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
使用管理指导意见
为规范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取范围及标准
(一)提取范围
凡在安徽省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所指安全费用,是指省属国有煤矿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其他煤矿按核定能力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二)提取标准
省属国有煤矿的提取标准: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严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5元;
2、低瓦斯矿井按煤不低于5元。
其他煤矿的提取标准:
..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2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15元。
二、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1、因矿井瓦斯地质条件变化,需要在原系统中增加施工的矿井专用回风道,高抽巷等工程款可全额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2、矿井主要通风系统的升级、优化、改造、风机的鉴定、检测等可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3、矿井采区通风设施的维修、改造等工程款可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4、矿井总回风巷的维修、改造等工程款可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5、矿井辅助通风机及配套设施的购置费用可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所需设备、材料的购买、安装、调式及运行费用可全额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1、矿井对防治煤与瓦斯进行的技术测试、各项技术参数数据的测定等费用可全额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2、矿井为落实“先抽后采”、消除突出和采取“四位一体”措..
施所需的钻孔工程、井下巷道工程、设备、材料及所做工作的费用可全额从安全费用从列支;
3、矿井所做的安全防护的费用可全额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4、矿井为安全需要进行的瓦斯地质探查而发生的费用可全额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1、矿井为完善和改进防灭火而进行的基础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可全额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2、矿井在原设计基础上增大或改进防灭火能力的费用可从安全费用中全额列支;
3、矿井对原有的防灭火系统进行改造、优化、维修的费用可从安全费用中列支;对防灭火设备的维修费用可全额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4、矿井按设计要求对新采区、新水平增加必要的防灭火设施和设备的不得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1、矿井为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而进行的基础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可从安全费用中全额列支;
2、矿井在原设计基础上增大或改进防治水能力的费用可从安全费用中全额列支;
3、矿井对原有的防治水设备进行更换、维修的费用可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
4、矿井按设计要求对新采区、新水平增加必要的防治水设施和设备的不得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1、国家、行业规定每年的检定、检测、调校费用可全额列入安全费用中列支;
2、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支出可全额列入安全费用中列支;
3、2000年底以前购入的无“MA”标志的机电设备和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机电产品的更换费用可全额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4、生产性设备的更换、大修等不得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1、国家、行业规定为保障煤矿安全供电热备用费用及每年的检定、检测、调校费用可全额列入安全费用中列支;
2、现有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可全额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3、提高核定能力而造成负荷不足,需要系统设备升级的不得从安全费用中列支,需要安全防护设施升级的可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1、国家、行业规定每年的检定、检测、调校、实验等费用..
可全额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2、2000年以前购入的无“MA”标志的机电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机电产品的更换费用可全额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3、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装备或建立、健全后备保护的设施支出可全额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4、提高核定能力而带来设备升级的不得从安全费用中列支,需要安全防护设施升级的可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矿井在原设计基础上增大或改进防尘系统的费用可从安全费用中全额列支;
2、矿井对原有的防尘设备进行更换、维修的费用可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3、矿井按设计要求对新采区、新水平增加必要的防尘设施和设备的不得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十)其他支出
1、矿井为安全生产所进行的科研工作费用可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2、矿井为安全需要所购置的安全装备、仪器、仪表可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3、矿井对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进行评价及采取的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符合本《指导意见》要求的可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4、矿井为劳动保护所发生的费用可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
5、矿井为防治职业病所发生医疗费用可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6、矿井奖励安全生产的费用可从安全费用中列支,但不得超过安全费用提取的5%;
7、矿井对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及维护保养和应急预案的演练费用可从安全费用列支;
8、矿井为热害防治投入的科研、设施费用可全额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9、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三、监督管理
(一)企业在有关规定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省属国有煤矿企业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务局、省经委和安徽煤监局备案.其他煤矿报当地财政、税务、煤炭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报经财政、税务、煤炭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二)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定年度使用计划,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并于计划使用年度前一年的12月20日前报经财政、税务、煤炭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计划一经备案,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须将修改原因和修改后的计划提前30个工作日报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