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舱单流程下的预配舱单更改改配落货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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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舱单系统操作手册

新舱单系统操作手册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海空运新舱单及运输工具动态申报系统操作手册电子口岸数据中心2008年12月目录第一篇前言 (3)第二篇系统介绍 (4)第三篇操作说明 (5)第一章如何进入和使用运输工具动态及舱单申报子系统 (5)1.1系统登录 (5)第二章海运进口 (6)2.1操作介绍 (6)2.3按钮功能简介 (31)第三章海运出口 (32)3.2操作介绍 (32)3.3按钮功能简介 (43)第四章空运进口 (44)4.2操作介绍 (44)4.3按钮功能简介 (63)第五章空运出口 (64)5.2操作介绍 (64)5.3按钮功能简介 (77)第七章查询功能 (78)7.1运输工具动态查询 (78)7.2舱单回执查询 (82)第一篇前言为了配合海关规范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便利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进出境,促进国际贸易便利,保障国际贸易安全,电子口岸在原有Quickpass基础上开发设计了“运输工具动态”及“新舱单申报”系统。

进出口舱单是记录货物流动的基础数据,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有效依据,是海关物流信息监控系统与H2000有机连接的监管链。

舱单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能够直接影响通关效率和监管的有效性。

为了满足运输工具代理人、货代及理货等相关单位进行舱单录入/申报、及通过安全交换平台向数据中心申报舱单电子数据的需求,根据海关总署的要求,“数据中心”作为H2000数据交换的平台,将提供H2000系统数据结构的舱单预录入申报系统,以配合海关总署进出口舱单管理子系统在全国各关的推广工作顺利展开,有力地保障海关监管系统的合法性。

数据中心进出口舱单管理子系统建成后:能够为运输工具代理人、货代及理货公司完成进出口舱单、运抵报告、装载舱单、装箱清单、理货报告、货物分流/疏港/转栈申请、分拨申请的相关单据的录入/查询及回执查询的功能。

第二篇系统介绍舱单不但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际监管的重要依据,也是“数据中心”执法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舱单落货流程

新舱单落货流程

新舱单落货流程落货--主要针对拼箱中某一票(或多票)因查验扣货,为不影响其他正常的提单出运而做的操作。

1、发送落货电子申请:根据海关要求,需要在船开前发送落货电子申请,因此一旦确认落货请尽快通知船代发送报文。

请注意,一旦发生落货,如果此集装箱其他提单正常出运的,请切记不要在落货操作前去删除该票提单报关信息,这样会导致其他提单号无法发送装载舱单,最终无法核销退税。

2、海关窗口现场提交纸面申报资料客户所需的资料:1)上海海关落装货物清单(电子版本发送我司公共邮箱eastbound@)(可以在在线服务-下载中心)2)暂不放行通知书(两份复印件)送至我司现场配载处3)货物未出运证明(两份)送至我司现场配载处4)入库单(两份复印件)送至我司现场配载处5)报关单(一份)6)情况说明7)上港集团箱信息现场配载地址:港建路999号客户服务部附楼2楼Q234室资料送至后由我司配载人员与该票提单报关员去口岸海关(外高桥海关)做落装操作。

口岸海关落装操作完成后,所有资料会交予保管员,然后需要报关员删除落装提单的报关信息。

同时,还需要去口岸海关人工放行其他拼票。

(如果票数过多,有可能海关不给客户自行办理重新放行,需要船代去进行办理。

此时,需要客户提供提单号和每一票相应的报关号,以条形码给我司,做成EXCEL,格式如附件:落装总单放行,发送到EASTBOUND@,注明需要协助办理落装总单重新放行。

同时,将正本报关单送至我司现场后一起去海关办理。

)落装总单放行表格可以在我司官网下载中心中下载。

条形码生成器:/360app/barcode/注意,必须选择CODE-128之后请报关员将口岸海关落装完成资料及“舱单变更申请表”、“船监处-情况说明-删除落货”(无需敲章)送至我司班轮部并支付落装费用,“删除舱单申请-单票”或“删除舱单申请-多票”(根据单票或者多票区别)电子邮件发送至我司,由我司人员去海关三处办理删除舱单工作。

班轮部地址:延安东路1200号8楼8号窗口所有单证都可以在在线服务-下载中心中下载关于落货操作,必须在船开前完成。

海关关于新舱单无法结关及处理流程

海关关于新舱单无法结关及处理流程

海关关于新舱单无法结关及处理流程出口新舱单结关的条件是“理货正常”,所以第一步要先确认“理货报告”发送情况。

1.无“理货”情况货物(集装箱)已出运,无理货数据,请尽快联系码头向海关发送“理货报告”数据;可是还有不少单子显示“理货异常”,到底是哪里异常?这时候又该怎么办呢?2. “理货异常”情况a.提(运)单已放行,“装载舱单”数据已发送情况下,请舱单传输人尽快至虹口海关航交所8楼窗口办理“理货重置”;b.提(运)单已放行,无“装载舱单”数据情况下,请舱单传输人尽快发送“装载舱单”数据,收到成功回执后,继续按a步骤操作;c.提(运)单无法放行,“装载舱单”发送失败:•拼箱货物,理货异常,存在需办理落货而尚未办理落货手续(报关单数据未删除)情况,请先联系码头删除“理货”数据后,然后至口岸办理“落货”手续,再按步骤b操作;•拼箱货物,理货异常,未办理落货手续,因各种原因报关单删除情况,请舱单传输人至虹口海关航交所8楼窗口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报关单删除等资料,申请删除对应预配舱单,然后按步骤b操作;或者反核注所有对应报关单,删除多余预配舱单,再核注核销报关单;•拼箱货物,理货异常,因各种原因存在垃圾舱单,请向现场海关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经现场海关确认后,舱单传输人至虹口海关航交所8楼窗口申请删除对应预配舱单,然后按步骤b操作;或者反核注所有对应报关单,删除多余预配舱单,再核注核销报关单。

3.如何处置提运单未放行情况上海海关2018年第15号公告:“对集装箱拼箱货物及总分运单货物,舱单传输人传输装载舱单时收到“该提(运)单未放行,海关审核不通过”回执的,至出境地海关办理人工处置手续。

”提(运)单放行后,请继续按照步骤b操作。

4.报关单已核注,需删改预配舱单已被报关单证核注的预配舱单需要删改的,应将舱单恢复“未核注”状态后,方可办理舱单变更或删除手续。

5.两个注意事项•对于改配过的报关单在报关单删除前,必须把报关单中的船名航次改成新的后再删除报关单;•对于需办理“落货”手续的单证,请在“落货”手续办理完成后再删除报关单。

新舱单业务操作指南

新舱单业务操作指南

新舱单业务操作指南出口新舱单业务操作指南一、预配舱单如何申报?1、与现行模式的区别:在旧舱单模式下,由船公司或者船代公司在船舶离港后72小时内,向海关发送清洁舱单。

而在新舱单模式下,相关舱单数据传输人,需在货物抵达码头前24小时向海关发送预配舱单。

2、预配舱单的发送主体:船公司、船代公司发送总提运单或分提运单;无船承运人发送分提运单。

3、总分结构的预配舱单,同一总单下的所有分单应一次性传输。

4、舱单传输人应及时发送装载舱单,港务部门凭装载舱单安排货物装船。

二、新舱单下报关单申报有什么变化?1、新舱单下,报关单刷卡申报时,计算机自动检查系统内的预配舱单,报关单申报内容需与预配舱单内容一致,否则提示舱单不一致或无舱单,报关单退单。

2、新舱单下,报关单刷卡申报时,计算机自动检查新舱单运抵报告,B类及B类以下企业必须在运抵状态正常的情况下才能刷卡成功。

AA类和A类企业可在无运抵报告情况下刷卡申报,报关单放行时检查运抵报告,无运抵报告或者运抵报告异常将导致无法放行。

3、相关预配舱单、运抵报告的状态信息,可在通关一点通客户端、WEB版、手机客户端上进行查询。

4、报关单结关需预配舱单、运抵报告、装载舱单、理货报告比对无误后,计算机自动进行结关。

三、预配舱单如何变更?1、任何预配舱单删除和修改,必须在舱单未核注的状态下(即报关单或转关单未申报),如已申报报关单(或转关单),但仍需变更预配舱单的,请删除报关单(或转关单)后进行变更。

2、目前预配舱舱单变更都为计算机自动审核,未核注的舱单可由舱单传输人自行提交变更报文进行变更。

3、如需删除预配舱单,需将与要删除预配舱单具有拼箱关系的所有其他预配舱单,在同一报文中一并申请删除。

4、舱单传输人只能变更由本企业传输的舱单。

四、直接改配适用于哪种情况及注意事项?1、直接改配只适用于已放行的总提运单(多总单拼箱情况除外)。

2、直接改配需提交直接改配申请报文,海关计算机自动审核,完成后申请人收到成功回执。

空运出口舱单填制规范及通关流程指南

空运出口舱单填制规范及通关流程指南

空运出口舱单填制规范及通关流程预配舱单入库—分运单运抵报告—舱单核注、核销--总运单运抵报告—总运单放行—装载舱单—理货报告—结关(一)预配舱单数据入库预配舱单的舱单传输人包括:航空公司或其地面代理、货运代理、快件经营人根据2008年101号公告的规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舱单传输人按照办法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时限、数据格式向舱单系统传输预配舱单的主要数据、其他数据;主要数据、其他数据可以同时传输;也可以先传输主要数据,再传输其他数据;舱单系统接收预配舱单数据后,需要进行系统逻辑校验、业务逻辑校验;通过系统逻辑校验、业务逻辑校验的,舱单系统接受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入库,生成物流监控表,并向舱单传输人反馈回执;超过规定时限传输的,舱单系统将自动转人工审核;其他原因未通过系统逻辑校验、业务逻辑校验,舱单系统将直接退单,并反馈含有退单原因的回执;1、系统逻辑校验舱单传输人传输的预配舱单主要数据、其他数据应符合海关2010年第70号、第77号公告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等文件规定的;2、业务逻辑校验1)预配舱单填制要求A.预配舱单航次/航班号:填写出口货物预计装载出境航班的“航班号”+“/”+“航班起飞日期”北京时间;B.发送方代码或舱单传输人:填写在舱单系统舱单通关管理—企业备案管理中完成备案数据录入工作的舱单传输人的“4位关区代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如果未填写舱单传输人的“4位关区代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该预配舱单数据将被舱单系统退单;“9位组织机构代码”为全国唯一编号;发送方代码在一个海关备案后,全国海关均可以使用;分公司备案登记后,也需要使用总运单的这个代码进行舱单数据的传输;C.运输工具离境地海关代码:可以填写航空器起飞的航站的“3位IATA航站代码”、或填写“3位IATA航站代码+4位海关关区代码”;如果填写“3位IATA航站代码+4位海关关区代码”,舱单系统自动将该份预配舱单数据的主管海关确认为填写的“4位海关关区代码”;如果只填写“3位IATA航站代码”,未填写“4位海关关区代码”,舱单系统将根据参数设置中的“港口关区维护”参数表,查找该“3位IATA航站代码”是否已经维护所属“关区代码”、“主管海关”,如果已经维护所属“关区代码”、“主管海关”,则以该“关区代码”、“主管海关”确定该份预配舱单数据的主管海关;如果参数表“港口关区维护”中未维护该“3位IATA航站代码”所属的“关区代码”、“主管海关”,舱单系统无法确定预配舱单的对应关区,将做退单处理;D.承运人代码:填写航空公司的IATA 2位代码;E.分运单号:根据舱单系统填制规范,舱单系统中“分运单号”项,应填写“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F.装货地代码:填写出境货物预计装载航空器启运的“3位IATA 航站代码”;G.托运货物总件数:填写出境提运单上的货物的件数;系统自动写入物流监控表的“实际总件数”;H.托运货物总重量:填写提运单上的货物的重量;系统自动写入为物流监控表的“实际总重量”;I.预配舱单“卸货地代码”:填写航空器在境外卸货的“3位IATA 航站代码”;J.运输工具启运日期和时间:填写出境航空器起飞的北京时间14位,包括:4位年、2位月、2位日、2位小时、2位分钟、2位秒;该预配舱单数据入库后,将直接写入物流监控表中的“进出口时间”;K.货物海关状态代码:可以为空;或填写001,普通货物;002,国际转运货物;003,过境货物;004,空箱;006,快件;L.对于国际转运货物,货物海关状态代码必须填写“002,国际转运货物”,且必须填写“中转目的地代码”;M.承运人货物分批到/发货标识分批标识:为非必填项,填写“0,不分批”;“1,分批”;N.中转目的地代码:填写该总运单的最终目的地航站的“3位IATA 航站代码”;O.预配舱单中商品项信息中的“托运货物序号序号”为必填项,且同一提运单项下不得重复;建议:空运业务仅填写一项;P.货物件数、货物毛重:填写该提运单本航班承运的件数、重量;Q.货物简要描述:填写货物的品名,空运运单上的商品名称或描述;2)预配舱单审核A.货运代理、快件经营人直接制单的,应当向海关传输“总运单”、“总运单+分运单”模式的预配舱单数据;B.航空公司或其地面代理制单的,应当向海关传输非货运代理企业的“总运单”模式的预配舱单数据;C.如果舱单系统与运输工具动态系统实现联动,即:舱单系统中的参数设置—系统设置—开关表中的“是否检查运输工具备案”、“是否检查运输工具动态”均设置为“检查”的,则预配舱单的“航次/航班号”必须在运输工具动态系统中进行航班备案、航班动态预报入库,否则,该预配舱单数据将被舱单系统退单;如果舱单系统与运输工具动态系统未实现联动,则预配舱单数据不检查该“航次/航班号”是否在运输工具动态系统中进行航班备案、航班动态预报入库;舱单系统中的参数设置—系统设置—开关表中的“是否检查运输工具备案”、“是否检查运输工具动态”不进行设置的,系统默认为“检查”;D.预配舱单数据中的“货物装载运输工具时间”与系统接收报文时间进行比对,“货物装载运输工具时间”晚于系统接收报文时间,且超过4个小时的,为“不超时”;否则,“货物装载运输工具时间”晚于系统接收报文时间,但不超过4个小时;或“货物装载运输工具时间”早于系统接收报文时间的,均为“超时”;E.如果有相同提运单号的预配舱单数据在“待人工审核”清单中,则新传输的预配舱单数据将被退单;F.如果有相同提运单号的预配舱单数据已经入库,则新传输的预配舱单数据无“分批”标志的将被舱单系统退单;空运出口预配舱单可以不进行分批操作G.舱单传输人未备案或超出备案的传输范围,舱单系统将自动退单;H.预配舱单自动审核通过的,舱单系统确认审核人为“9999”,报文接受时间为舱单系统报文接受时间;I.转海关人工审核的,审核通过后,预配舱单数据入库,并生成物流监控表;舱单系统确认海关操作人为“审核人”,海关审核通过时间为舱单系统报文接受时间;J.如果运抵报告已经存在,则舱单系统自动比对根据运抵报告、件数、重量覆盖写入预配舱单物流监控表中的“托运货物总件数”、“货物总毛重”,并将“运抵正常”标志写入物理监控表、运抵报告中;K.提运单已经有理货报告的,则不允许提运单预配舱单其他数据的申报,舱单系统将直接退单;3)总运单、分运单入库逻辑A.根据舱单系统填制规范,舱单系统中“分运单号”项,应填写“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B.预配舱单总运单、分运单数据可以同时传输并入库,也可以先传输总运单,总运单入库后,再传输分运单;总运单、分运单数据同时传输的,总运单未通过审核被退单的,分运单数据也将被退单;C.分运单预配舱单的“航次/航班号”应与总运单的预配舱单的“航次/航班号”相同,否则,舱单系统做退单处理;如果总运单数据为“分批到货”,存在多条数据的,则要求分运单的“航次/航班号”与其中一条总运单的“航次/航班号”相同;D.分运单的装货地代码必须与总运单的装货地代码一致;如果总运单数据为“分批到货”,存在多条数据的,则要求分运单的“装货地代码”与其中一条总运单的数据相同;E.相同总运单号的多票分运单的“实际总重量”累加之和应小于或等于总运单的“实际总重量”+“误差值”;超出该数量的分运单预配舱单数据,舱单系统做退单处理;“误差值”在参数设置—系统设置—重量误差中进行设置;F.相同总运单号的多票分运单的“实际总件数”与总运单的“实际总件数”不进行逻辑判断;G.如果仅有总运单,无分运单的,总运单预配舱单物流监控表中的“总分单比对标志”为“一致”;如果有总、分结构的,相同总运单号的多票分运单的“实际总重量”累加之和大于或等于总运单的“实际总重量”减去“误差值”且小于或等于总运单的“实际总重量”+“误差值”的,总运单预配舱单物流监控表中的“总分单比对标志”为“一致”;相同总运单号的多票分运单的“实际总重量”累加之和小于总运单的“实际总重量”减去“误差值”的,总运单预配舱单物流监控表中的“总分单比对标志”为“不一致”;H.新舱单系统不要求分运单预配舱单数据必须一次性挂齐;I.已核注的总运单项下不得传输分运单预配舱单数据;J.已申报分运单的总运单不能被海关通关系统的报关单证核注,分运单数据可以被报关单证核注;4)“进出口时间”确定A.舱单数据中的“进出口时间”不是舱单传输人填写的,而是根据不同舱单数据、航班的预报动态、确报动态、出口理货报告数据进行不断更新的;B.在舱单系统未与运输工具动态系统联动的情况下,预配舱单数据入库后,舱单系统将“运输工具启运日期和时间”写入“进出口时间”;在出口理货报告入库后,将理货报告中“航次/航班号”上的日期写入“进出口时间”,且物流监控表中的“预报/确报标志”被置入“确报”;在“分批”情况下,后一批理货报告入库后,“进出口时间”将会被覆盖;C.在舱单系统与运输工具动态系统联动的情况下,预配舱单数据入库后,舱单系统将根据运输工具动态系统中该航班的确报动态的出境时间写入“进出口时间”;舱单系统根据运输工具动态系统中该航班的预报动态、确报动态写入物流监控表中的“预报/确报标志”;5)预配舱单修改A.预配舱单修改报文的传输人必须与预配舱单申报的传输人相同;B.如果有相同提运单号的预配舱单数据在“待人工审核”清单中,则新传输的预配舱单修改报文将被退单;C.如果预配舱单数据不存在的,传输的预配舱单修改报文将被退单;D.预配舱单需要修改的,只需要按照原舱单数据的“总运单号”、“分运单号”、“航班号”上传修改后的内容;E.预配舱单修改报文不能赠加商品项;F.已经核注的预配舱单数据不能被修改,传输的预配舱单修改报文将被退单;G.舱单系统中的参数设置—系统设置—开关表中的“舱单修改是否直接转人工审核”设置为“不转人工”的此开关不设置,系统默认为“不转人工”,“不超时”的预配舱单修改数据直接入库;“超时”的预配舱单修改数据转人工审核;舱单系统中的参数设置—系统设置—开关表中的“舱单修改是否直接转人工审核”设置为“转人工”的,“超时”、“不超时”的预配舱单修改数据均转人工审核;H.海关人工审核时,可以选择通过、或退单,系统将反馈相应的回执;I.预配舱单修改时,必须填写“更改原因代码”,否则系统退单;J.预配舱单数据中的“总运单号”、“分运单号”、“航班号”不能修改,只能将错误的预配舱单数据先删除,再重新申报正确的预配舱单数据;K.相同提运单号有多条“分批到货”的预配舱单数据,需要修改件数、重量的,舱单系统不接受直接修改,应先删除预配舱单数据,直到系统中仅剩一条原始舱单数据时,才可以进行修改;L.有总分结构的预配舱单数据,修改总运单、或分运单的重量的,修改后的结果应满足:总运单号下的多票分运单的“实际总重量”累加之和应小于或等于总运单的“实际总重量”+“误差值”;否则,系统不接受舱单数据修改;M.修改总运单、分运单件数、重量的,修改完毕后,如果存在运抵报告的,系统自动将运抵报告的件数、重量写入预配舱单物流监控表的“托运货物总件数”、“货物总毛重”;N.修改总运单、分运单件数、重量的,修改完毕后,系统重新比对总运单、分运单的重量误差,并判断总、分单比对标志;6)预配舱单删除A.预配舱单删除报文的传输人必须与预配舱单申报的传输人相同;B.如果有相同提运单号的预配舱单数据在“待人工审核”清单中,则新传输的预配舱单删除报文将被退单;C.被删除的预配舱单数据不存在的,传输的预配舱单删除报文将被退单;D.已经核注的预配舱单数据,不能被删除;E.已经布控的预配舱单数据,不能被删除;F.舱单系统中的参数设置—系统设置—开关表中的“舱单删除是否直接转人工审核”设置为“不转人工”的此开关不设置,系统默认为“不转人工”,“不超时”的预配舱单删除数据直接入库,“超时”的预配舱单删除数据转人工审核;舱单系统中的参数设置—系统设置—开关表中的“舱单删除是否直接转人工审核”设置为“转人工”的,“超时”、“不超时”预配舱单删除数据均转人工审核;G.预配舱单删除时,报文必须填写“更改原因代码”;H.有总分结构的预配舱单数据,不能删除总运单预配舱单数据,应先删除全部分运单数据后,再删除总运单数据;I.海关人工审核时,可以选择通过、或退单,系统将反馈相应的回执;J.总运单下的分运单数据被全部删除的,该总运单的可报关标志置为“可报关”;K.删除预配舱单数据后,如果相同提运单号的运抵报告存在的,则该运抵报告的运抵标志置为“运抵异常”;L.删除分运单预配舱单数据的,删除完毕后,系统重新比对总运单、分运单的重量误差,并判断总、分单比对标志;7)落货申请“落货”是指出口分运单货物, 在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放行前,因海关查验等原因,无法用原总运单号出境,经海关同意,先解除该分运单与原总运单的对应关系,在该分运单预配舱单的物流监控表中增加“落货”标志;原总运单号及其他分运单可以正常出境;A.落货申请报文的传输人必须与预配舱单申报的传输人相同;B.如果有相同提运单号的落货申请报文在“待人工审核”清单中,则新传输的落货申请报文将被退单;C.落货申请报文对应的预配舱单数据不存在的,传输的落货申请报文将被退单;D.落货申请报文必须以分运单为单位,如果落货申请报文中是总运单的,传输的落货申请报文将被退单;E.分运单无“正常运抵”标志的,传输的落货申请报文将被退单;F.分运单未被核注的,传输的落货申请报文将被退单;G.相关的提运单已经有理货报告的,传输的落货申请报文将被退单;H.总运单已经放行的,传输的落货申请报文将被退单;I.落货申请报文必须转人工审核;海关可以选择通过、或退单;选择退单的,需要录入退单原因;J.落货申请海关审核通过的,对应的总运单、分运单应重新比对件数、重量,并重置总分单比对标志;K.落货申请海关审核通过的,总运单放行操作时,系统累加相关总运单对应的分运单件数、重量时,将不累加有“落货”标志的分运单数据;8)落货改配申请“落货改配”:是指有“落货”标志的出口分运单货物, 经海关同意,更换新的总运单出境,在预配舱单中变更总运单号;在物流监控表中去除“落货”标志;该分运单可以继续完成出口通关流程;对于海关已报关核注的货物办理“落货”后,或已办理“落货”手续的货物经海关放行后,舱单传输人可向海关发送出口落装改配申请;A.落货改配申请报文的传输人必须与预配舱单申报的传输人相同;B.如果有相同提运单号的落货改配申请报文在“待人工审核”清单中,则新传输的落货改配申请报文将被退单;C.落货改配申请报文中的提运单号无“落货”标志的,落货改配申请报文将被退单;D.落货改配申请报文中的提运单号未核销、或未核销尽的,落货改配申请报文将被退单;E.落货改配申请报文中的分运单对应的总运单号应已经有“已放行”标志;新的总运单号必须有预配舱单物流监控表,且未放行;F.与运输工具动态系统联动的情况下,新的总运单号预配舱单的航次/航班号必须在运输工具动态系统中备案;G.落货改配申请报文必须转人工审核;海关可以选择通过、或退单;选择退单的,需要录入退单原因;H.落货改配申请海关审核通过后,舱单系统将提运单的“落货”标志修改为“未落货”;I.落货改配申请海关审核通过后,舱单系统修改预配舱单提运单数据、物流监控表数据中的总运单号、分运单号、航次/航班号、“运输工具名称”为改配后的总运单号、分运单号、航次/航班号、“运输工具名称”;运单号、分运单号、航次/航班号、“运输工具名称”;9)直接改船“直接改船”:是水运的提法,借用到空运业务中是指出口货物以总运单为单位的,在海关放行后,因航线、航空公司变更等原因,需要更改航次/航班号、总运单号;经海关同意,直接修改预配舱单数据中的航次/航班号、总运单号,并重新生成新的放行指令;A.直接改船报文的传输人必须与预配舱单申报的传输人相同;B.如果有相同提运单号的直接改船报文在“待人工审核”清单中,则新传输的直接改船报文将被退单;C.对应的总运单未放行的,海关审核不通过;D.对应的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均不得已理货,否则海关审核不通过;E.直接改船后的新航次/航班号、总运单号的预配舱单数据必须存在,且未放行;F.与运输工具动态系统联动的情况下,新的总运单号预配舱单的航次/航班号必须在运输工具动态系统中备案;G.直接改船申请报文必须转人工审核;海关可以选择通过、或退单;选择退单的,需要录入退单原因;H.直接改船申请海关审核通过后,舱单系统修改预配舱单提运单数据、物流监控表数据中的总运单号、航次/航班号、“运输工具名称”为直接改船后的总运单号、航次/航班号、“运输工具名称”;运单号、分运单号、航次/航班号、“运输工具名称”;(二)出口禁装海关接受预配舱单数据入库后,可以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做出禁装操作;在预配舱单物流监控表中的“禁装/禁卸标志”中写入“禁装”标志;1.禁装操作以总运单为单位;2.系统自动向舱单传输人反馈“禁装”的回执;3.海关解除禁装操作后,系统自动向舱单传输人反馈“解除禁装”的回执;(三)分运单运抵报告出口分运单运抵报告的舱单传输人包括:货运代理、快件经营人或出口拼装区经营人根据2008年101号公告的规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舱单传输人按照办法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时限、数据格式向舱单系统传输出口分运单运抵报告;1.系统逻辑校验舱单传输人传输的分拨申请应符合海关2010年第70号、第77号公告等文件规定的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2.业务逻辑校验1)运抵报告填制要求A.航次/航班编号:填写出口货物预计装载的出境航班的“航班号”+“/”+“航班起飞日期”北京时间;该航班号可以与预配舱单的航班号不同;B.卸货地代码:填写运输到达的“海关监管仓库代码”+“/”+“关区代码”;C.到达卸货地时间:填写出口货物运输到达海关监管仓库的时间14位,包括:4位年、2位月、2位日、2位小时、2位分钟、2位秒;D.申报地海关代码:填写4位海关关区代码;E.托运货物件数、货物总毛重:填写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件数、重量,应填写总运单上的件数、重量;空运出口运抵报告不允许分批到货;F.货物简要描述:填写总运单上的货物商品名称的内容;2)分运单运抵报告入库A.分运单运抵报告传输人未备案或超出备案的传输范围,海关审核不通过;B.如果有相同提运单号的分运单运抵报告报文在“待人工审核”清单中,则新传输的分运单运抵报告报文将被退单;C.如果提运单的运抵报告重复申报,海关审核不通过;D.提运单的运抵报告的关区代码必须与相应的预配舱单的关区代码相同;E.出口运抵报告入库时,如果无预配舱单数据的,运抵报告的运抵标志自动置为“异常运抵”;F.出口运抵报告入库时,如果有相同提运单号的预配舱单数据的,出口运抵报告数据中的件数、重量自动覆盖预配舱单物理监控表的总件数、总重量;预配舱单物理监控表、运抵报告中的运抵标志自动置为“正常运抵”;3)分运单运抵报告删除A.分运单运抵报告删除报文的传输人必须与申报分运单运抵报告的传输人相同;B.如果有相同提运单号的运抵报告数据在“待人工审核”清单中,则新传输的运抵报告删除报文将被退单;C.运抵报告不存在的,舱单系统将运抵报告删除报文退单;D.相关的总运单已经有“放行”标志的,不允许删除,舱单系统将运抵报告删除报文退单;E.运抵报告删除时,对应的提运单不得是“已核销”状态,否则舱单系统将运抵报告删除报文退单;F.运抵报告删除时,对应的提运单不得是“已放行”状态,否则舱单系统将运抵报告删除报文退单;G.运抵报告删除时,对应的提运单不得有出口理货报告,否则舱单系统将运抵报告删除报文退单;H.运抵报告删除报文均转人工审核;海关可以审核通过,或退单;退单的,应填写退单原因;I.运抵报告删除报文,海关审核通过后,删除后的相同提运单号预配舱单物流监控表货物总件数、总重量还原为原预配舱单的总件数、总重量,将运抵标志置为“未运抵”;(四)舱单核注、核销、放行预配舱单数据入库后,可以被报关单、转关单、非贸单证、快件、国际转运准单、ATA单证册等单证进行核注、核销;海关接受进口报关单证申报时,核注预配舱单数据;海关办理货物放行手续时,核销预配舱单数据;1.H2000系统预配舱单启用开关,“P出口预配舱单使用开关”,启用则正常核注核销预配舱单、不启用则不核注核销预配舱单;2.报关单上的“进出境口岸”,根据H2000系统中的地方关参数维护-舱单参数-舱单类型代码表中的“Q”出口舱单切换开关设置为“2”切换完成的,系统判断使用新舱单系统数据进行核注、核销;3.H2000系统针对新舱单数据存在“提前报关”、“货到报关”两种模式;H2000系统中地方关参数维护-舱单参数-提前报关开关代码,各直属海关可以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AA/A/B/C/D设置为“0、有预配舱单即可报关,有正常到货标志才能放行默认值”;“1、预配舱单有正常到货标志才能报关;允许设置企业类别AA/A/B/C/D,对于报关单经营单位为已设置企业类别的,该开关生效”;对于转关和区域通关报关单,系统默认均可以进行提前报关;4.出口转关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向出境地海关传输预配舱单、运抵报告、装载舱单、出口理货报告;。

海运出口新舱单操作指引

海运出口新舱单操作指引

海运出口新舱单操作指引一、新舱单切换后出口通关模式新舱单系统切换后出口模式发生的最大变化表现为:原来凭报关单电子放行数据装船改为凭装载舱单电子数据装船,也就是说,报关行刷卡申报并放行报关单后,须及时查询预配舱单是否放行,装载舱单是否发送,以保证货物顺利出运。

这就要求报关行及时扭转观念,把装载舱单放行作为货物的实际放行依据,密切关注装载舱单状态。

出口货物报关申报流程如下:第一步:舱单传输人传输预配舱单;第二步:监管场所传输运抵报告;第三步:报关单刷卡申报(双A、A类企业可在有预配无运抵情况下提前申报);第四步:报关单放行后预配舱单提单放行;第五步:舱单传输人传输装载舱单;第六步:码头凭装载舱单电子放行信息装船;第七步:理货部门传输理货报告;第八步:报关单结关。

出口申报整体流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通过物流信息平台(/用户名密码均为sdeport)1、“综合查询-舱单数据查询”模块,输入IMO号(船舶编号)或船名、航次、提单号,查询该预配舱单提单号项下集装箱数是否完整,集装箱号是否准确;2、“综合查询-舱单数据查询”模块,输入IMO号或船名、航次、集装箱号,查询该集装箱项下预配舱单是否完整准确,有无垃圾预配舱单,如果有因故不能申报的预配舱单或者垃圾预配舱单,请在刷卡申报报关单前及时联系舱单传输人删除;3、“综合查询-运抵报告查询”模块,输入IMO号或船名、航次、集装箱号,查询运抵报告状态。

4、“综合查询-出口舱单信息查询”模块,输入IMO号、提单号,可查询该提单项下的总分单信息、船舶信息、预配舱单、运抵报告、提单放行、出口装载、出口理货等数据。

在报关行申报过程中,应充分使用该网站,查询自己需要的信息,如有异常,请及时联系数据传输人核查。

二、预配舱单的传输、修改和删除(一)预配舱单的传输。

传输时间:预配舱单应在装船前24小时向海关发送;传输人:船舶运输企业传输预配舱单总提单电子数据、装载舱单电子数据;无船承运人可以传输预配舱单分提单电子数据;受委托的船舶代理企业可以传输预配舱单总提单、分提单和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亿通新舱单操作流程

亿通新舱单操作流程

亿通新舱单操作流程亿通云平台→我的应用→订舱系统→预配录入/订舱生成预配预配录入: 适用于从未使用过订舱录入功能的客户订舱生成预配: 适用于通过亿通网向各船公司订舱客户1.点击预配录入2.选择上海外代3.信息录入(1)运编号: 货代公司自己内部编号(2)提单号: 需报关单号(3)交货方式(4)订舱人说明: 货代公司英文缩写(填写即可)(5)签单人代码:萨姆达拉→SSL 顺发→SOF 新加坡海运→SCO 高丽海运→KMT 中通→CCL 兴亚船务→HAL万海航运→WHL 神原汽船→KKC 德翔船务→TSC 印度国航→SCI 宁波远洋→NSI 海洋网联→ONE 俄远东船务→FSC 新东→NOS 京汉船务→COH 阳明海运→YML 正利航运→CNC 宝华船务→CST 太平船务→PIL 宏海箱运→RCL(6)运费条款: FREIGHT PREPAID /FREIGHT COLLECTED(7)发货人代码(见国家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8)发货人名称(9)发货人国家代码(见国家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10)发货人地址(11)发货人电话、EMAIL、传真(三选一即可)(12)收货人代码(见国家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13)收货人名称(14)收货人国家代码(见国家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15)收货人地址(16)收货人电话、EMAIL、传真(三选一即可)(17)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必填项,除TO ORDER开头CNEE除外)(18)收货人具体联系人电话、EMAIL、传真(三选一即可) (必填项,除TO ORDER开头CNEE除外) (19)通知人代码(见国家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20)通知人名称(21)通知人国家代码(见国家企业代码类型汇总表)(22)通知人地址(23)通知人电话、EMAIL、传真(三选一即可)(24)船名(25)航次(26)提单承运人(参照签单人代码)(27)装货港名称、代码(28)卸货港名称、代码(请以进港代码为准)(29)提单类型(30)提单签发地(31)正本提单份数29-31项为必填项,但不以此为出提单根据.(32)付款方式(33)货物信息-货物标识(34)货物信息-包装件数(35)货物信息-包装类型、包装说明(可通过包装说明搜索包装类型代码)(36)货物信息-包装皮重(必填项,非必取数值)(37)货物信息-包装尺码(体积)(38)货物信息-货毛重(39)货物信息-唛头(40)货物信息-品名(41)尺寸类型(42)箱数(43)箱状态(44)主拼号(拼箱,主提单号)(45)货主箱标记(46)已知箱号的集装箱明细-箱号(47)已知箱号的集装箱明细-箱型尺寸(48)已知箱号的集装箱明细-铅封号(49)已知箱号的集装箱明细-箱内货物件数(50)已知箱号的集装箱明细-箱内货重(51)保存发送船代完成以上步骤后,请登录我司网站地址;:8081 进行预配发送和回执查询. (必须操作)。

新舱单系统下国际转运和空箱放行流程

新舱单系统下国际转运和空箱放行流程

新舱单系统下国际转运和空箱放行流程新舱单下的国际转运和空箱放行业务变化一、国际转运业务流程如下:(备注:蓝色方框为代理职责,绿色方框为外理职责,橘黄色方框为港方职责。

并列方框间无时间先后控制)码头操作变化:1、港方无需发送VYTO报文。

但要在完成转船动作后发送“国际转运出口运抵报告”。

(码头系统需增加国际中转空重箱运抵发送功能,请与海关明确该运抵是否可重复发送?码头转港或转船错误,是否重发运抵即可?)2、海关暂时未实现舱单放行信息的发送。

代理在发送国际转运准单并收到海关回执后,向港方提供放行清单进行人工放行。

后续实现电子舱单放行信息后,港方可凭电子信息放行。

(集团考虑国际中转放行是否也可以走无纸化模式?)3、新模式下国际中转必须校验准装指令。

(码头系统需增加国际中转箱准装指令校验功能)关注点:1、国际转运的放行、准装均以外理的卸船理货报告为前提。

外理原操作模式均为整船作业完毕后一次性发送卸船、装船理货报告,因此对于船接船的国际中转操作来说存在较大问题,需优化外理卸船理货报告的发送方式,可否做到边卸边发。

2、国际中转的时效性完全取决于代理发送“出境预配舱单”、“国际转运准单”、“出境装载舱单”发送的及时性以及海关电子信息的反馈速度。

测试时需关注大批量国际中转申请转运准单和准装指令时海关系统的反应速度。

3、海关按照UN传递具体信息,可能存在船名航次不同UN相同情况。

二、国际转运出口改配流程如下:港方操作变化:1、原出口改配均由代理提供纸面单证,港方在EDI上进行电子申请并传真纸面单证给海关进行审批。

新流程港方操作大大减少,仅负责发送新运抵给海关即可。

2、代理发送准单前发生改配的,直接删除预配,重新更改新船即可;代理发送准单后发生改配的,代理需要删单重报。

3、进境的变更、增加、删除,由代理走改舱单变更流程。

4、换箱:在换箱后提单、件毛体不变的情况下,国际转运准单中有原箱和新箱号的匹配,如果件毛体一样,换箱后转人工审核(代理发起);其他内容不一样,走退单;至于提单号不一样,一箱拆多箱可否操作,待海关测试。

海运改配流程

海运改配流程

海运改配流程
海运改配流程如下:
1. 货代向船公司申请。

2. 船公司批准后汇总向船代发漏装清单。

3. 船代根据清单收齐场站收据向海关申请。

4. 海关批准后船代凭海关签章的漏装清单到码头和理货更改船名航次,码头并做放关装船,并向船代收取改配费用。

5. 漏装成功后船公司出提单,收取漏装费用,同时海关也会批量在海关系统内根据漏装清单更改船名航次,并打印漏装报关单给船代。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海运相关部门获取准确信息。

新舱单概要流程介绍进口海运部分

新舱单概要流程介绍进口海运部分
统一填法:
箱状态:
船公司填:空箱、重箱、拼箱; 拼箱公司和拼箱仓库填:重箱;
箱来源:
海关不做统一规定,但要求拼箱公司和拼箱仓库和船公司填 的总分单上的集装箱信息中的箱来源一致;
箱型:
按海关总署使用的95标准进行转换,请各公司自行进行匹配 和转换。
进口分拨注意事项
2.从10月24日(周四)开始进口分拨业务正式全面运 行,各拼箱公司和拼箱仓库传输分舱单,拼箱仓库传 输分拨申请和分单运抵报告,理货公司传输分单拼箱 理货报告。
4: Empty 空箱 5 : Full 重箱 6 : No volume available 满箱 7 : Full, mixed consignment 拼箱 8 : Full, single consignment 整箱
箱来源
1 :货主自备箱 2 :承运人提供箱 3 :拼箱人提供箱 4 :拆箱人提供箱 5 :第三方提供箱
(2.1)(10月)初期按照关区业务量从小到大顺序切 换至独立运行。
(2.2)(11月)待小关区运行较为平稳后,扩大到全 港区。
(2.3)(12月)待整体核注核销率达到较高水平,且 运行平稳后,停止传输老舱单。
四、计划安排
目前完成的工作: 1.进口海运集装箱货物全面上线(9月8日); 2.进口分拨业务启动(9月25日);
28U1 29P0 2CB0 2CG0 2CG1 2CG2 2CP1 2CP3 2CP4 2CR1 海关编码 42P1 42P3 42P4 42R0 42R1 42U1 42V7 45G0 45G1 45H5
20HH 20PF 20DC 20DC 20DC 20OS 20FC 20FC 20FC 20RF 名称 40FC 40FC 40FC 40RF 40RF 40OT 40HG 40HQ 40HQ 40HQ

西部平台新舱单系统切换及使用说明(报关行)

西部平台新舱单系统切换及使用说明(报关行)

注:具体时间表以海关正式通知为准。
报关行用户统一登录西部平台 使用系统。
新旧舱单双轨并行操作说明
新舱单正式运行操作说明
பைடு நூலகம்舱单登录使用地址
新旧舱单双轨并行测试地址: http://61.141.194.178:9080/ 用户名:用户登录门户的用户名 密码统一为:chlink123
新舱单正式运行地址: 用户名和密码为用户登录门户的用户名和密码。
咨询可统一联系CMHIT罗丽荣,电话/26858532,邮箱/lrluo@;
说明/答疑
装船单号生成时间提前到预配舱单提交船代审核时生成; 拼箱在新舱单中,码头能否收到拼箱的放行---核实码头在场,海关放行信息就会 发码头; 导入箱信息,可否在页面挂导入格式以便下载。---可以,放在平台网站下载区 导入箱信息功能使用。---需要向平台申请开通; 转关单号,可否打印在装船单上,后续查询是否可以允许查看到该信息。---可以 查询 报关预处理中的条码打印,在新舱单中是否提供,以什么字段来打印?---需要向 平台申请开通; 加、减、修改箱号,在新舱单中是如何操作的。---海关不允许加减柜。 箱来源,是否是相对必填项。---有箱号时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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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使用说明 2、新旧舱单并行操作说明 3、新舱单正式运行操作说明 4、说明 5、新舱单登录使用地址
使用说明
新舱单系统分两次进行切换; <1> 新旧并行阶段:报关行在报关预处理系统的【新旧并行】主
菜单进行录单等业务操作;
<2>新舱单正式运行阶段:报关行在舱单传输系统的【出口业务】 主菜单进行录单等业务操作;

出口新舱单切换测试的总结——供货代操作备忘

出口新舱单切换测试的总结——供货代操作备忘

出口新舱单切换测试的总结——供货代操作备忘为进一步加强水运出境舱单管理,严格落实海关总署《监管司科技司关于全面开展水运、空运、公路舱单管理系统及运输工具管理系统切换上线工作的通知》(监管函〔2014〕37号),海关决定自6月9日起在镇海、梅山海关切换启用水运出境舱单管理系统,结合之前的测试,现将新舱单的一些功能和在新舱单系统运行时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告知如下,请各家订舱货代在实际操作中注意防范。

一、新预配舱单1.预配舱单必须符合新舱单电子数据格式及报文格式,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0号》(网址:)和《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7号》(网址:。

2.正式切换后,报关就以新预配舱单相关联,若是由于预配舱单问题无法报关,请先查询预配舱单是否有错误,包括格式错误,功能错误,修改及删除原因代码错误等。

预配舱单是否发送成功及错误原因,查询地址不同于老预配舱单,查询请登陆我司班轮在线——出口管理——新舱单查询,报文状态处可按生成出错进行筛选。

也可查询电子口岸,使用企业管理员账号登录八达通--海关新舱单查询---预配舱单查询。

3.不明错误原因请见文件“目前外围系统货代报文直接转海关新舱单预配报文特殊处理”,各数据项填写错误和各项代码请参照第一条海关总署公告。

4. 预配舱单的修改,只需发送舱单修改报文。

修改报文必须有修改功能和修改原因的代码。

如果货物未报关,可以直接发送舱单修改报文;如果货物已报关,需要报关员先对报关单删单后,再发送舱单修改报文。

修改数据项仅适用于件数,毛重,品名等次要数据的修改,若涉及船名航次,提单号,箱号不能修改舱单,必须发送舱单删除报文,删除原预配舱单后再发送新的新增报文。

涉及拼箱分票的修改,发送需要修改的单票修改报文即可,无需修改所有分票。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海关新舱单系统还不完善,箱封号的修改报文(只要是指箱数变更,即多箱号改为少箱号或少箱号改为多箱号)系统也会自动审核通过,但海关系统实际并不更新,请务必注意这点,切勿发送有关箱号的修改报文。

新舱单流程下的预配舱单更改、改配落货流程

新舱单流程下的预配舱单更改、改配落货流程

新舱单流程下的预配舱单更改、改配(落货)流程>预配发送成功,未报关情况下(整箱):1.确认预配舱单一次发送收到海关成功回执后,可向海关申请更改。

(更改报文中舱单传输人名称、航次、船舶IMO编号、总提运单号、更改原因代码、分运单号(条件),托运货物序号(条件)和集装箱号(条件)必填。

其中运输方式代码、运输工具名称、集装箱号不能修改。

)2.登录外运客户端,编辑需更改项目、勾选更改原因,最后记得勾选“确认发送海关舱单”勾选框,提交外运审核,审核通过后,系统每30分钟向海关发送电子申报,其中超出传输时限的修撤将转人工审核。

3.关注网页客户端“回执查询”跟踪进展。

有意外情况,请联系对应航次的外运单证人员。

备注:涉及船名航次(原改配操作),运输方式,集装箱信息的,需邮件联系对应航次的外运单证人员,删除原预配舱单。

待海关删除回执成功后,再维护新预配舱单提交发送>预配舱单发送成功,已报关情况下(整箱):1.已发送装载舱单成功的,先联系外运单证操作人员发送装载舱单删除报文,等待审核通过。

2.要求报关行删除报关单信息3.登录外运客户端,编辑需更改项目、勾选更改原因,最后记得勾选“确认发送海关舱单”勾选框,提交外运审核。

审核通过后,系统每30分钟向海关发送电子申报,请客户关注网页客户端“回执查询”跟踪进展。

有意外情况,请联系对应航次的外运单证人员。

>预配舱单删除(整箱)1.已发送装载舱单成功的,先联系外运单证操作人员发送装载舱单删除报文,等待审核通过。

2.要求报关行删除报关单信息3.联系外运单证人员,发送预配舱单删除报文并跟踪海关回执>预配舱单删除(拼票)预配舱单不允许删除单票,必须全部拼票处于未报关情况下,联系外运单证人员,将全部拼票关系的提单一并删除>落货(原改配,仅针对拼票)1.落货申请的提单需已申报未结关且已运抵海关监管场所2.联系外运单证人员,发送落货申请并跟踪海关回执(已发送装载舱单的,需先删装载舱单)3.落货通过后可删除或改配其他航次。

大港口岸出口新舱单业务企业操作指引.doc

大港口岸出口新舱单业务企业操作指引.doc

大港口岸出口新舱单业务企业操作指引根据青岛关区新舱单系统推进统一部署,9月15日大港口岸将正式切换出口新舱单。

为保障出口新舱单系统的按期顺利切换,确保系统切换后企业顺利通关。

现将出口新舱单切换后的企业有关业务操作指引如下:一、出口新舱单总体作业流程运输工具负责人发送离境预报—>运输工具代理舱单传输人发送预配舱单—>监管场所发送运低报告—>出口企业报关申报放行—>舱单传输人发送装载舱单—>海关舱单系统向船代反馈装载比对结果,并向码头发送装船指令—>码头装船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发送离境确报—>理货公司发送理货报告—>报关单及舱单结关。

出口新舱单与旧舱单模式的主要变化:一是增加了运输工具离境预报、确报;二是启用了预配舱单、装载舱单;三是将外理理货报告作为结关的依据,取消了旧舱单模式下清洁舱单的申报。

二、预配舱单传输舱单传输人在规定时限内向新舱单系统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也可按照主要数据的传输时限一并传输,系统切换初期暂不设定预配舱单的传输时限。

预配舱单有关传输注意事项:1.对于总分提单结构的货物,预配舱单需满足以下条件(1)分提单的装货地代码、货物装载运输工具时间、集装箱信息必须与总提单一致;(2)分提单申报时,对应的总提单必须已申报入库;(3)总提单已核注的,其项下不得申报分提单;(4)分提单重量累加不得超过总提单重量。

2.对于拼箱货物,预配舱单需满足以下条件:(1)对于拼箱业务仅允许同一总提单项下的分提单拼箱,或没有分提单的总提单拼箱;(2)总提单之间有拼箱关系的,所有总提单项下均不能申报分提单;(3)已申报分提单的总提单不能参与拼箱。

三、运抵报告发送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监管场所经营人向新舱单系统传输运抵报告,新舱单系统将审核结果以电子数据方式反馈运抵报告传输人。

四、报关单申报放行(一)报关申报。

新舱单模式下,出口报关单申报环节,海关H2010系统检查比对新舱单系统的出口预配舱单,主要比对逻辑如下:1.比对报关单申报内容需与预配舱单内容是否一致,主要比对运输工具名称、航次、提运单号、出口口岸、件数、毛重,如果不一致,系统提示舱单比对不一致或无舱单,报关单退单。

舱单删改移送规范

舱单删改移送规范

舱单删改移送规范第一篇:舱单删改移送规范舱单删改移送规范(2018.03.22)为切实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物品的实际监管,规范进出境舱单管理系统使用,保证传输数据完整、有效,加强内部统一规范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件、简单案件操作规程(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舱单删改移送规范》。

一、发现下列情事之一的,一般需要移送处理:(一)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虚假舱单电子数据,或向海关提供虚假更改单证的。

(二)同意删改进口舱单超过三个月的、出口舱单超过六个月的。

1(三)舱单传输人对同一票单证进行超过一次更改,影响海关数据统计的。

(四)舱单传输人申请更改舱单品名且经海关查验能确认的,影响海关实际监管的。

1上海海关2003年第16号公告第五条:船舶代理人应自船舶申报进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提出更改舱单电子数据的申请。

逾期向海关提出申请的,海关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船舶代理人应自船舶出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提出更改舱单电子数据的申请。

逾期向海关提出申请的,海关一般不予受理。

(五)舱单传输人申请更改舱单出口日期的。

2(六)货物为危险品,但舱单传输人申报的数据中未注明危险品编号的。

3(七)进口货物未提离海关监管场所的已核注核销舱单需要进行删改的。

(八)舱单传输人申请删除舱单除以下原因,且未出现上述七种情况的:1.因天气、潮水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

2.因港区原因,箱子溢装短卸、箱号、封号变更需要删除的。

3.在船舶到港前发现发送失误需要删除舱单的。

(九)舱单电子数据管理中有其它影响海关监管的违规行为。

二、其他事项23因更改出口日期需向总署提出异常数据处理,影响舱单信息的监管和统计。

沪关监发〔2017〕107号:二、加强对海关物流环节的安全管理(一)严格落实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电子数据有关传输申报管理规定。

浦东机场海关、虹桥机场海关、业务三处应加大宣传力度,要求相关物流企业务必按照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数据项填制规范,如实填报进出境运输工具单证申报数据项的“危险品申报”项下各项目,以及原始舱单/预配舱单数据项的“危险品编号”、“危险品联系人姓名”、“危险品联系人联系号码”项目。

新舱单系统操作手册

新舱单系统操作手册

鹏海运新舱单软件操作手册深圳市鹏海运电子数据交换有限公司1.新舱单业务简介1.1.新舱单产生的背景及原因2008年3月,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新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在该管理办法中,海关制定了新的海运舱单申报规程。

随后海关又公布了新的舱单电子传输报文格式。

舱单电子数据的传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舱单电子数据,另一部分是与舱单相关的其他电子数据,如理货报告等。

因此,《办法》将传输上述舱单电子数据的主体相应分为两类:一类是舱单传输人(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等义务主体);另一类是相关数据传输人(包括理货部门、监管场所经营人及出口货物发货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上述两类主体有义务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否则被视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上述两类传输主体应当向海关备案,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通过备案,海关可以充分了解舱单传输人及相关数据传输人的有关信息,便于海关开展风险管理工作;二是通过备案,方便企业通过海关建立的“进出境舱单管理系统”进行舱单等电子数据的传输,并有利于海关对企业的分类管理。

1.2.新舱单的申报主体介绍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 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义务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现行新舱单的数据大部分由船舶代理企业(简称:船代)负责做数据申报, 同时在出口预配舱单的业务场景,报关行会负责预配舱单数据录入的步骤。

1.3.新舱单的作用及单证内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简称舱单):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

舱单是记录货物流动的基础数据, 是海关对进出境货物实施监管的有效依据。

舱单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能够直接影响通关效率和监管的有效性。

海运出口新舱单操作指引

海运出口新舱单操作指引

海运出口新舱单操作指引一、新舱单切换后出口通关模式新舱单系统切换后出口模式发生的最大变化表现为:原来凭报关单电子放行数据装船改为凭装载舱单电子数据装船,也就是说,报关行刷卡申报并放行报关单后,须及时查询预配舱单是否放行,装载舱单是否发送,以保证货物顺利出运。

这就要求报关行及时扭转观念,把装载舱单放行作为货物的实际放行依据,密切关注装载舱单状态。

出口货物报关申报流程如下:第一步:舱单传输人传输预配舱单;第二步:监管场所传输运抵报告;第三步:报关单刷卡申报(双A、A类企业可在有预配无运抵情况下提前申报);第四步:报关单放行后预配舱单提单放行;第五步:舱单传输人传输装载舱单;第六步:码头凭装载舱单电子放行信息装船;第七步:理货部门传输理货报告;第八步:报关单结关。

出口申报整体流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通过物流信息平台(/用户名密码均为sdeport)1、“综合查询-舱单数据查询”模块,输入IMO号(船舶编号)或船名、航次、提单号,查询该预配舱单提单号项下集装箱数是否完整,集装箱号是否准确;2、“综合查询-舱单数据查询”模块,输入IMO号或船名、航次、集装箱号,查询该集装箱项下预配舱单是否完整准确,有无垃圾预配舱单,如果有因故不能申报的预配舱单或者垃圾预配舱单,请在刷卡申报报关单前及时联系舱单传输人删除;3、“综合查询-运抵报告查询”模块,输入IMO号或船名、航次、集装箱号,查询运抵报告状态。

4、“综合查询-出口舱单信息查询”模块,输入IMO号、提单号,可查询该提单项下的总分单信息、船舶信息、预配舱单、运抵报告、提单放行、出口装载、出口理货等数据。

在报关行申报过程中,应充分使用该网站,查询自己需要的信息,如有异常,请及时联系数据传输人核查。

二、预配舱单的传输、修改和删除(一)预配舱单的传输。

传输时间:预配舱单应在装船前24小时向海关发送;传输人:船舶运输企业传输预配舱单总提单电子数据、装载舱单电子数据;无船承运人可以传输预配舱单分提单电子数据;受委托的船舶代理企业可以传输预配舱单总提单、分提单和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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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舱单流程下的预配舱单更改、改配(落货)流程
预配发送成功,未报关情况下(整箱):
1.确认预配舱单一次发送收到海关成功回执后,可向海关申请更改。

(更改报文中舱单传输人名称、航次、船舶IMO编号、总提运单号、更改原因代码、分运单号(条件),托运货物序号(条件)和集装箱号(条件)必填。

其中运输方式代码、运输工具名称、集装箱号不能修改。


2.登录外运客户端,编辑需更改项目、勾选更改原因,最后记得勾
选“确认发送海关舱单”勾选框,提交外运审核,审核通过后,系统每30分钟向海关发送电子申报,其中超出传输时限的修撤将转人工审核。

3.关注网页客户端“回执查询”跟踪进展。

有意外情况,请联系对
应航次的外运单证人员。

备注:涉及船名航次(原改配操作),运输方式,集装箱信息的,需邮件联系对应航次的外运单证人员,删除原预配舱单。

待海关删除回执成功后,再维护新预配舱单提交发送
预配舱单发送成功,已报关情况下(整箱):
1.已发送装载舱单成功的,先联系外运单证操作人员发送装载舱单
删除报文,等待审核通过。

2.要求报关行删除报关单信息
3.登录外运客户端,编辑需更改项目、勾选更改原因,最后记得勾
选“确认发送海关舱单”勾选框,提交外运审核。

审核通过后,系统每30分钟向海关发送电子申报,请客户关注网页客户端“回执查询”跟踪进展。

有意外情况,请联系对应航次的外运单证人员。

预配舱单删除(整箱)
1.已发送装载舱单成功的,先联系外运单证操作人员发送装载舱单
删除报文,等待审核通过。

2.要求报关行删除报关单信息
3.联系外运单证人员,发送预配舱单删除报文并跟踪海关回执
预配舱单删除(拼票)
预配舱单不允许删除单票,必须全部拼票处于未报关情况下,联系外运单证人员,将全部拼票关系的提单一并删除
落货(原改配,仅针对拼票)
1.落货申请的提单需已申报未结关且已运抵海关监管场所
2.联系外运单证人员,发送落货申请并跟踪海关回执(已发送装载
舱单的,需先删装载舱单)
3.落货通过后可删除或改配其他航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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