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焦炭公司焦炭成品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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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焦炭公司焦炭成品
检验规程
一、焦炭成品的采取制备方法:
按GB1997焦炭试样的采取和制备进行
二、焦炭各成份的化验方法:
1、全水分测定按GB/T211-1996焦炭全水分测定方法进行
2、灰分、挥发分、固定碳、分析水分测定按GB2001-1991焦炭工业分析中的规定进行
3、焦炭硫分的测定按GB/T2286-91焦炭全硫测定方法进行
4、冶金焦机械强度测定方法按GB/T211-1996焦炭机械强度测定方法进行
5、冶金焦炭的焦末含量及筛分组成的测定按GB/T2006-94进行
三、焦炭的技术要求
依据GB/T1996-2003冶金焦炭标准,冶金焦炭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注:水分只作为生产操作控制指标,不做质量考核依据
四、本规程中数值的修约按GB8170数值修约规则进行。
五、检验人员检验方法:
1、试样的采取和制备按GB1997焦炭试样的采取和制备进行。
2、检验员要严格依据表1对焦炭进行检验。判定焦炭的级别,应对焦炭的灰分、硫分、机械强度、挥发分、焦末含量五项指标进行判定,并把其中一项指标所符合的最低级别作为此批焦炭的级别。例
如“某批焦炭的各项指标,灰分:11.98%,硫分0.7%”,抗碎强度92.1%,耐磨强度:7.0%,焦末含量:3.9%”,其中只有硫分不符合焦炭一级品的要求,而符合二级品的要求,那么,判定此批焦炭为二级焦。
3、在检验过程中,“水分”一般不做为质量考核的依据,只作为生产操作中的控制指标。如果需方在合同中对水分有要求的,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对水分做出检验。
4、需方对焦炭有其它要求时,按合同要求进行控制和检验。
六、检验员对于检验合格的焦炭,填写检验报告,并分发给需方,并由质检处保留一份。
七、检验员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焦炭,应当填写“不合格评审处理单”,并交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填定评审意见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八、经上级主管部门批示,把不合格以降级,让步的方法处置的,检验人员应在“不合格品评审处理单”上详细注明不合格品的处置,验证情况,并保存记录。
九、检验人员对运输工具应进行检验,洁净的车皮才可以装焦炭,否则不可以装车。
十、对于可以出厂的焦炭,应当附质量合格证书一份,合格证书的内容包括:供方名称、产品名称、质量等级、标准编号、批号、毛重、净重、车号、购货日期及各项检验结果等。
十一、检验人员对检验和采取的措施结果应予以保持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