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中经验法则的运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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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一、运用的前提条件
(一)已知事实属实
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导出的另一事实。
其结构图可表示为:已知事实+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另一事实。
在民事诉讼中,已知事实主要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的事实、被现有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当事人均认可的事实及法院审判上知悉的事实。
在事实推定正式启动之前,法官要对已知事实形成完全的心证。
这也意味着已知事实必须是属实的。
(二)运用到的经验法则具有高度盖然性
笔者认为,运用到民事审判中的经验法则的盖然性要求应当是高度盖然性。
这是因为经验法则的盖然性要求要同证明标准的高度盖然性要求相映衬。
民事审判中的经验法则尽管存在被推翻的可能性,但正是因为其具有高度盖然性而符合了证明标准的要求,所以才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再就我国整个司法背景而言,对经验法则的盖然性采取低于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也是不切实际的。
目前,学理上在认定证明标准的盖然性进行了量化,一般认为盖然性要达到75%—100%之间,才达到“非常可能”的状态。
但尚未对经验法则的盖然性进行定量评定。
笔者认为,盖然性的最低限度是可以权衡,而不容易被描述的。
二、具体运用程序
(一)经验法则的选择
日常生活中存在不计其数的经验法则。
司法意义上的经验法则是社会日常经验法则的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这种特殊性表现在法官常常根据自身的学识、亲身生活体验或被公众所普遍认知与接受的那些公理经验作为法律逻辑的一种推理定式。
实务中,案件情况复杂,难以掌控,选择解决民事纠纷的经验法则时较为可行的方法是择优原则。
所谓择优规则是指在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和变态联系中,只能肯定常态联系,不能肯定变态联系。
(二)经验法则的运用
经验法则是法律上规定的一类无需证明的事项。
但是,在例外的情况下,仍需要对经验法则进行证明:第一,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与法官对事实认定中的经验法则发生争议时,这一经验法则是否存在本身就是问题;第二,在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经验法则自身成为了证明对象,要结合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第三,从证明对象的角度看,当特定的经验法则系某个专业领域的知识时,该经验法则的存在与否也就成为证明对象,虽然经验法则并不是案件事实,在这一点上,与某些法规(不为审理法官所知晓的规范)的存在是否也会成为证明对象是同样的道理。
这类特殊的经验法则,要采取其他的证明方式或者其他证据来证明,即专业领域的经验法则需通过专家鉴定等手段转化成一定的经验法则,才能使公众对其有所认知。
经验法则虽然并非事实,但在审判上却是被用来推论事实存否的大前提,在三段论的位置上与法规相似,大凡事实真伪及存否、证据的评价、当事人辩论内容的明确等,均以经验法则作为大前提。
但是,毕玉谦先生指出,经验法则不总是三段论中的大前提,也可作为小前提,“从逻辑的角度来看,经验法则缺乏一般法律规范的本质属性,但它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明方法,透过不同的生活视角折射出作为小前提的具体事实,借以满足有关法律要件事实被得以证明的需要”。
笔者认为,在对法律规则进行验证时,可以将经验法则作为三段论中的小前提。
因为违背经验法则的法律规则是没有生命力的。
但是在民事审判中进行事实推定时,经验法则应被视为大前提。
也就是说,在民事审判中,经验法则与法律规范一样处在演绎推理的大前提的位置上,已知事实是小前提,通过以小前提的已知事实适用于大前提的经验法则,推导出待证结论。
当事人可以请求或主张援用某一经验法则。
从诉讼程序的攻击防御角度看,应当给予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的机会。
经验法则的运用虽然减轻了主张方的证明责任,但是并没有转移此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相对方只需提出反证降低法官的心证程度即可。
在同一案件中可以多次使用不同的经验法则。
但是随着某一案件中使用的经验法则的种类和次数不断增多,待证事实的可信度相对呈下降趋势。
三、限度
民事审判中经验法则的运用是有限度的,必须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和制约。
域外国家对经验法则的适用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制,以克服经验法则的局限性和防止法官的不当适用。
法官是经验法则运用过程中的关键因素。
法官在运用经验法则的时候应当保持谦虚的态度,敢用而不滥用。
正确而合理的运用经验法则要做到防止法官的主观臆断。
要实现这一点,与法官的道德素质有关,要求法官必须要有司法职业诚信,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那么从根本上就谈不上正确、合理地运用经验法则。
在具体程序上,法官在事实认定上适用经验法则是自由心证的范畴,但考虑到对法官这种心证的约束和充分体现诉讼中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法官要将经验法则适用的过程向当事人公开,不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要对当事人释明和接受当事人的质证,而且要在裁判文书中事实认定部分予以写明。
看似寻常的经验法则,事实上同民事诉讼中众多的基本理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深刻理解和恰当运用它,并非一件易事。
总的来说,我们目前对经验法则的研究还停留在笼统认识的浅层次上,对经验法则的基本内涵及在民事审判中运用缺乏明确、系统的认识。
理论研究的相对滞后性和司法实务中的非理性现状,不利于经验法则的优势作用的充分发挥。
民事审判中经验法则的运用规则
刘舒
(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地位十分显著,但是其又有着一定的自身局限性,加之现行法律没有关于经验法则的细节规定,导致实务中出现了法官或是不敢或是滥用经验法则的状况。
因而我们有必要对经验法则的司法价值进行深入、严密的探讨,使得其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更规则化和精准化。
关键词:民事审判经验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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