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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妇女联合会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授予南京市
“巾帼创业示范基地”的决定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宁妇发[2004]17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妇女联合会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4.03.07
【实施日期】2004.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妇女联合会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授予南京市“巾帼创业示范基地”的决

(二○○四年三月七日宁妇发[2004]17号)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既给广大妇女带来了许多挑战,也为妇女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实现自身的进步,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开辟了广阔的舞台。

我市部分下岗失业妇女,发扬“四自”精神,积极投身到自主创业的实践中,以艰辛、智慧、勤勉和诚信,创办了一批有固定的经营或生产场所、各种经营或生产证照齐全的实体。

目前这些实体经营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管理严格,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同时吸纳了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轻了社会压力,为南京的富民强市和“两个率先”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扶持和推广创业典型,进一步优化我市创业环境,激励更多的下岗失业女性自主创业,经南京市妇联、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授予南京米兰美容院等30家由下岗失业女性自主创办的经济实体为南京市“巾帼创业示范基地”,并提出如下扶持措施:
一、南京市妇联、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示范基地”的生产、经营和发展中将经常给予关心,积极帮助他们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联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争取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为他们排忧解难。

二、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继续办好创业者培训班,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团的作用,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出谋划策。

市妇联将进一步加强与“示范基地”的联系,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开展联谊活动,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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