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检查使用《询问通知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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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检查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检查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检查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京地税检[1997]第2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01.10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检查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7]第27号1997年1月10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行为,正确处理税务违法案件,提高检查质量,健全税务检查制约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就有关加强税务检查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查处的各类税收违法案件,凡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的,在案件检查结束后,由实施检查的部门,将税务检查报告连同税务检查底稿及其他证据,
送交审理部门审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检查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检查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检查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税务检查执行工作【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检﹝1999﹞329号【发文日期】1999-06-18【实施时间】1999-06-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 税务检查执行工作是税务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为贯彻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保证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和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规范企业纳税行为的重要手段。

切实加强执行工作对强化税务检查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税务检查执行工作,近年来市局制定了各类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操作办法,对检查出的应补缴税款适用缓缴制度、实行待执行税款管理办法等。

这些措施对于保证执行工作的开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由于部分区、县局对执行工作没有及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等措施,造成待执行税款累计数额不断增加。

目前我市地税系统在税务检查执行工作中突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执行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利,税务机关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由于长期得不到有效实施,有些已作处理的纳税人经过查找已不存在,造成应追缴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在事实上已无法追缴,形成税款新的流失;二是由于所检查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实际困难,无法按规定期限缴纳应补缴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三是一些稽查机构没有专职人员对执行工作进行管理和监控,使税务检查执行工作不能适应工作的要求等等。

以上问题急需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检查的执行工作。

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税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市局有关税务检查执行工作的规定,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管理,采取措施保证税务处理决定的及时、有效执行。

无法执行的待执行税款一律不得擅自处理。

二、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对1998年底以前确实无法执行入库的税务检查待执行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1.根据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从大局出发,为保障社会的稳定,对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应补缴的地方各税,确实无法执行入库的,由各区县局、各分局,分户说明原因及目前经营状况,于8月底前报送市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不在待执行税款中进行统计; 2.对其他性质的企业应当追缴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1999年8月底前,采取查封、扣押、拍卖和通过银行扣缴税款等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保证税款的足额入库。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税务检查工作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检[2000]105号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税务检查工作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检[2000]105号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税务检查工作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税务检查工作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检[2000]105号)各区县局、各分局: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检查工作,提高税务检查工作质量,根据2000年税务检查工作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现将有关业务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税务检查模块修改期间的使用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检查工作,市局调整了部分税务检查程序并根据调整内容向市局信息中心提出了具体的需求,信息中心将在今年第一季度修改完毕。

各单位在使用税务检查模块时应注意与本单位信息站的协调,尽早完成程序的修改工作。

在有关程序未修改完毕之前,各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处理有关工作:一是对检查无问题和不立案案件适用一般程序使用检查报告的问题。

各单位仍使用原有程序,在对不立案案件进行案源维护时,应按立案案件的标准进行维护,但将案件金额栏中确定为0,其他仍按程序要求操作;二是对不立案案件的审理,由税务所长在审理报告中填写审理意见,作为暂时过渡措施;三是对检查文书模块的修改涉及到的《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税务检查底稿》、《税务违法案件立案备案表》、《税务检查反馈单》、《税务检查执行反馈单》由市局通过邮件向各单位提供电子文档,由各单位自行印制使用。

二、关于案例编写的有关问题。

按照市局要求,几年来,各单位的案例编写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案例的实际效果来看存在编写体例不够科学、案例所反映出的调查过程过于简单和分析不够深入的问题。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版发行了税务检查案例精选,体例及内容较为合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检查报告提高税务检查工作质量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检查报告提高税务检查工作质量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检查报告提高税务检查工作质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4.10.20•【字号】京地税检[1994]56号•【施行日期】1994.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检查报告提高税务检查工作质量的通知(京地税检[1994]56号1994年10月20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外贸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范税务检查工作,根据我市地方税务检查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市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报告》的式样和《关于填制税务检查报告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制定统一的税务检查报告文书的式样及其填制规定是规范和加强税务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区、县局要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结合贯彻实施《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检查工作规程》(市局另文下发),在税收检查工作中按要求填写有关的项目,根据检查的实际情况,按规定对纳税人的违法事实进行归纳、整理,做到真实、具体、简明、规范;同时,根据税法的规定对所确认的违法事实提出定性及其处理的意见,做到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

通过严格执行填制税务检查报告的有关规定和强化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地方税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全市地方税务系统进行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除在税收大检查期间按市“大检办”的要求对重点户的检查使用由市“大检办”制发的“重点检查报告”外,一律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报告》文书。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报告》文书由市局统一印制,自1994年1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使用。

各区、县局在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填制税务检查报告若干问题的规定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报告》文书式样(略)附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填制税务检查报告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规范税务检查报告,提高税务检查工作的质量进一步加强税务检查工作,根据税务检查工作的需要和有关工作程序的规定,现就填制税务检查报告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税务检查报告由税务检查人员按税务检查报告的填写说明的有关要求填写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7]21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7]21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
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21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总局文件要求,我市国税系统内税检查证、涉外税务检查证,今后统一由市国税局稽查局审核、发放、管理。

二、原由涉外税务管理处保管的空白税务检查证及登记台帐等资料,统一交由市国税局稽查局保管。

三、各局要按总局文件要求,对已核发的税务检查证持证情况进行清理,并统一登记造册,在98年2月底前(连同清理情况)上报市局(稽查局)。

对丢失、毁损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市稽查局补发。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略)
1997年12月24日
——结束——。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检查中有关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检查中有关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检查中有关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京国税发[2007]363号•【施行日期】200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检查中有关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363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精神,现就税务检查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政策掌握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发票的检查和处理(一)纳税人按照规定能够取得发票却没有取得发票而以“白条”作为凭证列支的成本费用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其行为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二)纳税人从非法渠道购买、获取发票(包括倒卖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伪造的发票、开票人与购票人不一致的发票,等等)作为凭证列支的成本费用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按偷税处理。

其行为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并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三)纳税人以伪造的发票、开票人与购票人不一致的发票作为凭证列支的成本费用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其行为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但纳税人能指证开票人,其列支的成本费用可在向原开票人更换合法的发票后准予扣除。

税务机关应对辖区内的“原开票人”及开票人与购票人不一致发票的购票人进行税务稽查(对辖区外的应将资料转交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并视稽查发现的情况,按征管法六十三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发票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处理。

(四)税务检查过程中,对普通发票真伪的鉴别,由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负责。

二、关于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纳税人的检查和处理(一)对正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检查其申请免税的条件是否真实有效,如发现企业弄虚作假的,应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免税资格,追征税款。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税务检查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检[2000]6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税务检查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检[2000]6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税务检查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税务检查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检[2000]60号2000年1月31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了提高税务检查报表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按照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安排,自2000年二季度开始,全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部门的各类税务检查报表实行电子报送。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过大系统办公自动化应用程序报送各类税务检查报表:1、各区县局、各分局的税务所和稽查所应按时将各类税务检查报表报送本单位的税务检查科。

2、各区县局、各分局的税务检查科将本单位的各类税务检查报表分类汇总后,在每个季度终了后四日内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过大系统上报税务检查处。

3、税务检查处通过电子邮件下发各类税务检查报表的电子表格文件。

二、通过大系统V3.0版本税务检查模块及大系统三期报送各类税务检查报表:1、各区县局、各分局的税务所和稽查所应按照税务检查工作规范的要求,准确录入各项基础数据,并做到及时传输、上报。

2、各区县局、各分局的税务检查科对税务所、稽查所上报的案件进行审理后,及时将案件传回税务所或稽查所,以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

3、案件执行完毕后,各区县局、各分局的税务检查科应用大系统V3.0检查模块将各类税务检查报表自动汇总,如发现数据与手工报表不一致时,应将自动汇总的报表进行手工调整。

各单位的税务检查科在每个季度终了后四日内通过大系统三期上报各类税务检查报表。

4、各区县局、各分局的税务检查部门不得对已经输入的案件进行回退操作。

5、各区县局、各分局的税务检查部门应用大系统V3.0版本税务检查模块自动生成税务检查报表,如出现数据不全或不准的情况,及时向税务检查处和各单位的信息工作站反映。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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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
【标 签】税务检查通知书,北京金来欣公司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稽检通一﹝2007﹞109号
【发文日期】2007-11-19
【实施时间】2007-11-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
北京金来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王斌、孟纪顺、张连京等人,自2007年11月19日起对你(单位)2002年6月18日至今(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所得税执法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所得税执法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所得税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10.06•【字号】京国税[1995]173号•【施行日期】1995.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所得税执法检查的通知(京国税[1995]173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度,解决好企业所得税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开展一次企业所得税执法情况专项检查。

现将检查内容,工作要求,时间安排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研究组织,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一、检查的方法和时间安排这次检查分为自查和重点检查两个阶段。

自查阶段自接到文件到1995年10月27日前结束并写出自查报告上报市局。

在自查阶段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企业所得税实施以来的各项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自查报告要详实具体,要反映自查的全貌。

重点检查阶段,自1995年10月30日至1995年11月17日结束,在重点检查阶段市局将组织各区县局、直属分局采取分片汇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办法,重点检查贯彻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具体措施、操作办法、落实政策和基础工作开展情况。

重点检查结束后要分片写出检查报告。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994年1月1日以来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措施以及市局转发、贯彻、实施的意见、措施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具体贯彻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侧重以下几个方面的进行检查:(一)税收征管范围及入库情况。

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和入库级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三令五申。

这次检查,各区县局和直属分局应主要依照财政部(94)财预字第347号《通知》和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人库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二[1994]19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京国税[1995]115号)的有关规定,就自己所管的税源户和人库级次对照自查,不符合规定的要认真按规定调整过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税收调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税收调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
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6.30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为了更好地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66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7月1日起全面开展2016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

我们已通过手机短信、网上申报提示、税收管理员电话联系等方式对参与调查企业进行了通知,请接到通知的单位于2016年7月15日前完成税收调查表的在线填写和上报工作。

为了方便纳税人的资料填写,我们推行了便捷的网上直报方式。

网上直报地址:http:///i/i/main/login.jsp
为及时解答纳税人填报中出现的问题,由技术支持公司提供电话咨询和网上咨询,咨
询电话:400-001-5511,或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论坛:http:///forum.php。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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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
通知的通知
【标 签】税务检查证管理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1997﹞216号
【发文日期】1997-12-24
【实施时间】1997-12-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总局文件要求,我市国税系统内税检查证、涉外税务检查证,今后统一由市国税局稽查局审核、发放、管理。

二、原由涉外税务管理处保管的空白税务检查证及登记台帐等资料,统一交由市国税局稽查局保管。

三、各局要按总局文件要求,对已核发的税务检查证持证情况进行清理,并统一登记造册,在98年2月底前(连同清理情况)上报市局(稽查局)。

对丢失、毁损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市稽查局补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进行统一查验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进行统一查验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进行统一查验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进行统一查验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1995年2月26日)为了掌握和摸清地税系统税务登记底数和加强对纳税单位缴纳各税种的税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4条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一次税务登记证件验证工作。

凡在1995年2月28日以前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并负有缴纳地方税种的纳税人,从1995年3月1日起至1995年4月10日止,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手续,现就有关验证工作通告如下:一、凡负有缴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是这次验证的对象。

纳税单位不论持原北京市税务局××分局或北京市××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注册税务登记证,均应在1995年3月1日至4月10日到所在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验证手续。

二、属于这次验证范围的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税务机关要求持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并首先填写“税务验证登记表”到所在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验证手续。

纳税人如发生下列情况:(1)改变纳税人名称;(2)改变法定代表人;(3)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4)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5)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6)增设或撤消分支机构;(7)改变隶属关系;(8)改变或增减银行帐号,需要对税务登记做相应变更的,应详细填写说明材料,税务机关凭有关证明材料,对税务登记做相应变更。

三、税务机关负责对“税务验证登记表”进行审查,对符合验证标准的纳税人在其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上加盖“京地税验”戳记。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0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0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
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2000]00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税收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须统一组织开展。

凡征管、税政、涉外等部门需要开展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的,均应提出检查计划和方案,由同级稽查局(科)汇总,报经税务局长批准后,由稽查局(科)负责组织实施。

二、市局安排的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根据检查计划认真落实,需要补充检查内容的,必须在实施检查前,将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计划报市稽查局备案,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结束后,应将工作总结抄报市局稽查局。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略)
2000年1月11日
——结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检查使用《询问通知书》的通知-京地税检[1997]17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检查使用《询问通知书》的通知-京地税检[1997]17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检查使用《询问通知书》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检查使用《询问通知书》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7]174号1997年4月7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规范税务检查工作,完善税务检查工作制度,正确行使税务检查的询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市局决定在实施税务检查中使用《询问通知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实施税务检查的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凡需要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有关当事人询问、调查有关税务情况及涉税问题时,应使用本通知书,通知其到税务机关接受询问和调查。

2、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有关当事人到税务机关接受询问和调查时,一般应提前三天向被询问人发出本通知书。

3、本通知书由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填制,一式两份。

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被询问人并由收件人填签《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4、本通知书应写明指定被询问人所到税务机关接受询问和调查和具体时间、详细地址、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5、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行。

——结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2015年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2015年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2015年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06.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展2015年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5年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6月10日-7月3日期间开展税收调查工作,此次调查企业名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纳入调查范围的企业请登陆税收调查网上直报平台(/irpt/i)填报数据。

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专区的“其他资料”中,可下载《2015年税收调查数据填报操作说明》参阅。

附件:
1.2015年税收调查企业名单
2.2015年企业集团名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10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日常税务检查报告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日常税务检查报告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日常税务检查报告制度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6.03.11
•【字号】京地税检[1996]第117号
•【施行日期】199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日常税务检查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地税检[1996]第117号1996年3月11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我市地税系统的日常税务检查工作,规范以税务所为主体的日常税务检查行为,完善我市地税系统“四位一体”的税务检查制度,市局决定,从1996年度起,在我市地税系统实行日常税务检查报告制度。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日常税务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各单位的日常税务检查报告主要反映报告期内本单位全面开展日常税务检查的情况,主要包括:采取随机抽样方法确定日常检查对象的户数、类型、经济性质等情况;实际检查户数,其中:稽查所检查户数;检查出的各项应缴税款及入库情况;通过日常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分析,以及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设和措施等。

二、日常税务检查报告报送的要求
各单位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市局报告本单位开展日常税务检查的情况,要求情况清楚,语言精炼,建议具体,措施得力。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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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1年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1年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1年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京地税检[2001]3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01.15
【实施日期】2001.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1年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检[2001]32号2001年1月15日)
根据2001年税务检查工作计划安排,为做好本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提高税收专项检查的工作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项目及安排
按照今年专项检查工作计划,第一、二季度开展对全市新闻出版社、杂志社等行业的专项检查;第三季度开展对全市“三资企业”重点税源户的专项检查;第四季度开展对全市文化影视艺术公司的专项检查。

第一稽查分局、第二稽查分局负责安排对部分网络公司及建筑装饰装修公司的专项检查。

各单位也可在完成市局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安排对其他行业的专项检查。

二、加强与案头稽核的衔接工作
为提高税收专项检查针对性,减少实施过程中的盲目性,积极做好今年专项检查与案头稽核工作的衔接。

根据本次专项检查行业整体情况,各单位应认真研究确定各项专项检查案头稽核的重点审核项目,及时确定税收专项检查对象,保证税收专项检查的顺利实施,并分别于2月20日、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检查工作中使用“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检查工作中使用“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检查工作中使用“提供纳税资
料通知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京地税检[1999]第63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12.08
【实施日期】2000.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检查
工作中使用“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9]第638号1999年12月8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规范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完善税务检查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1 / 1。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2000年第三季度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2000年第三季度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2000年第三季度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06.08•【字号】•【施行日期】200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税局关于2000年第三季度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2000年6月8日)各区、县局、各分局:根据税务检查工作安排,我市地税系统将在今年第三季度开展对全市金融保险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为保证本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的范围本次税收专项检查的范围是金融保险业,金融行业应包括开展金融业务的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驻华机构;保险行业应包括各级各类保险机构、代理机构及外国保险公司驻华机构。

二、做好专项案头稽核与本次税收专项检查的衔接工作为保证本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有效实施,各单位应根据专项案头稽核工作要求,切实做好金融保险行业专项案头稽核工作并于7月4日前将转入专项检查的户数名单通过电子邮件上报市局。

同时,各单位应进一步做好专项案头稽核与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税务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先行检查转入专项检查的稽核对象。

三、合理安排检查力量,做好专项检查的组织工作各单位应根据本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检查人员,及时组织案件汇报,反映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优质高效完成本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同时,各单位也可根据本部门征管实际情况同时安排对证券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

四、做好税收专项检查的统计总结工作为准确及时反映税收专项检查成绩和问题,各单位应做好税收专项检查的统计和总结工作,认真填写市局下发的专项检查统计报表的电子表格并于9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上报市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运用税务检查询问职权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运用税务检查询问职权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运用税务检查询问职权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京地税检[1999]第64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12.08
【实施日期】2000.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运用税务检查询问职权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9]第645号1999年12月8日)
各区县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税务检查询问工作,规范我市地税系统正确运用税务检查询问职权,保证询问工作为税务检查提供合法有效的定案依据,提高办案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询问是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中的一项基本职权,是税务机关对检查中掌握的
疑点或查帐时发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的线索,向有关人员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提问,以证实或印证某些事实及情况的调查活动,是税务机关有效查处涉税违法案件的基本方法。

二、询问的主体是税务机关依法执行税务检查公务的人员,询问对象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

税务检查人员在行使询问职权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工作要求实施。

三、税务检查人员依法对纳税人实施案头稽核、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的工作中,根据案情的需要,均可按照法定程序采用询问方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纳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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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检查使用《询问通知书》的
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京地税检[1997]17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04.07
【实施日期】1997.04.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检查使用《询问通知书》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7]174号1997年4月7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规范税务检查工作,完善税务检查工作制度,正确行使税务检查的询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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