台的电话和发来的短信,应按规定及时(靠边停车)接听电话和回复信息,配合监控中心落实调度指挥和线路、车辆调整等具体工作。

不按规定予以接听电话、回复信息或不服从指挥和调整者,按1000元/次给予经济处罚。

客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按规定超速行驶的,超速一次处罚1000—2000元。

超员载客行驶的,一次处罚3000—5000元。

驾驶人员负责做好系统设备的检查、看管和维护工作。

避免意外损坏和人为破坏,发现系统故障或设备损坏而不能正常工作时,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或值班人员报告,以便及时修复。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安全监控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监控要求1. 营运车辆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安装GPS定位装置,并将其与监控平台相连,实现对车辆的实时监控。

2. 监控平台应具备定位精度高、信息传输快、数据存储安全可靠等功能,确保对车辆的监控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

3. 营运车辆的GPS定位装置应配备防拆卸功能,杜绝非法拆卸或更换设备的行为。

三、监控内容1. 监控平台应能实时显示车辆的位置、速度、行驶方向等基本信息,为监控人员提供实时数据分析和决策参考。

2. 监控平台应能记录车辆的行驶路径、停留位置、行驶时间等信息,为事故调查和车辆管理提供依据。

3. 监控平台应提供违法行为监测功能,能够自动识别超速、疲劳驾驶、违规变道等违法行为,并生成报警信息。

四、监控责任1. 营运车辆所有者或经营者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控平台的管理和数据分析,确保对车辆的监控能够有效运行。

2. 监控人员应定期对车辆的监控数据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确保车辆在安全运行状态下运营。

3. 营运车辆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数据准确性。

五、违规处理1. 对营运车辆所有者或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GPS定位装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 对营运车辆所有者或经营者拒绝或故意妨碍监控人员履行监控职责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或吊销营运许可证等措施。

3. 对监控平台提供虚假数据或故意篡改监控记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运营,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六、附则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对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中未涉及的事项,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 监控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应符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保护车辆和个人信息的安全与隐私。

4.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范本(2篇)

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范本(2篇)

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范本1. 概述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车辆运输安全管理,提高效率和监控车辆的位置、行驶速度和行驶路线而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本公司的车辆。

2. 监控设备安装和维护2.1 在所有公司车辆上安装GPS定位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2 定期对GPS定位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准确性和稳定性。

2.3 在车辆使用期间,如发现设备故障或损坏应立即报修,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3. 车辆位置监控3.1 GPS定位设备将实时上传车辆的位置信息,相关负责人可实时监控车辆位置并掌握车辆行驶轨迹。

3.2 监控人员需保密车辆位置信息,严禁向外泄漏。

3.3 如发现车辆偏离预定路线或异常停留,监控人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4. 车辆速度监控4.1 GPS定位设备将实时上传车辆的行驶速度信息,相关负责人可实时监控车辆的行驶速度。

4.2 在司机超速行驶或违反交通规则时,监控人员应立即提醒司机,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4.3 监控人员需保持严密监控,对于车辆超速等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5. 行驶路线监控5.1 GPS定位设备将上传车辆的行驶路线信息,相关负责人可实时监控车辆的行驶路线。

5.2 监控人员应密切关注车辆行驶路线,如发现车辆偏离预定路线或绕行过长,应即时干预并核实情况。

5.3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如需更改行驶路线,应提前向监控人员报备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6. 事件处理6.1 如发生车辆故障、事故等紧急情况,司机应立即向监控人员报告,并按照监控人员的指示采取适当措施。

6.2 监控人员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并与相关部门协调处理紧急情况。

6.3 在紧急情况解决后,相关人员需填写事故报告,并进行事后调查与总结。

7. 数据记录和保密7.1 监控设备应定期导出车辆位置、速度和行驶路线等数据,保存备份。

7.2 所有数据记录应密封并进行保密,严禁非授权人员访问和使用。

7.3 数据记录保存期限为一年,过期数据应进行删除和销毁。

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范文(2篇)

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范文(2篇)

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范文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规范我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1、GPS监控系统由监控管理人员负责使用、管理,系统管-理-员通过分配的账号及密码登录使用GPS监控系统。

2、GPS车辆监控系统实行专人管理制度,由安全科GPS监控室安排监控管-理-员管理。

使用参照《GPS系统使用手册》,因操作不当所引起的责任由使用者承担。

3、GPS监控系统的数据涉及公司的运营机密,任何人没有得到公司的书面许可,不能以打印、网络传输、移动存储设备拷贝等方式将数据携带出公司。

4、GPS监控系统的数据特别是车辆超速、超界线行驶等车辆违章行驶数据要及时、迅捷传递到车辆安全管理部门。

5、车辆限速规定:(1)、高速公路车辆限速____公里/小时(2)、一级路车辆限速____公里/小时(3)、二级路车辆限速____公里/小时(4)、城市道路车辆限速____公里/小时(5)、夜间(22.00-凌晨6.00)车辆速度为白天的____%6、疲劳驾驶的限值:客运驾驶员____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____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____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____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____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____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____分钟。

7、监控处理程序(1)、报警车辆的监控和处理:①当发现车辆超速行驶时,即向该车发出警告指令,若有车辆经警告不减速且持续行驶。

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②当发现有车辆向中心发出紧急报警时,值班人员应立即采用电话方式进行查询,若查实车辆确实发生意外的,根据情况类型立即向公安或交-警大队报告,并提供车辆位臵、行驶方向、行驶速度以及其它相关信息。

③值班人员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值班日记上做好记录,并且在公司驾驶员安全例会上给予点名批评并按照管理制度进行处罚,提高驾驶员行车安全意识。

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营车辆的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的安全控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监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全面监控,重点控制、提前防控”的原则,进行实时监控和调度指挥。

第三条分公司所有安装安全监控设备的车辆和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节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为加强安全监控管理工作,分公司成立GPS运营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由经理任组长,副经理任副组长,安全、机务、客运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

主要职责:1、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监控管理规定和要求。

2、组织检查分公司动态监控管理工作。

3、组织制订分公司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安全监控工作流程等。

3、研究、处理安全监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分公司设立GPS监控室(以下简称监控室),配备监控设备,做到专机、专线、专用,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监控人员,对分公司车辆进行安全监控、调度管理。

监控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知识,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熟悉交通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行车规章制度。

1、监控室职责(1)负责GPS监控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2)负责运营车辆的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3)负责GPS监控、车载设备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正确、安全使用设备。

(4)负责车辆安装的车载GPS终端的管理和维护。

(5)负责需要维修、更换车载GPS终端的及时上报,联系维修,确保信号正常传送的连续性。

(6)收集和上报车辆的相关信息,修改车载终端相关参数的设定。

(7)根据天气、道路情况,及时制作气象、道路信息,下发安全提示信息,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

(8)根据运输生产需要和安全监控情况,下达调度指令。

(9)对超速行驶、疲劳开车等报警信息及时纠正,做好记录。

(10)及时处理劫警信息。

(11)对车辆的求助信息及时答复或处理。

(12)对私自加班、包车等违纪行为及时报告。

车辆GPS管理制度

车辆GPS管理制度

车辆GPS管理制度车辆GPS管理制度为加强我公司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安全运行动态的监控管理,充分发挥GPS监控系统在营业性道路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监管作用和效能,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的要求,结合我公司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管职责1、负责本公司GPS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管理和营运车辆GPS终端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监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监控工作人员。

2、建立和完善本公司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监控岗位责任、信息报告、监控登记和违法违规处理、GPS终端使用和维护、应急处置、考核与奖惩、责任追究等制度。

3、建立和完善GPS安全监控管理台账和报表,主要包括GPS监控管理工作统计表、终端安装登记表、实时监控登记表、违规违章处罚登记和统计表等,企业可根据管理的公司需要建立其它数据报表和台账。

4、负责本公司营运车辆的实时监控,及时采集、分析、统计、存档数据信息,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违规违章车辆、营运投诉及相关有效监控信息和依据;及时发送气象、路况等提示信息和禁止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报警信息,处理车辆求助信息,并做好相关记录,切实落实对违规违章车辆处理的规定。

5、认真核实各级监管机构反馈的车辆违规违章信息,对情况属实的应进行整改、处理,并及时向监管机构反馈整改、处理情况。

6、认真做好GPS监控平台及终端的日常运行管理、检查、维护、报修工作,确保GPS平台运行正常和终端在线完好。

7、加强GPS监控平台工作人员和营运车辆驾驶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监控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提高监管能力,杜绝监控工作人员离岗失职。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加大对驾驶员使用GPS车载终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驾驶员故意破坏和屏蔽GPS车载终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驾驶员故意破坏和屏蔽GPS车载终端设备等违规违章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违法违规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8、定期召开本公司GPS安全监控管理工作会议,总结经验,分析和查找存在的问题。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营运车辆的GPS安全监控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和乘客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营运车辆的GPS安全监控系统是指安装在车辆上的全球定位系统,用于实时监控车辆的位置、行驶路线和速度等信息。

第三条营运车辆经营者应确保其所有车辆配备GPS安全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第四条营运车辆经营者应将车辆的GPS安全监控数据保存至少六个月,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营运车辆经营者应保证GPS安全监控系统的准确性和稳定性,确保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六条营运车辆经营者应严格控制GPS安全监控系统的访问权限,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查看监控数据。

第七条营运车辆经营者应加强对GPS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和保养,确保系统的有效运行。

第八条营运车辆经营者应对GPS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定期的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以应对突发事件。

第九条营运车辆经营者应对发生在车辆上的紧急情况及时响应,并配合有关部门的处置工作。

第十条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营运车辆,有关部门可依法进行处罚,并有权限制其运营或注销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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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营运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节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交通运输部明传电报〔2012〕0831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发〔2012〕33号)要求,为加强我司运输生产安全管理,结合我司的实际,切实做好行车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修订定本规定。

第二节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茂名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职能部门、属下各运输单位、入网的营运车辆、驾驶员以及相关人员。

公司所属公路客运班线客车、旅游客车和农村客运车辆、普通货运(物流中心)、危险品运输(三运)、公交车、出租小汽车等必须安装车辆卫星定位(GPS)终端设备。

第三节组织管理、工作职责和要求第一条组织管理。

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集团公司: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视频监控系统由集团神马科技公司设立卫星定位(GPS)、车载视频总控平台为一级监控---公司卫星定位(GPS)总监控中心(以下简称总监控中心),总监控中心监控管理工作归属集团安全技术部管理;二、基层单位:分子公司设立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视频分控平台为二级监控---分子公司车辆卫星定位(GPS)分监控中心(以下简称分监控中心),分监控中心归各分(子)公司管理;三、分队管理:由总监控中心授权分监控中心为本单位每个分队长设置监控终端账号,分队长对管辖范围内的车辆进行数据导出,回放分析。

其他部门(经营、站场、自营车队)要安装监控终端的,只能安装监控功能。

超出以上部门要装监控终端的,必须上报经集团安全技术部批准。

第三节车辆卫星定位( GPS)、车载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管理工作职责第二条公司安全技术部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管理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并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执行。

2、负责监督、检查车属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及车辆卫星定位(GPS)管理规定、流程的落实情况。

3、根据车辆运行线路、区域,提出设定限速标准。

4、负责监督检查总监控中心和各单位分监控中心执行制度情况,督促其严格执行监控制度和对违章行为及时处理。

5、参与肇事车辆的车辆卫星定位(GPS)数据鉴定和分析。

第三条总监控中心职责神马科技公司负有两种职能:一是负责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平台营运管理服务工作(即系车辆卫星定位GPS平台营运商);二是负责公司卫星定位(GPS)总监控中心的监控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1、负责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系统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对基层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管理使用情况、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2、负责所有车辆卫星定位(GPS)终端设备、车载视频新增、更新的安装、报停、报废、等相关具体业务工作。

3、对基层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数据生成、设备技术情况进行协调和服务;4、对基层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各单位处罚进行严格督促;5、按要求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上传安装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终端设备车辆的基础数据、卫星定位安全监管数据以及各类报表;6、负责车辆卫星定位(GPS)终端设备的安装、服务和维修等各项费用的审核和报批工作;7、负责与车辆卫星定位(GPS)系统服务商进行合作业务的洽谈、沟通和合同管理工作。

;8、负责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业务的指导以及有关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的培训;9、负责公司车辆卫星定位(GPS)各种报表和台账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基层单位职责一、各基层单位是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系统的主体责任单位,本单位主要领导是车辆卫星定位(GPS)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车辆卫星定位(GPS)监管责任人。

对本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管理工作负有监管责任。

二、安全技术办是本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系统直接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是具体管理责任人。

对本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管理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三、车辆卫星定位(GPS)专职管理员是平台监控直接责任人,驾驶员必须接受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是卫星定位(GPS)终端设备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的具体责任人。

四、必须配齐车辆卫星定位(GPS)专职监管人员,并定岗、定人、定职、定责,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GPS监控系统各项操作功能,熟悉本单位车辆运行线路,运行时间,道路通行条件,车辆发班情况以及驾驶员基本信息资料,确保本单位监控平台正常有效运转,认真负责的搞好所在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监控管理工作。

根据《营运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条分监控中心职责1、负责相关资料的录入和整理;负责建立本单位营运车辆卫星定位(GPS)设备台账并妥善保管,按时填制和报送相关报表;2、负责本单位营运车辆卫星定位(GPS)实时监控工作,全面掌握车辆运行情况,发现违章时要立即通知驾驶员予以纠正,处理结果应记录在案备查;3、负责本单位驾驶员疲劳驾驶监控工作。

对视频监控要定时抓拍回传数据,及时掌握驾驶员动态,对连续驾车超过3小时未停车休息15分钟以上或者未更换驾驶员驾驶的,同一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的,应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强制停车休息。

夜间行车速度不能超过日间限速的80%,夜间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应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凌晨2-5点必须严格执行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超时、超速驾驶;4、负责本单位车辆超越规定路线(区域)经营监控工作。

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越规定运行区域范围或者进入禁行区域范围,应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驾驶员予以纠正或强制停车,并作相应处罚,处理结果应记录在案备查;5、负责本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终端设备运行情况的排查工作,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上报公司车辆卫星定位(GPS)总监控中心,并送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保养,保证设备完好,工作正常;6、负责本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终端设备相关费用的审核和收缴工作;7、负责与公司车辆卫星定位(GPS)总监控中心衔接申报本单位车辆入网、退网和报停的相关手续;8、负责组织本单位管理人员总结分析驾驶员违规情况,掌握其规律,提出管理改进方法,并组织开展驾驶员培训教育工作;9、负责对本单位驾驶员违规行为进行确认,并对违规行为做出相应处罚,及时堵塞安全管理漏洞;10负责本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终端设备、材料的保管和发放工作,并建立相关台账;11、确保本单位营运车辆在22点至次日6点时段禁止进入三级以下公路行驶;12、负责本单位事故车辆卫星定位(GPS)数据的收集和分析;13、确保本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终端设备每月在线率达到90%以上;14、做好相关工作记录备查。

第六条分队长职责1、分队长每天要对本分队的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终端设备在线情况和车辆运行情况进行跟踪了解;2、通过循环的方式每天要对所管辖的车辆GPS导出文本回放进行分析;3、通过分析了解有无存在违规行为并做好记录,导出文本回放进行分析不少于所管辖车辆数的30%。

第七条总监控中心控室监控员工作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全司营运车辆卫星定位(GPS)终端设备台账并妥善保管;2、负责监督全司车辆卫星定位(GPS)终端设备在线营运车辆的运行情况,监控过程中发现违规情况及时通知车属单位纠正,并做好记录;3、负责统计、核对各运输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违章情况的整理工作,将整理的情况向各运输单位通报,并每周汇总上报到公司有关部门和领导;4、负责做好车辆卫星定位(GPS)终端设备新增、报停、报废、入网和退网的业务衔接工作;5、负责做好与属下各运输单位分监控中心的业务衔接工作,对分监控中心业务人员给予业务指导和培训;6、负责车辆卫星定位(GPS)相关报表的填制、保管和报送工作;7、负责车辆卫星定位(GPS)终端设备的安装、服务和维修等各项费用的统计和核对工作;8、负责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终端设备、材料的保管和发放工作,并建立相关台账;9、负责做好交接班和领导交代的其他工作;10、做好与本岗位有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分监控中心监控室监控员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营运车辆卫星定位(GPS)终端设备台账并妥善保管;2、负责实时监控本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在线营运车辆的运行情况,监控过程中发现违规情况要及时通知驾驶员纠正并做好记录;3、负责本单位驾驶员疲劳驾驶监控工作。

连续驾车超过3小时未停车休息15分钟以上或者未更换驾驶员驾驶的,同一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的,应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强制停车休息。

夜间连续驾驶2小时必须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夜间行车速度不能超过日间限速的80%,凌晨2-5点必须严格执行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超时、超速驾驶;4、负责本单位车辆超越规定路线(区域)经营监控工作。

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越规定运行区域范围或者进入禁行区域范围,应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驾驶员予以纠正或强制停车,并处以相应处罚,处理结果应记录在案备查;5、负责本单位营运车辆在22点至次日6点时段禁止进入三级以下公路行驶的监控,一经发现应立即通知驾驶员予以纠正或强制停车,处理结果应记录在案备查;6、负责统计、核对本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违章情况的整理工作,将整理情况汇报到有关领导;7、负责车辆卫星定位(GPS)终端设备的运行情况排查,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时要及时通知驾驶员进行维护保养;8、负责做好本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终端设备新增、报停、报废、入网和退网的业务衔接工作;9、负责本单位事故车辆卫星定位(GPS)数据的收集汇报工作;10、负责本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相关报表的填制、保管和报送工作;11、负责本单位车辆卫星定位(GPS)终端设备的安装、服务和维修等各项费用的统计和核对工作;12、负责做好交接班和领导交代的其他工作;13、负责做好与本岗位有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驾驶员职责。

1、自觉维护车辆卫星定位(GPS)终端设备的安全,确保设备正常运行;2、在行车过程中必须全程使用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终端,遵守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操作;3、行车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终端是否完好,若发现异常,应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报告;4、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拆卸或调试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终端,严禁用任何物品遮挡天线,屏蔽信号,不得故意断电,致使车辆卫星定位(GPS)车载终端不能正常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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