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市管(2016)42号相关通知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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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资料

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资料

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等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编制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供各有关单位参考。

一、编制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各类增值税率汇总表,即:《2015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二、编制方法
1、一般纳税人,按“二票”制进行测算,即:货物除税价=货物含税价/(1+增值税率17%或13%)+运输含税价/(1+增值税率11%),增值税率折算率=(货物含税价/货物除税价)-1。

2、简易征收按“一票”制考虑,即:简易征收按国税局公布的征收率。

3、小规模纳税人暂时不予以考虑,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4、苗木按自产自销免增值税考虑,苗木贸易商如果作为一般纳
税人,按农产品13%增值税率。

三、除税价计算方法
1、折算率是材料、施工机具含税价换算除税价的参考依据。

2、一般纳税人按“二票”制计税,除税价=含税价/(1+增值税率折算率)。

3、一般纳税人按“一票”制计税,除税价=含税价/(1+增值税率)。

4、实行简易征收计税,除税价=含税价/(1+征收率)
四、增值税率折算率。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市政基础设施类交通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划转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市政基础设施类交通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划转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市政基础设施类交通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划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16•【字号】沪建建管联〔2016〕459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本市市政基础设施类交通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划转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6〕45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48号)中明确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和市交通委有关职责分工,本市市政基础设施类交通工程(含附属用房和设施)施工许可工作由市交通委负责。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类别市政基础设施类交通工程包括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枢纽场站、公交站点、公共停车场库、桥梁、隧道等,含附属用房和设施。

二、管理职责国家和市级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以下简称H市属项目”)由市交通委负责。

三、交接时间自2016年6月20日起,市属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市交通委负责受理和办理,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不再受理。

6月20 目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继续办理。

四、市属项目受理(一)受理地点:上海市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 00-11:30 下午1:30-4: 30(固定假日及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除外)五、网上申报网址:http: //116.236.180.54。

六、联系电话业务咨询电话:58401365(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受理咨询电话:51528500(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0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21•【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施行日期】1997.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承发包活动及其相关的代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报建)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工程发包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按规定审批权限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五条(建设工程报建表的内容)建设工程报建表应包括如下内容:(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址;(三)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六)工程规模;(七)开工日期;(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

建设工程报建表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发包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建设工程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三)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论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以上海轨道交通崇明线108标工程为例

论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以上海轨道交通崇明线108标工程为例

论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以上海轨道交通崇明线108标工程为例发布时间:2021-04-30T11:17:27.120Z 来源:《城镇建设》2021年第4卷3期作者:王博[导读]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筑行业也是蓬勃发展,王博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086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筑行业也是蓬勃发展,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对发承包阶段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有着重要作用。

笔者以上海轨道交通崇明线108标工程为例,就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的流程及重难点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崇明线。

上海轨道交通崇明线108标工程,主要包括长兴岛南大小盾构转换段及长江南港区间大盾构隧道。

南港区间大盾构隧道7.740千米,为一条单洞双线隧道,该隧道外径13m,内径11.9米。

盾构从长兴岛南工作井始发,穿越长江南港水域后,在浦东大小盾构转换段接收。

本项目难点包括下穿长江大堤及地下障碍物,超长距离江底掘进,浅层覆土进出洞施工、单洞双线内部结构同步施工等,而这些难点给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一、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的含义和编制意义工程量清单是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1]。

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基础与前提,而最高投标限价是工程量清单的拓展和延伸,二者相辅相成。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意义在于1、给了潜在投标人一个共同的起点,一把统一的尺子,使得招投标过程更加公平、公正;2、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索赔、价款支付,竣工后的工程结算,都有了统一的单价可以进行参考。

而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意义在于1、给建设单位一个价格上限参考,督促建设单位加强成本管控。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沪住建规范〔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18〕4号市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我委制订了《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地下空间的使用行为,加强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依据《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2016年第42号令),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负责承办市级立项的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审批工作和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办理本区立项的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审批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备案要求)凡属备案范围内的普通地下室,其产权人或者由产权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按照项目立项的市、区分工,将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地下空间用途、租赁使用情况等事项向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或者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以下统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如上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四条(备案范围)使用备案的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它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普通地下室,主要包括:(一)商场类:商场、市场、商店、超市等;(二)餐饮类:饭店、酒家、餐厅等;(三)住宿类:旅馆、宾馆、招待所等;(四)娱乐、休闲场所类:酒吧、氧吧、网吧、咖啡屋、美容美发厅、(足)浴室、电影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俱乐部、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五)办公场所类:商务办公及会议场所;(六)车库类:经营性机动车库及非机动车库;(七)生产仓储类:生产场所、经营性仓库;(八)其它类。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沪府办发〔2016〕42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3日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试点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结合区域经济规模、特色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规划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数量、布局结构,着力营造公平竞争、风险可控的市场环境。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坚持“积极试点、有序推进,建章立制、严格准入,明确职责、规范运行,监管有力、防范风险”的原则,切实为本市“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二、准入资格与运营要求(一)准入资格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在本市,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试点期间,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主要为众创空间内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可适当降低至人民币1亿元)。

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Shanghai

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Shanghai

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各区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粮棉类品种蔬菜类品种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一、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三、农村桥梁四、苗木及花卉类五、果树类六、畜牧类七、水产类八、芦笋及菌菇类九、瓜果类十、低值易耗品类十一、其他类一、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说明1﹒征收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原拆原建的原则,即按重置价予以补偿。

2﹒本“财物补偿标准”修改的预算价格是以各类建筑、窨井、道路,常用规格下水道、水电管线等设施,按《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定额)量价分离、材价按市场价格为准的原则及有关取费标准编制的。

整个编制中力求简明、通用,便于操作。

具体编制细则如下:(1)人工费、材料价格、机械费等的取定:采用前三年《上海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建筑用工人工费用、材料费(除税价)、机械台班费(除税价)的平均价作为依据;(2)费用取定:采用2000定额工程费用计算表:《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文件。

表中:a﹒“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计取定为参考费率的中值25.88%(参考费率为20.78%-30.98%)b﹒“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标准取定为参考费率的最低3.0%(参考费率为3.0%-3.4%)c﹒“施工措施费”计取标准取定为:以分部分项工程费(1)+(2)为基数×最低参考费率1.5%(参考费率为1.5%~2.37%)d﹒“社会保险费”计取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率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3号)规定的相应费率38.42%计算。

e﹒“住房公积金”计取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率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3号)规定的相应费率1.96%计算。

f﹒税金税率统一按增值税11.00%计算。

材料折算率

材料折算率

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等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编制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供各有关单位参考。

一、编制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各类增值税率汇总表,即:《2015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二、编制方法
1、一般纳税人,按“二票”制进行测算,即:货物除税价=货物含税价/(1+增值税率17%或13%)+运输含税价/(1+增值税率11%),增值税率折算率=(货物含税价/货物除税价)-1。

2、简易征收按“一票”制考虑,即:简易征收按国税局公布的征收率。

3、小规模纳税人暂时不予以考虑,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4、苗木按自产自销免增值税考虑,苗木贸易商如果作为一般纳
税人,按农产品13%增值税率。

三、除税价计算方法
1、折算率是材料、施工机具含税价换算除税价的参考依据。

2、一般纳税人按“二票”制计税,除税价=含税价/(1+增值税率折算率)。

3、一般纳税人按“一票”制计税,除税价=含税价/(1+增值税率)。

4、实行简易征收计税,除税价=含税价/(1+征收率)
四、增值税率折算率。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建材联[2016]43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06.03【实施日期】2016.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建材联〔2016〕432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规范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修订了《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二○一六年六月三日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发展,规范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本办法所涉及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支持原则扶持资金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培育本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二)有利于提高本市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和绿色建筑发展;(三)有利于调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参与各方的积极性;(四)有利于完善本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体系。

三、支持范围(政府投资项目除外)(一)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建筑规模:二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三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二星级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三星级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0.5万平方米以上。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下半年本市打击建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下半年本市打击建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下半年本市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行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材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沪建建管[2016]89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0.18
【实施日期】2016.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下半年本市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行为专
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沪建建管〔2016〕890号)
各区建设管理委(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545号)及《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沪建管联[2014]945 号)要求,为做好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收官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定于11月中上旬,对全市各区、特定区域管委会及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区域单位”)管辖范围内在建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开展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行为专项执法检查,具体
工作安排如下:
一、检查安排
本次检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统一组织,委建筑市场监管处牵头负责,委稽查办、委质量安全监管处、市安质监总站、市市场管理总站、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审查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协同参与。

检查共分成5个组,组长分别由委建筑市场监管处、委稽查办、市安质监总站、市市场管理总站、市行政服务中心相关负责同志担任,组员从全市建筑市场执法专家库及行业内专家中产生。

各检查组由组长指定1名。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达到安全、适用等特性的程度和状况。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但本市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凡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均应当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沪建市管(2016)42号相关通知附件1

沪建市管(2016)42号相关通知附件1

附件1最高投标限价相关费率取费标准(增值税)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单项措施费(一)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1)。

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

企业管理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管理费中已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

表1 各专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表二、措施项目中的总价措施费(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经测算,房屋建筑与装饰、设备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民防工程,按照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相关规定施行。

市政管网工程参照排水管道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参照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多层);园林绿化工程参照民防工程(15000m2以上);仿古建筑工程参照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多层)。

(二)其他措施项目费其他措施项目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2)。

主要包括:夜间施工,非夜间施工照明,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施工场地内)和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等内容。

其他措施项目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表2 各专业工程其他措施项目费费率表三、规费(一)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本市现行规定的要求。

(二)排污费工程排污费按本市相关规定计入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水费价格内。

四、增值税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1%。

五、构筑物工程构筑物工程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总价措施费、规费按相应专业费率分别执行。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动态发布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并同时公布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四、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2016年5月1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本次招标的税金计取方式。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六、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建筑工程老项目”要求,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计价依据(营业税)。

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度上海市建设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度上海市建设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度上海市建设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维修定额编制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沪建管[2015]99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14【实施日期】2015.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度上海市建设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维修定额编制计划》的通知(沪建管〔2015〕999号)各有关单位:现将《2016年度上海市建设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维修定额编制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承担单位精心组织,按计划进度做好定额编制工作,确保编制质量。

并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做好统编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2016年度上海市建设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维修定额编制计划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2016年度上海市建设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维修定额编制计划表定额名称承担单位性质计划完成时间历年立项在编定额1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修编2016年6月2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修编2016年6月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修编2016年6月4上海市民防工程预算定额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修编2016年6月5上海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修编2016年6月6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上海市路政局修。

沪建市管(2016)42号相关通知附件

沪建市管(2016)42号相关通知附件

附件1最高投标限价相关费率取费标准(增值税)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单项措施费(一)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1)。

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

企业管理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管理费中已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

表1 各专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表二、措施项目中的总价措施费(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经测算,房屋建筑与装饰、设备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民防工程,按照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相关规定施行。

市政管网工程参照排水管道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参照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多层);园林绿化工程参照民防工程(15000m2以上);仿古建筑工程参照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多层)。

(二)其他措施项目费其他措施项目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2)。

主要包括:夜间施工,非夜间施工照明,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施工场地内)和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等内容。

其他措施项目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表2 各专业工程其他措施项目费费率表三、规费(一)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本市现行规定的要求。

(二)排污费工程排污费按本市相关规定计入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水费价格内。

四、增值税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1%。

五、构筑物工程构筑物工程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总价措施费、规费按相应专业费率分别执行。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2020)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2020)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2020)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区2020年长宁区徐汇区普陀区静安区浦东新区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区等级标准(元/亩)7个区片4个区片3个区片2个区片4个区片4个区片2个区片2个区片2个区片一93200新泾镇华泾镇长征镇/桃浦镇彭浦镇/彭浦新村街道/大宁路街道花木街道/陆家嘴街道/潍坊新村街道/沪东新村街道/浦兴路街道/南码头路街道/洋泾街道/塘桥街道/周家渡街道/金杨新村街道/上钢新村街道/(原洋泾镇、原严桥镇、原六里镇、原杨思镇)淞南镇/友谊路街道/吴淞街道/张庙街道/高境镇(含原江湾镇)/庙行镇/大场镇江桥镇/真新街道/安亭镇莘庄镇/华漕镇/新虹街道/虹桥镇/梅陇镇/七宝镇二90200高桥镇/高东镇/高行镇/金桥镇(含原金桥镇)/张江镇/北蔡镇/三林镇(不含临江村、红旗村、懿德村、南阜村、天花庵村区域)三86900东部工业区/方松街道/广富林街道/九亭镇/九里亭街道/新桥镇/岳阳街道徐泾镇/夏阳街道/盈浦街道四84100三林镇(仅临江村、红旗村、懿德村、南阜村、天花庵村区域)颛桥镇/吴泾镇/浦江镇/浦锦街道/马桥镇/江川路街道五81900曹路镇/唐镇/川沙新镇(原川沙镇)/祝桥镇(原川沙镇)/合庆镇/康桥镇杨行镇/宝山城市工业园区/顾村镇新成路街道/南翔镇/马陆镇/菊园新区/嘉定工业区/嘉定镇街道中山街道/永丰街道/原佘山度假区/西部工业区/洞泾镇/车墩镇/泗泾镇六79200重固镇/赵巷镇/华新镇/白鹤镇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等级标准表(2020)1个区片3区2020年长宁区徐汇区普陀区静安区浦东新区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区等级标准(元/亩)7个区片4个区片3个区片2个区片4个区片4个区片2个区片2个区片2个区片七76800周浦镇罗店镇/月浦镇八73600川沙新镇(原六灶镇)/祝桥镇(原祝桥镇)罗泾镇徐行镇(除嘉定工业区外)/外冈镇/华亭镇石湖荡镇/佘山镇/小昆山镇南桥镇/西渡街道/奉浦街道/金海街道九71100新场镇/万祥镇/书院镇/泥城镇/南汇新城镇(原芦潮港镇)/惠南镇/航头镇/老港镇/宣桥镇/大团镇香花桥街道/朱家角镇十67700庄行镇/青村镇/金汇镇/柘林镇/四团镇/奉城镇/海湾镇十一65200叶榭镇/新浜镇/泖港镇十二59200金泽镇/练塘镇枫泾镇/亭林镇/金山工业区(原朱行镇)/漕泾镇/山阳镇/朱泾镇/金山卫镇横沙乡/城桥镇/陈家镇/长兴镇十三57500张堰镇/吕巷镇/廊下镇中兴镇/新河镇/新村乡/向化镇/竖新镇/三星镇/庙镇/绿华镇/建设镇/港沿镇/港西镇/堡镇/东平镇/新海镇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等级标准表(2020)1个区片4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各区征地青苗补偿标准区 粮棉地 蔬菜地元/亩元/平方米元/亩元/平方米闵行区 30004.552007.8嘉定区 宝山区 浦东新区 奉贤区 松江区 青浦区 金山区 崇明区 徐汇区(华泾镇) 长宁区(新泾镇) 普陀区(长征镇、桃浦镇) 静安区(彭浦镇、彭浦新村街道、大宁路街道)粮 棉 类 品 种粮棉类稻谷 大麦、小麦 玉米油菜籽 棉花 鲜食玉米蔬菜类品种蔬菜类叶菜类青菜、菠菜、黄芽菜、生菜、芹菜卷心菜、鸡毛菜、蓬蒿、油麦菜瓜菜类黄瓜、南瓜、丝瓜、菜瓜、瓠子、冬瓜根块茎类土豆、芋艿、萝卜茄果菜类番茄辣椒、菜椒茄子葱蒜类大葱、大蒜、洋葱菜用豆类豇豆、毛豆、四季豆、荷兰豆、青扁豆水生菜类茭白、慈姑水芹、藕其他蔬菜莴笋、花菜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一、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 (8)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 (21)三、农村桥梁 (25)四、苗木及花卉类 (27)五、果树类 (41)六、畜牧类 (44)七、水产类 (47)八、芦笋及菌菇类 (52)九、瓜果类 (54)十、低值易耗品类 (55)十一、其他类 (57)一、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说明1.征地过程中,对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按重置价予以补偿。

2016年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

2016年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

2016年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上海市于今日发布了“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下面是YJBYS小编整理好的建筑业营改增税的最新消息,欢迎阅读!重点阅读1、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下列公示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2、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本市(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动态发布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并同时公布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4、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2016年5月1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本次招标的税金计取方式。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范。

6、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建筑工程老项目”要求,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计价依据(营业税)。

附件内容附件1:最高投标限价相关费率取费标准(增值税)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单项措施费(一)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1)。

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

企业管理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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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最高投标限价相关费率取费标准
(增值税)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单项措施费
(一)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
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1)。

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

企业管理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管理费中已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

表1 各专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表
二、措施项目中的总价措施费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经测算,房屋建筑与装饰、设备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民防工程,按照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相关规定施行。

市政管网工程参照排水管道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参照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多层);园林绿化工程参照民防工程(15000m2以上);仿古建筑工程参照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多层)。

(二)其他措施项目费
其他措施项目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2)。

主要包括:夜间施工,非夜间施工照明,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施工场地内)和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等内容。

其他措施项目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表2 各专业工程其他措施项目费费率表
三、规费
(一)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本市现行规定的要求。

(二)排污费
工程排污费按本市相关规定计入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水费价格内。

四、增值税
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1%。

五、构筑物工程
构筑物工程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总价措施费、规费按相应专业费率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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