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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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院、医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院、医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院、医院)建设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3)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5)第五章建筑标准 (7)第六章设备配置 (9)第七章相关指标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决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或集中建设。

现有妇幼保健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妇女儿童保健服务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结合工作职能、编制人员数和床位数等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行政级别划分为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按照职能分为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院和不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所。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卫生部主编,由贵州、福建、天津、黑龙江、广西、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成的编制组具体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建设经验,分析论证了大量资料,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多次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总则、建设规模、选址、建筑面积指标、用地指标、建筑标准、仪器设备装备标准。

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卫生部计划财务司基建处(北京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72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2年1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保健院、所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推动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妇幼保健院、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

第四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指标。

第二章建设规模第六条妇幼保健院、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三级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规范文件

三级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规范文件

三级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规范文件一、关于三级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的整体认识。

1.1 三级妇幼保健院那可是在妇幼保健体系里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

就像一个大家庭里最靠谱的顶梁柱一样,它承担着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的重大使命。

这个建设标准规范文件就像是一本行动指南,告诉我们该怎么把这个顶梁柱打造得又结实又耐用。

1.2 它不是随随便便定出来的,那是综合了大量的医疗实践、妇幼保健需求还有未来发展趋势的。

就好比做菜得根据食材的特点、食客的口味以及饮食的潮流来确定菜谱一样,这建设标准是全方位考虑后的成果。

二、硬件设施方面的要求。

2.1 先说场地,那得足够宽敞。

不能像小胡同里的小店面似的,挤挤巴巴的。

要有足够的空间来设置各个科室,从妇产科到儿科,从保健科到辅助检查科室,都得有地儿。

这就好比盖房子,地基得打得宽,房子才能盖得大、盖得稳。

2.2 医疗设备更是不能含糊。

那得是与时俱进的,不能拿着老掉牙的设备来给妇女儿童做检查、治疗。

像超声设备、生化检验设备等,都得是先进的。

这就好比战士上战场,得有好武器才能打胜仗。

总不能拿着烧火棍去跟敌人的枪炮对抗吧,这在妇幼保健里也是一个道理。

2.3 医院的环境得温馨舒适。

妇女儿童在医院里本来就可能会紧张害怕,要是环境再冷冰冰的,那就更糟糕了。

要布置得像家一样温暖,墙壁的颜色、家具的选择都得用心。

这叫“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这个“器”除了设备,环境也是重要的一部分。

三、人员与服务方面。

3.1 医护人员的专业素质那必须过硬。

从医生到护士,都得是经过严格培训、有丰富经验的。

这就如同一个球队,每个球员都得是技术精湛的,不然怎么在赛场上冲锋陷阵呢?而且医护人员还得有爱心、有耐心,对待妇女儿童要像对待自己的亲人一样。

3.2 服务流程也得合理。

不能让患者在医院里像没头的苍蝇一样到处乱撞。

挂号、检查、诊断、治疗等环节要环环相扣,顺畅无比。

这就叫一气呵成,要是中间卡壳了,患者的体验就会大打折扣。

妇幼保健站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站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站院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编制说明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卫生部主编,由贵州、福建、天津、黑龙江、广西、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成的编制组具体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建设经验,分析论证了大量资料,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多次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总则、建设规模、选址、建筑面积指标、用地指标、建筑标准、仪器设备装备标准。

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卫生部计划财务司基建处(北京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72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保健院、所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推动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妇幼保健院、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

第四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应招待本建设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指标。

第二章建设规模第六条妇幼保健院、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地(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

三级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规范文件

三级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规范文件

三级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规范文件一、关于三级妇幼保健院建设的重要性。

1.1 妇幼健康是根基。

妇幼保健院啊,那可是守护咱们妇女儿童健康的重要堡垒。

妇女儿童在咱整个社会里就像娇嫩的花朵,是家庭的希望,也是社会的未来。

要是妇幼健康得不到保障,那可就像根基不稳的大楼,随时都有隐患。

咱们三级妇幼保健院的建设,就如同给这根基打牢桩子,意义非凡。

1.2 满足医疗需求。

现在大家对医疗的要求那是越来越高了,妇女儿童在就医的时候更需要专业的、全面的医疗服务。

三级妇幼保健院呢,就像是一个大超市,啥“商品”(医疗服务)都得齐全。

从孕期的保健,到新生儿的护理,再到妇女各种疾病的诊治,都得安排得明明白白的。

如果没有高标准的建设,就好比小庙容不下大佛,满足不了大家的需求。

二、三级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的具体内容。

2.1 硬件设施方面。

医院的大楼得宽敞明亮吧,不能像个小作坊似的。

要有足够的病房,就像给产妇和小宝贝们准备一个个温馨的小窝。

各种医疗设备也得跟上时代的步伐,不能拿老掉牙的东西来给患者检查治疗,那不是“糊弄鬼”嘛。

比如说,先进的超声设备、精准的检验仪器,这些都是必备的。

这就好比战士上战场得有好武器一样,医院也得有好设备才能打胜仗。

2.2 人员配备要求。

医生护士得是精兵强将啊。

这不是说凑个数就行的,必须得是专业过硬的。

护士得像照顾自家亲人一样照顾产妇和小患儿,要有爱心、耐心。

医生呢,那得是这个领域的行家,不能半桶水晃荡。

而且人员数量也要充足,总不能让医护人员忙得像热锅上的蚂蚁,转个不停还照顾不好患者。

2.3 科室设置。

科室就像拼图的各个小块,少一块都不行。

妇产科那是主打科室,得细分成妇科、产科,产科里还得分产前、产中、产后。

儿科也不能含糊,新生儿科得单独拎出来重点照顾那些刚来到世界的小宝贝。

还有其他的辅助科室,像检验科、影像科,都得配合得严丝合缝,就像齿轮一样,一个带动一个,这样整个医院才能运转起来。

三、建设中的挑战与应对。

3.1 资金难题。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1992 年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保健院、所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推动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妇幼保健院、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

第四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指标。

第二章建设规模第六条妇幼保健院、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地(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

有条件的县,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妇幼保健院。

二、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10000 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 配备;人口稠密的省按1∶15000 配备。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妇幼保健院、所人员规模按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86)卫妇第 2 号文确定。

四、各级妇幼保健院、所,有条件需设正规床位,其人员按《综合医院建筑标准》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相应规模床位与人员比例增加人员编制。

第三章选址第八条妇幼保健院、所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医疗网点布局的要求。

— 70 —第九条 妇幼保健院、所地址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地理位置适中,交通方便;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田;三、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四、环境安静,不宜与市场、学校、幼儿园、公共娱乐场所、交通干线毗邻,且不宜远离居民区;五、地形力求规整,场地干燥,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六、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污染源和高压线路。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是一个重要的话题,它关乎着整个社会对妇幼健康的关注和保障。

随着社会经济和人口结构的不断发展变化,妇幼保健的需求和要求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制定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本文将具体介绍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的步骤和具体内容。

步骤一:确定保健院的类型和规模。

首先,根据地区的人口结构、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妇幼保健院的类型和规模。

例如,有些地区需要建立大型的综合性妇幼保健院,而有些地区则适合建立小型的专科保健院。

同时,要考虑到医院的功能范围,包括产科、妇科、儿科等。

步骤二:确定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妇幼保健院的土地和建筑面积要根据功能和规模来确定。

例如,大型综合保健院需要占地面积较大,建筑面积也应适中;而小型专科保健院则可考虑节约土地资源,适量收缩规模。

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以设置相应的停车场、绿化带等附属设施,确保医院的环境整洁、安全。

步骤三:确定医疗设备和器材。

妇幼保健院建设中医疗设备和器材的选择是关键。

必须确保医院内配备了先进的医疗设备和器材,并确保正常运转。

各类医疗器械和设备应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选购和使用,必要的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也应该及时开展。

步骤四:确定医疗保障体系。

医疗保障体系是指医院内部的医疗团队、管理制度、医疗服务内容、医疗流程等各个方面的运作机制。

这个体系应该是完整的、科学的、规范的。

医疗团队要有专业、高效的医生和护士,以及合理的管理人员。

医疗服务应该涵盖诊断、治疗、康复等各个方面,最终实现治愈和满意的效果。

同时,应该制定完善的医疗流程,贯彻全程质量管理和医疗风险管理,确保医疗过程中患者的安全和满意。

综上所述,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应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在各个方面都有充分的考虑和把握。

只有建立起规范、科学、安全、高质量的妇幼保健院制度,才能更好地为妇幼健康服务。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妇幼保健院是为了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而设立的专业医疗机构,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妇女和儿童的特殊需求,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标准,确保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

首先,妇幼保健院的建设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医疗设施和设备的配备。

医院应当配备妇产科、儿科、妇科、计划生育等专业科室,并拥有先进的医疗设备和设施,如B超、彩超、胎心监护仪等,以确保对妇女和儿童的诊断和治疗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其次,妇幼保健院的建设标准还应当注重医护人员的素质和数量。

医院应当配备专业的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护士等医护人员,并且要求他们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能够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此外,医院还应当根据服务需求确定医护人员的数量,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服务。

另外,妇幼保健院的建设标准还应当重视医院的环境和服务质量。

医院应当建设舒适、安全、整洁的医疗环境,为患者提供良好的住院和就诊条件。

同时,医院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估,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有效性。

最后,妇幼保健院的建设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到医院的规划和管理。

医院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医疗设施和设备,确保医院的功能齐全、运行顺畅。

同时,医院还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加强对医院各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医院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

总之,妇幼保健院的建设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医疗设施和设备的配备、医护人员的素质和数量、医院的环境和服务质量以及医院的规划和管理等方面,以确保为妇女和儿童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

希望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建设妇幼保健院,为妇女和儿童的健康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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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决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或集中建设。

现有妇幼保健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妇女儿童保健服务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结合工作职能、编制人员数和床位数等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行政级别划分为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按照职能分为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院和不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所。

第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附属设施和场地组成。

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用房,设置住院床位的还有急诊、住院、住院所需医技等用房。

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网络及智能化设备等。

附属设施包括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承担科研教学培训任务的妇幼保健机构,还应设置相应的科研教学培训用房和设施。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保健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省级65平方米/人、地市级70平方米/人、县区级75平方米/人确定(人指编制人员)。

第十三条妇幼保健机构各类保健用房在保健用房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妇幼保健机构各类保健用房占保健用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注:使用中,各类用房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提供住院服务的妇幼保健机构宜按照50平方米/床(床指编制床位)的建筑面积指标增加相应的住院及与之配套的医技、后勤保障等用房。

第十五条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

表2 妇幼保健机构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2)注:1.本表所列大型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面积)。

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地市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应以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

第十七条承担教学任务的妇幼保健机构,应包括相应的教学设施。

医学院校的附属妇幼保健机构、教学妇幼保健机构和实习妇幼保健机构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妇幼保健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第十八条妇幼保健机构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应按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妇幼保健机构需建设采暖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的,应按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二十条妇幼保健机构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的特殊要求。

建设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地形规整,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二、宜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交通便利。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四、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

二、科学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交叉感染。

三、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四、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建筑物可适当集中布置。

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

六、污水处理站宜远离功能用房,并宜布置在院区夏季主导风下风向。

七、宜设置符合妇女儿童需求的院区绿化和室外活动场所。

第二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二处。

第二十三条停车场宜设在保健用房和住院部出入口附近。

第二十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用地,包括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医技科室、住院、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设施的建筑物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及室外活动用地、停车用地等。

第二十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单独建设时,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0.8-1.3。

第二十六条妇幼保健机构绿化率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妇幼保健机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建筑标准第二十八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重美观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体现温馨、活泼的特征。

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确定。

第二十九条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0233)中重点设防类(乙类)进行抗震设防,并根据相关国家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保健门诊、住院部、医技科室等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第三十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并根据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及当地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住院部宜设置火灾避难间。

第三十三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清新、典雅、环保、降噪,体现妇幼保健的专业特点。

妇幼保健机构的建筑色彩设计和室内照明,应充分考虑妇女儿童心理特点,体现色彩明快、光线柔和的特点。

第三十四条妇幼保健机构应设置孕妇休息设施、儿童活动设施,并宜设置哺乳室、婴儿整理台、无性别卫生间、儿童助浴间等。

第三十五条妇幼保健机构保健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选用坚固、安全的材料与设备,便于清扫、防积尘,易维修。

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和有尖锐棱角的家具。

二、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易清洗的材料铺装。

三、儿童保健区的门窗、楼梯等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设置防护栏和儿童低位扶手。

四、儿童保健区宜在公共卫生间按1:1——1:2的比例设置幼儿专用的小便器、坐便器、洗手池等设施。

五、妇女保健、孕产保健用房应注意开门方向,房间内宜设置隔帘或屏风,满足妇女和孕产的隐私要求。

第三十六条妇幼保健机构的供配电系统和设施应安全可靠,宜采用双重电源供电或配备应急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及有关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要求。

第三十七条妇幼保健机构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相关要求。

给排水系统的设置,应满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手术室、产房、新生儿科、放射科、检验科、实验室等用房应设置空调和通风设施,并应符合《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相应的要求。

洁净手术室的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标准》(GB50333)的规定,实验室应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妇幼保健机构应设置与其建设规模和业务管理相适应的区域性妇幼信息管理系统、通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四十条妇幼保健机构应设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第四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应设置安全可靠的医用气体供应系统,并应符合《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50751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建设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与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排放水质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建筑与设备宜考虑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应急转换措施。

第四十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绿化植物配置上应避免选用种子飞扬、有异味、有毒、有刺及过敏性植物。

绿化用地中不应设置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第六章设备配置第四十五条妇幼保健机构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应根据妇幼保健机构功能定位、所承担的任务和服务对象需求进行合理配置。

二、设备装备水平应与妇幼保健机构开展的业务范围、工作量及医疗保健人员的技术水平相适应。

三、设备配置要坚持成熟、实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自身职能任务配置相应基本设备。

第七章相关指标第四十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

第四十八条妇幼保健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应按有关编制规定并结合机构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十九条妇幼保健机构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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