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刑法各论第二编 第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_73
22课件:危害公共安全罪二
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4. 炉工于某与王某不和,一日二人又发 生争执,于某怀恨在心。当日夜里,于某 将锅炉的水表打坏,锅炉不再加水持续干 烧,估计锅炉会在王某接班后5分钟内爆炸。 果然发生爆炸,不仅王某被炸死,而且锅 炉房被炸毁。并导致附近的一间民房倒塌, 死伤数人。对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故意杀人罪 B.爆炸罪 刑 法 C.故意破坏财物罪 学 D.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分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5-1)
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等危险性相当 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偷井盖是否构 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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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烟台市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22日 夜间,被告人甲、乙驾驶机动三轮车采取 用铁钩子拆、机动车拉等手段,盗窃正在 使用中的科技园南路的下水井盖3个及铁 路桥附近的下水井盖共1个,价值1000元。 甲、乙携赃逃离现场时被抓获,赃物被全 部追缴。
美国911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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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巴黎
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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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4年3· 1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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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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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世界十大恐怖组织
1. “埃塔”
西班牙恐怖组
织
成立于1958年,是西班牙一 个地方性激进民族组织。其目标 是争取民族独立,建立巴斯克主 权国家。在西班牙恢复君主立宪, 实行民族区域高度自治的今天, “埃塔”的“武装斗争”已经演 变成分裂国家的恐怖行为,“埃 塔”在其暴力活动中,把打击的 主要目标指向军人、警察、法官、 检察官、党派政治家,甚至企图 谋杀反对党领袖、政府首相和国 王。近20多年来,“埃塔”的 恐怖活动造成900余人死亡
刑法学精品课件——危害公共安全罪
2.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 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本罪的刑事责任同失火罪。
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 人以过失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放 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 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用引发爆炸物或其他方法
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主体属于自然人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本罪的刑事责任同放火罪。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及特征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害
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 故意破坏广播电台、电视台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 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主体是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是故意。
六、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指过失损毁火车、 汽车、电车、船只、飞机等交通工具,造成严重 后果的行为。
的行为。 2.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二)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应注意的问题 1.本罪与以投毒为手段的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2.本罪与以投毒为手段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的界限。 本罪的刑事责任同放火罪。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 是:
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他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一般主体:
储存危险物质罪
自然人、单位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毒害性、放射性、传
储存
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单位:依法被指定、 违反规定制造、销售 确定的枪支制造企 业、销售企业
枪支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 一般主体:自然人 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 物、危险物质罪
• (2)行为包括:破坏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 易爆设备的重要部件,或者使其彻底毁坏;
• (3)包括危险犯和结果犯; • (4)以放火、爆炸等方式破坏的,构成该三种
犯罪; • (5)出于盗窃目的破坏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
构成这三种犯罪或者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 (6)法定刑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相危同害公共。安全罪
• 第128条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既可以由个人构 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
危害公共安全罪
• 4.主观方面有的犯罪表现为故意,包 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危害公共安全罪
• 该章犯罪经过刑法修正案修改的内容包括刑法
第114条、第115条、第120条、第120条之一、
第125条、第127条,第134、135、135之一、
• 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 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 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 • 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
• 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 全的
危害公共安全罪
• 2008年真题(多项选择题):甲雇凶手乙杀 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 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 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 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 说法是错误的?
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因此,我国刑法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适用给予了高度重视。
本文将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具体罪名及处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及法律适用原则1.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公共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包括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决水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走私武器、弹药罪等。
2.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适用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明确,适用法律应当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不分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等,依法予以惩处。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因素,对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量刑。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及处罚1. 放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犯放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爆炸罪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爆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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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一、放火罪 ➢(一)概念与构成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 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 17条第2款的规定,为已满14周岁且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八、过失爆炸罪 过失爆炸罪,是指过失地引起爆炸,
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客观 方面表现为,引起爆炸,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 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 过失。本罪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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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过失地投放危
失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 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与放火、决水、爆 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的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 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本罪的客 体为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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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过失地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 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 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起火灾,造成他人重伤、死 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 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本罪 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七、过失决水罪
过失决水罪,是指过失地造成水患,危害公 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造成水 患,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 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共安全的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
“多数”是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
“少数”的场合应当排斥在外。
但是,如果是“不特定的”,则意味着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一般成员感到危险、可能使多数人遭受侵害。
因此,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是公共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放火罪:A、危险犯既遂标准:对象物独立燃烧。
自焚行为或者放火烧毁自己财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
B、火灾: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火。
C、与爆炸罪、决水罪想像竞合的处理:就看危害结果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一行为同时构成放火和爆炸,那就看人是被烧死的还是被炸死的。
(2)爆炸罪、决水罪的既遂:产生爆炸、决水的危险(3)投放危险物质罪:A、危险物质的种类: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B、投放行为:明知自己得了非典,故意传播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四种行为的“兜底”条款B、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相区别。
C、例:偷路上的井盖、开汽车冲撞人群;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注意:此类罪与侵犯财产的犯罪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理。
(1)破坏交通工具罪:注意:这里的交通工具指,在公共交通运输领域行使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对其中的“汽车”作扩大解释,即包括大型拖拉机一般来说,交通工具处于下列状态时,便成为本罪对象:第一,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第二,交通工具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第三,交通工具不需再检修便使用的状态,(2)破坏电力设备罪:危险犯、认定本罪时,应注意以下几点:A、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公共设施、设备的犯罪行为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
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帮助恐怖活动罪
指帮助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恐怖活动相关犯罪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自然灾害)
指故意以自然灾害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故灾害)
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犯,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改造情况依法减刑。
05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预防与打击
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如法律讲座、普法宣传活动等,向社会公众普及相关法律法规。
宣传法律法规
让公众认识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法律后果,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强调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严重性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量刑标准
处罚原则
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主刑与附加刑的适用。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对于情节较轻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缓刑与减刑的适用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情况下不适用缓刑。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
加强国际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信息。
信息共享
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联合行动,共同防范和打击跨国犯罪。
联合行动
加强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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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危害公共安全罪强调的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危害,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只强调对特定个体的危害。
刑法学 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十一、劫持航空器罪 (一)概念与构成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 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 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 行为。 2.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 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 外国公民或无国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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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 失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 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与放火、决水、爆 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的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 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本罪的客 体为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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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而且只限于 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劫持航 空器的行为,却故意实施该行为。 4.本罪的客体为航空运输安全。 二十二、劫持船只、汽车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 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危害公共安全的 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 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正在使用中的船只、 汽车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 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 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限于直接故意。本罪 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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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过失地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 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 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起火灾,造成他人重伤、死 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 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本罪 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七、过失决水罪 过失决水罪,是指过失地造成水患,危害公 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造成水 患,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2】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五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 危险物质管理规定的犯罪
(二)认定 1、本罪的完成与未完成形态 2、本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的界限 (三)刑事责任
第五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 危险物质管理规定的犯罪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 险物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 罪,是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 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 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三节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交通工 具,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 或毁坏危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三节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 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3.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三) 刑事责任
第五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 危险物质管理规定的犯罪
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国 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制 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 药、爆炸物的行为。
第五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 危险物质管理规定的犯罪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 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枪 支、弹药和爆炸物而非法制造、买卖、 运输、邮寄或储存。
【本章复习思考题】
1.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及其构成是什么? 2. 如何区分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 3. 如何把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与其他犯罪区别的特点? 4.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什 么?
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一、引言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指那些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无疑对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在刑法中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进行探讨,以更好地了解这一领域的法律规范和相关案例。
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分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可以根据其犯罪手段和犯罪对象的不同进行分类。
根据犯罪手段的不同,可以分为暴力犯罪、危险犯罪和破坏犯罪三类。
根据犯罪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针对人身安全的犯罪和针对财产安全的犯罪两类。
1. 暴力犯罪暴力犯罪是指以使用暴力手段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为手段进行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其中包括抢劫、绑架、故意杀人等。
这些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的生命安全,社会各界对此表示强烈的不满和愤怒,并呼吁司法部门依法严惩犯罪分子,维护公共安全。
2. 危险犯罪危险犯罪是指以制造危险或者利用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比如诈骗、爆炸、纵火等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通常不直接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但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3. 破坏犯罪破坏犯罪是指以破坏公共设施、干扰公共秩序或破坏公共交通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比如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破坏互联网安全等。
这些行为直接影响了人民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的稳定,严重妨碍了公共秩序的维护。
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刑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手段、危险手段或破坏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给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犯罪行为。
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以便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制裁和警示作用。
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在刑法中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刑罚措施。
比如,对于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重大刑罚;对于非法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危险类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
公共安全罪的刑法规定是(3篇)
第1篇一、概述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
公共安全罪是刑法中的一种重要罪名,其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我国刑法对公共安全罪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从刑法规定、犯罪构成、量刑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法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组织、领导恐怖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组织,或者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客观要件: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
3.主体要件:公共安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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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 第一节 放火及失火的犯罪 • 第二节 决水和侵害水权利的犯罪 • 第三节 妨害交通的犯罪 • 第四节 骚乱的犯罪
第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指侵害或威胁以 维持安全的社会生活为前提的社会安全的 犯罪。由于此类犯罪危及社会一般人的生 命、身体、财产等公共利益,故又称为公 共危险罪。
(三)放火罪的修正类型——放火预备罪 • 放火预备罪,是指基于放火的目的,为放
火而做准备的行为。
• 本罪的行为是为放火而做准备的行为,如 准备放火材料,携带汽油前往现场等。
1、这种行为只能是着手实行以前的行为 2、仅有放火的决意而没有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的,并非犯罪。 3、本罪并不针对所有的放火罪
பைடு நூலகம்•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并具有放火的目 的。
• 公共危险的内容侵害或威胁不特定或者多 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等利益。
• 依犯罪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影响程度,本类 犯罪可分为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和实 害犯。
第一节
一、放火罪概述 (一)罪质 • 放火罪是以放火烧毁财物的方式危害公共
安全的犯罪,兼有危害公共安全和毁坏财 物的双重属性。 • 罪质形式:(1)公共危险制。即把放火并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的 行 为作为单独的罪名,规 定在公共危险罪中。此为典型方式,为多 数国家所采。[德]
• 本罪是指故意引起火药、蒸汽或其他爆裂物 炸毁财物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本罪的客体即“爆裂物”,是指能在瞬间迅 速膨胀而产生巨大破坏力之物
• 本罪的行为是炸毁,即爆炸毁损,是指通过 爆裂物的爆炸破坏物体或使其烧毁的行为。
(四)放火罪的补充类型——妨害灭火罪
• 本罪是指在发生火灾之时,隐匿或者损坏 灭火用具,或者以其他方法妨害灭火的行 为。
• 本罪的行为是妨害灭火,其具体方式有两 种:一是隐藏或者损坏灭火器械;二是其 他妨害灭火的方法,如以暴力阻止他人灭 火,设障阻碍消防车通过等。本罪的行为, 要求发生在火灾之际。
• 实害犯的放火罪 : 在主观上必须认识 造 成 的 实际损害。
(五)罪数
二、具体的放火罪(日本)
(一)放火罪的基本类型
1、对现住建筑物等放火罪 • 本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现供人使用或者现
有人在内的建筑物、火车、电车、船舰或 矿井等的行为。
• 本罪的客体是现供人使用或者虽非现供人 使用但放火时有人在内的建筑物、火车、 电车、船舰或者矿井等。(选择性客体)
(2)若目的物系行为人本人所有,本罪是具 体危险犯
3、对建筑物等以外之物放火罪
• 本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建筑物、火车、电 车、船舰或者矿井等以外之物,因而发生 公共危险的行为。
• 本罪的客体是前述两罪客体以外的其他目 的物,比如汽车、家具、冰箱、衣服及柴 草等。
• 具体危险犯
(二)放火罪的加重类型——延烧罪
• 本罪的客体是自己所有的非现住建筑物等 或者自己所有的建筑物等以外之物,被延 烧的客体则是现住建筑物等或者非现住建 筑物等。
• 本罪的行为是放火 , 结果包括两个方面 : 一是“自己所有的非现住建筑物等”或者 “建筑物等以外之物”被烧毁,二是被延 烧的结果。
• 本罪的主观要件有两个方面:对于第一种 结果,行为人具有故意;而对于被延烧的 结果,只能是过失。
• 延烧罪与失火罪的区别:
1 、 本罪的放火行为必须先针对自己所有之 物,而失火罪则无此限制。
2 、 本罪是较轻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故构 成本罪的前提是已成立较轻的放火罪,但这 不适用于失火罪,只有在公共危险发生以前 就烧着了所规定的物品时,才成立失火罪。
3 、 在故意放火烧毁自己之物而延烧至他人 之物时,若已有预见(并非希望或放任), 构成本罪;若应预见而没有预见,则是失火 罪。
(四)主观要件
• 抽象危险的放火罪 : 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 放火燃烧的是某种特定的目的物,不需要认 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伤或重大财产 的损害这一现实的公共危险。
• 具体危险的放火罪:行为人应认识自己放火 燃烧的目的物 和 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 伤或重大财产的损害这一现实的公共危险。
• 抽象危险犯
2、对非现住建筑物等放火罪
• 本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现非供人使用并且现无 人在内的建筑物、火车、电车、船舰或矿井等 的行为。
• 本罪的客体是现非供人使用且放火时无人在内 的建筑物、火车、电车、船舰或者矿井等。这 里的“人”是指包括行为人在内的任何人。 (1)若目的物系他人所有,本罪是抽象危险 犯;
(三)业务失火罪
• 业务失火罪,是指因业务过失而构成的失 火罪。
• 根据日本刑法理论,本罪的“业务”是指 对成为火灾原因的火直接管理的,或者负 有发现火灾原因、防止火灾义务的职务。
• 本罪的客观要件是因懈怠了业务上的注意 义务而导致火灾。
(四)过失导致火灾危险的犯罪
四、爆炸罪
• 爆炸罪,是指以爆炸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 犯罪。理论上也称本罪为准放火罪。
• 本罪为抽象危险犯,具有犯罪故意。
三、
(一)
• 失火罪,是因过失烧毁财物并导致公共危险的 行为。
• 单一的失火罪;多种失火罪;实害犯 ;危险 犯。
(二)普通失火罪、重过失失火罪
• 普通失火罪的客体与放火罪相同。本罪的行为 即“失火”,即因过失引起特定物燃烧的行为 。
• 重过失失火罪,是指因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失火 罪。
(2)财产毁损制。即不论放火是否危及公共 安全,均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这种 方式又有两种情形:一是将之规定为特殊 的财产犯罪。二是将之规定为普通的财产 犯罪的加重构成。
(二)
• 如,日本1907年刑法规定的放火罪有:对 现住建筑物等放火罪、对非现住建筑物等 放火罪、对建筑物等以外之物放火罪、延 烧罪、放火预备罪以及妨害灭火罪
• (日本刑法第111条)本罪包括两种情形:
(1)烧毁自己所有的非现住建筑物等或者建 筑物等以外之物,在构成对非现住建筑物等 放火罪或者对建筑物等以外之物放火罪的基 础上,又因延烧而导致现住建筑物等或者他 人所有的非现住建筑物等被烧毁;
(2)烧毁自己所有的建筑物等以外之物,因 而构成对建筑物等以外之物放火罪时,又因 延烧导致烧毁他人所有的建筑物等以外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