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
医学继续教育管理规章制度
医学继续教育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学继续教育管理,提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学继续教育应以提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服务能力和职业素养为核心,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更新知识,提高技能,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医学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度,学分作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学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医学继续教育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医学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学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本地区的医学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医学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负责本机构内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确保医学继续教育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医学继续教育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本机构医学继续教育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组织实施医学继续教育课程和培训活动;(三)对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四)负责医学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和管理工作;(五)定期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医学继续教育工作情况。
第三章医学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第九条医学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一)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培训;(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三)医学伦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政策培训;(四)针对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实际工作问题的培训。
第十条医学继续教育形式包括:(一)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教育项目;(二)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培训和学术交流;(三)远程医学教育和网络教学;(四)学术会议、研讨会、讲座和实践活动;(五)其他符合医学继续教育要求的培训形式。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设立,根据需要适时公布。
推广项目主要包括面向基层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以及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各类专项培训,各省级卫生健康委按要求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省级卫生健康委可结合实际,设立本省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二)进修学习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医院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2024新
医院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2024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医学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确保医院的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学继续教育是指医师、护士和其他医务人员依法取得执照或注册后,为了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以及适应医学科技发展需要,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具有相关职称资格的医务人员,包括医师、护士、技师等。
第四条医院医学继续教育的宗旨是:培训医务人员,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促进医学科技的发展,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提高医院的整体竞争力和社会声誉。
第五条医院医学继续教育的原则包括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
第六条医院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委员会是医院内负责医学继续教育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相关科室主任和专家组成。
第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职责和权益,并定期对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二章继续教育计划第八条医院应当根据医务人员的职称和岗位要求,制定年度的医学继续教育计划。
第九条医学继续教育计划应当由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报医院领导班子审批。
第十条医学继续教育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培训项目:包括学术讲座、学术会议、技术培训等。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明确培训活动的时间和地点。
(三)培训对象:确定参加培训的医务人员范围和数量。
第三章培训管理第十一条医学继续教育活动的选拔、安排应当根据医务人员的实际需求和继续教育计划的要求进行,参加培训应当经过医务人员自愿报名,并经过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委员会审核。
第十二条医学继续教育活动可以根据不同的专业和岗位要求划分不同的类别和级别,医务人员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职业发展规划自主选择参加。
第十三条医学继续教育活动的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医学科技发展趋势和临床实践需要,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
第十四条医学继续教育活动可以通过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学术研究、在线学习、培训班、考试等多种方式进行。
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继续医学教育业务学习(CME)管理规定
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继续医学教育业务学习(CME)管理
规定
我院极为重视继续医学教育院内业务学习工作,希望借此为专业技术人员搭建学习和交流的平台。
现将CME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授课人员要求
(一)服从授课安排,认真备课,如确因公、因私需要更改授课时间,须及时告知管理人员,并尽早准备补讲。
(二)按时讲课,授课时应关闭手机或将其调整为静音,不得接听电话。
二、主持人要求
(一)需在课前了解授课内容,必要时可与授课人提前沟通,准备相关知识点及问题,能够活跃气氛。
(二)把握讲课时间,超时者应要求其停止授课(外请讲者除外)。
三、参会人员要求
(一)50岁以上(含50岁)正高职称人员可自愿参加学习,其他人员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学习。
(二)需提前5分钟签到进场,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三)携带本人继教IC卡,课前刷卡,每次授课给予II类学分0.5学分。
(四)保持会场秩序,参会人员应关闭手机或将其调整为静音,不得随意走动、接听电话,不得在会场上私下议论,保持会场安静。
(五)请假制度:
1.因手术、门诊、外出开会、教学及援外等工作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学习者,需在周四上午之前告知CME管理人员。
2.如有其他原因需提前请假,填写请假单,并逐级签字(附件1),课前上交至CME管理人员,无假条或在课后请假视为无故缺勤。
3.每次课后认真填写授课质量评分表(附件2)。
4.按时参加季度考核。
附件1 院内业务学习(CME)请假单
附件2 CME授课质量评分表。
医院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医院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1. 背景介绍医学继续教育是医生和医务人员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更新医学知识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和管理医院内的医学继续教育活动,提高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水平,医院需要建立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2. 目的和范围2.1 目的医院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医务人员能够不断提升专业能力,提高医疗质量,同时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促进医学学术交流和经验分享。
2.2 范围医院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技师等。
3. 组织和管理3.1 继续教育委员会医院应设立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医学继续教育的实施方案,由医院高层领导和专家组成。
3.2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医院应设立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继续教育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包括活动筹备、培训安排、资料收集等工作。
3.3 岗位继续教育专员医院应聘请专职的岗位继续教育专员,负责组织和协调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计划,包括课程安排、培训材料准备等工作。
4. 继续教育计划4.1 学习需求调查医院应定期进行医务人员的学习需求调查,了解他们的学习需求和意愿,为继续教育计划的制定提供依据。
4.2 继续教育活动安排根据学习需求调查的结果,医院可以组织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包括学术讲座、研讨会、技能培训等。
4.3 培训课程选择医院应选择符合医务人员需求的培训课程,包括国家认可的继续教育课程、医学会组织的培训课程等。
5. 继续教育管理流程5.1 继续教育计划制定继续教育委员会根据学习需求调查结果和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5.2 继续教育活动组织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继续教育计划,组织和安排继续教育活动,包括邀请专家讲座、组织研讨会等。
5.3 培训材料准备岗位继续教育专员负责收集和准备培训材料,包括课件、文献资料等,并提前分发给参与培训的医务人员。
5.4 培训记录和评估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后,需要填写培训记录表,包括参与的活动、所获得的学分等,医院进行培训效果评估。
医院专业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提高医院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从事医疗、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医院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途径,旨在使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生涯中不断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保持职业道德,提高业务能力。
第二章教育内容与目标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医学基础理论、临床知识和技能;2. 医学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3. 医德医风建设;4. 信息化、管理、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目标:1. 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2. 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3. 促进医院学科建设和医疗技术水平提升。
第三章教育组织与管理第六条我院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医院继续医学教育规划;2. 审核和批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3. 监督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情况;4. 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评估。
第四章教育形式与考核第九条继续医学教育形式包括:1. 集中培训:包括专题讲座、研讨会、学术会议等;2. 网络培训:通过互联网进行在线学习;3. 在职自学:鼓励专业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自学;4. 实践培训:通过临床实践、病例讨论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继续医学教育考核:1. 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实践技能、医德医风等方面;2. 考核方式:采取笔试、实践操作、论文等形式;3. 考核成绩: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一条对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成绩优异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不合格者,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医院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医院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职医务人员,包括医师、护士、药师、技师等。
第三条医学继续教育是医务人员在完成毕业后教育后的终身学习过程,旨在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医院医学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医学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医学继续教育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医学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 组织开展各类医学继续教育活动,包括培训、研讨、学术交流等;3. 监督和评估医学继续教育的实施效果;4. 建立健全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第六条医院医务科负责医学继续教育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组织实施医学继续教育计划和项目;2. 负责医学继续教育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3. 跟踪医务人员参加医学继续教育情况,做好学分管理;4. 组织开展医学继续教育考核,确保医务人员达到规定学分要求。
第三章教育内容与形式第七条医学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1. 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2. 医学伦理、职业道德、法律法规;3. 医疗质量管理、医疗风险防范;4. 职业技能培训。
第八条医学继续教育形式包括:1. 在职培训: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研讨班、学术讲座等形式,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2. 外出学习:选派医务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培训班等,拓宽视野,学习先进经验;3. 在线学习: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在线培训、学术交流等,方便医务人员随时学习;4. 临床实践:通过临床带教、实习、进修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临床实践能力。
第四章学分管理第九条医学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制度,医务人员每年需完成规定学分。
第十条医学继续教育学分分为一类学分和二类学分,其中一类学分主要用于高级职称评定,二类学分主要用于初级职称评定。
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和《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继续教育项目统称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统称为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区县各级主管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评审、批准的项目为区、县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三条凡在天津市申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必须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申办并获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等称为项目主办单位。
第二章项目的分类第四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4、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5、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五条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本学科的天津地区发展前沿;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3、经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的科研成果;4、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市内科研成果的推广与应用;5、填补市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六条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特别设立“城乡社区继续教育专项”,鼓励面向基层、面向农村,促进社区及农村医疗服务能力的提高。
第七条未列入计划的临时性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全市性紧急防病学术讲座、必修项目、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应急培训等,可申请专项备案,获准后列入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八条必修项目是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必须学习、研修的继续医学教育课程。
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制定当年必修项目计划,并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具体承办。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本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医师、护士等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活动,保障其专业水平的提升,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为了促进医务人员的专业学习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建立健全继续医学教育制度,确保医务人员持续学习,提高专业技能。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学领域最新的科研成果、临床经验、医疗技术等方面的知识。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标准1.参加专业学术会议,每次最多获取10个学分;2.参加医学培训课程,按课程时长授予相应学分,每学时1个学分;3.发表医学论文,根据被接收的情况授予学分,最多不超过20个学分。
第四条学分的认定和管理1.医务人员应及时将参加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报告给单位或主管部门;2.主管部门应建立学分认定体系,对医务人员所获得的学分进行认定与管理。
第五条教育管理办法的期限本教育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至另行修改或废止之日止。
第六条其他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承办单位(盖章):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审核单位(盖章):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主管部门(盖章):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1.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申请表2.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认定表3.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与证书样本法律名词解释:1.继续医学教育:指医务人员通过参加学术会议、培训课程、发表论文等形式,不断提升自身医学知识和实践技能的过程。
2.学分:在继续医学教育中,用于衡量医务人员参与学习和培训活动的单位,用于评估和认定其学术成果和能力水平的标准。
违约行为及认定:1.医务人员未及时报告参加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将被视为违约行为。
2.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取得足够的学分,或未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将被视为违约行为。
3.对于违约行为的认定,由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判定,一经认定为违约行为,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医院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医院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1. 引言医学继续教育是指为了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而进行的系统性学习活动。
为了规范和优化医院的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医疗技能水平,制定医院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2. 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医院医学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确保医务人员能够持续学习和更新知识,提高专业素质和医疗服务质量。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医务人员的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3. 组织机构和职责为了有效管理医学继续教育工作,医院设立了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医学继续教育的开展工作。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 制定医学继续教育的规划和计划; - 组织开展各类医学继续教育培训; - 监督和评估医学继续教育的效果。
4. 学分管理为了监督医务人员的学习情况和学术能力,医院设立了学分管理制度。
医务人员参加医学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后,根据考核成绩和学习时长,获得相应的学分。
医务人员需要定期参加学分认定活动,将学分记录到个人学分账户中。
5. 培训课程医学继续教育的培训课程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形式。
线上培训包括在线课程学习、网络研讨会和远程医学教育等;线下培训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讲座、技能培训和病例讨论等。
医院将根据医务人员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开展针对性的培训课程。
6. 培训管理为了确保医学继续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医院对培训活动进行全程管理。
具体包括: - 培训需求调研:定期了解医务人员的培训需求,根据需求开展培训计划。
- 培训资源开发:开发和收集优质的培训资源,为医务人员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料和参考文献。
- 培训活动组织:组织并安排医学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确保培训的顺利进行。
- 培训效果评估:对培训活动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培训计划和内容。
7. 奖惩机制医院建立了医学继续教育奖励和惩罚机制,激励医务人员积极参与继续教育活动。
具体包括: - 学术成果奖励:对取得突出学术成果的医务人员进行奖励,如发表高水平论文、参与学术会议报告等。
医院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医院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医学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医疗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继续教育机构1.医院继续教育委员会是本制度的管理机构,由院长担任主任,继续教育部、各临床科室的主任担任副主任,并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负责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和评估工作。
2.医院设立继续教育部,由专门负责继续教育的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编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计划和课程,并进行学分认定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三、继续教育计划和课程1.医院每年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包括基础课程、专业技术课程和管理课程等,由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发布,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2.基础课程由医院继续教育部组织开展,包括医学基础知识、临床技能培训等,旨在提高医务人员的基本素养和技能。
3.专业技术课程由各临床科室和医学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包括临床前沿知识、新技术新疗法等,旨在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4.管理课程由医院管理部门和相关学术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包括医院管理知识、沟通技巧、团队建设等,旨在提高医务人员的管理能力。
四、学分认定和证书发放1.医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继续教育学分认定标准,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达到规定的学时要求,经考核合格后,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学分由继续教育部进行认定和统计。
2.医院颁发继续教育证书,根据学分情况进行发放,证书由继续教育部负责制作和发放,有效期为三年。
五、考核评估和激励机制1.医院按照学分认定标准,对医务人员的参与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晋升职称、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2.医院建立激励机制,对参与继续教育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奖金、晋升等,旨在鼓励医务人员广泛参与继续教育。
六、财务保障和资源保障1.医院按照继续教育计划的需要,合理安排经费,确保继续教育的顺利开展。
2.医院提供教育资源,包括图书资料、技术装备、学术交流等,为医务人员的学习和研究提供支持。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继续医学教育是医学从业者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之后,为了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和技能而进行的持续学习和培训。
为了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各国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本文将简要介绍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一、管理办法1.继续医学教育的范围:继续医学教育的范围涵盖了各个医学领域,包括临床医学、基础医学、医学教育、医学科研等方面。
医学从业者可以根据自身专业领域的需求选择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学习时间要求: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医学从业者需每年或每几年完成一定量的继续医学教育学时。
这有助于医学从业者及时更新知识,跟上医学科技的发展。
3.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与医学从业者的工作内容和专业要求密切相关,包括最新的医学知识、技术、规范、伦理等方面。
4.管理机构:各国和地区都设立了专门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认证授予学分、审核学时等工作。
二、学分标准1.学分获取方式:医学从业者可以通过参加学术会议、培训班、继续教育课程、科研项目等方式获取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不同的学习方式对应不同的学分数目。
2.学分要求:各国和地区都规定了医学从业者每年或每几年需要获取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数量和种类。
医学从业者应按照规定的学分要求积极参加学习活动,保持专业素养。
3.学分认定:医学从业者完成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后,需要向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管理机构认定学分并记录在档案中。
4.学分有效期:一般来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有效期为一定的年限,医学从业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学分要求,否则学分将失效。
结语通过规范的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继续医学教育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医学从业者的职业发展和医疗质量的提升。
医学从业者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加强自身继续学习,不断提升专业水平,为广大患者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新制定医院医疗机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机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1. 目的继续医学教育是一种终身教育,旨在通过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确保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持续提升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从而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基于此,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2.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院所有专业技术人员。
3. 定义继续医学教育是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终身教育,是提升个人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的重要途径。
因此,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积极参与在职培训学习和继续医学教育,接受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
4. 管理内容4.1 成立医学教育管理委员会4.2 管理委员会职责4.2.1 主任委员:负责制定继续医学教育的年度规划,并将之纳入目标管理,同时为参与继续医学教育的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
4.2.2 副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研究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全院继续教育年度规划和实施方案。
4.2.3 成员:依据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及医院年度规划和实施方案,制定各部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和具体细则,并督促实施。
同时,负责审核各科室申报的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必修项目的确定。
4.2.4 负责监督和检查全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实施情况。
4.2.5 负责全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总结、评估工作。
4.2.6 定期召开委员会工作会议,进行持续改进。
4.3 科室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小组4.3.1 组成:科室管理小组原则上由3人组成。
组长由各临床、医技科室主任担任,成员包括各科室护士长和一名本科室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员。
4.3.2 职责:4.3.2.1 根据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计划和本科室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室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并报科教科审核认可后组织实施。
4.3.2.2 负责审核本科室卫技人员的年度自学计划,督促科目卫技人员积极参与各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按时完成年度学分任务。
4.3.2.3 鼓励邀请其他科室人员来本科室授课,或组织本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关科室参与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为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开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实施“科教兴院”的战略,提高全体医疗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1、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开展。
2、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以完成大、中、专院校毕业后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3、组织管理:(1)医院在继续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科教科具体负责组织本院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制定本院继续教育计划、实施方法。
(2)各科室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科主任要做好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协调工作,支持和组织卫生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3)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安排,接受考核,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同时,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4、继续医学教育内容与形式:我院的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必须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网络学习,即参加双卫网络继续医学教育,形式登陆双卫网络自学为主,给予学分25分。
(2)根据医院开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院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采用内培、外训的形式,每月组织屡次培训,每人至少参加二次,每次分别授予院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分,全年学满24学分,年底发院级继续教育合格证。
医院鼓励各科室人员作为主讲人培训全院工作人员,主讲人每做一次培训给予院级继续教育学分5分。
(3)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强制要求参加的政策性培训、考核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进修达半年以上者可不参加院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强制要求的培训、考核,在进修结束后回院期间仍必须参加。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1.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医疗、教育工作者岗位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新时期卫生和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根据省卫生厅和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有关规定,并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对毕业后在职医疗卫生和教育专业技术人员以学习新理论、掌握新知识、运用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一种终身性教育,是加强医疗教学人才培养,发展医疗卫生和教育事业的重要保证和措施,目的旨在不断丰富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主要包括在职、在岗(包括招聘、返聘及外聘人员)的医疗卫生和教育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是初、中级医疗卫生和教育专业技术人员。
离岗待退人员如外出就职,原则上也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四条抓好继续医学教育是各处(科)室的重要职责。
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是广大医务和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2.组织机构第五条中心建立由科管处、人力资源处、医务处、护理部等部门组成的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负责中心内部整个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统领及协调工作,并审定中心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制度和规定。
第六条中心科管处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主管部门。
其在继续医学教育方面的主要职责是:在中心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具体制定、贯彻实施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协助人力资源处制定中心继续医学教育规划;组织申报、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安排中心内部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教学活动;建立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检查和指导各处(科)室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审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审核中心各科室学分;进行继续医学教育质量考察和验收;分年度对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总结。
3.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和形式第七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坚持学以致用、提高实践能力的原则,并按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制定标准和要求,使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具体要求包括:3.1主要内容是本学科国际、国内发展前沿的知识;3.2主要内容是本学科国内、本市发展前沿的知识;3.3主要内容是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最新发展;3.4主要内容是获国家、省部级或本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3.5主要内容是国际、国内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3.6主要内容是填补本市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3.7主要内容是卫生局医学领先学科和教育局教育模式成果的推广;3.8其他有助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内容。
医学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医学连续教育管理制度1. 前言医学连续教育是医院连续提高医务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关键环节,也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提升医院整体水平的紧要手段。
为了规范医学连续教育管理,提高医院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订立本医学连续教育管理制度。
2. 组织机构(1)医务处:负责医学连续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协调工作,订立培训计划及年度预算。
(2)连续教育部门:负责医学连续教育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工作,包含培训课程的策划、组织、评估和管理。
(3)医院领导:对医学连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3. 培训需求评估医学连续教育应当与医院发展需求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需求相结合。
为了有效开展培训工作,医务处和连续教育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培训需求评估,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医务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和知识结构分析。
(2)医院新技术、新设备和新疗法的应用情况。
(3)医疗事故和投诉情况的分析。
4. 培训计划订立(1)医务处依照医院整体发展规划和培训需求评估结果,订立医学连续教育年度计划,并报领导审批。
(2)培训计划应当明确包含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培训时间和培训对象等要素。
(3)培训计划应当公示,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5. 培训内容和形式(1)医学连续教育的内容应当紧密围绕医务人员的专业领域和实际工作需求,包含但不限于疾病诊断、治疗技术、医疗管理和医患沟通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2)培训形式可以采用学术会议、讲座、研讨会、专题讲座、网络教育等形式,以满足不同医务人员的学习需求。
(3)医学连续教育要兼顾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促进医务人员的综合本领提升。
6. 培训机构和师资(1)医院可以依据需要委托内外部培训机构开展连续教育培训,也可以借助外部专家进行讲座和引导。
(2)选取培训机构和师资时应注意其专业背景、教学本领和实践经验,在保证培训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选择价格合理的培训机构。
7. 培训管理(1)医务处和连续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包含培训报名、培训费用、培训档案、考核评价等方面的制度。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医疗卫生人员业务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指对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人员,在职业生涯中持续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三条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实用的原则,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医疗卫生人员个人素质的提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设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负责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第七条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和管理部门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学分制度第八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度。
医疗卫生人员每年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第九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公共课学分和专业课学分。
公共课学分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医学伦理等;专业课学分包括专业理论知识、临床技能、科研能力等。
第十条医疗卫生人员每年应当完成不少于25个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
其中,公共课学分不少于10个,专业课学分不少于15个。
第四章培训内容第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包括:(一)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二)临床实践和经验交流;(三)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的提高;(四)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五)其他与医疗卫生相关的知识。
第十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应当根据医疗卫生人员的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包括培训班、研讨会、学术讲座、临床实践、远程教育等。
第五章培训管理第十三条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自行选择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十四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当经过审核批准,由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或者管理部门认定。
医院继续教育课堂管理制度
医院继续教育课堂管理制度一、继续教育课程的设置继续教育课程应该是有计划、有目的的,医院需要根据医护人员的专业需求和学习兴趣,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课程设置方案。
比如,可以设立专业知识课程、技能培训课程、科研方法论课程等各类继续教育课程,以满足不同人员的学习需求。
二、继续教育课程的内容继续教育课程的内容应该是专业、前沿、实用的,课程内容要求与医护工作实际联系紧密,从而能够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
此外,医院可以通过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进行学术交流或者开设新诊疗技术的授课,使医护人员能够及时了解最新的医疗发展动态和技术成果。
三、继续教育课程的教学方法继续教育课程的教学方法应该多样化,针对不同类型的课程,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
比如,可以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讨论,组织实地考察,开设实验课程,或者通过多媒体教学手段进行教学等。
这样既可以增加学员的学习兴趣,更有利于知识的实际应用。
四、继续教育课程的考核制度继续教育课程的考核制度应该是科学合理的,要能够全面客观地评价医护人员的学习成果。
可以采用考试、论文、实战演练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从而使医护人员真正掌握所学知识和技能。
五、继续教育课程的管理医院继续教育课程的管理应该是有序的,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课程的组织责任和具体管理流程。
比如,可以指定专门的继续教育机构来统一组织课程的安排和教学任务,并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便于对课程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
六、继续教育课程的奖惩机制医院可以根据医护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和学习成绩,建立奖惩机制,对于成绩优秀的医护人员可以给予奖励或者晋升提拔,从而激发医护人员的学习动力和积极性;而对于学习成绩较差的医护人员,也应该进行适当的批评和教育,以促进其学习的改进和进步。
综上所述,医院继续教育课堂管理制度对于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只有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才能够更好地组织和管理继续教育课程,从而使医护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为医院的发展和患者的就诊服务创造更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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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凡从事各种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为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参加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既是应享受的权利,又是应尽的义务。
二、组织管理依据《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成立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聘请新加坡国立眼科中心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主席为名誉顾问。
院长任委员会顾问,主管科研副院长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党总支副书记及其他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
各临床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任委员。
委员会下设继教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科教科,办公室主任由科教科科长担任。
三、继续医学教育形式(一)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二)参加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三)(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四)完成计划内的科研课题后,通过验收或成果鉴定(认定)(五)参加学术会议,并在大会宣读论文(六)在刊物上发表论文或综述(七)出版医学著作(八)发表医学译文(九)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十)编写医学教材或讲义(十一)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以及临床病例讨论会、大查房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学活动(十二)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学历学位教育(年度考试及格者)、在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重点实验室以及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进修、在省级以上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十三)出版国家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十四)经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审定的自学形式四、继教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性质,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两类学分不可互相代替。
(一)I类学分包括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3.国家级学分可以替代天津市级学分,天津市级学分不能替代国家及学分。
(二)Ⅱ类学分包括1.区、县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外出进修3.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4.国际性、全国性、省际、省级学术会议5.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6.出版学术著作7.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8.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9.科研立项五、继教学分要求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应当取得25学分。
其中三级医院初级卫生技术人员要求Ⅰ类学分不少于5分。
中级、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应当取得25学分,各类学分比例要求具体见表:中级、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最低应取得学分数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照我院“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认真执行,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合格条件之一。
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单位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必须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实行学分制。
(三)本单位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授予标准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国家级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1学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1 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参加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经考核合格,按项目的所属等级、学分类别(Ⅰ类或Ⅱ类)及规定的学分数办理;编制远程教育课件的脚本,亦按该项目级别授予相应学分。
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通过参加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所取得的学分数,每年不能超过10学分。
(二)Ⅱ类学分授予标准1.参加区、县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学员按6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1学时授予1学分。
2.完成计划内的科研课题后,通过验收或成果鉴定(认定),按该科研课题的级别授予学分:3.学分记录在成果鉴定(认证)的年度内4.参加学术会议,并在大会宣读论文,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5.在刊物上发表论文或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7.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字授予1学分。
8.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 字授予1学分。
9.编写医学教材或讲义,每4000 字授予1学分。
10.出版国家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每10分钟长度授予1-3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
11.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以及临床病例讨论会、大查房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加者每次授予0.5学分,主讲人每次授予2学分。
12.以自学形式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单位统一制定计划,经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定后执行;自学后经本单位考核核定,授予5—10学分。
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三)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学历学位教育(年度考试及格者)、在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重点实验室以及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进修、在省级以上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同一年度内6个月及其以上或者跨年度连续6个月,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培训结束当年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
省级以上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培训教师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视为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
去外单位短期进修不足6个月,经接受进修单位考核合格,每1个月授予Ⅱ类5学分,每次进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四)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在培训期间按计划完成学习任务并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
三、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及《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的补充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继续教育项目统称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统称为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本单位已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
二、项目的分类(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4.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5.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二)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本学科的天津地区发展前沿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3.经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的科研成果4.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市内科研成果的推广与应用5.填补市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三)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特别设立“城乡社区继续教育专项”,鼓励面向基层、面向农村,促进社区及农村医疗服务能力的提高。
(四)未列入计划的临时性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全市性紧急防病学术讲座、必修项目、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应急培训等,可申请专项备案,获准后列入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必修项目是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必须学习、研修的继续医学教育课程。
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制定当年必修项目计划,并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具体承办。
三、项目要求(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选题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即“四新”“三性”。
(二)本单位同时具备开展项目培训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条件和明确的管理部门、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需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在同行中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并参与部分授课活动。
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度不得超过2项。
授课教师应以副高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中级职称人数少于授课人数的三分之一,初级职称人员不能作为授课讲师。
(四)项目理论授课部分应有相应教案和系统讲稿,由项目主办单位向学员提供讲义;实践性教学部分应有示教病例或实际演示。
每个项目授予的学分最高为10分。
四、项目申报(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除外)和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均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和网上公布。
网上申报成功后,主办单位需在线打印纸质材料一式一份,由授课教师在签字栏中亲笔签字(不得代签),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备案项目还需报送《国家级继续医学项目备案表》。
(二)项目申报流程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登陆《国家级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使用本单位帐号、密码操作。
备案项目需先进行网上填写“项目执行情况”,然后在线打印《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
2. 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登陆“天津继续医学教育网”(),下载《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表》,填写完整并打印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与电子版一并上报天津市继教办。
3.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天津市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登陆《天津市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使用本单位帐号、密码操作。
申报“城乡社区继续教育专项”的需在项目名称前注明,格式为:【城乡社区专项】+项目名称。
(三)项目申报时间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7月申报次年度拟举办的项目;每年12月前申报备案项目。
2.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3月可申报拟在本年度下半年举办的项目,每年7月申报次年度拟举办的项目。
五、项目审批(一)批复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卫生部网站()中华医学会网站()天津继续医学教育网()和国家级CME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公布。
(二)批复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官方网站()和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网()公布。
(三)批复的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天津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和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网()公布。
六、项目的有效期(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有效期为2年。
第一年度举办完成后需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网上备案,经批复后可在下一年度继续举办。
(二)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有效期为1年;天津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有效期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