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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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全市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全市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全市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3.07.06
•【字号】烟人社字〔2023〕57号
•【施行日期】2023.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
正文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公布全市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烟人社字〔2023〕57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局属有关科室、单位,市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59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确定我市2023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21207元,下限为4242元。

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按7069元计算。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6日。

关于印发《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通知(2014)

关于印发《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通知(2014)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发布)【发布部门】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烟人社发〔2014〕20号【适用区域】烟台市【发布时间】2014-05-27【生效时间】2014-05-27【关键词】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烟人社发〔2014〕20号关于印发《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管理,保障基金安全,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现将《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5月27日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及《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和《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划设置、审查确认和监督考核等工作,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履行服务协议及执行社会保险政策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审查确认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有利于加强监督管理;考虑参保人数、区域分布等情况,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实行动态管理,有效配置和使用医疗资源;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收费价格,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山东省职工医疗保险条例

山东省职工医疗保险条例

山东省职工医疗保险条例职工医疗保险就是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

山东省是如何进行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下文是山东省职工医疗保险条例全文,欢迎阅读!山东省职工医疗保险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烟台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烟台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烟台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为保障烟台市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烟台市人社局制定了相应的门诊报销政策。

具体内容如下:
一、报销范围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2.门诊药品费用:符合国家和省、市医保目录规定的门诊用药费用。

3.门诊特殊治疗费用:如放疗、化疗、血透、肾透析等特殊治疗费用。

4.门诊慢性病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治疗费用。

二、报销比例
1.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不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最高限额。

2.门诊慢性病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三、报销限额
1.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1000元。

2.门诊慢性病治疗费用的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500元。

3.门诊药品费用的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500元。

四、报销流程
1.参保人在就诊时,应出示本人有效的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

2.医院或门诊部应当在24小时内将门诊医疗费用及药品费用等
信息上传至医保中心。

3.医保中心根据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内余额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比例,自动结算报销金额,并将报销金额直接划拨给医院或门诊部。

以上是烟台市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的具体内容,希望广大参保人员及时了解、掌握,合理使用医保资金,共同维护自身权益及医保基金的健康运转。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烟政办发〔2019〕24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20日烟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2019年12月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全面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落实好市级统筹,实行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全面实现基金的统收统支,确保制度可持续。

(一)统一参保登记。

按照《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步骤,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和自觉参与这项改革。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和原则按照《决定》要求,1999年底前,我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能够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烟台职工保险慢病门诊报销政策

烟台职工保险慢病门诊报销政策

烟台市是山东省的一个重要的经济和文化中心,具有众多的企事业单位和职工裙体。

为了维护职工身体健康,烟台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职工保险慢病门诊报销政策,旨在提高职工健康水平,减轻医疗费用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政策背景烟台市政府高度重视职工健康问题,积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

在此背景下,烟台市出台了职工保险慢病门诊报销政策,旨在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对基本医疗保险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政策内容1. 报销范围职工保险慢病门诊报销政策主要涵盖慢性病门诊用药和治疗费用的报销。

具体涵盖范围包括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等慢性病门诊用药和治疗费用。

2. 报销比例对于符合报销范围内的慢性病门诊用药和治疗费用,烟台市将提供一定比例的报销,具体比例由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在烟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官全球信息站公布。

3. 报销标准烟台市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烟台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慢性病门诊用药和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确保职工在患病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4. 报销流程参保的职工在就医时,可凭借基本医疗保险卡和有效唯一识别信息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在就医后凭相关发票和医疗资料到指定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三、政策意义1. 保障职工权益通过实施职工保险慢病门诊报销政策,能够更好地保障职工裙体的基本权益,减轻患病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

2. 促进就医积极性职工健康是企业的宝贵财富,而患病职工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通过职工保险慢病门诊报销政策的实施,可以更好地鼓励职工及时就医,积极治疗,提高慢性病患者的治疗积极性。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职工是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一个城市的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职工保险慢病门诊报销政策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促进城市的社会和谐稳定,提高职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四、政策建议1. 宣传政策相关部门应加大对职工保险慢病门诊报销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职工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享受到政策的实惠。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正文:----------------------------------------------------------------------------------------------------------------------------------------------------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10月23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继续执行《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市长张永霞2017年11月1日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全市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下原则: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总体规划、统筹城乡、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应依法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收缴、支付和管理等经办工作。

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参保登记、材料审核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等工作。

军转医保规定

军转医保规定

军转医保规定针对部分军转干部关心的医疗保险问题,现作统一回复,有关具体政策规定,应播打医保电话5641579或5822681咨询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截选自《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

第十一条:在职职工在一个医疗年度(自然年度)内,因病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不含不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的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根据医院级别实行分段累进制报销: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三级医院,起付标准至5000元(含)的部分按80%支付、5000元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

第十二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住院起付线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多次因放、化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只扣一次起付线。

建立分级诊疗、逐级转诊管理制度,对符合双向转诊规定的住院参保职工,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具体办法由卫生计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建立职工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

门诊慢性病分为甲类慢性病和乙类慢性病甲类慢性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85%支付。

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患者的门诊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器官移植后服用环孢素A的费用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十个百分点。

乙类慢性病门诊实行起付线和限额管理。

乙类慢性病起付线标准:300元。

乙类慢性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线标准以上部分按80%支付,一个医疗年度(或有效期)内不能超过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可同时认定两种乙类慢性病,并按最先认定的双病种管理,每个病种单独计算起付线。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10月23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继续执行《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市长张永霞2017年11月1日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鲁政发〔1999〕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并坚持以下原则:(一)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基金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筹集使用;(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五)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六)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建国前老工人),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均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所属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并具体承办市辖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

市辖区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集中统筹、统一管理的要求,负责做好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所属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

第四条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及中小学校协助做好本辖区、本学校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参保登记、代收代缴、费用结算以及医疗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五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六条中小学阶段学生(包含经教育、劳动保障、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以及各高等院校中的中专班、技校班等的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居民,原则上按户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其中,学校驻地在城区的中小学阶段学生,以及学校驻地不在城区的职业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和各高等院校中的中专班、技校班等的学生,可按学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含村改居后的城镇居民),可在当年新农合缴费年度期满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新农合的村改居城镇居民,可直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及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城镇失业职工,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24烟台医保门诊的报销流程

2024烟台医保门诊的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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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试行办法

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试行办法

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试行办法2012-06-11 09:31:24|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根据《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和《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异地居住、异地工作、异地急诊和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

异地居住是指参保人员因返回原籍、投靠亲属等,需到烟台市行政区域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异地工作是指参保人员受单位指派,需到烟台市行政区域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异地急诊是指参保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等,在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突发疾病需急诊就医的;异地转诊是指参保人员因患危重疑难疾病,受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需转诊到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治疗的。

第三条参保人员赴异地居住(工作)时,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管理手续。

其中,回原籍居住人员,需提交户籍证明;投靠亲属居住人员,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本人暂住证明。

参保人员实行异地就医管理后,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急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第四条参保人员应在居住(工作)地选择1-3所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选定后一年内不再变更。

第五条异地居住(工作)人员居住(工作)地或定点医院确需变更的,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异地居住(工作)人员返回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的,应及时办理异地就医管理注销手续,注销后在原居住(工作)地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第六条参保人员在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突发疾病需急诊就医的,可就近选择医院住院治疗。

第七条居住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参保人员因患危重疑难疾病,确需转诊到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治疗的,应本着逐级医疗的原则转诊。

由《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出医院目录》内的定点医院组织专家提出转诊意见,科主任填写《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审批表》,经分管院长签字、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确认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管理手续。

恶性肿瘤患者术后放化疗的,异地就医管理手续期限为6个月,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应重新办理管理手续。

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正文:----------------------------------------------------------------------------------------------------------------------------------------------------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 2008年7月21日市政府第 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江汀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外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具体如下:(一)中小学阶段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满 18周岁的未成年居民(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二)男满 60周岁、女满 55周岁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三)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以及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医疗保险费在个人和家庭缴费的基础上,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三)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各项制度之间统筹协调。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辖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集中统筹、统一管理;各县市单独统筹、分别管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纳入市级统筹。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烟台工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流程

烟台工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流程

烟台工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流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健康保障的需求日益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烟台工会为了更好地关心职工的身体健康,提供更加全面的医疗保障,特别推出了补充医疗保险计划。

这项计划为职工提供了更多的医疗费用报销,为其医疗保障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障。

补充医疗保险计划的实施,需要职工对报销流程有清晰的了解。

因此,本文将就烟台工会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流程进行详细介绍,以便职工在需要时能够顺利进行医疗费用报销,享受到医疗保险的便利。

1.申请医疗保险报销资格在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权益之前,职工首先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

通常情况下,职工需要向所在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相关的个人身份证明材料,例如身份证、工作证和社会保障卡等。

只有在通过单位审核后,职工才可以享受到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资格。

2.就医当职工在生病、受伤或需要进行体检时,可以选择前往当地合作医院就医。

在就医的时候,请务必携带个人的社会保障卡,并且确保向医院出具物价局要求的收费明细单。

只有在就医时准备了相应的材料,才能够保障后续的医疗费用报销。

3.医疗费用结算在就医结束后,职工需要凭借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卡向医院进行医疗费用结算。

医院会在结算时根据职工的医疗保险情况进行相应的费用核算,然后职工需要支付自己应付的医疗费用。

4.医疗费用报销在支付完医疗费用后,职工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准备好相应的报销材料,然后在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报销材料通常包括医疗费用明细单、医院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

在提交材料后,单位的财务部门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在通过审核后将医疗费用返还给职工。

在上述的整个报销流程中,职工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在就医时一定要选择合作医院进行治疗或体检,这样才能够保障后续的医疗费用报销。

其次,在医院结算时一定要与医院沟通好医疗保险的报销情况,确保能够准确核算医疗费用。

最后,在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时需要准备齐全相关的报销材料,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销。

2024烟台城镇居民医保政策指南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今年的一些新政策

2024烟台城镇居民医保政策指南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今年的一些新政策

2024年,烟台市出台了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系列新政策,该政策指南的实施对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改善城镇居民的医疗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对该政策指南的新政策进行详细介绍。

一、扩大覆盖范围新的政策指南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进行了扩大。

除原有的城镇非工作居民外,新增加了农村留守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

这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普惠性,提供更广泛的医疗保障。

二、增加医保待遇新政策明确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

针对常见疾病治疗费用高的问题,政策指南提出对一些疾病给予更高额的报销比例,例如大病补助、恶性肿瘤的报销比例提高到90%以上。

同时,也增加了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减轻了慢性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此外,政策还明确了一些临床病种的报销范围,并提高了一些常用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的报销比例,以更好地满足居民的医疗保障需求。

三、优化医保服务四、健全医保管理机制新政策指南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机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政策规定了定期审核医院的资质和医保费用核查制度,加强了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规范性和费用合理性的监管。

同时,政策还要求建立居民医保参保和资金管理的信息系统,提高医保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五、加强宣传教育为了让广大居民更好地了解和使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政策要求各级政府和社保部门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政策指南提出要开展医保宣传宣传月活动,组织医保知识讲座和义诊活动,提高居民对医保政策的认知度和知晓率。

同时,政策还要求各级政府和社保部门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解决居民反映的问题,保障居民的权益。

总的来说,2024年的烟台城镇居民医保政策指南通过扩大覆盖范围、增加医保待遇、优化医保服务、健全医保管理机制和加强宣传教育等举措,不仅提高了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也为居民提供了更加便利的医保服务。

这些新政策的实施对于改善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条件,提高居民的就医满意度具有积极的影响。

《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管理办法》

《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管理办法》

《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管理办法》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烟人社发〔2022〕42号)统筹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配套政策,保障基金安全,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现将《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9月26日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管理,根据《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和《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以下统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诊统筹病种包括门诊大病和慢性病。

病种种类及费用报销标准,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成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统筹病种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参保人员患病经系统治疗后,按以下程序办理门诊统筹病种认定:(一)由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保医师或科室主任填写《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认定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盖章后,连同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证》、近半年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及有效复印件、各类诊断依据(CT、MRI报告、病理报告、检查检验报告等)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将当地初审合格名单汇总报市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市直的初审合格名单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直接报市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二)市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医疗专家对申报患者进行医学技术查体,并依据查体结果下达门诊统筹病种认定结论。

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印刷稿资料

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印刷稿资料

精选资料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根据《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烟人社发〔2014〕20号)及《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烟人社发[2014]36号)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具体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议的甲方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乙方指与甲方签订本协议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病种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本部,不包括其下属的分院、门诊部(诊所)、合作科室、“院中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及连锁等其他分支机构。

第二条本协议所指参保人员是指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离休人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第三条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乙方应根据定点业务开展情况执行相关协议内容。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负责对乙方履行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并建立分级管理卫生信用档案。

(二)根据相关规定,对医保医师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医保医师数据库、信用档案和医保监控管理系统。

(三)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的变化情况。

(四)按规定向乙方拨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关费用。

(五)受理乙方实行联网结算的申请、审核,医保医师的申请、变更等事项。

(六)负责对乙方医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相关操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及相关数据的确认。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对医保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有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其中有住院业务的,应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设立医保管理科室。

(三)在明显位置设置医保宣传栏,及时宣传医保政策,按甲方要求明示医保就医、结算流程,并公布医保投诉电话。

(四)制定执行医保管理配套规章制度及履行本协议的具体措施。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程实施方案和烟台市扩大再就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程实施方案和烟台市扩大再就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程实施方案和烟台市扩大再就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8•【字号】烟政办发[2004]39号•【施行日期】200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程实施方案和烟台市扩大再就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发[2004]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程实施方案》和《烟台市扩大再就业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四年四月十八日烟台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程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健全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各类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现制定2004年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程实施方案。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4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总体目标是: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要求,建立起以城镇企业职工为主,覆盖各种形式就业人员在内的所有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重点落实四项工作任务:一是全面落实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公示制度和社会保险稽核制度,确保实现扩面数量和质量并举,参保人数、实际缴费人数、基金征缴同步增长;二是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乡镇企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三是制定完善自由职业者、小时工等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四是出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意见,力争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95%以上,其中纳入社区管理达到50%。

2004年,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人数净增4万人,总数达到63.6万人,征缴保险费15.5亿元,增收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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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并坚持以下原则:(一)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基金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筹集使用;(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六)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建国前老工人),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账户金。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继续做好本辖区内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等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基金征缴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月缴纳。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

市人社部门可根据经济发展、基金收支状况以及上级政策的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比例。

医疗保险费与其它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缴。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构成。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35%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基金,其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划入个人账户基金的比例,可根据基金的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基金。

灵活就业人员只需缴纳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部分的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第七条破产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优先偿付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烟台市上年度离、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标准,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专项用于保障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额救助;本人自愿,可在退休时按本人工资9%的比例一次性补齐男25年、女2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的年限不计发个人账户金;退休时,无当年缴费基数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第三章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标准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住院医疗费用、大病及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应该符合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和支付标准及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新参保及中断缴费一年以上重新参保的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年限)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不满一年的,重新参保缴费后按规定享受待遇。

中断缴费人员缴费中断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在职职工在一个医疗年度(自然年度)内,因病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不含不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的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根据医院级别实行分段累进制报销: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三级医院,起付标准至5000元(含)的部分按80%支付、5000元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

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

第十二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住院起付线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多次因放、化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只扣一次起付线。

对符合双向转诊规定的住院参保职工,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具体办法由卫生计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建立职工慢性病门诊统筹制度。

门诊慢性病分为甲类慢性病和乙类慢性病。

甲类慢性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85%支付。

尿毒症患者的门诊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器官移植后服用环孢素A的费用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10%。

乙类慢性病门诊实行起付线和限额管理。

乙类慢性病起付线标准:300元。

乙类慢性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线标准以上部分按80%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不能超过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可同时认定两种乙类慢性病,并按最先认定的双病种管理,每个病种单独计算起付线。

慢性病病种的认定管理、最高支付限额将根据统筹基金收支状况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调整。

慢性病鉴定标准、细则及程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不能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8.5万元。

根据职工工资水平和统筹基金的收支状况,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适时调整。

第四章个人账户金的划入和管理第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每月按规定标准将每名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金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个人账户金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适当照顾老年人”的原则,暂按以下标准划入: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在职职工月划入额=本人月缴费工资×2.3%;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在职职工月划入额=本人月缴费工资×2.7%;45周岁以上在职职工月划入额=本人月缴费工资×3.4%;退休人员月划入额=本人年龄×1.5个人账户基金和个人账户金的使用与划转标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基金收支等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记载和管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第五章基金管理和监督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专款专用。

市财政部门统一开设市级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市级财政专户)。

市及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

县市区应于每月月底前,将当期收入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转到市级收入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末将当期收入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部划转到市级财政专户。

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末向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下月参保职工医疗待遇支付计划,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于次月15日前按核定额度,从市级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拨到各县市区支出户。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当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任务(扩面、征缴、清欠等)综合考核情况,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缺口基金。

第二十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收统支、分级核算。

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年度预算,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下达各县市区执行。

第二十一条加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科学选择付费方式,推进总额控制下,总额预付、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付费等复合式付费方式改革。

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监控和预警机制,加强基金核算和内控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

探索建立合理适度的“结余留用、超支分担”激励机制,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

第六章服务管理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制度。

除急诊、急救外,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内就诊的,应到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约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异地居住(工作)或因病症到统筹区域外就医的,应按《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或转诊手续。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双方在平等沟通、协商谈判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范围、管理目标、费用定额、奖惩机制等内容,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申请受理和评估确认。

负责对定点医药机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机制,完善分级管理考核办法。

推行医疗保险执业医师制度,完善医疗保险执业医师准入、监管、退出机制,探索医疗保险执业医师与职称晋升、绩效考核、评先树优挂钩的管理模式。

第二十五条各协议管理定点医药机构要积极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医疗保险服务工作。

要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技术水平,降低医疗成本,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第二十六条各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医疗保险联网结算及实时控费的监管的要求,建设规范的医院信息网络系统,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信息管理软硬件,做好与社保信息系统对接工作,遵守信息技术及信息安全的规定,按照服务协议的要求及时上传医疗保险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建立大额救助金制度,大额救助金由个人缴纳。

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大额救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6元。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额救助金按90%比例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第二十九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允许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

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国家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

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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