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择校问题的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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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择校问题的理性思考
在中国,很多父母都会为孩子能够进入好学校而不遗余力地奔波,甚至花上大笔“择校费”为孩子进入重点学校铺路。

其实,择校问题在不少国家都存在。

基础教育阶段择校现象是当前基础教育领域内的一个热点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社会上和学术界都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针对这些问题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择校的基本内涵进行说明,揭示了择校的基本特征,并分析了现有的几种择校形式。

第二部分是对择校的历史背景和现状的分析。

第三部分是中小学择校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影响。

第四部分是现阶段中小学择校问题的对策思考。

首先分析了择校现象的实质,明确择校是必要的,关键在于规范和引导。

接着提出了解决择校问题的对策建议。

中小学择校影响对策文献
一、择校内涵及其表现形式
1、择校内涵
择校是指学生对自己就读的学校或者家长对其子女就读的学校的一种主动选择性的行为。

在义务教育阶段具体是指家长放弃义务阶段适龄儿童按学区免费就近入学的优惠政策,主动选择其他学校就读的教育选择现象。

为了享受更加优质的教育服务是学生选择学校的目的,进而增强自身
全面发展,使自己将来在社会中更具有竞争力。

2、择校的表现形式
从现实看,在我国现阶段,人们教育选择行为(择校)的主要手段是;考分划线、行政命令和货币交易。

具体表现为1.优录:该入学方式是指学生通过各种方式,目标学校直接进行入学承诺的一种入学方式。

2.推优:按照学生在学校组织的考试取得的成绩,如果成绩靠前可以推荐到当地的名校。

3.特长生:如果学生有艺术、体育、科学特长,并且比较突出,可以申请学校的特长生。

4.入学考试:每年学校都会举行招生考试来选取合格的学生入学。

5.共建:家长所在的单位与某些名校有共建关系,或者家长有某些关系能保证孩子进入某所学校。

6.摇号:对于一些热门的学校因为择校报名的人太多招生名额有限,为了体现一种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摇号来决定哪些学生可以择校上学。

二、择校问题产生的历史背景
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 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

”自1993年以来,大中城市的“择
校”潮一浪高过一浪。

愈演愈烈的择校潮甚至培育了一个很不规范的“地下教育市场”。

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三、择校的原因
1、家长对教育的期待值越来越高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条件得到了改善,受教育水平与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相联系,家长都希望孩子能接受好的中小学教育,进而获得高层教育。

因此,对教育的需求及对教育质量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2、校际差距普遍存在
当前校际差距的存在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

校际差距是指同一类教育中同一层次学校间的差距。

在我国,同一地区中校际差距非常明显,据资料显示,目前在大部分城市中薄弱学校在20%-30%之间,有的甚至达到40%。

这也是我国长期以来推行不合理教育政策造成的,尤其是以往实行的重点学校政策。

3、教育资源配置不公平
在我国教育资源普遍短缺,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教育经费在各个学校分配的也很不合理,在政府无法增
加教育投入的情况下,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不足只能靠私人成本补偿,而对于择校生,学校通常要收取计划内学生6-8倍的学费,而且重点学校的计划内学生和择校生各占一半,有的甚至择校生超过了计划内学生数。

四、现阶段中小学择校问题的对策
基于以上种种原因,我国城市中小学校择校现象十分严重,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因而治理择校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此我针对这一问题我提出了以下对策:
1、大力改造和扶助薄弱学校
只有使薄弱学校发展起来,才能让所有学校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

加大对薄弱学校的资金投入,各地方政府应该把工作重心放在辅助薄弱学校上。

除了要加强硬件的投入外,还需要优化其内部环境,重视软件。

要把领导班子建设和师资水平队伍建设放在首位,对薄弱学校来说,生源是基础,校长是关键,师资是根本。

2、优化教育配置,消除教育不平等
国家必须加大对教育的财政支持,教育经费不采用地方划拨的形式,可以根据学校注册入学的学生人数而定,对各学校平等投资,以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学生流动的可能性,使学生不受家庭背景、居住等客观因素的制约。

接受同等优质教育,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不平等现象。

3、支持民办教育,以市场促发展
政府对民办教育的发展,应该在鼓励的同时加以规范和支持。

民办教育长期以来只是作为公立学校的补充而存在的,使其无法与公立学校进行公平竞争,也导致了公立学校对教育的长期垄断,因此民办教育收到了很大的制约,造成了义务教育的失衡。

所以,政府应对民办教育负有更多的支持。

同时,以法律形式赋予私立学校与公立学校同等地位,使二者公平竞争。

4、调整认识政策,吸引教师向师资力量薄弱的学校流动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人才可以自由流动,择校问题也越演越烈。

国家可运用提高农村教师工资标准,校际间平等分配职称指标,评聘分离的办法。

引导重点学校的优秀师资向普通学校流动,用师资相对均衡分布的办法缓解中小学择校的社会矛盾。

参考文献:
[1]王凌郝,高英彤.中小学择校印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及思考.中小学教育,2001(5).
[2]黄欲文.走出择校的峡谷.青海教育,2002(7-8).
[3]钟晓.择校问题的若干思考.中国教育报,1997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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