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 谈 分 红 保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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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寿险公司的发展历史来看,美国的相互寿险公司成立早于股份寿险公司。19世纪初美国产生了大量相互寿险公司,而当纽约州的存款法案有效阻止更多相互寿险公司成立后,股份寿险公司才广泛兴起。由此可见,“参与分红保险”(Participating)相对“不参与分红保险”(Non-participating)有着更悠久的历史。
“三差收益”是寿险公司最主要的收益来源。寿险公司还有可能在保单退保时产生收益。对于已经续存数年的保单,一般该保单的资产份额都会大于退保现金价值,如果客户解除合同,寿险公司就能产生收益。由于这种收益建立在客户的退保基础上,具有不确定性,同时这种收益并不是由现存有效保单产生的,因此在简化的利益产生模型中一般不考虑退保收益。
利差益——由投资收益而来的利益
寿险保单作为长期保单,在保险费计算时必须由精算师根据法规、公司政策和经验等预先设定一个定价利率(保证利率)。为了保证保单合同的长期有效,这一定价利率必须采用保守假设。如果寿险公司的实际投资收益率比定价利率高,两者之间的差距就使该保单产生利益。
死差益——由死亡率而来的利益
无论是分红保险还是非分红保险,直至20世纪70年代,美国销售的所有寿险产品都属于固定交纳保费并且固定保额产品,即保费和保额在投保时就决定,不能根据客户的意愿灵活改变的产品。一般将这种固定保费保额产品称为传统产品,以区别于70年代后出现的具有非常强的产品灵活性或投资功能的多种新型产品。因此,以美国寿险业发展历史来看,“传统产品”包括两大类,传统非分红保险和传统分红保险。我国大陆寿险业过去销售的几乎所有的产品都属于传统非分红保险(友邦进入中国后推出的第一个寿险产品具有分红保险的某些特征,可以算做一个特例),目前三家公司新推出的分红保险都属于传统分红保险。
一、分红保险的起源
随着分红保险在我国的出现,媒介一般将我国寿险公司过去销售的保险统称为传统保险,而将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这些新推出的保险称为非传统保险。这种分类方式并不十分准确。在此,我们借用美国寿险业发展历史来说明分红保险的起源。
在商业寿险发展初期,美国出现过两类寿险公司,一类是相互寿险公司(Mutu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另一类是股份寿险公司(Stock Life Insurance company)。相互寿险公司的拥有者是客户,股份寿险公司的所有者是公司股东。相互寿险公司的客户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公司的客户也是公司的所有人,既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也享受公司的利益分配。因此,相互保险公司都销售参与分红保险(Participating),即客户参与红利分配的保险。股份寿险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股东赚取利润,股东在分享公司利润的同时也承担经营风险。早期的股份寿险公司都销售“保证成本和不参与分红保险”(Guaranteed-cost , Non-participating)。这类保险的客户在保险期间内交纳的保险费、享受的保险金额,以及保单现金价值等要素在投保时就固定,无论寿险公司承保后是否有利润,无论将来的市场环境是否与计算保险费时的假设相一致,都与客户无关。
四、分红保险与投资
在市场上推出分红保险后,部分客户并不明确分红保险的特点以及分红保险与投资、投资类保险的关系。有的客户将分红保险与投资连结保险联系起来,认为分红保险是寿险公司提供的又一种投资渠道。虽然购买保险产品的目的并不只考虑投资,保险最基本目的是为了保障,但由于许多客户是出于投资的目的购买分红产品,因此有必要分析分红保险与投资的关系,并首先从投资回报率开始。
寿险公司在寿险定价时必须使用“经验生命表”。无论是国家颁布的经验生命表还是寿险公司结合本公司情况自行编制的生命表都刻意地采取保守原则。这就使寿险公司实际发生的赔付金额比定价假设时少,从而产生利益。
费差益——由附加费用而来的利益
为了防止各种意外情况的发生,稳健经营的寿险公司会要求总保费收入比正常情况更充足。而好的寿险公司会通过优化管理、精简流程等方式控制费用,使得实际费用支出比预计的要少,从而在费用方面产生利益。
浅谈分红保险
2000年3月末,中宏人寿率先开始在上海销售分红保险——《中宏“理财通”分红终身保障计划》和《中宏“聪明宝宝”分红终身保障计划》。4月初,友邦上海分公司相继推出了《友邦节节高分期给付两全保险(分红型)》和《友邦年年红十五年期两全保险(分红型)》。中国人寿上海分公司也紧跟着推出了《国寿分红两全保险》和《国寿分红终身保险》。短短几周内,上海寿险市场三家寿险公司几乎同时推出六个分红保险;一时间,关于分红保险的各种宣传和广告频频出现在报端,不知是为了促销还是出于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敏感性,分红保险通过媒体被火暴地炒作了一把。对于广大的消费者(客户)来说,分红保险则完全是一种全新的、陌生的人寿保险。究竟分红保险是一种什么样的产品,这种保险有那些长处,客户应该如何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呢?本文尝试从理论和实践上对分红保险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希望能对上述的问题提供有用的参考答案,为客户选择合适的分红保险产品提供帮助。
购买交清保险从形式上看,寿险公司不支付红利,而是增加该分红保险保单的保险金额。其实质是寿险公司将红利折算成当期投保的纯趸缴保费并购买与原保险责任相同的保险。目前并不是所有的分红保险都提供这种方式。对投保人而言,趸缴保费的费用低,而且由于没有中介费用、核保费用和出单费用,可以用纯保费购买保险,费率非常优惠。选择这一方式的分红保险,有些类似保额递增的非分红保险,只是保额递增的幅度每年都可能变化。对于有保障需求,希望随着保单年度增加保险金额的客户,这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红利领取方式。
对于非分红保险,一般只要根据保单价值与所交保费,就能大致计算出该保险的回报率。对于分红保险,由于每年有红利分配,因此在计算回报率时,必须考虑保单价值与红利的合计值。但由于保单价值(现金价值)是寿险公司保证的,而每年的红利分配只是寿险公司提供的一个参考标准,并不保证,因此在投保时根本不能确切地计算分红保险的回报率。计算分红保险的回报率只能基于对红利的推测。目前各寿险公司一般在销售产品时都会附上一份仅供参考的红利表。有的公司还提供几种假设下的红利数据,这些都可以作为参考依据。从国外销售分红保险的经验来看,大部分寿险公司分配的红利比销售时的分红示例更高。寿险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信誉,对外发布的数据有相当的可靠性,可以认为如果经营环境不发生显著的变化,寿险公司能保证这样的红利分配。
有了红利,分红保险就具有非常大的灵活性,在成熟的寿险市场,寿险公司都提供给客户多种红利分配方式的选择。目前国内寿险公司采用的红利分配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现金现金给付是最简单、最直接的红利给付方式,也是寿险公司认为最能够打动客户的红利给付方式。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分红保险产品都提供这种红利给付方式,有的公司更将现金分红作为缺省的红利给付方式。但对客户而言,现金分红并不一定是最合适的红利领取方式,尤其是对于那些购买保额(或份数)不高的保单客户。保单生效后的开始数年,保单红利非常少,有的小保额保单可能只有几元或几角红利,每年客户为了领取这些红利支出的时间、精力都有可能超过红利收益。还有些客户并不愿意每年领取不多的现金。对于这些客户,可以选择其他的方式。
1、回报率计算原则
自从商业性人寿保险进入寿险市场,寿险就一直与储蓄联系在一起。客户在投保时往往要比较保险和储蓄哪一个合算。人寿保险为什么能和储蓄联系起来?关键在于每一张长期的人寿保险单都有保单价值。传统寿险一般要求客户定期交纳保险费,在客户交的保险费中,一部分用于当期的保障,另一部分用于保单价值的积累增值。将保险与储蓄比较,是在不考虑保障的前提下比较某一特定保险的保单价值。由于保单价值的计算非常复杂,客户事实上只能将保单的退保金(现金价值)作为判断保单价值的依据,或者将生存给付型保险的期末生存金作为依据。必须再次说明,计算保险产品的回报率是将保险和储蓄进行简单比较,完全忽略了保险的保障功能,根本不是一种合适的判断保险产品的方式。如果客户完全不考虑保险的保障功能,这种计算才有参考价值。
抵缴保险费这与现金分配的方式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因为客户可以选择以现金方式领取红利后再用来支付保险费。这种方式提供了一种方便,使客户可以减少一边收取现金红利一边又要交保险费的麻烦,也可以减轻当期的现金支出。如果红利超过保险费,红利在抵缴保险费后的余额按储蓄生息的方式办理。
储蓄生息投保人不给付保单红利而是将红利储蓄在寿险公司中。原则上,投保人可以随时全部提取或部分提取保单红利。国外寿险公司对于储蓄分红一般都有最低利率保证,并且在产品条款中注明。目前我国各公司还没有对红利的储蓄利率保证。一般认为,储蓄生息的利率将高于同期储蓄利率,因此对于没有迫切现金需求的客户,可以选择储蓄生息方式。
由于法律规定寿险公司必须承担“永久”的责任,寿险公司为了应付各种特殊情况的发生,必须尽量避免风险,寿险产品的定价也就必须尽量保守。当实际发生的情况比寿险公司预计的要良好时,产品盈余就可能出现。从财务角度而言,当寿险公司积累的资产超过负债需求时,就会有盈余产生。从精算角度而言,当包含于寿险总保费中的利率、死亡率、附加费用的实际和假设出现正的差异(即利差益、死差益、费差益,简称“三差收益”)就会有盈余产生。因而“三差收益”是分红保险红利分配的基础和依据。“三差收益”从何而来呢?
从对三差收益的简单介绍可以发现,三差收益的本身与该保险是否为分红保险无关。非分红保险也同样有三差收益。只是一般而言,分红保险的定价假设相对非分红保险保守,分红保险可能产生的总盈余比非分红保险多,但分红保险产生的盈余必须在寿险公司和客户之间进行分配。
三、红利的分配
当分红保险产生盈余后,寿险公司必须决定按什么比例以及如何将产品盈余公平地分配给客户。客户得到的那部分盈余就是红利。目前保监会明确规定,寿险公司必须至少将分红保险产生的盈余中的70%分配给客户,这是监管机构对客户的保护。由于监管需要成本,也非常复杂,红利分配的公平性将更多建立在寿险公司的自觉以及市场竞争的压力下。目前几家寿险公司都刚开始推出分红保险,没有产品红利分配的历史记录,这就使得客户无从预测以后各年度红利分配的多寡并判断各公司分红保险的优劣。客户暂时能够了解的只是各公司各分红保险产品提供的红利分配方式。
理论上讲,非传统保险也可分为分红保险和非分红保险,分红与否只是产品的一种分类方式。只是由于非传统保险提供了多方面的弹性,产品设计相对透明,非透明部分所占的保险费比例非常小,导致这类保险即使有红利产生红利的数额也非常小。因此非传统分红保险并不多见,分红保险一般只是指传统分红保险。
二、盈余的产生
分红保险的一般特点是,按照相对保守的精算假设设定较高的费率,而将每年该类保险产品产生的盈余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以分发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分红保险就其产品保障的本质与非分红保险没有区别,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定期计算产品的盈余并就产品的盈余在寿险公司和客户之间进行分配。由于产品盈余的产生随着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寿险公司的盈余产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寿险公司的红利分配也具有不确定性。
2、分红保险的回报率
一般认为,当投资回报率高于储蓄利率时,一种投资渠道才能被大部分投资者认同。目前我国一年定期储蓄利率是2.25%,对普通市民还要扣除20%的利息税,年收益只有1.8%。由于寿险现金价值积累是免税的,寿险资金的投资回报只要高于1.8%的储蓄利率,就能被视为一种投资渠道。
随着寿险市场的成熟与发展,相互寿险公司和股份寿险公司的经营方式和产品差异逐渐模糊。相互寿险公司开始销售非分红保险,股份寿险公司也开始销售分红保险。20世纪是美国经济发展最快的时期,寿险公司的盈利普遍随着经济增长膨胀,寿险客户要求分享寿险产品盈利的呼声也日益高涨。由于投保保证成本非分红保险客户的利益在投保时都已经固定,他们无法参与产品利润的分配,这些客户认为他们的权利并没有得到保源自文库,从而导致对这类产品需求逐渐减少。分红保险满足了客户的利益分配要求,因而逐渐成为市场的主流。目前美国销售的大部分寿险产品都是分红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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