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技学院学生注册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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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学生注册

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重庆科技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学校学生注册管理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注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重庆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对学生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和在学资格认定,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一种认可。学生只有到校办理完成全部注册手续后,方获得在校学习资格。注册具有连续性,不得中断。每个新学期开始,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条??注册分为入学注册和学期注册两种。入学注册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入学报到、取得学籍的一种手续;学期注册是在籍学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进行学期登记、延续学籍的一种手续。学期注册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第一周。

第五条??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并办理完成注册手续的学生,获得重庆科技学院学籍,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所赋予的在籍学生各项权利。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六条??教务处牵头负责协调,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各院(系)负责本单位的执行组织。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计划财务处等部处和各院(系)构成实施学生注册管理的组织体系。

第七条??教务处负责牵头开发“重科教务在线”中学生注册管理相关功能,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功能的正常使用,并为相关用户提供使用培训以及技术支持,行使注册的审批管理职能。在新生报到前一周向校内有关部门和院系提供新生分班

名单;在新生报到后六周内向相关部门和院系提供新生准确名单,并完成数据备份;在每学期开学六周(毕业生应在最后一学年开学第四周)内更新“重科教务在线”系统中的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异动信息和班级信息,并完成数据备份。对未按规定注册的学生,限制其选课和考试等活动的进行,并负责维护“重科教务在线”系统数据库中的教务教学信息。

第八条??招生就业处负责在新生录取结束后两周内向教务处提供新生录取信息,新生报到四周后向教务处提供新生报到数据。

第九条??学生处负责维护贷款、缓交费和缓注册的学生数据并及时向“重科教务在线”系统上传相应数据。

第十条??计划财务处负责维护学生缴费信息,每天向“重科教务在线”系统上传一次学生缴费数据。

第十一条??各院(系)应将学生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负责学生暂缓注册申请的初审;核对已到校缴费并完成“网上注册”手续的学生名单,并在已完成“网上注册”学生的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

第三章??注册条件

第十二条??已经拥有重庆科技学院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需办理注册手续。

(一)已批准并办理休学手续,在休学期间的;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保留学籍期间的;

(三)经批准出国学习或交流,在保留学籍期间的。

第十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学校招生就业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经本人申请,

学校招生就业处审查批准同意入学的,再按本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再拥有重庆科技学院学籍的;

(二)休学期满后复学手续不完善的;

(三)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的。

第四章??注册流程

第十五条??学生注册流程分为“网上注册”和“学生证注册”两个步骤。学生应当先完成“网上注册”后方可进行“学生证注册”。

第十六条??“网上注册”指学生先使用校园卡(学校对拥有学籍的学生发放的校园综合信息证件卡,简称“校园卡”)在校园卡自助服务终端刷卡或登录“重科教务在线”进行“注册”,激活其校园卡的各项使用功能(校内消费、图书借阅、网络访问等)和“重科教务在线”系统上的各项功能(教学信息查询、选课、考试报名等)。

第十七条“学生证注册”指学生完成“网上注册”后,由本人到所在院(系)加盖“注册”章。院(系)首先应当核对网上注册信息,确认无误后再为其学生证加盖“注册”章。

第十八条??经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在外实习或学习,或经学校公派在外执行交流任务,开学第一周不能按时到校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在第一周内提出暂缓注册申请交学生处审批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待学生到校后按本规定第十六、十七条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报到后,暂时开通校园卡的使用功能。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按本规定第十六、十七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直至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暂缓注册手续的办理

第二十条??凡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分为半个月、一个月、两个月和三个月。

第二十一条??暂缓注册手续应在正常注册时间结束前,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院(系)初审、学生处批准后完成暂缓注册手续。

第二十二条??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复印件)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招生就业处批准后,由学生处为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二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办理“绿色通道”,经所在院(系)初审、学生处审批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六章??对未注册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未按规定注册和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不享有我校为在籍学生提供的学习生活条件。限制其校园网访问、图书资料借阅、校内消费等活动的进行。

第二十五条??学生未按规定按时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其当学期所选课程(包括由选课系统自动为学生选定的相关课程)无效,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二十六条??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暂缓注册到期后,逾期两周不注册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学校招生就业处应将最终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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