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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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

凡从事各种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为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参加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既是应享受的权利,又是应尽的义务。

二、组织管理

依据《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成立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聘请新加坡国立眼科中心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主席为名誉顾问。院长任委员会顾问,主管科研副院长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党总支副书记及其他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各临床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任委员。委员会下设继教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科教科,办公室主任由科教科科长担任。

三、继续医学教育形式

(一)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参加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

(三)(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四)完成计划内的科研课题后,通过验收或成果鉴定(认定)(五)参加学术会议,并在大会宣读论文

(六)在刊物上发表论文或综述

(七)出版医学著作

(八)发表医学译文

(九)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

(十)编写医学教材或讲义

(十一)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以及临床病例讨论会、大查房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学活动

(十二)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学历学位教育(年度考试及格者)、在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重点实验室以及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进修、在省级以上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学习

(十三)出版国家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

(十四)经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审定的自学形式

四、继教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性质,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两类学分不可互相代替。

(一)I类学分包括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3.国家级学分可以替代天津市级学分,天津市级学分不能替代国家及学分。

(二)Ⅱ类学分包括

1.区、县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外出进修

3.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

4.国际性、全国性、省际、省级学术会议

5.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6.出版学术著作

7.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

8.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

9.科研立项

五、继教学分要求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应当取得25学分。其中三级医院初级卫生技术人员要求Ⅰ类学分不少于5分。

中级、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应当取得25学分,各类学分比例要求具体见表:

中级、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最低应取得学分数

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照我院“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认真执行,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合格条件之一。

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单位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必须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实行学分制。

(三)本单位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学分授予标准

(一)I类学分授予标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国家级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

项目的学习,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1学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1 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参加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经考核合格,按项目的所属等级、学分类别(Ⅰ类或Ⅱ类)及规定的学分数办理;编制远程教育课件的脚本,亦按该项目级别授予相应学分。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通过参加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所取得的学分数,每年不能超过10学分。

(二)Ⅱ类学分授予标准

1.参加区、县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学员按6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1学时授予1学分。

2.完成计划内的科研课题后,通过验收或成果鉴定(认定),按该

科研课题的级别授予学分:

3.学分记录在成果鉴定(认证)的年度内

4.参加学术会议,并在大会宣读论文,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5.在刊物上发表论文或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7.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字授予1学分。

8.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 字授予1学分。

9.编写医学教材或讲义,每4000 字授予1学分。

10.出版国家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每10分钟长度授予1-3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

11.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

范、新技术推广,以及临床病例讨论会、大查房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加者每次授予0.5学分,主讲人每次授予2学分。

12.以自学形式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单位统一制定计划,经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定后执行;自学后经本单位考核核定,授予5—10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三)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学历学位教育(年度考试及格者)、在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重点实验室以及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进修、在省级以上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同一年度内6个月及其以上或者跨年度连续6个月,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培训结束当年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省级以上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培训教师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视为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去外单位短期进修不足6个月,经接受进修单位考核合格,每1个月授予Ⅱ类5学分,每次进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四)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在培训期间按计划完成学习任务并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

三、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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