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法议会制度比较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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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并对 其 负责 。法 国立 法 体 制 的突 出 特 议会 制度 是资 产阶级 革命 的 产物 。在 资产 阶级 革命 初 期 , 新兴 的 资产 阶 级为 了 反 是英 国的 最高 立法 机 关 。政府 从 议会 中产 生 , 对 封建 专 制统 治, 弱国 王的权 力 , 用封 建 等级 会议 与 封 建王 权 展开 了 激 烈 的斗 争 。 点 是 , 中央 与地 方 的纵 向权 力关 系 上 , 削 利 在 强调 的 是 中央 集权 , 而不 注重 地 方分 权 ; 立 在 强 而不 注 重 议 会 的 立 法 权 。 随着 资本 主义 制度 的确立 , 建等级 会议逐 步 演变 为资 产 阶级议会 , 为资 本主 义政 治 法 权 与行 政权 的横 向权力 关 系 上 , 调 的是 总 统 的 行 政权 , 封 成 制度 的重 要组 成部分 。英 国是 现代 议会 制度 的 发 源地 , 议会 之 母” 称誉 。 它是 英 但 总 的看 来 , 有“ 的 西方 各 国议 会两 院 都拥 有 立法 权 、 政权 、 督 权及 其他 一 些 重 要职 权 。 财 监 国最 高 的司法 和立 法机 构 , 由国王 、 院和下 院 组成 , 国议 会 是 在王 权 专 制和 限 制王 上 英 3 1 立 法 权 。“ 法权 即制定 、 改 和废 止 法 律 的 权 力 。 . 立 法 范 围上 , . 立 修 ”L 在 在 权 的斗争 中 产生 的。早 在 1 1 2 5年 , 英王 约翰 被迫 签字 接受《 大宪 章》 大 宪章 》 人们 理论 上英 国是 最 广 的 。 。《 被 它可 制定 一 切它 希 望制 定 的法 律 , 没有 限 制 。立 法 是英 国议 会 称 为 “ 国 自由 的奠基 石” 是 英 国的第 一部 “ 法 ” 英 , 宪 。继 位 的 亨利 三世 ( 2 6 1 7 ) 1 l — 2 2 继 的第 一项 职 责 。所 谓议 会 的至 尊地 位 就 是指 议 会 的 立法 权 。此 外 , 国 法 律 不 承 认 英
式下 , 形成 了统 一阶 层 的联合 , 同时议 会 也逐 渐 分成 两 院 : 议 院 叫“ 上 贵族 院 ” 由教 士 、 政 府 和法 院 。它 通过 掌握 立 法权 来 体现 自己 的地 位 , , 同时 也 是 借 助 于立 法 来 实 现 对
贵族 组成 ; 下议 院 叫众议 会 , 由代表 各郡 的骑士 和市 民组 成 这专 制王 权和 资产 阶级 间 政 府 和法 院 的约束 。法 国就 普通 法 律 的制定 而 言 , 现行 宪 法 虽然 规定 了“ 有法 律 均 所 统治 阶层 的联 盟至伊 丽 莎 自女王 ( 5 8 6 3 时 才开 始 出现裂 痕 。 1 5 —1 0 ) 须 经 议会 通过 ” 但 同时 又 明文规 定 了议 会 的立 法 项 目 , 制 了议 会进 行 立 法 的范 围 。 , 限 18 6 9年 议 会通 过 的 ‘ 权利 法 案 》规 定议 会 的 权 力高 于 王权 , 员 要 经 自 由选 举 现行 宪法 贝 规定 ; 统 不仅 可 以解 散 国民 议 会 ,还 可 以 把 法 案 直接 提 交 公 民投 票 决 议 l I 总 产生, 议会 应 定 期开 会讨 论 立法 、 收 等 问 题 , 而 确 立 了 “ 会 至 上 ”的 资本 主义 定 ,总统 在 “ 常时 期 ”有 权根 据 形 势采 取必 要 的措 施 , 布法 令 。 这些 都无 需 经 过 税 从 议 非 颁
央集 权 和 国家 政治 上 的统 一 。在 召 开等 级 会议 时 . 个等 级各 组 、 , 另 召开 , 三 院 分 因而 的财政 年 度起 于 当年 的 4月 1日, 止于 次 年 的 3月 3 1日 ; 法 国的 财 政年 度 和 中 国 而
法 国 的封建 等 级会 议 是 三 院制 。在 1 8 7 9年 法 国 大革 命 时 , 民 代 表 与 王 权 发 生 冲 的财政 年 度 起 止 起 算 是 相 同 的 , 同 自然 年 度 一 样 , 于元 月 1 日止 于 l 月 3 市 是 起 2 1 突 , 出 等级 会议 自行集 会 , 为“ 民议 会” 自 1 9 退 称 国 。 7 5年 以来 , 国议 会 一直 实 行两 日o 3 英 、 法 在 E 6 法两 国 , 政权 往 往偏 重 于下 议 院 。英 国 议会 的历 史 与 争 夺 控 制 财 政 权 财 院制 。1 5 9 8年 6月 1日剐上 任不 满 4 8小 时 的戴 高 乐 政 府 就 制定 了一 部 新 的宪 法 , 分不 开 。议 会就 是 通过 掌握 财 政来 控 制 政府 的政 策 和工 作 的 。 主要体 现 在 : 第一 , 任
国 和法 国 , 由于其 历 史 、 文化 等 原 因 , 会 制度 存在 着 很 大 的差 别 。 议 1 英、 法议 会的 起 源 、 发展
3 英 、 议 会两 院 职权 法
在 西方 不 同的 国 家 中 , 议会 的法 律地 位 不尽 相 同 。议会 是 英 国政 治 的 中心 舞 台 ,
议 会 制原 则 。1 0 71年 颁 布 的 《 位继 承法 》 进 一 步 明 确 议 会 是 凌 驾 于 国王 之 上 的 国 民议会 的同 意 。另外 , 法 也 为政 府反 过 来 制衡 议 会 刨 造 了 宪 法依 据 。由 于 宪 法 王 , 宪
最 高 立法 机 关 , 享有 立法 、 财政 、 定 王位 继 承等 重 大权 力 , 就使 两 院制议 会 在 实行 规定 , 政府 决 定并 执行 国 家 的 政 策 ” 第 2 决 这 “ ( 0条 ) “ 总 理 ) 证 法 律 的 执 行 ” 第 2 ,( 保 ( l 君 主 立宪 制 的英 国最终 确 立 。 条 ) 这 为政 府 规章 制 定权 或行 政 规范 权 的 自主 性提 供 了宪 法 上 的依 据 。 , n 3 2 财 政权 。财 政 权 又称 钱袋 权 , 理 国家 的权 力 , . 管 指掌 握 国 家 的收 支大 权 , 控
议 会在 英 国产 生 后 , 随之 传播 到 法 国 。法 国 的两 院制 也 是 由封 建 等 级 会 议 演 变
而来 的 . 1 0 在 3 2年 法 国 召开 了第 一 次 由僧 侣 、 贵族 和市 民三 个 等 级组 成 的 封 建 等 级 制 和监 督政 府 财政 的重 要权 力 。议会 的这 项职 权是 通 过 它对 财 政法 案 的审 议 来实 现 会议 , 过 此三 级会 议 , 通 国王 加强 了 自己的 地位 , 渐 消灭 了封 建 割 据势 力 , 逐 实现 了 中 的。所 谓 预算 案 者 , 种 类甚 多 , 中数 预 算 案与 决算 案 最为 重 要 。英 国 的财 政预 算 其 其
摘要: 现在 的议 会脱 胎 予 中古 封建 时 期 的等 级会 议 。一 个 良好 的 , 有效 的议会 制 度是 一 个 国家政 治文 明发 展水 平 的反 映 。本 文从 英 法议 会 制度 的 起源 、 发展 、 能 辞 方 职 面 对英 国和 法 国的议 会 制度 进行 了 比较 , 阐述 了议会 制度 在 国 家政 治 中 的作用 , 以及 对 中 国人 大制度 的启迪 。 关键词: 议会 制 度 ;两 院制 ;职能 ;中国 人大 制 度 前 言 : 方 国家 的议 会 制度 是 资本 主 义 民主 制度 的 核心 组 成部 分 , 国 家政 治生 的地 位 , 西 在 具有 国家 的象 征意 义 法 国议 会 的 两院 制 中的 两院 是 指 国 民会议 和参 议 院 。 活 中 发挥 着 重要 作 用 。议会 的前 身是 等级 会 议 , 国王 不 定 期 召开 , 贵族 、 士 和 国 民议 会 由 5 7名 议员 组 成 , 由 由 教 7 每名 议 员都 是 从 众 多选 区 中直 接 选举 产 生 。总 统 在 与 1 由 市 民 三个 不 同等 级 的代 表组 成 。在英 国 , 国王 召集 平 民代 表 开会 时 . 前会 议 就改 总 理和 两 院的 议长 磋商 后 有权 解 散 国 民议 会 。参 议 院 议员 共 4 6名 。 间 接 选 举 产 当 御
的 土地 和 财产 , 就 是历 史上 雅 各宾 党 专 政 。1后来 英 国 实 行议 会 内 阁制 , 这 [ 而法 国则 5年 ; 议 院议 员 的任 期 是 9年 , 参 每三 年 改选 三 分 之一 , 样 使 参议 院具 有 某 种确 定 这
而 实行 的是 一个 兼有 议 会 制性 质 的半 议会 半 总 统 制 。 因此 , 同是 实 行议 会 制 度 的英 性 , 且参 议 院 不能 被解 散 。 在
绝大 多 数议 员 从各 省 、 各省 级 行 政区 域 中产 生 。 称 为 议事 会 议 , 由国 王 主持 。不 过 实际 上 贵族 和平 民是分 开 开 会 的 , 以 英 国议会 生 , 仍 所
由 贵族 和平 民组成 。当法 国爆发 革 命时 , 三 等 级 即 市 民代 表 单 独 开会 , 第 自称 “ 民 国
英 、 议 会 制 度 比 较 浅 谈 . 法
于 兰 鹏 张 静
( 南 民族 大 学 四川 成 都 6 , 0 ) 西 1 o 0 o
中 圈分 类 号 : 8 9 2 0 2 .2 文献 标 识码 : B 文章 编 号 : 0 B 2 X( 0 2 0 1 0 一9 5 2 1 )7—0 0 —0 02 2
从 议 员任 期 方 面 比较 。英 国议 会上 议 院 共 1 0 0 0多 名 议 员 , 任 期 限 制 ; 无 目前 下
议会 ” 国民议 会 是最 高 权力 机 关 , 。 它镇 压 了 国王 、 后 、 王 大贵 族 、 主教 , 收 了他 们 院一般 有 议 员 6 5人 , 届议 员 任期 5年 。法 国 议会 两 院制 中的 国 民议 会 的任 期 是 大 没 3 每
并 将其 付 诸公 民投 票 , 部 宪法 旨在使 整 个 国 家运 作 变 得 富 有效 率 并 重 新 确 立 了 国 何财 政 提案 必须 首 先 向议会 下 院提 出 , 整 由下 院审 议 、 表决 ; 二 , 何 财政 议 案必 须 转 第 任
会 的地 位 , 同时结 束 了 以前 国会 的运作 方 式 。 1 5 9 8年 l 0月 4 日宪 法 的 正 式公 布 生 化为 立 法 , 才具 有法 律 效力 。虽然 ,从 更 实 际 的意 义上 说 , 府 控 制 着 下 院 , 议 “ 政 但 效 , 志 着一 个 近乎 完美 的或可 以称之 为 理性 的议 会制 度 的诞 生 。 标 口 2 英、 法议 会 的组 成
续 与贵族 对 抗 , 是为 了解 决财政 问题 . 15 年 召集 了 由贵族 、 但 于 26 主教 、 士 、 骑 城市 代表 任何 人 和单 位有 权 推 翻 或 废 弃 议 会 所 通 过 的 法 律 。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说 , 会 是 英 国 议
组 成 的等级 会议 , 这便 是 英 国议 会 制 度 的 雏形 。随 之 , 爱德 华 一 世 ( 2 2 1 0 ) 治 “ 力 的基 础” 英 国 中央 的一 切 宪政 权 力皆 由 选 民 赋 予 了议 会 ,然 后 议 会 再 将 行 政 17 - 3 7 统 权 , 时 , 在 19 曾 2 5年 召开 了一个 由各 等级 共 同参加 的 议会 , 建 国家 的 统治 者 在议 会 的形 权 授予 政府 , 司 法权 授 予法 院 ,而 自己直 接行 使 立 法权 。议 会 集三 权 于一 身 , 于 封 将 高
并对 其 负责 。法 国立 法 体 制 的突 出 特 议会 制度 是资 产阶级 革命 的 产物 。在 资产 阶级 革命 初 期 , 新兴 的 资产 阶 级为 了 反 是英 国的 最高 立法 机 关 。政府 从 议会 中产 生 , 对 封建 专 制统 治, 弱国 王的权 力 , 用封 建 等级 会议 与 封 建王 权 展开 了 激 烈 的斗 争 。 点 是 , 中央 与地 方 的纵 向权 力关 系 上 , 削 利 在 强调 的 是 中央 集权 , 而不 注重 地 方分 权 ; 立 在 强 而不 注 重 议 会 的 立 法 权 。 随着 资本 主义 制度 的确立 , 建等级 会议逐 步 演变 为资 产 阶级议会 , 为资 本主 义政 治 法 权 与行 政权 的横 向权力 关 系 上 , 调 的是 总 统 的 行 政权 , 封 成 制度 的重 要组 成部分 。英 国是 现代 议会 制度 的 发 源地 , 议会 之 母” 称誉 。 它是 英 但 总 的看 来 , 有“ 的 西方 各 国议 会两 院 都拥 有 立法 权 、 政权 、 督 权及 其他 一 些 重 要职 权 。 财 监 国最 高 的司法 和立 法机 构 , 由国王 、 院和下 院 组成 , 国议 会 是 在王 权 专 制和 限 制王 上 英 3 1 立 法 权 。“ 法权 即制定 、 改 和废 止 法 律 的 权 力 。 . 立 法 范 围上 , . 立 修 ”L 在 在 权 的斗争 中 产生 的。早 在 1 1 2 5年 , 英王 约翰 被迫 签字 接受《 大宪 章》 大 宪章 》 人们 理论 上英 国是 最 广 的 。 。《 被 它可 制定 一 切它 希 望制 定 的法 律 , 没有 限 制 。立 法 是英 国议 会 称 为 “ 国 自由 的奠基 石” 是 英 国的第 一部 “ 法 ” 英 , 宪 。继 位 的 亨利 三世 ( 2 6 1 7 ) 1 l — 2 2 继 的第 一项 职 责 。所 谓议 会 的至 尊地 位 就 是指 议 会 的 立法 权 。此 外 , 国 法 律 不 承 认 英
式下 , 形成 了统 一阶 层 的联合 , 同时议 会 也逐 渐 分成 两 院 : 议 院 叫“ 上 贵族 院 ” 由教 士 、 政 府 和法 院 。它 通过 掌握 立 法权 来 体现 自己 的地 位 , , 同时 也 是 借 助 于立 法 来 实 现 对
贵族 组成 ; 下议 院 叫众议 会 , 由代表 各郡 的骑士 和市 民组 成 这专 制王 权和 资产 阶级 间 政 府 和法 院 的约束 。法 国就 普通 法 律 的制定 而 言 , 现行 宪 法 虽然 规定 了“ 有法 律 均 所 统治 阶层 的联 盟至伊 丽 莎 自女王 ( 5 8 6 3 时 才开 始 出现裂 痕 。 1 5 —1 0 ) 须 经 议会 通过 ” 但 同时 又 明文规 定 了议 会 的立 法 项 目 , 制 了议 会进 行 立 法 的范 围 。 , 限 18 6 9年 议 会通 过 的 ‘ 权利 法 案 》规 定议 会 的 权 力高 于 王权 , 员 要 经 自 由选 举 现行 宪法 贝 规定 ; 统 不仅 可 以解 散 国民 议 会 ,还 可 以 把 法 案 直接 提 交 公 民投 票 决 议 l I 总 产生, 议会 应 定 期开 会讨 论 立法 、 收 等 问 题 , 而 确 立 了 “ 会 至 上 ”的 资本 主义 定 ,总统 在 “ 常时 期 ”有 权根 据 形 势采 取必 要 的措 施 , 布法 令 。 这些 都无 需 经 过 税 从 议 非 颁
央集 权 和 国家 政治 上 的统 一 。在 召 开等 级 会议 时 . 个等 级各 组 、 , 另 召开 , 三 院 分 因而 的财政 年 度起 于 当年 的 4月 1日, 止于 次 年 的 3月 3 1日 ; 法 国的 财 政年 度 和 中 国 而
法 国 的封建 等 级会 议 是 三 院制 。在 1 8 7 9年 法 国 大革 命 时 , 民 代 表 与 王 权 发 生 冲 的财政 年 度 起 止 起 算 是 相 同 的 , 同 自然 年 度 一 样 , 于元 月 1 日止 于 l 月 3 市 是 起 2 1 突 , 出 等级 会议 自行集 会 , 为“ 民议 会” 自 1 9 退 称 国 。 7 5年 以来 , 国议 会 一直 实 行两 日o 3 英 、 法 在 E 6 法两 国 , 政权 往 往偏 重 于下 议 院 。英 国 议会 的历 史 与 争 夺 控 制 财 政 权 财 院制 。1 5 9 8年 6月 1日剐上 任不 满 4 8小 时 的戴 高 乐 政 府 就 制定 了一 部 新 的宪 法 , 分不 开 。议 会就 是 通过 掌握 财 政来 控 制 政府 的政 策 和工 作 的 。 主要体 现 在 : 第一 , 任
国 和法 国 , 由于其 历 史 、 文化 等 原 因 , 会 制度 存在 着 很 大 的差 别 。 议 1 英、 法议 会的 起 源 、 发展
3 英 、 议 会两 院 职权 法
在 西方 不 同的 国 家 中 , 议会 的法 律地 位 不尽 相 同 。议会 是 英 国政 治 的 中心 舞 台 ,
议 会 制原 则 。1 0 71年 颁 布 的 《 位继 承法 》 进 一 步 明 确 议 会 是 凌 驾 于 国王 之 上 的 国 民议会 的同 意 。另外 , 法 也 为政 府反 过 来 制衡 议 会 刨 造 了 宪 法依 据 。由 于 宪 法 王 , 宪
最 高 立法 机 关 , 享有 立法 、 财政 、 定 王位 继 承等 重 大权 力 , 就使 两 院制议 会 在 实行 规定 , 政府 决 定并 执行 国 家 的 政 策 ” 第 2 决 这 “ ( 0条 ) “ 总 理 ) 证 法 律 的 执 行 ” 第 2 ,( 保 ( l 君 主 立宪 制 的英 国最终 确 立 。 条 ) 这 为政 府 规章 制 定权 或行 政 规范 权 的 自主 性提 供 了宪 法 上 的依 据 。 , n 3 2 财 政权 。财 政 权 又称 钱袋 权 , 理 国家 的权 力 , . 管 指掌 握 国 家 的收 支大 权 , 控
议 会在 英 国产 生 后 , 随之 传播 到 法 国 。法 国 的两 院制 也 是 由封 建 等 级 会 议 演 变
而来 的 . 1 0 在 3 2年 法 国 召开 了第 一 次 由僧 侣 、 贵族 和市 民三 个 等 级组 成 的 封 建 等 级 制 和监 督政 府 财政 的重 要权 力 。议会 的这 项职 权是 通 过 它对 财 政法 案 的审 议 来实 现 会议 , 过 此三 级会 议 , 通 国王 加强 了 自己的 地位 , 渐 消灭 了封 建 割 据势 力 , 逐 实现 了 中 的。所 谓 预算 案 者 , 种 类甚 多 , 中数 预 算 案与 决算 案 最为 重 要 。英 国 的财 政预 算 其 其
摘要: 现在 的议 会脱 胎 予 中古 封建 时 期 的等 级会 议 。一 个 良好 的 , 有效 的议会 制 度是 一 个 国家政 治文 明发 展水 平 的反 映 。本 文从 英 法议 会 制度 的 起源 、 发展 、 能 辞 方 职 面 对英 国和 法 国的议 会 制度 进行 了 比较 , 阐述 了议会 制度 在 国 家政 治 中 的作用 , 以及 对 中 国人 大制度 的启迪 。 关键词: 议会 制 度 ;两 院制 ;职能 ;中国 人大 制 度 前 言 : 方 国家 的议 会 制度 是 资本 主 义 民主 制度 的 核心 组 成部 分 , 国 家政 治生 的地 位 , 西 在 具有 国家 的象 征意 义 法 国议 会 的 两院 制 中的 两院 是 指 国 民会议 和参 议 院 。 活 中 发挥 着 重要 作 用 。议会 的前 身是 等级 会 议 , 国王 不 定 期 召开 , 贵族 、 士 和 国 民议 会 由 5 7名 议员 组 成 , 由 由 教 7 每名 议 员都 是 从 众 多选 区 中直 接 选举 产 生 。总 统 在 与 1 由 市 民 三个 不 同等 级 的代 表组 成 。在英 国 , 国王 召集 平 民代 表 开会 时 . 前会 议 就改 总 理和 两 院的 议长 磋商 后 有权 解 散 国 民议 会 。参 议 院 议员 共 4 6名 。 间 接 选 举 产 当 御
的 土地 和 财产 , 就 是历 史上 雅 各宾 党 专 政 。1后来 英 国 实 行议 会 内 阁制 , 这 [ 而法 国则 5年 ; 议 院议 员 的任 期 是 9年 , 参 每三 年 改选 三 分 之一 , 样 使 参议 院具 有 某 种确 定 这
而 实行 的是 一个 兼有 议 会 制性 质 的半 议会 半 总 统 制 。 因此 , 同是 实 行议 会 制 度 的英 性 , 且参 议 院 不能 被解 散 。 在
绝大 多 数议 员 从各 省 、 各省 级 行 政区 域 中产 生 。 称 为 议事 会 议 , 由国 王 主持 。不 过 实际 上 贵族 和平 民是分 开 开 会 的 , 以 英 国议会 生 , 仍 所
由 贵族 和平 民组成 。当法 国爆发 革 命时 , 三 等 级 即 市 民代 表 单 独 开会 , 第 自称 “ 民 国
英 、 议 会 制 度 比 较 浅 谈 . 法
于 兰 鹏 张 静
( 南 民族 大 学 四川 成 都 6 , 0 ) 西 1 o 0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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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议 员任 期 方 面 比较 。英 国议 会上 议 院 共 1 0 0 0多 名 议 员 , 任 期 限 制 ; 无 目前 下
议会 ” 国民议 会 是最 高 权力 机 关 , 。 它镇 压 了 国王 、 后 、 王 大贵 族 、 主教 , 收 了他 们 院一般 有 议 员 6 5人 , 届议 员 任期 5年 。法 国 议会 两 院制 中的 国 民议 会 的任 期 是 大 没 3 每
并 将其 付 诸公 民投 票 , 部 宪法 旨在使 整 个 国 家运 作 变 得 富 有效 率 并 重 新 确 立 了 国 何财 政 提案 必须 首 先 向议会 下 院提 出 , 整 由下 院审 议 、 表决 ; 二 , 何 财政 议 案必 须 转 第 任
会 的地 位 , 同时结 束 了 以前 国会 的运作 方 式 。 1 5 9 8年 l 0月 4 日宪 法 的 正 式公 布 生 化为 立 法 , 才具 有法 律 效力 。虽然 ,从 更 实 际 的意 义上 说 , 府 控 制 着 下 院 , 议 “ 政 但 效 , 志 着一 个 近乎 完美 的或可 以称之 为 理性 的议 会制 度 的诞 生 。 标 口 2 英、 法议 会 的组 成
续 与贵族 对 抗 , 是为 了解 决财政 问题 . 15 年 召集 了 由贵族 、 但 于 26 主教 、 士 、 骑 城市 代表 任何 人 和单 位有 权 推 翻 或 废 弃 议 会 所 通 过 的 法 律 。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说 , 会 是 英 国 议
组 成 的等级 会议 , 这便 是 英 国议 会 制 度 的 雏形 。随 之 , 爱德 华 一 世 ( 2 2 1 0 ) 治 “ 力 的基 础” 英 国 中央 的一 切 宪政 权 力皆 由 选 民 赋 予 了议 会 ,然 后 议 会 再 将 行 政 17 - 3 7 统 权 , 时 , 在 19 曾 2 5年 召开 了一个 由各 等级 共 同参加 的 议会 , 建 国家 的 统治 者 在议 会 的形 权 授予 政府 , 司 法权 授 予法 院 ,而 自己直 接行 使 立 法权 。议 会 集三 权 于一 身 , 于 封 将 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