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发文规范治理教育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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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申论热点话题:治理教育乱收费

国考申论热点话题:治理教育乱收费

公务员考试/备考辅导2016年国考申论热点话题:治理教育乱收费【社会问题的背景】(1)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印发《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各地要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择校乱收费、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治理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清理规范高中阶段改制学校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提出解决问题的路线图、时间表,推动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杂费应免除。

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政策,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得以借读费等名义乱收费。

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除学费,以及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严肃查处挤占、截留、挪用和骗取教育经费的违纪违法行为。

(2)切实解决教材“高定价低折扣”问题。

意见指出,要结合当前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和学校使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环节的管理与监督工作,明确各个工作环节的监管主体及工作责任,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监管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严格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和发行秩序,明确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发行市场的准入门槛、管理重点、企业责任和处罚措施。

严格控制教辅材料价格,切实解决“高定价低折扣”问题;重点整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行为。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进入本地区的教辅材料的监管。

(3)普通高中择校生比例不得高于三成。

意见规定,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比例要严格控制在本校当年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0.07.14•【文号】教监厅[2000]1号•【施行日期】2000.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年7月14日教监厅〔2000〕1号)中小学科季招生正在进行,新学年将于9月开始,现将《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防止和纠正一些地区中小学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关于全国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几年来,教育部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始终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作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中小学乱收费在一些地区反响仍然比较强烈,必须引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不能有丝毫放松。

现根据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提出今后专项治理意见如下: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仍是今年全国教育系统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

在“三讲”教育“回头看”工作中,教育部党组已把治理教育乱收费列入整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提出要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1996〕18号文件精神,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今年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一个巩固,两项要求,三个重点”。

一个巩固:巩固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和解决京津沪渝四个直辖市及省会城市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问题所取得的成果。

两项要求:一是要把治理教育乱收费与贯彻“收支两条线”规定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地方都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不具备、无法完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地方,也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二是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把住春秋两季开学的关口,严格中小学校的收费管理工作,对顶风违纪的乱收费典型案件要坚决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教监[2011]10号

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教监[2011]10号

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教监[20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深入推进教育收费治理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决定在教育系统全面实施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制(以下简称治理工作责任制)。

现将实施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实施治理工作责任制的认识。

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是教育行风建设的重要任务,是涉及千家万户和亿万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民生工程,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

全面实施治理工作责任制,有利于构建覆盖教育系统的责任体系,有利于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治理工作格局,有利于具体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治理工作责任,有利于保障治理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不断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问题,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建立健全治理工作责任制。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落实治理工作责任。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全面实施签署《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制度,强化部门和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一岗双责”意识。

坚持从领导机构做起,从基层单位抓起,建立起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治理工作责任体系,确保治理工作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任务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责任目标体系。

教育部再次明令禁止入学入园乱收费

教育部再次明令禁止入学入园乱收费

教育部再次明令禁止入学\入园乱收费作者: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1年第04期教育部再次明令禁止入学、入园乱收费新华网消息根据教育部网站4月24日公布的一份文件,教育部又一次明令禁止与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和幼儿园入园挂钩的乱收费,并把其作为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主要任务。

这份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由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7部门联合下发,明确了今年治理教育乱收费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

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的乱收费现象,实施意见提出,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占坑班”(通过参加培训获得入学便利)。

针对幼儿入园难产生的乱收费现象,实施意见要求幼儿园收费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幼儿园(所)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违规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等为名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针对普通高中择校导致的乱收费问题,实施意见要求各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30%。

从明年秋季开始,以学校为单位将招收择校生比例降到20%。

明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完成普通高中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

坚决纠正以改制为名的乱收费行为。

在高等教育招生阶段,实施意见提出,严禁高等学校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开办软件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等名义违规收费;严格规范高校体育、艺术专业招生和成人教育及自学考试收费行为,严禁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严禁向计划内研究生收取学费;切实纠正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

实施意见还提出,未经批准,中职教育不得收取除学费、住宿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选用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部门)任何人不得强迫学校订购教辅材料。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 )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 )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纠风办、监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继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着眼教育公平,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源头治理,为教育改革发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二、主要任务(一)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和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为重点,加强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严格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和保障责任,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继续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各级学校主管部门和有关中职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严格落实中职教育收费、资助和免收学费等政策规定,未经批准,中职教育不得收取除学费、住宿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加强对涉及教育事业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资金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推进审计结果公开。

(二)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04.25•【文号】•【施行日期】1995.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财务制度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1995年4月25日)根据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国家教委党组决定,今年继续把制止中小学乱收费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力求取得阶段性成效。

近两年来,国家教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始终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作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就制止中小学乱收费问题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并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清理整顿。

在此基础上,国家教委明令取消了全国中小学21个收费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报经省级政府批准,也陆续公布了本地区取消的收费项目共计783项,清退乱收费金额合计1.2亿元。

经过前一段治理工作,多数中小学乱收费的势头得到了遏制。

但从全国范围看,中小学乱收费问题尚未得到很好解决。

当前突出的问题,一是有的地方和学校还没有切实清理和纠正乱收费问题;二是择校生问题已由高中阶段波及到义务教育阶段的初中和小学;三是把社会对学校的乱摊派转嫁到中小学生头上;四是代收费项目过多过滥。

因此,今年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任务更加繁重和艰巨,工作的难度也更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提高认识,突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工作。

现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今年纠风工作部署实施意见的报告》(国纠办报〔1995〕2号)的要求,就制止中小学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办事机构,落实责任制。

为继续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抓好、抓实、抓出阶段性成效,国家教委党组决定建立国家教委清理中小学收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清理工作。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1989.05.19•【文号】[89]教财字第010号•【施行日期】1989.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89)教财字第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最近一段时间,各地一些中、小学校擅自向学生家长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或向学生家长所在单位摊派索要财物,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当中,各地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认真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划清合理收费和不应收费的界限,坚决纠正乱收费现象,为教育事业发展,教书育人,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社会生产力,振兴经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提高全民族素质,把发展教育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上来,使青少年受到良好的国民基础教育。

这是国家、社会和全体人民的共同责任。

根据我国的国情,办好中小学教育,除国家各级财政逐步增加教育经费外,还要继续鼓励社会自愿捐资助学和群众集资办学,同时需要学生家长依照规定缴纳一定项目的费用。

各地人民政府在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时,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制订收费标准和办法。

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地方,小学和初级中学免收学费,但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经过批准可适当收取杂费。

非义务教育的高级中学应收学费和杂费。

中小学的杂费,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公共性的杂项费用。

高级中学的学费,是学生在校期间所需的部分培养费用。

杂费、学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群众经济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研究制订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发文规范治理教育乱收费

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发文规范治理教育乱收费

0〕41号)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 法。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 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各地根据实际研
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管 理。幼儿园收费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幼儿园(所)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违规以开办各 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等为名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 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 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
)、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 (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 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
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 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 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继续深化治
有关中职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 可靠;严格落实中职教育收费、资助和免收学费等政策 规定,未经批准,中职教育不得收取除学费、住宿
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加强对涉及教育事业的政府投 资项目资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中 职助学金、免学费资金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
计,推进审计结果公开。(二)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 发展,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 费用。各地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
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 号)、《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 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教基一〔2010
〕1号)和《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 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 6号)要求,坚持义务 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切实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16•【文号】教办[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完善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机制,不断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公正,切实解决教育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教育领域综合改革顺利进行,现就做好2014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一)集中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与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实现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有机结合,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教育部将在全国范围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各地要以省(区、市)为单位统筹制订治理工作方案,作出统一部署。

2014年要把“课堂内容课外补”、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等问题作为治理工作重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治理补课乱收费纳入教育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作为对学校办学行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出台标本兼治的治理措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9.02•【文号】发改价格〔2021〕1279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按程序纳入地方定价目录。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或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由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审批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

各地制定的浮动幅度,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可不限。

培训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科学制定收费标准。

各地要坚持学科类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充分考虑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点,以有效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负担为目标,以平均培训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

要区分线上和线下以及不同班型,分类制定标准课程时长的基准收费标准。

班型主要可分为10人以下、10~35人、35人以上三种类型。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具体的分类标准。

2024年教育乱收费学习心得体会(2篇)

2024年教育乱收费学习心得体会(2篇)

2024年教育乱收费学习心得体会关于____苏教监〔____〕____号《____》____通知各中小学、幼儿园,实践基地: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____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____》(教监〔____〕____号),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对我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了补充意见(苏教监〔____〕____号,对今年的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现转发给你们。

希各单位认真____学习,扎实贯彻执行。

各校将贯彻执行情况于____月____日前书面上报局监察室。

____月中旬局监察室将____对各单位进行专项督查。

特此通知。

____年____月____日关于____《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____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____》____通知苏教监〔____〕____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各高等学校:近日,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____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____》(教监〔____〕____号),对做好今年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现转发给你们。

并根据省____七次全会、省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省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就____年我省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大教育投入,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严格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和保障责任,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并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确保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省定基准定额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专款专用,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落实好免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作业本费和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寄宿生住宿费政策。

健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当年新增危房当年消除,加快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各地要认真抓好教育收费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教育惠民政策落实到每一位学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8.29•【文号】发改价检[2005]1609号•【施行日期】2005.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16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近两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部署,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教育收费进一步规范,教育乱收费的势头得到一定的遏制,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教育乱收费在有的地方、部门和学校仍然存在,社会对此仍有反映。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关于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决定在全国继续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范围、时限和内容(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此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范围是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向学校摊派、集资、收费的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重点是城市(含县城)示范性(重点)中学、小学,高等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包括下属单位)等。

对群众反映(举报)有乱收费行为的农村中小学校,也要进行重点检查。

专项检查的时限是2004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的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

各地开展自查和重点检查的范围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在本《通知》规定范围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3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整合全市教育财政票据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原则,全面清理整合我市现有教育财政票据种类,规范票据规格式样。

一是启用《重庆市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重庆市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适用于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的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收取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向学生或单位开具的收款凭证。

《重庆市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一式三联,按开具方式分为机打票据和手工票据(具体式样见附件1、附件2)。

《重庆市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正式启用后,同时废止《重庆市幼儿园收费专用收据》、《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专用收据》、《重庆市普通高中收费专用收据》、《重庆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收费专用收据》4种财政票据。

二是保留并改版相关财政票据。

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启用〈重庆市民办学校收费专用收据〉的通知》(渝财综〔2009〕136号)相关规定,决定继续保留并改版《重庆市民办学校收费专用收据》和《重庆市技工学校收费专用收据》。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6.03•【文号】教办[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坚决严明各项纪律和规矩,全面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切实解决补课乱收费、择校乱收费、违规招生转学、收受礼品礼金等突出问题,坚决遏制乱办学、乱招生、乱收费现象,现就做好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一)重点治理中小学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问题全面部署治理中小学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问题。

教育部研究出台严禁中小学和教师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的规定,部署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坚持从严治教、疏堵结合和标本兼治的原则,强化主体责任和责任追究,以省级为单位开展集中整治。

把治理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问题纳入开学检查重点内容,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省级教育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统一明确禁止中小学校和教师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行为。

对于确需补课的高中毕业班级,应以答疑、辅导等形式进行,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程序、严格标准、规范操作。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组织集中整治,对不符合规定的补课及其乱收费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37号)

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37号)

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37号)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切实保障教育经费,不断加大教育投入力度,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特别是在教育收费专项治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一些地区教育乱收费问题仍然存在,个别地区还相当突出。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会议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印发的《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0]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教育收费审批管理,切实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教育、价格等部门密切配合,继续清理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

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批准,各地一律不得设立新的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坚持学生免试就近入学,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杂费、借读费等,不得将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学校接受的捐资助学收入应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

公办普通高中除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择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

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收取择校费后不得重复收取学费。

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比例和收取择校费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除按照规定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

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学费和住宿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纠风办、监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继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做好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积极推进源头治理,维护教育公平,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提供有力保证。

二、主要任务(一)切实做好中央教育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落实好加大教育投入的各项政策,确保2012年如期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4%的目标。

建立健全教育惠民政策的落实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等在内的各项教育惠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截留、挪用和骗取教育经费的,要严肃查处,确保各项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和有效使用。

2012年要把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中之重,组织力量对开展试点工作的中西部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的680个县(涉及22个省份)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对组织领导机构和责任体系建立,实施方案制定,资金、食品安全、食堂(伙房)建设、招投标管理和信息公开等方面制度建设,专项资金落实等情况进行集中检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意见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意见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9.05•【字号】湘教发[2011]39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意见(湘教发[2011]39号)各市州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7部委《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0〕2号)和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6号)精神,为着力解决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治理目标1、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从根本上缓解义务教育“择校热”问题。

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湘发〔2010〕1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取得新成效。

各地要遵循市州人民政府与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规划》要求,确保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如期推进,合格学校建设如期完成,到2012年底,全省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到2015年,全省实现县域范围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完全小学以上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合格学校要求,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实行按学科均衡配备,城乡之间、校际之间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基本相当。

2、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坚决禁止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

二、加强学校建设1、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条件建设。

各级政府要为区域内适龄少年儿童,包括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提供足够的公办义务教育学位。

义务教育学校要按学生就近入学要求设置,原则上城市小学、初中分别按服务半径1.5公里和2公里设置,农村小学、初中分别按服务半径2.5公里和3公里设置,农村学校超过服务半径设置的,当地政府应为学生提供寄宿生活条件或规范的交通服务;学校要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条件装备标准;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2.13•【文号】教电[2001]46号•【施行日期】2001.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二00一月二月十三日教电〔200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进行专项治理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近几年来,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治理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多次组织专项检查。

但是,当前在一些地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有的问题严重,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越权设立向学生收费的项目;一些教育部门和学校违反规定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强行由农村中小学校代收各种费用;一些单位向学校摊派费用;学校用书不规范、课本费偏高等。

这些做法加重了农民负担,影响了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损害了政府形象。

为此,2001年要继续深入开展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是当前农村工作的大局。

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是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大措施,事前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同时也关系到农村教育的形象,关系到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领会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治本和治标两个方面入手,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行为进行坚决有力的治理。

当前,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要求,使治理工作迅速取得扎实、明显并为农民群众认可的成效。

七部委发出通知:严查中小学借改制之名乱收费

七部委发出通知:严查中小学借改制之名乱收费

七部委发出通知:严查中小学借改制之名乱收费
(孟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以改制为名乱收费行为将成为严查重点。

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近日发出通知,决定从10月上旬开始至11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

这次专项检查包括,对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地区,重点检查农村学校(包括教学点)的收费情况;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重点检查以改制为名的乱收费,违反规定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代办费,违反规定收取赞助费、择校费、借读费和转学费,以及组织学生统一订教辅材料并收费等问题;对高级中学重点检查违反规定招收择校生和重复收取学费等问题;对高等学校重点检查与招生挂钩的赞助费、点招费、定向费、建校费和违反规定收取专升本费、转专业费、重修费等问题。

有关人士称,对于屡禁不止、屡查屡犯
的乱收费行为,特别是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等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依法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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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发文规范治理教 育乱收费
助资金为重点,加强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 查,确保各项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严格落实政府 对教育的投入和保障责任,把教育作为财政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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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继续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 障机制改革,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规范资金管理,确 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各级学校主管部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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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坚决禁止和纠正假清理、 走过场的问题。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 例,纠正国家机构、有关组织利用财政性经费
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发文规范治理教 育乱收费
和非闲置性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 纠正民办学校的公办教师双重身份情况,教师在民办和公 办学校之间流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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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半年制订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实 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并报教育部备案。切实规范义务教育 阶段招生和收费行为,严禁捐资助学与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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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学 校接受的正常捐赠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严禁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占坑班”(通过
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发文规范治理教材料。严格规范教辅材料价格。修改完善《中小 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五)巩固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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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改制学校清理成果,加大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 规范力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 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政策规定,切实完成义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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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加 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管理。 幼儿园收费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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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所)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违规以开办各种 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等为名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不 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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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着眼 教育公平,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 源头治理,为教育改革发展和《国家中长期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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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顺利实施创造 良好条件。二、主要任务(一)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 补”资金和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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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职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 靠;严格落实中职教育收费、资助和免收学费等政策规定, 未经批准,中职教育不得收取除学费、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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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加强对涉及教育事业的政府投资 项目资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中职助 学金、免学费资金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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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和《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 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 6号)要求,坚持义务教 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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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省级政府统筹职责,强化以县(区)为主管理,采取 有力措施促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缓解 择校矛盾。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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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推进审计结果公开。(二)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 展,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 各地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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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 衡发展的意见》(教基一〔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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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 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 强对教辅材料出版、印制、发行等环节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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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开展对盗版教辅材料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打击侵权 盗版和非法出版行为,切实提高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印质量。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
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发 文规范治理教育乱收费
20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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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 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 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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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 属各高等学校:为认真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 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继续深化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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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相关手续。对至今清理规范工作尚未完成的学校,或 仍未达到民办学校标准要求的学校,2011年春季开学一律 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制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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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2011年治理教育乱 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 想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以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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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 行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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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培训获得入学便利)。(三)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 法,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当 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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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号)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 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各地根据实际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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