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物权法定原则
浅析物权法定原则
浅析物权法定原则摘要:物权法定原则经历一百多年的发展,并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纳。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物权法定出现了僵化,世界各国对此的态度和实践也有所不同,通过分析比较,我国应该坚持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
关键词: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之僵化物权法定之坚持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物权法定原则肇始于罗马法,并为近代大陆法系各国所普遍采纳。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加以统一规定,禁止当事人以自己的意思创设、变更。
其内涵包括以下几点:(1)类型强制原则。
要求当事人设立的法律关系涉及的物权类型必须是本国现行法明确承认的物权类型。
(2)类型固定原则。
要求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约定的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3)对物权法定原则中的“法”的认定。
规章、条例、政策、司法解释是否也包括“法”的范围内?对这一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笔者认为,物权制度的稳定关系整个统一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它与一国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及历史传统息息相关,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紧密相连。
所以对物权法定的物权类型应该采狭义的法律的概念,仅指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二、物权法定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地位(一)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原则是立法的基本准则,我国物权法确立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物权体系的构建正是在物权法定原则的指导下,根据我国特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来确立的。
(二)物权法定原则是实现物权法基本作用的题中之义“定分止争,物尽其用”是物权法基本作用。
物权和债权构成近代民法的二元财产权体系,债权旨在于维护交易动态安全,促进交易迅速流转,与此同时,物权是维护财产静态安全为主要功能。
物权法定正是通过将物权类型和内容法定化,并配以法定的公示方法,才稳定财产归属关系,实现了减少交易成本,降低交易费用,从而更好的促进合同自由的实现。
(三)物权法定是近代物权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大陆法系国家,1898年的《日本民法典》开创了以民法典的形式明确规定物权法定原则的先河。
浅析物权法定
浅析物权法定摘要: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
它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和内容不同的物权。
是“物权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在物权法诸多原则中,它最具特色,并被认为是物权法构造的重要支柱之一。
”我国采取物权法定原则,该原则有一定的益处,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其需要有所完善和改进。
关键词:物权法定立法理由局限性完善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由此看出,我国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物权的种类法定。
我国法域内,物权包含的种类由法律预先设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或是法定物权种类之外的物权类型;二是物权内容法定。
法律明确了各类物权的基本要素,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内容相异的物权。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及法的价值(一)物权法规定“物权法定原则”,其目的在于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创设物权种类和变更物权的内容。
物权的性质和效力与合同权利不同。
合同权利属于“相对权”,仅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不具有排他性,因此可以实行“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创设债权,只约束双方当事人,原则上不会损害第三方利益。
而物权属于“绝对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
直接支配加上排他的效力,实际上就是对社会财产的“独占”。
如果实行“物权自由原则”,就会造成物权的泛滥,从而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
(二)物权法定原则便于物权公示,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这是由物权的对世性决定的。
一方面,具有统一性、稳定性的物权才方便交易的进行或权利的让渡,物权法定保证了这一点。
另一方面,物权法定也不失为“一种重要的立法技术”,依靠强制性规范直接规定有效物权的类型和内容,不仅“建立起不同层次效力的物权体系”,使权利识别一目了然,而且大大降低公示成本和信息成本,从而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利益。
物权法定下的类型强制和内容强制与现代民法保护交易、促进交易的立法旨趣是相契合的。
浅析物权法定原则
浅析物权法定原则摘要:所谓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的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引起了很多学者的争论。
众所周知,成文法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
而物权法定原则也具有其本身的僵化性,所以这两者的结合必然存在与现实生活的矛盾冲突。
综上所述,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还是有存在的必要性的。
不能因为它所具有的一点不足而抹杀了它的巨大作用和历史功绩。
关键词:物权法定原则契约价值公示制度所谓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的规定,不允许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引起了很多学者的争论。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现状众所周知,成文法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
而物权法定原则也具有其本身的僵化性,所以这两者的结合必然存在与现实生活的矛盾冲突。
世间万事万物总是在不断变化和发展,新的物权类型不断产生,另一方面旧有的物权类型也在不断消亡。
世界各国的物权立法都遇到了新的物权与旧的物权相互碰撞的情况,像所有权保留、最高额担保等新的物权类型在现实生活中不断产生,如何处理这些新的物权类型的效力便成了一大问题,如果固守物权法定原则,这一新的物权类型得不到承认和保护,而物权的存在本来就是基于人类社会的生活需要而产生的,这样就必然产生了矛盾,社会的发展的物权法定原则的滞后性的矛盾。
所以学者界便出现了许多反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学说。
二、反对的观点笔者统计了一下主张我国物权立法应放弃物权法定原则的观点,他们的理由主要有三:一是物权法定原则过于僵化,与现实脱节,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是认为物权法定原则是概念法学派的产物,具有一些比较偏激的观点,如强调法律体系本身具有“逻辑的完足性”,否认法律有漏洞存在,否定司法活动的造法功能。
他们认为概念法学表现在物权法定上就是要求所有的物权种类、内容均由国家制定法制定,甚至他们得出了结论认为罗马法中根本就没有物权法定的规定,那只不过是概念法学派的提法。
浅析物权法定原则
法律实务zhigong falv tiandi-59-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5 期浅析物权法定原则章睿博(430212 汉口学院文法学院 湖北 武汉)摘 要:经济的发展,促使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凡经济交往,必然涉及到物的交换,这就关乎所有权的转让等一系列问题。
因为社会情况的纷繁复杂,各种新情况层出不穷,如何保障交易的安全,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物权法定,作为物权领域最为重要的原则,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实现经济的平稳发展有着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介绍物权法定原则的相关问题,对该制度进行全面的了解,以期该原则在经济发展中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物权;种类;物权法;所有权一、物权的种类关于物权的种类,在我国《物权法》和相关的理论研究中,主要分为三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
是物权领域中最为重要的内容,是构成物权的要素,处于物权的基础地位,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属于所有权的延伸。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所有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由于所有权是物权中最为重要的内容,涉及物的归属等实质性问题,所以,所有权是绝对的,这种权利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即能实现。
体现在权利义务表现上,对于所有权人来说,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其他人负有不得干预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和所有权相比,其不包括处分权能。
是在物的所有权属于他人的前提下,对该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的用益物权包括四项: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这几类无权的共同特点,都是使用人或者受益人可以使用并且从该地块上获得收益,但是并不享有该土地的所有权。
担保物权。
所谓的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的那是人约定的实现的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按照我国的相关理论,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
物权法定原则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家对物权关系的干预和规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交易安全。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规定1.《民法典》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这一规定明确了物权的概念和性质。
2.《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当事人的约定。
”这一规定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
3.《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设立物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这一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约定设立物权时,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
4.《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登记。
”这一规定强调了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
5.《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设立物权,但法律禁止的,不得设立。
”这一规定明确了物权设立的法律限制。
6.《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这一规定体现了物权设立的法律原则。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1.维护社会秩序:物权法定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通过法律规定物权关系,可以避免因物权纠纷而引发的社会矛盾。
2.保障交易安全:物权法定原则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
法律规定物权关系,使当事人对物权享有明确的预期,从而增强交易信心。
3.促进经济发展:物权法定原则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激发市场活力。
法律规定物权关系,使物权流转更加顺畅,有利于资源配置和优化。
4.维护国家利益:物权法定原则有助于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法律规定物权关系,可以防止外资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我国物权,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四、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1.物权设立:在设立物权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物权变更:在变更物权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对物权法定原则的理解
对物权法定原则的理解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中,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基于法律规定。
具体来说,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能合法地建立、修改和终止物权关系。
例如,购买房屋需要符合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才能取得合法的产权。
2. 物权的范围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确定。
不同类型的物权享有的权利和负担不同,例如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等。
这些权利和负担的具体范围和内容都是由法律规定来确定的。
3. 物权的行使和保护受法律保护。
物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当他人违反物权关系,损害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时,物权人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物权法定原则强调了法律对于物权关系的规定和保护,保障了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物权法定原则探讨分析
物权法定原则探讨物权法定原则探讨物权法定原则,即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不得侵害公民、法人的物权,保护公民、法人的物权,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
物权法定原则的确立,标志着国家对物权的保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公民和法人的物权提供了保障。
本文将从物权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基本特征、实现途径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人们的物质生活日益丰富,物质财富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物权,作为现代社会经济关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法律关系,意义非常重大。
但是,在物权的实践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
在交易、租赁等行为中,如果不对物权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定和保护,将会导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而这些纠纷对于市场的发展和民众的生活都将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物权法定原则的确立是有必要的。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特征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1、禁止侵犯物权。
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职责是禁止任何侵犯公民、法人的物权的行为。
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破坏权益人的物权。
2、物权具有合法性。
物权法定原则要求,只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权益才能被认为是物权,才能得到保护。
3、物权具有继承性。
物权的主体可以通过法定继承手段,将其所有的物权依据推定法规矩,无需其他证明,而直接传承给合法继承人。
4、物权的保护不受时间限制。
物权法定原则规定,不论物权的保护时间,公民、法人的物权必须得到有效且自由的保护,不能因为时间的限制而失去其保护措施或撤销。
三、实现物权法定原则的途径为实现物权法定原则,我们需要以下几种途径:1、立法手段。
在现代法律制度中,立法是最主要的途径之一。
我们需要明确规定各种物权的性质、范围、权利主体等法律规定,从而保护公民、法人的权益和物权。
2、司法途径。
司法途径是实现物权法定原则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司法程序中,法官应确保公民、法人的物权不被侵害,并对妨害物权的行为进行及时的司法裁决。
3、合同途径。
浅谈物权法定原则
论物权法定原则王效贤【正文】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认为是“物权法构造重要支柱之一”。
研究物权法定原则,探求其内涵、存在根据及发展趋势,对于我们今天的物权立法,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与内容物权法定主义最早起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中,承认所有权(dominium.proprietas)、地上权(superficies)、永佃权(emphuteusis)、役权(ser vitus)、质权(包括占有——pignus亦即非占有的抵押权——hypotheca)等具有物权属性。
近代大陆法系各国继受罗马法,无不在民法中采用物权法定主义,如日本、奥地利(第308条)、荷兰(第584条)、韩国(第185条)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都以立法形式予以明定。
《日本民法典》第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定者外,不得创设。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57条也规定:“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
”法、瑞、德等国民法虽无明文,但解释上莫不肯定此项主义。
物权法定主义尽管已为近代各国物权立法所普遍采纳,但对其解释却不尽相同。
法国学者所解释的物权法定,仅指物权类型(种类)和内容的限制;而德国学者所解释的物权法定,则不仅包括物权类型和内容的限制,而且还包括物权设立和移转形式的限制;至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其立法上明文规定的对法定物权外的物权的“创设”的禁止规定中之“创设”的理解,则均认为是对物权种类和内容之任意创设的限制。
我们认为,物权法定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强制性规定设立,当事人不得依意思自由创设或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Typenzwang)。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
论述物权法定原则
论述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是指具有一定对象性、确权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经过多年的发展
和完善,我国现行的物权法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而要理解
物权法,就必须要先理解其法定原则。
以下就是物权法定原则的相关
内容。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概念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在我国法律中,关于物权的设定、变更和消灭,
只能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而不依据合同、习惯、行政命令等其他法律
规范。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
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在于,保护物权的实现效力,防止任意的侵犯物权。
只有以法律规定为根据,才能保证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物权法定原则还可以调整和协调物权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1、物权的主体应具有法定身份和权利。
2、物权必须基于法律规定或司法裁定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3、物权应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变更和消灭。
4、物权应按照法律规定范围行使和受到法律保护。
四、法定原则在物权法律适用中的作用
物权法定原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认物权的法律属性和合法性。
2、明确物权的规定和效力,限定物权的条件和范围。
3、解决物权关系中的争议和冲突,保护物权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总之,在物权法律适用中,法定原则是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和操作规范。
只有依照法律规定办事,才能保证物权法律关系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物权法的原则(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物权的性质、内容和保护方法。
物权法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精神,是指导物权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本准则。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原则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物权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物权种类法定。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均为法定物权种类。
(2)物权内容法定。
物权的内容,如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用益物权人享有的权利等,均由法律规定。
(3)物权效力法定。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序良俗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3. 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法对各类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不得歧视。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公平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平等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物权。
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均享有平等的物权。
(2)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纠纷中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
在物权纠纷中,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保护中享有平等的救济途径。
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各类物权主体均可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寻求救济。
4.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指物权法的制定、实施和司法实践,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提高物权法的实施效果。
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法定原则是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均须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规定入手,探讨其内涵、适用范围、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等方面。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物权的种类法定:物权的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类型物权。
2. 物权的内容法定:物权的内容,即物权的权利范围、义务范围等,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超出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
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法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范围物权法定原则适用于以下情形:1. 物权的设立:当事人设立物权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如签订合同、登记等。
2. 物权的变更:当事人变更物权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如变更登记、签订合同等。
3. 物权的转让:当事人转让物权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如签订合同、办理过户登记等。
4. 物权的消灭:物权的消灭,如抵押权、质权等,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四、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1. 无效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设立的物权、变更物权、转让物权和消灭物权,均无效。
2.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合同无效、侵权责任等。
3. 当事人可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签订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五、结论物权法定原则是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了解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规定,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应严格遵守物权法定原则,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物权法定原则的详细解析
物权法定原则的详细解析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法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具备法律依据,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共利益。
物权法定原则在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物权法定原则进行解析。
一、深度解析: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和作用1. 内涵:物权法定原则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确保物权制度的稳定和可预见性。
它体现了物权制度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性。
2. 作用:物权法定原则为权利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它也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序和稳定的环境。
二、广度解析: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1. 适用范围:物权法定原则适用于物权法律关系中的各个环节,包括物权形成、变动和消灭等过程。
2. 具体内容:1) 物权权利的取得:根据物权法,物权权利可以通过合同、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但在这些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2) 物权权利的行使:权利人在物权法定原则的指导下,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物权权利,包括使用、处分等。
3) 物权权利的限制:物权法定原则也规定了一些限制物权权利的情况,如国家征收、纳税、保护环境等。
这些限制通常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4) 物权权利的保护: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权利人享有物权保护的权利,当其物权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三、总结和回顾性内容: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全面理解物权法定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物权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它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公平、公正和秩序。
在具体适用中,物权法定原则规定了权利的取得、行使、限制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为物权关系的稳定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从简到繁、由浅入深的方式探讨物权法定原则,帮助读者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该主题。
通过文章的解析,读者可以了解到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作用,以及在物权法律关系各个环节中的具体适用内容。
浅析物权法定原则
浅析物权法定原则作者:杜翠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10期摘要:目前我国《物权法》坚持了严格物权法定原则,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发展。
我们仍应注意到物权法定原则因物权特殊性质和保护交易安全与便捷的作用应当予以坚持,同时以物权法定缓和为视角调整其宽窄程度,在此提供路径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将习惯法纳入物权法定之法的范畴。
这一做法适应了我国人多地广、风俗各异的特殊国情,有利于解决现行房屋使用单一问题,符合国际立法潮流,达到与国际接轨的目的。
关键词:物权法定物权法定缓和习惯法一、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实践现状(一)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规定2007年《物权法》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1]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确立引起学界的巨大讨论,很多学者对采取物权法定原则提出异议。
在2006年10月《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
”这是对物权法定原则的突破,但这一条规定命途多舛,几经废改,立法最终还是选择了最为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
虽然确立了此原则,但近十年来这一问题仍然被反复讨论。
在理论层面上,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定义也存在不同的看法。
有学者认为物权法定原则是指除法律直接规定外,物权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即物权的类型、内容均以民法和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禁止以当事人以任意约定创设。
[2]也有学者认为《物权法》第5条规定是指种类和内容两个方面只能由法律规定,只是排除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进行约定;[3]还有学者认为物权法定包括物权的类型、内容、效力、公示方法都应由法律规定。
(二)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交易繁荣,人们也不断创新对物的利用以此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但在嚴格物权法定原则下,权利人的利益无法保证。
随之带来了很多司法实践问题,其中最为典型的便是让与担保,法合实验室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截止至2017年1月26日公布的裁判文书统计,在全国人民法院公布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数量不断增加。
民法典的物权法定原则有哪些
民法典的物权法定原则有哪些物权是⾮常重要的⼀种民事权利,物权是权利⼈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有法定原则的,不同的物,物权设⽴的⽅式不同,那么民法典的物权法定原则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物权法定原则有哪些民法典规定,物权的法定原则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五条【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百⼀⼗六条【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取得的分类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的含义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体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权;这也就意眯着所有权的取得不需要与任何⼈相关,⽽仅依取得⼈满⾜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为即可。
所以⼀般⽽⾔,基于事实⾏为⽽取得的物权,即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
在原始取得的物权上不存在他⼈的意志关系,或者说是该物权不因他⼈的意志关系⽽受影响。
原始取得⽅式包括:劳动和⽣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孳息等。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也称派⽣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既存的权利⽽取得物权。
从取得⼈⾓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称相对取得。
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那⾥移转⽽来,主要是原所有权⼈对其所有物处分⾏为的结果。
⼀般⽽⾔,基于法律⾏为的取得⼤都属于继受取得。
依继受的⽅法不同,继受取得⼜分为移转取得和设定取得。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的法定原则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以登记为准,⽽动产物权的设⽴,以动产交付为准。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简析对物权法定原则的理解
简析对物权法定原则的理解作者:张淇维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4年第02期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主义最早起源于罗马法。
近代大陆法系各国继受罗马法,无不在民法中采用物权法定主义,如日本、奥地利、荷兰、韩国及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都以立法形式予以明定。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即“类型强制”。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
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约定租赁权为用益性质的他物权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即“类型固定”。
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亦即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
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于法令限制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不能对物权人处分权设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则将使所有权有名无实。
3.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
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关涉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物权的流转和交易安全。
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
例如,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如果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的抵押权,这种约定应归于无效。
浅论物权法定原则
浅论物权法定原则【摘要】本文围绕物权法定原则展开讨论。
首先介绍了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和重要性。
接着从理论基础、适用范围、意义和作用、具体内容以及保护方式等方面分析了物权法定原则的相关内容。
文章总结了物权法定原则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在展望中,强调了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发展方向和实践意义。
本文通过对物权法定原则的深入剖析,旨在为读者提供对该法定原则全面的了解,进一步推动我国物权法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1. 引言1.1 介绍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国家法律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关于物权制度的规定,是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的确立旨在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促进财产交易的合法和有序进行,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
物权法定原则是我国物权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定原则的确立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财产安全,促进财产的合法有序流转。
国家对物权的设立和流转作出规定,既保护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又为各种财产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物权法定原则还有助于规范司法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现代社会,物权法定原则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财产关系日益复杂,物权法定原则的确立和落实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定原则确立了物权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我国正积极探索物权法定原则的深化和完善,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 正文2.1 物权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国家依法规定和确立的物权归属、内容和限制等权利事项,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物权法定原则是以宪法为依据的。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
在这一基础上,物权法定原则作为人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和确立。
物权法定原则是以立法为基础的。
《民法典》解读116:物权法定原则
《民法典》解读116:物权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本条是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由来物权法定原则是指能设立哪个类型的物权,各种物权有哪些基本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区别于债权法和合同法的重要标示,它既是物权与债权区分的逻辑结果,也是物权和债权得以区分的规范支撑。
本条是沿袭物权法的规定。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二、制定本条的目的制定本条旨在明确物权法定原则。
之所以要采用物权法定原则,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1)体现物权的绝对性,落实物权与债权之区分。
债权是相对权,在意思自治领域,债权的种类和内容由当事人任意约定,与第三人无关。
物权是绝对权,能波及第三人的利益,这种强力会给第三人带来被排斥的风险,为了降低这种风险,物权种类和内容只能交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2)配合物权公示,确保交易安全和便捷。
具有绝对性的物权应通过公示机制对世公开,而要落实这种公开机制,物权法定原则不可或缺。
具体而言,登记是最主要的公示机制,它能清晰展示物权种类和内容,当事人只要查阅就一目了然,从而既把物权排斥第三的人固有风险降到最低,第三人又无须支出额外的探知、检索和甄别的成本。
(3)保护所有权,防止过度限制。
所有权是物权体系的基础和根本,他物权基本上是限制或分离所有权部分权能的产物,为了防止因设立他物权而不合理地限制所有权,法律应先划定合理界限,结果就是由法律规定各类物权及其内容。
三、本条的具体含义(一)物权种类的法定物权的种类指向不同的物权,它们形态众多,面目各异,法律规制各有特点。
物权的种类法定是说物权的类别由法律规定,由法律提供物权清单,当事人只能从中挑选,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
如果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而创设类型的物权,那么这种创设不具有物权上的效力。
物权法定原则浅析
(内容摘要)物权是物质资料所有制和财物占有、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而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随意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物权法定被视为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在整个物权法结构体系中处于枢纽的地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物权法定已经出现了诸多不适应之症状:1、由于不能对新型物权的及时承认,导致了物权法一定程度上与社会实际的脱节,物权法体系陷于一种有缺陷、不完全的状态。
2、由于体系上的缺陷,使现行法应有的功能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使得物权法的实际作用大打了折扣。
3、使现行物权法的运行违背立法意图,违反了立法者希望通过制定法来调整社会的目的。
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该原则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用弱化的物权法定来弥补传统物权法定所带来的种种缺陷与不足,是达到完善物权立法目的有效方法。
我国应承认物权法定的弱化现象,采取柔性的物权法定原则,给私法自治留有一定的空间,使物权法朝着有利于自身完善,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方向发展。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物权是同全权相对应的一种财产权。
它是同债权、知识产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一项法律制度。
从总体上说,它是物质资料所有制和财物占有、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
在民法中,物权和债权是两大基本财产权。
物权的特征是与债权相比较而显现出来的。
物权和债权相互对应,二者相互制约,相辅相成。
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如果说在生产领域中法律对人和财产结合进行高速而表现为物权的话,那么在交换领域中,财产在不同主体之间转移的法律制度则表现为债权。
物权的法律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人。
物权是一种“对世权”。
在物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人,都是物权关系的义务主体。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
简述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
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与内涵物权法定原则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原则,它是指在现代法律制度中,物权的内容、限制和保护都由法律明文规定,没有明文规定或法律禁止的,不得成立或者转让。
该原则是在保护个体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上,确立物权的法律地位、界定物权的内容和确定物权的限制,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和物权的顺利流转。
物权法定原则不但是一种法律规则,还是一种基本的法治原则,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物权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物权的设立条件和效力,即物权成立的要件;二是物权的限制,包括担保物权、差别物权和优先物权。
一、物权成立的要件1. 客体要件物权法定原则规定,确定物权的第一要件就是有可供物权支配的客体。
这个客体可以是现实和虚拟的物体,包括自然界的物质物体、人工制品和知识产权等。
物权对象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有形性,即客体是可以感知的物体;二是物质性,即客体是有实体的物体。
2. 主体要件除了客体要件,还必须有人作为物权的主体,即有物权能力的主体。
物权能力的主体主要包括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
公民是物权的直接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是物权的起诉人、被告人和物权的转移人。
无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物权的被告人,但不具有物权的转移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是物权的间接主体,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代表人行使物权。
国家是特殊的法人,拥有一些特殊的物权,如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
3. 基本的要件物权成立的基本要件是民事事实的发生或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
也就是说,物权的设立需要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这个关系是由民事法律事实构成的。
常见的民事法律事实包括合同的成立、协议的达成、接纳等。
二、物权的限制物权法定原则不仅规定了物权成立的要件,还规定了物权的限制。
这些限制不仅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1.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当事人为债权的履行设立的物权。
担保物权可以增加债权的保障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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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权法定原则20XX年3月16日,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中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例,虽然物权法定原则受到了很多的挑战,但是这项原则在今天仍然具有重大意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的规定,不允许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引起了很多学者的争论。
笔者认为,虽然物权法定原则确实有其僵化的一面,但不能因为其僵化而彻底否定了该项原则存在的必要性。
物权法定原则是在罗马法中就已经确立的法律原则,对于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律均规定了明确的物权类型和取得方式,非以法定方式取得这些物权,法律不予保护。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现状众所周知,成文法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
而物权法定原则也具有其本身的僵化性,所以这两者的结合必然存在与现实生活的矛盾冲突。
世间万事万物总是在不断变化和发展,新的物权类型不断产生,另一方面旧有的物权类型也在不断消亡。
世界各国的物权立法都遇到了新的物权与旧的物权相互碰撞的情况,像所有权保留、最高额担保等新的物权类型在现实生活中不断产生,如何处理这些新的物权类型的效力便成了一大问题,如果固守物权法定原则,这一新的物权类型得不到承认和保护,而物权的存在本来就是基于人类社会的生活需要而产生的,这样就必然产生了矛盾,社会的发展的物权法定原则的滞后性的矛盾。
所以学者界便出现了许多反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学说。
二、反对的观点笔者统计了一下主张我国物权立法应放弃物权法定原则的观点,他们的理由主要有三:一是物权法定原则过于僵化,与现实脱节,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是认为物权法定原则是概念法学派的产物,具有一些比较偏激的观点,如强调法律体系本身具有“逻辑的完足性”,否认法律有漏洞存在,否定司法活动的造法功能。
他们认为概念法学表现在物权法定上就是要求所有的物权种类、内容均由国家制定法制定,甚至他们得出了结论认为罗马法中根本就没有物权法定的规定,那只不过是概念法学派的提法。
三是我国一直没有成文的物权法甚至民法典,那些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概念从何而来?三、我国物权法对这一原则的采用物权法定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各法学家对该原则的功能和必要性都有自己的看法。
梁慧星、陈华彬编着的《物权法》中,认为物权法定的主要功能有:发挥物之经济效用;保障完全的契约自由;交易安全与便捷之需要;整理旧物权。
王泽鉴《民法物权》中,提出物权法定原则的物尽其用、交易安全与便捷、整理旧物权适应社会需要的功能。
综括各家学者的论述,笔者认为物权法定原则制定的必然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来:(一)物权制度是和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紧密相关的。
如果允许物权任意创设,任意创设物权的人必然会对他人享有的所有权产生种种限制或者是负担,这样对于保护物权人的利益是非常不利的。
物权的创设主要源自于土地所有制。
我国的土地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如果取消了物权法定原则,整个土地制度体系的根基将不复存在,从而导致该体系的土崩瓦解。
我国是实行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国有和集体所有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紧密、唇齿相依的。
如果我国的土地制度完全崩溃,对我国经济体制的冲击之大不言而喻。
(二)体现法律的价值。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
近代以来,民法一直极力扞卫主体人格的独立和自由,高扬人权旗帜,尊重个人权利,将人的财产和人格尊严紧密。
传统民法有一句很经典的谚语:“无财产,无人格。
”在民法的视角领域,财产权是一个人人身权的延伸,如果侵犯了主体的财产权也就是侵犯了主体的人格尊严。
同时,民法讲究个人主义,物权法定主义就是从满足了这个要求,明确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使物权法律关系明确化,这样就很好的保护了物权所有人的财产利益,从而体现了民法的价值。
如果取消物权法定,任何一个第三人可以随意对权利人的财产进行处分,这样就是对所有人权利的践踏,这是与民法的基本理念相对立的。
(三)保障完全的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保障契约自由,防止强行法对私的交易秩序的介入,这就需要预先确定交易的物权的内容。
在不采纳物权法定的情形,为防止在一物上任意创设不相容的数个物权,对合同进行外部的控制是不可避免的,从而只能导致合同自由被否定的结局。
因此,只有坚持物权法定原则,才能使合同自由得以实现。
(四)为物权的公示制度奠定基础。
物权不同于债权,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而债权只是一种相对权。
债权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合意即可,因为只在该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所以它的公示要求不高甚至几乎没有,只要交易的双方明确交易的内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非常明了。
但是物权则不同,它是特定物归属于特定主体的权利,除了该权利人,其他的人均是义务人,均负有不得侵犯该项物权的义务。
所以作为物权,是很有公示的必要的。
只有将物权加以公示,使人人得以知晓该项权利内容,才可以要求他人不得侵犯该项权利。
公示的前提则是必须将物权的内容明确化,如果不明确,何来公示?公示什么?当然,从可能性上考虑,这种对物权内容的明确显然不是针对个案的。
只有将物权予以归类体系化,然后进行公示,这才是有可操作性的。
因此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进行限定,对公示制度的可行性无疑是立下了汗马功劳。
举例而言,在不动产领域,各项权利纷繁复杂,如果逐一进行登记,这将会造成多么复杂混乱的场面。
而通过物权法定,则使公示制度得以完满确立并且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
同时,公示的手段目前在我国而言也只有登记和交付,在不动产领域则只有登记,如果没有物权法定,所有的人都可以自由的去创设物权,这样人为的加大登记的难度显然是不明智的。
(五)降低交易的成本,保障交易的安全与快捷。
在市场交易的谈判中,谈判者的权利明确,他们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谈判者的权利模糊,他们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小。
各方的权利明确界定,可以使谈判者了解自己在法律中的地位和风险。
因而确定一个明确又简单的所有权规则,成为财产法的中心目标。
一般来讲,对交易双方造成障碍的,可以归纳为三种费用:信息传递费用、监督费用及对策费用。
财产法正是通过减少费用,从而有助于私人协议的达成,这就是规范的科斯定理:建立法律以消除私人协议的障碍。
现代社会讲究的是效率。
物权是一项对世的权利,义务人是不特定的。
保证物权的透明度,使其取得、变更、消灭都确定化,对于交易的安全自然更有保障。
另外,在物权法定的情况下,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对世而言是一目了然的。
这样,交易的对象基于对法律的信任、对公示的信任,无需再去大费周章的调查,浪费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很方便的就得知了该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有无转让、有无抵押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很明确地赋予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第131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
”这里就十分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内容。
第133条也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草案可以很明显看出,物权法定原则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法律程序化,这样交易过程自然很明晰。
保证了交易的安全与快捷。
(六)有助于建立一套完整的物权体系。
由于多年以来,我国的物权立法相对比较滞后,物权的类型和体系一直没有在法律上建立,造成许多权利归属不明、内容不清的现象。
实践中出现的众多的产权纠纷也与之有关。
所以我们应当以物权法定为契机,对我国的物权的类型进行认真的整理、仔细的研究,哪些物权类型需要保留,哪些需要增补,在此基础上建立比较完善的物权法体系,从而为界定产权、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发挥重要作用。
例如我国的典权制度,自国民党制定的第一部民法典以来,就一直规定了典权制度,是至今日,学者还在对典权制度的存废争论不休。
笔者认为,法律是为社会服务的,既然与典权有关的问题在中国这几十年来已经少之又少,我们何必要去花那么大的力气去构建一个非常完善的典权制度,这样舍本求末的方式是不可取的。
所以,对于典权制度的立法应尽量少些或者干脆废除。
另如永佃权制度,目前只有日本还在立法中明文规定该项制度,我国学者有主张复活永佃权的称谓的,也有否定该项制度的,学术界探讨的很热烈。
既然在物权法出台之前争论可以如此激烈,可想而知,如果我们不主张物权法定,整个物权体系将会是一片混乱、杂乱无章。
那么,整个社会便会陷入茫然,社会秩序将不复存在,社会经济的发展则更是举步唯艰。
(七)最后一个理由:习惯的就是最好的。
什么东西我们习惯了,什么就是最好的,对我们最合适的。
长期以来,我国已经形成物权法定的传统观念,无论是从各国的立法例,还是从我国民众的心理而言,继续贯彻并发扬物权法定原则都是明智的。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对物权法定原则的体现,也是整个物权法体系得以建立的基础。
四、结论我们必须坚持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本身所涵盖的内容构成了现代物权法的骨架体系。
如果我们放弃了物权法定原则,就等于放弃了整个物权体系。
将一个已经习惯了的、比较完善合理的制度原则完全推翻重新建立一种新的制度,实在是没有必要。
当然,笔者并非认为物权法定原则完美无缺,物权的类型可以一成不变。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物权类型和内容不断涌现,旧的物权类型和内容也不断消亡,而法律是不可能多朝令夕改的。
所以,对于物权法定中的“法”,我们不能刻板的将它理解为民法典,还要扩充解释到与物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克服其僵化的弊病,使物权法定原则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综上所述,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还是有存在的必要性的。
不能因为它所具有的一点不足而抹杀了它的巨大作用和历史功绩。
北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