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原则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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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内容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内容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内容一、物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

物权法上讲的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

凡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

区分主物与从物,其意义在于: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

二、物权及物权的分类《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创设。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两项内容:第一,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新类型的物权;第二,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二)物权的种类1.所有权与其他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他物权得区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这是按物权的客体所作的分类。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第五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 约定优先) 物权法定,债权意定(约定优先) 种类法定, 种类法定,内容法定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 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 物权具有绝对性, 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 的自由 整理物权类型, 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促进物尽其用 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 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 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6.动产“交付”
(3)交付的效力:生效要件主义。
(二)公信原则
1、公信原则的含义 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 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即可按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 后果,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 后果,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 信任, 信任,仍能取得物权 。 2、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 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3、公信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5.动产占有的公信力 自占有人处受让动产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受到法律保护。(善意取得)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Typenzwang)。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

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约定租赁权为用益性质的他物权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Typenfixierung)。

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亦即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

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于法令限制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不能对物权人处分权设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则将使所有权有名无实。

3、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

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关涉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物权的流转和交易安全。

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

例如,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如果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的抵押权,这种约定应归于无效。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

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国的通例为: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法律对物权变动时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确规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或者无效,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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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原则(3篇)

物权法的原则(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物权的性质、内容和保护方法。

物权法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精神,是指导物权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本准则。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原则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物权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物权种类法定。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均为法定物权种类。

(2)物权内容法定。

物权的内容,如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用益物权人享有的权利等,均由法律规定。

(3)物权效力法定。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价值取向,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序良俗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物权人行使物权时,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3. 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法对各类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不得歧视。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公平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平等保护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物权。

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均享有平等的物权。

(2)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纠纷中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

在物权纠纷中,各类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各类物权主体在物权保护中享有平等的救济途径。

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各类物权主体均可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寻求救济。

4.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指物权法的制定、实施和司法实践,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提高物权法的实施效果。

物权法学第二章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

物权法学第二章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

(1)所有权
排斥
(2)以占有为要件的他物权
(3)用益物权
排斥
所有权
排斥
用益物权
以占有为要件的他物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
所 有

1、在同一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 他所有权成立。


2、在一个特定物上存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如他人
有 权
由于取得时效或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 权时,先前的所有权因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
所有权;
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原则上可以并存,例外 的是以占有为要件的质权、留置权与用益物权不 能并存;
4、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不管其种类是否相同, 一般都难以并存。但地役权有时可以并存;
5、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一般都能够并存,例外的 是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不能并存。
二、 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含义 两种错误观点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
(四)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
权利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这是按物权的客体而作的分类。这种分类既有实质意义上的考虑,如不动 产特别是土地的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决定了社会对它重视程度较高,也有单 纯技术上的考虑,如公示方式的不同。
(八)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普通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当中的物权 特别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当中的物权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主要是指物权所特有的功能 和作用。是法律为保障物权的实现而赋予 物权的强制性力量。根据物权效力作用范 围的不同,可将其分为物权的共有效力和 物权的特有效力,此处为物权的共有效力。 几种观点的争论: 1.二效力说 2.三效力说 3.四效力说

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法定原则:物权制度遵循法律的规定,即所有的物权都必须依法设立、变更和消灭。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个人或组织才能享有物权。

2. 平等原则:物权制度保障所有人在物权行使上的平等地位,不论其身份、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3. 公平原则:物权制度追求在合理和公正的范围内,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权利的合理平衡。

4. 保护原则:物权制度强调对物权人的保护,确保其对所拥有的财产享有充分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保护物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5. 自由原则:物权制度赋予物权人对其财产的自由支配权,即物权人可以依法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财产,包括转让、租赁、抵押等行为。

6. 公共利益原则:物权制度在保护个体物权的同时,也要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可以限制或剥夺个体物权,但需要合法、正当且符合程序规定。

7. 可分性原则:物权制度认可物权可以根据其属性和利益进行划分和分离,即财产权可以按照具体的权益分为所有权、用益权、担
保权等不同类型,并且可以在不同的人之间进行划分和转移。

这些基本原则是物权制度运行的基础,通过确立这些原则,可以保障物权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我国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

我国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

我国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物权法定作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贯穿于整个物权法中,是建构我国社会物权制度的基础。

正确认识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确立的客观必然性,准确把握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对于实现物权法立法价值目标,建立和谐的物权关系,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最具特色、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贯穿于整个物权法的制度和规范之中,是构建一定社会物权制度的基础,体现了物权法的基本理念和精神实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公布,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首次将物权法定作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因此,为使我国物权法对社会物权关系的规制作用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有必要对我国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进行相应的研究和探讨。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渊源和理由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即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及创设方式等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不按法律有关物权内容及创设方式的规定创设法律已作规定的物权。

换言之,按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人们只有遵循法律有关物权类型、内容及创设方式之规定而实施法律行为时,才能创设物权;否则,其法律行为便不能产生创设物权的法律效果。

历史上,关于物权的创设,曾有放任主义和法定主义两种主张。

放任主义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志自由创设物权。

法定主义则由法律明定物权之种类及内容等,不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在物权法定原则的渊源问题上,通说认为,物权法定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后为法国、德国、日本、奥地利、荷兰民法及我国台湾民法加以继受。

物权法定原则被公认为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通行的一项基本原则。

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条(其物权编的第1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者外,不得创设”;我国台湾民法第757条亦规定:“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创设”;《奥地利民法典》第308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德国民法典》虽然未明文规定物权法定原则,但民事判例,理论学说均持肯定态度。

民法典的物权法定原则有哪些

民法典的物权法定原则有哪些

民法典的物权法定原则有哪些物权是⾮常重要的⼀种民事权利,物权是权利⼈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有法定原则的,不同的物,物权设⽴的⽅式不同,那么民法典的物权法定原则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物权法定原则有哪些民法典规定,物权的法定原则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五条【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百⼀⼗六条【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取得的分类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的含义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体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权;这也就意眯着所有权的取得不需要与任何⼈相关,⽽仅依取得⼈满⾜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为即可。

所以⼀般⽽⾔,基于事实⾏为⽽取得的物权,即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

在原始取得的物权上不存在他⼈的意志关系,或者说是该物权不因他⼈的意志关系⽽受影响。

原始取得⽅式包括:劳动和⽣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孳息等。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也称派⽣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既存的权利⽽取得物权。

从取得⼈⾓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称相对取得。

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那⾥移转⽽来,主要是原所有权⼈对其所有物处分⾏为的结果。

⼀般⽽⾔,基于法律⾏为的取得⼤都属于继受取得。

依继受的⽅法不同,继受取得⼜分为移转取得和设定取得。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的法定原则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以登记为准,⽽动产物权的设⽴,以动产交付为准。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论物权法定原则的解释及其根据

论物权法定原则的解释及其根据

立 法 却 始 终 未 有 承认 这 一 原 则 。 由 于 《 国 民 法 法
典 》 近代 大 陆 法 系 民法 开先 河 者 , 然 法 国民法 未 为 虽
明确 划 分 物 权 与 债 权 的 区 分 , 至 未 出 现物 权 的概 甚 念 , 其 有 关 物 权 的规 则 是 否体 现 了 物权 法 定 的思 但 想 , 以表 明物 权 法 定 原 则 究 竟 是 一 个 伴 随近 代 民 可
由是 : 国 民法 为 近代 民法 之肇 端 , 物权 法 定原 则 法 而 系 近 代 民法 基 本 原 则 之 一 . 应 肯定 法 国 民法 采 取 故 了这 一 原 则 ; 以 日本 星 野 英 一 教 授 为 代 表 的 否定 但 者认 为 , 物权 法 定 原 则 非 为 近 代 民法 立 法 的 当 然原
则 , 国 民 法 虽 然 承 认 了 这 一 原 则 , 在 法 国 , 法 德 但 民

物 权 法 定 原 则 的 历 史
据 学 者 考查 , 权 法 定 的 思 想 在 古 代 罗 马 法 上 物 便 已存 在 。在 罗 马 法 大 全 中 , 有 所 有 权 ( o n— 仅 d mii
在 物 权 法 的诸 多 原 则 中 , 权 法 定 原 则 ( — 物 Nu
meu c u u ) 具 特 色 , 且 被 认 为 是 “ 权 法 构 r sl s s 最 a 并 物
记 其 权利 , 为于 物 之上 ( 接 支 配 ) 变 直 之权 利 , 对世 有
的 效 力 。 对 于 不 动 产 租 赁 , 事 人 可 本 于 自 由 意 思 如 当
权 创 设 ( 类和 内容 ) 当事 人 意 志 自由的 剥夺 , 并 不及 于物 权 的 设 立 变动 方 式 、 力及 其公 示方 法和 行使 种 之 但 效

第五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性的重要内容。 三、关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讨论
③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确定;
2.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权是物权的完满状态在 物权绝对原则的另一体现是“一物一权”主原则中保障物权独立性和完满性的防御性措施,也是物权绝对性的重要内容。
(二)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讨论
同其他任何重要法律原则或理论一样,关于物 权法定原则的内涵,不同学者也有种种不同观点。 总的来说,学者们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观点主要有 四种:
(三)物权请求权与物上代位权
物权请求权与物上代位权是物权绝对原则的
重要保障。 物权公法限制的基础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实施限制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依据 ②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1.物权请求权。在物权人正常行使其物权时,物 此种理论认为不应承认由习惯法可以创设物权,而是应通过对物权法有关物权种类和内容的规定作“从宽”解释的方法,克服物权法
一、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意义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内容 (一)物权标的物须为现实存在的物 (二)物权标的物须特定 (三)物权的标的物须为独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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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 (一)概念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主要是指物权的种类和 内容等基本要素均由法律明确规定,除了法律明 确规定的物权种类和内容外,当事人不得以约定 或其他方式创设物权。 物权法定中的“法”,一 般通说认为是狭义的法律,即我国民法、物权法 等基本法律,而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或 习惯法。
5三.、公物示权制法度定的及原国则家一的管依理切据的需义要。务人的不作为,即容忍、尊重和不干涉 义务的履行,物权的支配力才得以实现。 公示的对象应是物权权利归属的事实。

第09讲_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取得的形态、物权变动的原因

第09讲_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取得的形态、物权变动的原因

第一单元物权法概述考点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41)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案例】某叔侄二人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侄子在未满足叔父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擅将祖宅售予第三人,叔父有权宣告买卖无效。

后侄子在未告知其叔父的情况下,将祖宅高价售予不知情的第三人王某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

【解析】由于法律并未将此类优先购买权规定为物权,叔侄二人的约定仅具有《合同法》意义上的效力,叔父享有的权利属于债权,而非物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叔父无权请求宣告侄子与王某的合同无效,也无权请求王某返还房屋,但有权基于债权请求侄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案例】甲、乙约定就甲的手表设立质权,但手表仍存放于甲处。

【解析】由于“手表不转移占有”的约定违背了法律关于质权设立应转移质物占有的规定,该约定无效,乙不能取得甲的手表的质押权。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物尚未存在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确定也谈不上物权;而物尚未确定、甚至尚不存在,并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有效性。

(2)一物一权原则①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②多人共同对一物享有一项物权并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此时,物权仍为一项,而物权人为多数)。

③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如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共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共容等。

3.物权公示原则为法定公示方法所彰显的权利人,被推定为合法权利人,第三人有理由对其表示信赖。

【2015年·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有()。

A.物权相对原则B.物权法定原则C.物权公示原则D.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答案】BCD考点5:物权取得的形态(★)(P44)1.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权利自前手继(承)受(让)而来;继受取得的典型是通过法律行为让与权利,但亦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发生。

物权法整理

物权法整理

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3、促进物尽其用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三)物权法定原则的修正检讨:1、存在问题:立法滞后使社会变革后旧制度不能改变,新制度不能建立;法不周延使传统的习惯不能被包容。

解决方案:(1)物权法定无视说;(2)习惯法包含说(日本民法第2条:关于法令未规定事项之习惯,与法律具有同一效力);(3)习惯法有限承认说;(4)物权法定缓和说(将抵押扩大解释到浮动抵押)。

最佳因应之道:尽速立法。

二、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是虽非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在学理上普遍被视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一物一权原则,亦称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是指在一个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同时存在,而一个物权的客体也只能以一物为限。

具体言之,一物一权原则有两层内涵:首先,一物不能多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也只能成立一个与其他物权互不相容的用益物权,在物的某一部分上不能成立一个独立的物权;其次,多物不能一权,数个物上一般不能成立一个物权,只能在一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

三、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原则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才能发生效力。

物权公示原则的立法理由在于:第一,物权是对世权,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这些人与物权人之间都存在物权关系。

第二,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对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有直接作用,不公示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

(二)公信原则1、公信原则的含义与起源2、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希望大家喜欢!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3、一物一权原则(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为多人。

(3)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但份额本身并非单独的所有权。

(4)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

(5)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

4、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由此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信原则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

公信力的含义:(1)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律要求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进行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亦受保护。

(2)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中的物权保护原则

民法典中的物权保护原则

民法典中的物权保护原则物权保护是民法典中的重要部分,其原则和规定对于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权保护原则主要包括权益平等、法定权益、合法取得、不得侵害、依法保护等。

下面将对这些原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权益平等原则权益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他们在物权享有权益的基础上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

这意味着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益,并且不受歧视。

换言之,不论个体或组织的身份背景如何,其在物权保护上都应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二、法定权益原则法定权益原则是指物权的取得、变动和消灭等行为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所有权益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准。

这意味着物权的产生和转移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不动产权益、动产权益、债权等各类物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措施,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三、合法取得原则合法取得原则是指取得物权的方式、手段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乎正当、合法的程序。

例如,在购买商品时,消费者应当支付相应的购买价款,并通过合法的合同等形式取得相应的物权。

这一原则的遵守,有利于构建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四、不得侵害原则不得侵害原则是物权保护的核心原则,旨在禁止他人对他人合法物权的侵害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对他人物权的侵害是违法行为,并赋予受害人采取各种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如要求停止侵害、承担损害赔偿等。

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力地维护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保护原则依法保护原则是物权保护工作的根本原则,要求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各方在物权保护工作中,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物权,我国建立了完备的司法制度和维权渠道,让受侵害的当事人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获得有效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而言,民法典中的物权保护原则是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准则,保障了物权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什么?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什么?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什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和进步,生活中出现的情形在国家法律中几乎都有相关规定。

大家对物权法有了解吗?那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什么呢?只有了解物权法的原则,才能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更好的保护。

今天小编为大家介绍物权法原则。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和进步,生活中出现的情形在国家法律中几乎都有相关规定。

大家对物权法有了解吗?那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什么呢?只有了解物权法的原则,才能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更好的保护。

今天小编为大家介绍物权法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2、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

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公示的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就是到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登记。

▲3、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是一个立法理念的进步,也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财产权利的民法化和有力确认。

“私人”与国家、集体、其他权利人并列相提。

▲4、维护公共利益与物权之恰当平衡。

权利之行使皆有界限,不得越界,否则必然侵入他人的权利领域,酿致侵权责任。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概莫能外。

在这里,“他人”包括单个的人和作为社会整体之人的群体,谓之公众。

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和其他个人利益之间需要作出恰当的平衡。

所以,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5、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独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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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私法自治乃近代民法三大原则(私法自治、所有权绝对、自己责任)之一。

个人得依其意思决定形成私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原则体现在债权法(合同法)中,即为契约自由,当事人得在不违背强行性法律规定、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完全依其意思自由创设权利义务。

除法定的契约类型外,当事人得创设无名契约。

与此相反的是,物权法却实行法定主义,物权的创设排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

”(台湾民法典757条)。

为何物权法施行这一独特原则呢?其主要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1、基于历史原因的考量,即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之复活。

封建时代物权制度与身份制度相结合。

不仅在同一土地上,因为各自身份特权的不同需求,成立重叠所有权。

而且因身份特权,使物权变成对人的支配,此为近代人权思想所不容,因此旧物权制度自须整理,使物权脱离身份支配,成为纯然之财产权,即所谓自由之所有权。

旧物权整理完毕,即以法律固定,并禁止任意创设,以防止封建时代之物权制度死灰复燃。

2、基于物权的绝对性。

债权为请求权,具有相对性。

合同仅在双方之间发生效力,而原则上既不能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也不能为之设定义务。

因债权内容与效力同第三人无关,故其任由双方约定,不会损害第三人利益,不必以法律对其种类和内容予以强行限制。

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就有直接支配性,并且可以对抗一般人。

如果允许当事人以习惯或契约创设,则有损公益。

如果给予一般性的权利以物权法上的保护,对他人利益的损害是远甚于债权的。

因此必须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加以限制。

3、基于公示的需要。

物权法定和物权公示关系密切,物权法定的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就是便于公示。

抽象的物权要在现实中实现其绝对性和排他绝对性,就必须有可被识别的外观形式,动产和占有和不动产登记就承担了这样的使命。

不过受制于他们的物理特性和构造机制,占有和登记没有能力表现形态多样的物权。

占有尽管在法律中是所有动产物权的外观形式,但如果没有当事人设定质权或存在留置权的旁证,它只能表现为动产所有权。

登记能承载更多也更复杂的信息,但只要登记审查和登记记载完全依靠人工操作,即使不考虑其他成本,单就为了减少登记机关的工作成本和交易者的信息收集成本,登记对象也只能是简约明了的物权,而不能任由当事人约定的权利。

正是因为公示的形式和效能非常有限,物权就难以向债权那样自由,其类型和内容的法定也就成了不二法门。

4、基于交易安全及便捷的需要。

物权有对世效力,其得失变更应力求透明。

只有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化,一般人才能对财产的归属一目了然。

只有通过物权法定主义将物权类型化法定化,财产秩序才能透明,交易才能安全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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