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议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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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公司招标管理,规范招标行为,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范围,公司范围内的所有物资采购(除办公用品外)招标活动。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
组长:董事长
副组长:常务副总经理(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成本部,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及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责
(一)业务部门(需求部门)职责
1、根据工程进度,拟定项目需求计划,报成本部。其到货周期必须满足招标时间及供货周期。
2、拟定项目计划技术要求,报主管副总审批后报成本部。
3、协助成本部拟定招标书。
4、负责合同签订的后期执行。
(二)成本部职责
1、依据国家政策法规要求,制定公司招标管理的各项制度,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定期发布招标信息,对违反规定不通过公司招标而擅自签订合同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2、确定招标项目,根据技术要求,制定发售招标文件。
3、确定评标小组成员名单,组织评标。
4、组织、主持招标会议,负责商务谈判,记录招标过程。
5、牵头召集监察审计部等部门全过程监督开标、评标活动,确保招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6、向招标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招标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
7、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起草合同。
8、对招标后续工作中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9、负责公司准入供应商、建筑商监督管理。通过经常性的市场调研,定期组织评审准入供应商、建筑商,并通过动态化管理不断筛选,优化供应商、建筑商结构。
第三章招标范围
第五条物资类
(一)凡纳入公司集中供应的物资(销售、办公物资除外),以年计划采购量为基准,单项物资采购在20万以上的进行招标。
(二)因安全生产急需或不具备招标条件的特殊物资,由需求单位出书面申请,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招标办,招标办报请副组长批准后,可作比价采购。
第六条工程类
(一)安装、装修10万元以上,其它(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对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及特殊要求的工程,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招标办,招标办报请副组长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四章招标程序
第七条符合公司招标议标条件规定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九条公司招标项目原则以邀请招标为主。
第十条招标必须在3家以上(含3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投标人范围内进行。
第十二条工程类项目图纸会审后,工程部应将图纸及经主管领导审批的技术要求1天之内交招标办。并协助成本部制定标书,成本部必须在5天内负责制定标的等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载明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住所
2、项目的名称和招标内容
3、项目的数量,规模或工程项目的建设地点
4、项目的完成期限
5、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
6、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7、投标人文件递交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8、投标报价要求
9、评标标准和方法
10、投标有效期限
11、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
12、合同的主要条款
13、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14、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成本部负责发售标书,发布招标信息,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第十七条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5日内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间,复杂的招标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时间可在10天内。
第二十一条设有招标标的或预算底价的,招标小组成员在开标前对标的必须保密。
第二十二条招标小组成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
第五章开标、评标
第二十三条成本部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准
时开标,开标时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招标会议由成本部主持。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采用招标、议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商务谈判,可逐家对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确认其合同主要条款及商务,特别是针对投标方单价报价相差较大的,应了解其原因。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少于3个或特殊情况不能公开开标的,招标小组报请成本部同意后可在招标小组内部开标或比价定标。
第二十八条招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本人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唱标内容:投标单位名称、报价、质量、工期及相关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条监察审计部全过程监督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第三十四条定标:成本部汇总评标结果,经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报招标领导小组,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中标人。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需招标而不招标或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有关部门合同不予以签字盖章,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四十五条监察审计部作为监督部门参与招标,评标,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招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及严肃性。
第四十六条成本部会同监察审计部、办公室,每半年
对各单位招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投标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活动不符合成本部法和有关规定的可向成本部提出异议或向纪检部门投诉。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