苯作业防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终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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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安〔2011〕XX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苯作业防护管
理规定》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
现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苯作业防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苯作业管理规定通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办公厅20××年××月××日印发
通用业务制度-实施类
1 总则
1.1本规定所称苯作业,包括直接从事苯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和废弃以及其他可能接触苯的作业。
1.2 苯属高毒物品,苯作业防护要同时遵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
1.3 苯属确认人类致癌物,应采取技术措施与个人防护,减少接触机会,尽可能保持最低接触水平。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集团公司苯作业的监督管理,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苯作业的监督管理,各作业部和装置负责各自的职业卫生日常管理。
2.2 存在苯作业的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标准,对本单位苯作业防护负责。
2.3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苯作业的实际,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苯分布档案,明确高风险区域、高危
害作业范围,并制定防范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3 职业卫生管理
3.1 原材料采购与运输
3.1.1 可以用低毒物品代替苯的作业,严禁使用苯。
3.1.2 供应商及运输商应具备相关资质。
采购苯或含苯物料时,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否则不得将其列为供应商:(一)取得国家颁发的相应许可和经营许可证;(二)有与供应物品相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进口物品说明书和标签必须有中文说明和标志。
对含有苯的原料、产品,应做到严密包装,用具、器材、容器应坚固可靠,符合运输安全要求,防止在运输过程中破损、逸散。
3.1.3 装载苯或含苯物料的车辆的停放,要有专人监护,严格禁止在生活区、办公区、厂内道路及其它人流集聚的场所停放。
3.2 作业场所管理
3.2.1 涉苯作业的建设项目,要从源头控制苯作业存在的危害和防护,预防苯中毒的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进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要采用先进适用的生产工艺,实现苯作业的自动化、机械化、密闭化。
3.2.2 苯作业的工作场所,应设置必要的固定式有毒气体(苯)报警仪,报警预报值应设定为5mg/m3,报警值应设定为10mg/m3。
3.2.3 苯储罐等容器和设备应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具备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重点储罐等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围堰、泄险沟槽。
3.2.4 生产苯和大量使用含苯化合物的车间,应安装局部抽风设施,加强场所通风,保持适度负压,防止其外逸和扩散,排入大气前应经过净化回收。
通风系统和设备应为防爆型。
3.2.5 苯作业场所,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要求,设置警示线、警示牌和告知卡。
生产区域醒目位置设置风向标。
3.2.6 苯作业场所应设置喷淋洗眼设施,应保证设施生活新鲜水的不间断供水。
喷淋洗眼器应保证做到防冻、防凝、防腐。
应急范围为无障碍15米(或无障碍10秒),喷淋水流量最小为75.7升/分钟,持续15分钟。
洗眼的水流量至少1.5升/分钟,持续15分钟。
喷淋洗眼器必须建立检查维修记录。
3.2.7 严禁含苯物料直接排放,对涉及苯的装置和设备进行重点管理,组织做好设备检查和消缺,确保含苯物料不泄漏。
对苯防护设施要定期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3.2.8 分析化验室内使用苯或含苯物料的操作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分析作业时通风橱门必须拉至操作者呼吸带以下,通风橱门风口速度不得低于0.6米/秒;苯装车时,鹤管与槽车口应密闭,槽车内的含苯废气应回收处理或净化处理后高空排放;苯卸车必需设余液回收系统,禁止人工回收余液;凡是含苯及苯系物的采样,应密闭采样;罐内防腐涂料作业必需设移动通风。
3.2.9 苯作业车间应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应配置闭锁式衣柜,便服、工作服分柜存放。
工作服及时清洗,严禁将污染的工作服带离厂区。
3.2.10 苯作业厂前区应设置沐浴间,工作后及时淋浴。
淋浴间淋浴器应按每4-6人1个配置。
沐浴间内部构造应易于清扫,并采取防水、防潮、排水和排气等措施。
3.2.11 对含苯生产装置进行维护、检修时,在制定的维护、检修方案中必须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进入高风险区域巡检、排凝、仪表调校、采样等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佩戴相应的防护
用品,携带便携式有毒气体(苯)报警仪,两人同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便携式有毒气体(苯)报警仪的报警预报值、报警值与固定式有毒气体(苯)报警仪的设定值相同。
3.2.12 严禁使用苯或含苯物料洗刷工具、洗手或去污。
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直接用手接触苯的作业人员应使用皮肤防护膜、干酪素或其它防护油膏,工作后应立即用清水洗净。
3.2.13 应及时清除苯作业场所的苯污物,移除过程应考虑密闭。
严禁作业人员在苯作业场所饮食、吸烟。
3.2.14 进入含苯的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测定苯含量及氧含量,当苯含量低于3mg/m3并且氧含量在19.5%以上时,方可进入作业。
3.2.15 苯作业场所应设置检测点,采样应定点采样和个体采样相结合,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苯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或曾发生苯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隐患点进行整改或监控。
3.2.16 承包商要制定苯作业防护措施,由各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督促落实,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风险较大的作业,防毒措施要提交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审核。
3.3 防护用品管理
3.3.1 涉苯作业岗位,应按集团公司个体防护用品配备管理要求,配备适合的个体防护用品。
应制定防护用品日常维护、检查、更换及管理制度,确保防护用品的防护效能。
3.3.2 苯及含苯物料的化验、采样作业、非密闭的装卸车作业等,作业人员必须佩戴过滤式防苯的防毒用具和手套。
操作时应站在气流组织方向的上风向。
3.3.3 应及时更换滤毒元件,保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3.4 作业人员管理
3.4.1各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熟悉管理范围内、本岗位苯的危害特征、分布及其防范措施。
3.4.2 苯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3.4.3 企业应对苯作业人员进行危害告知,及时公布苯作业场所的检测和评价结果,及时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4.4 苯作业人员班后离开苯作业场所时,应更换衣服,不可将工作服带出厂区。
3.4.5苯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苯的职业禁忌人员、慢性苯中毒和急性重度苯中毒人员,应立即调离苯作业岗位。
3.4.6对怀疑为职业性急、慢性苯中毒的作业人员,应积极安排进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
3.4.7 已婚待孕、孕期和哺乳期女工不得从事苯作业。
3.4.8 进入涉苯作业场所的外来人员,要进行作业前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并由单位安全人员陪同。
4 其他规定
对承包商、外来施工人员和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职业卫生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