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保险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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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保险

一分红保险的起源

随着分红保险在我国的出现,媒介一般将我国寿险公司过去销售的保险统称为传统保险,而将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这些新推出的保险称为非传统保险。这种分类方式并不十分准确。分红保险最早出现在十八世纪的英国,当时是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波动风险而设计推出的。1776年,英国公正生命保险社建立十五周年进行决算时,发现实际责任准备金比将来保险金支付所需的准备金多出许多,于是将已收保费的10%返还给投保人,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寿险分红。它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因此一经推出,立即受到市场的普遍欢迎。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的寿险公司又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多样化的开发。

分红保险在保证保单保险利益的基础上,客户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经营风险,使客户有机会分享到保险公司的大部分经营成果,能够提供给客户更多盈利的空间。正是这一点,使它受到了同时注重保障和投资的客户,尤其是东南亚地区客户的青睐,因此在东南亚地区发展得十分迅速,现已成为该地区寿险市场的主力险种之一。

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前几年,利率调低对保险市场产生冲击时,不少专家曾呼吁尽快推出分红保险产品。如今,经过保险业这些年来的发展,一方面国内已出现具备经营分红保险产品能力的保险公司,如中国人寿,另一方面在市场发展中逐步成熟起来的客户,已产生了

与保险公司“风险同担、利润共享”的愿望和心理准备。无论从海外的发展趋势,还是从当前国内寿险市场的需求来看,我们完全可以相信,分红保险将在中国保险市场中占据重要的地位。目前分红的形式主要有累计生息、现金返还、抵缴保费、增加保额和付清保费等四种。在此,我们借用美国寿险业发展历史来说明分红保险的起源。

在商业寿险发展初期,美国出现过两类寿险公司,一类是相互寿险公司(Mutu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另一类是股份寿险公司(Stock Life Insurance company)。相互寿险公司的拥有者是客户,股份寿险公司的所有者是公司股东。相互寿险公司的客户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公司的客户也是公司的所有人,既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也享受公司的利益分配。因此,相互保险公司都销售参与分红保险(Participating),即客户参与红利分配的保险。股份寿险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股东赚取利润,股东在分享公司利润的同时也承担经营风险。早期的股份寿险公司都销售“保证成本和不参与分红保险”(Guaranteed-cost , Non-participating)。这类保险的客户在保险期间内交纳的保险费、享受的保险金额,以及保单现金价值等要素在投保时就固定,无论寿险公司承保后是否有利润,无论将来的市场环境是否与计算保险费时的假设相一致,都与客户无关。

从寿险公司的发展历史来看,美国的相互寿险公司成立早于股份寿险公司。19世纪初美国产生了大量相互寿险公司,而当纽约州的存款法案有效阻止更多相互寿险公司成立后,股份寿险公司才广泛兴起。由此可见,“参与分红保险”( Participating)相对“不参与分

红保险”( Non-participating)有着更悠久的历史。

二分红保险的分类

随着寿险市场的成熟与发展,相互寿险公司和股份寿险公司的经营方式和产品差异逐渐模糊。相互寿险公司开始销售非分红保险,股份寿险公司也开始销售分红保险。20世纪是美国经济发展最快的时期,寿险公司的盈利普遍随着经济增长膨胀,寿险客户要求分享寿险产品盈利的呼声也日益高涨。由于投保保证成本非分红保险客户的利益在投保时都已经固定,他们无法参与产品利润的分配,这些客户认为他们的权利并没有得到保障,从而导致对这类产品需求逐渐减少。分红保险满足了客户的利益分配要求,因而逐渐成为市场的主流。目前美国销售的大部分寿险产品都是分红保险产品。

无论是分红保险还是非分红保险,直至20世纪70年代,美国销售的所有寿险产品都属于固定交纳保费并且固定保额产品,即保费和保额在投保时就决定,不能根据客户的意愿灵活改变的产品。一般将这种固定保费保额产品称为传统产品,以区别于70年代后出现的具有非常强的产品灵活性或投资功能的多种新型产品。因此,以美国寿险业发展历史来看,“传统产品”包括两大类,传统非分红保险和传统分红保险。我国大陆寿险业过去销售的几乎所有的产品都属于传统非分红保险(友邦进入中国后推出的第一个寿险产品具有分红保险的某些特征,可以算做一个特例),目前新推出的分红保险都属于传统分红保险。

理论上讲,非传统保险也可分为分红保险和非分红保险,分红

与否只是产品的一种分类方式。只是由于非传统保险提供了多方面的弹性,产品设计相对透明,非透明部分所占的保险费比例非常小,导致这类保险即使有红利产生红利的数额也非常小。因此非传统分红保险并不多见,分红保险一般只是指传统分红保险。

三分红保险的特点

分红保险的一般特点是,按照相对保守的精算假设设定较高的费率,而将每年该类保险产品产生的盈余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以分发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分红保险就其产品保障的本质与非分红保险没有区别,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定期计算产品的盈余并就产品的盈余在寿险公司和客户之间进行分配。由于产品盈余的产生随着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寿险公司的盈余产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寿险公司的红利分配也具有不确定性。

四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

由于法律规定寿险公司必须承担“永久”的责任,寿险公司为了应付各种特殊情况的发生,必须尽量避免风险,寿险产品的定价也就必须尽量保守。当实际发生的情况比寿险公司预计的要良好时,产品盈余就可能出现。从财务角度而言,当寿险公司积累的资产超过负债需求时,就会有盈余产生。从精算角度而言,当包含于寿险总保费中的利率、死亡率、附加费用的实际和假设出现正的差异(即利差益、死差益、费差益,简称“三差收益”)就会有盈余产生。因而“三差收益”是分红保险红利分配的基础和依据。“三差收益”从何而来呢?

利差益是由投资收益而来的利益

寿险保单作为长期保单,在保险费计算时必须由精算师根据法规、公司政策和经验等预先设定一个定价利率(保证利率)。为了保证保单合同的长期有效,这一定价利率必须采用保守假设。如果寿险公司的实际投资收益率比定价利率高,两者之间的差距就使该保单产生利益。

死差益是由死亡率而来的利益

寿险公司在寿险定价时必须使用“经验生命表”。无论是国家颁布的经验生命表还是寿险公司结合本公司情况自行编制的生命表都刻意地采取保守原则。这就使寿险公司实际发生的赔付金额比定价假设时少,从而产生利益。

费差益是由附加费用而来的利益

为了防止各种意外情况的发生,稳健经营的寿险公司会要求总保费收入比正常情况更充足。而好的寿险公司会通过优化管理、精简流程等方式控制费用,使得实际费用支出比预计的要少,从而在费用方面产生利益。

“三差收益”是寿险公司最主要的收益来源。寿险公司还有可能在保单退保时产生收益。对于已经续存数年的保单,一般该保单的资产份额都会大于退保现金价值,如果客户解除合同,寿险公司就能产生收益。由于这种收益建立在客户的退保基础上,具有不确定性,同时这种收益并不是由现存有效保单产生的,因此在简化的利益产生模型中一般不考虑退保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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