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某某小区物业合同a(包括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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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某某小区小区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2014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
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浙江省宁波市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主任: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某某小区
联系电话:
乙方:宁波市XXXX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一级,证书编号: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宁波市江北区某某小区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某某小区;
座落位置:江北区洪塘街道;
物业类型:住宅、商业用房;
建筑面积:329009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洪都路;南至:北环西路;西至:规划道路;北至:长兴东路。
具体以建设规划用地红线为准。
物业构成见附件一,物业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二。
第二条乙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管理;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三)公共绿化养护服务;
(四)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垃圾收集、清运,雨污水管道疏通;
(五)公共秩序的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六)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
(七)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
(八)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三条物业专有部分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共 809.14
平方米(具体见附件三),其中包括业委会办公室。在合同履行期间物业管理用房供乙方无偿使用,一般不允许改变用途,若特殊情况要改变用途的,需经过多数业主或业委会的同意。
第五条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应符合下列
约定: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详见附件四);
(二)公共绿化养护服务,(详见附件五);
(三)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详见附件六);
(四)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详见附件七);
(五)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管理;
(六)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详见附件八);
第六条乙方根据下述标准,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相关政策变化的按照政策实行,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协商调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一)综合服务费
多层0.45元/月·平方米;小高层1.10元/月·平方米;
高层1.30元/月·平方米;非住0.90元/月·平方米。
(二)日常维修费
多层1.50元/年·平方米;
小高层、高层、非住宅 2.00元/年·平方米。
(三)建筑装潢垃圾清运费(按装修次数收取)
9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2.8元,90平方米以上套型3.2元/平方米。允许上下浮动20%。
(四)停车费
地下停车位:
产权共有:180元/月。(按物价局核定可以收300元/月,最高可上浮至360元/月);
产权私有:30元/月,按年收取。
室外停车位:
临时停车:1小时内:不收费
1-4小时:2元/次·辆
4小时以上:每4小时2元,不足时按4小时计。
包月: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120/月;
7座以上20座以下客车:160元/月。
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不含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的费用,物业大修和专项维修的费用在房屋保修金或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并按规定分摊。
房屋保修金、公共设施维护费、电梯专项资金滚存使用,2014年度不得出现赤字(年度按会计年度执行,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从2015年起,保证维修项目实施前提下,每年结余20万元,如需使用结余的,经甲方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乙方按包干制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年交纳,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条乙方应当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在每年三月底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醒目位置公布管理区域内上一年度的相关物业经费收取、使用等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条停车收费使用方式:每年提取10万元转入日常维修资金帐户,其余款用于保障对车辆停放场地及设施有效使用和停车管理、停车场改造开支,剩余部分补充综合服务费。
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变化,双方可适时协商调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与乙方另行约定。
第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所有的经营用房及相关设施委托乙方经营管理,新签和续签合同须经甲方同意。若发现乙方有经营管理不善或发生徇私舞弊行为的,甲方收回管理权。
恒一广场开业后,小区西侧店铺租金比原合同上浮的部分全额转入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经营用房和广告费等经营管理性收益留存10万元后(由业委会讨论决定),扣除 5.8%的税费后,70%补充综合服务费,30%补充日常维修费。
此分配比例可视情况变化协商调整,另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的帐务委托乙方代管,乙方应按政府规章及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每年三月向业主大会汇报和公布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乙方按有关规定编制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甲方批准后实施,未经甲方批准或授权,乙方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甲方批准后,乙方未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的,所引致甲方的经济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甲方相关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