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办法指标解释
附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总则一、为明确和细化《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年度考核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加快落实考核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对于各项指标的考核要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中有年度目标的,按照《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否则遵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三、依据本实施细则提供的计分方法,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评分。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共10个省(区、市)评分结果为两类得分中较低分值;其他地区评分结果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
—3—四、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结果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一类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一、考核目的建立以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空气质量改善程度作为检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的最终标准,确保《大气十条》及《目标责任书》中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按期完成。
二、指标解释考核年度PM2.5(PM10)年均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的比例。
三、考核要求(一)考核PM2.5省份的要求2013年度不考核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14、2015、2016年度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4—目标的10%、35%、65%,2017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PM2.5年均浓度下降目标。
(二)考核PM10省份的要求2013年度不考核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14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或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2015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30%;2016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60%;2017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
关于印发某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考核办法
关于印发**市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4日**市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为全面完成2015年度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政发〔2013〕59号)、《**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年)》(金委办发〔2014〕66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5年全市O3、SO2、NO2、CO等污染物年均浓度低于2013年均值;市区PM2.5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10%以上;全市平均空气质量优良率(AQI)比2014年提升3%以上,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AQI)达67%以上。
(一)控燃煤。
**市区二环路以内、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市淘汰燃煤锅炉1200台以上(市区淘汰400台以上),县(市)基本淘汰6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
全市用煤总量比2012年下降3.4%。
(二)治废气。
完成全市化工、涂装、干洗行业有机废气整治,火电、水泥行业脱硫脱硝治理以及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脱硫除尘设施建设或改造;完成44家大气排放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水性涂料使用率达到75%。
(三)降扬尘。
建筑工地标准化管理全覆盖,全市创建市级绿色工地15个以上(其中市区8个);城市建筑垃圾密闭式运输率达到100%;县以上城市建成区主干路以上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次干路以上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52%以上;所有采碎石场落实扬尘、粉尘控制措施,绿色矿山建成率达60%以上;完成“十二五”造林任务25.8万亩以上,森林覆盖率达60.44%以上。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核办法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加强监管,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3〕23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大气污染防治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简称《大气五十条》)情况的年度考核及终期考核。
本办法所称年度考核,是指自2014年起,每年对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上一年度《大气五十条》实施情况进行的年度考核(不含终期考核)。
终期考核是指2017年对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大气五十条》整体实施情况进行的全面考核。
第三条考核坚持质量改善导向,突出责任落实,实行实事求是、综合评估、分类考核、定量打分、注重实效、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是实施《大气五十条》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大气五十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实施细则,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将实施细则确定的目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政府(定州、辛集市将目标分解落实到乡(镇)),按职责分工,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
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依据实施细则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根据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并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
年度计划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境保护厅)。
省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分年度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合理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建立相应工作台账,并指导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落实到位。
贵港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及问责办法【模板】
附件1**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及问责办法根据《中共**市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贵办通〔2018〕6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贵政办发〔2018〕35号)等文件,为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客观公正评价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标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各项措施,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三年攻坚战终期考核目标任务。
二、考核对象(一)各县(市、区)及领导。
(二)相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监督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数据发展和政务局、财政局、市交警支队、产业园区管委会,贵港海事局、贵港气象局、贵港消防救援支队、广西农垦西江农场有限公司、市工投集团)及领导。
三、考核方式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考核。
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检查和调度掌握情况,对各责任单位落实秸秆、垃圾禁烧管控措施,落实烟花爆竹禁放管控措施以及完成巡查发现交办问题、市领导交办问题、群众举报等交办问题整改的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每月对各责任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评分,并将考核结果公开通报。
(二)年终考核。
年终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由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污染物浓度和优良天数比例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由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日常考核和调度掌握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分,并将考核结果公开通报。
四、考核方法实行评分奖罚制,由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检查和调度掌握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分,评分结果直接与各责任单位年度绩效考评挂钩(在责任单位年度绩效考评1000分中进行扣分),评分依据如下:1.被市委、市政府、市环委会、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指挥部、市督查和绩效办通报的单位,每次表扬加1分、批评扣1分;被市环委会办公室、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1•【字号】宜府办文[2014]55号•【施行日期】201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宜府办文〔2014〕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现将《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21日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扎实推进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时完成《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宜府办发〔2014〕26号)工作目标和市政府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和市直相关部门。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对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考核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第三条考核采用评分法。
县市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项考核指标分值分别为60分和40分,合计100分;市直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指标分值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89~70分)、不合格(70分以下)三个等次。
每年度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考核评分表》,确定各项指标的考核内容、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应按照考核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于每季度底将书面自查报告报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自查报告应包括市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当年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完成进展情况、未按期完成任务的情况说明和后续整改措施。
凤台县环境保护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
凤台县环境保护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意见》和凤政办[2015]10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和任务的单位。
二、考核内容(一)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重点考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料堆和渣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污染源治理及减排情况、秸秆禁烧工作、生态乡镇(村)建设工作、环境信访查处解决工作、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等内容。
(二)对县直有关单位的考核重点考核本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承担环境保护管理职责、任务的完成情况。
考核按年度进行。
-1-三、考核方式全县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工作,由县委县政府考核办统一安排。
考核采取集中考核与平时掌握相结合的方法。
集中考核按照县委县政府考核办统一安排的时间,组成考核组,通过听取汇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考核,结合平时掌握情况提出初步评定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奖惩年度考评位于前三名的乡镇和县直单位予以通报表彰,位于末位的乡镇及县直单位列入重点管理。
因监督、管理、执法不到位而造成重大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给予一票否决。
附件:1.凤台县环境保护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乡(镇)考核细则2.凤台县环境保护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县直单位考核细则-2-附件1凤台县环境保护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经济开发区、乡镇考核细则(满分100分)一、环保建设工作(10分):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等工作情况;乡镇政府对本区域内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有长期和近期规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区委大气污染整治考核办法.doc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区委大气污染整治考核办法区委大气污染整治考核办法为了充分调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全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市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市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任务书》,制定以下考核办法:一、考核机构考核组成员由区监察局、区创卫办、区政府督办室、区环保局组成,区监察局牵头负责。
组长:成员:二、考核原则按照“坚持标准、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坚持重点工作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定性指标与量化指标相结合;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区领导批示件办理与区环保局督办任务相结合进行全面考核。
三、考核依据1、《市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2、《市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任务书》。
3、区领导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批示件。
4、区环保局临时下达的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和督办单。
四、考核对象第 2 页共 5 页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2、区级相关部门。
3、涉及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市级垂直单位、部门。
五、考核分类按照责任单位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量实行分类考核。
1、实行定期考核。
涉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环保局、区城建局、市交警一大队、区工商分局、区煤炭局等共12个单位。
2、实行单项工作考核。
涉及区财政局、区质监分局、区物价局、区广电局、市城建监察二大队、市城建监察四大队等6个单位。
六、考核计分1、考核计分采取百分制,由二部分组成,即考核组打分占80%,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打分占20%。
2、加减分累计。
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一次加5分,通报批评一次减5分;受到市、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通报表扬一次加2分,通报批评一次减2分;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正面报道一次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加1分,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办公室督办单未完成的每项扣1分。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014〕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要求,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2014年7月18日(二)PM10考核基数:以2012年PM10年均浓度为基础,综合考虑空气质量新老标准衔接进行确定。
七、年度考核计分方法(一)PM2.5年度考核计分方法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6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2.5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60进行计分;PM2.5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
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二)PM10年度考核计分方法1.对于PM10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但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省(区、市)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6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10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60进行计分;PM10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
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2.对于PM10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且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省(区、市)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计40分。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4〕101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4〕10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现将《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0日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加快我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有效改善,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四年行动计划(2014-2017年)》(商政发〔2014〕54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和省、市政府签订的《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市各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行动计划》实施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年度考核,是指自2014年起每年对各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的考核。
终期考核,是指2018年对各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整体落实《行动计划》情况进行的全面考核。
第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是《行动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应依据国家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行动计划》和“目标责任书”规定的任务以及核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订实施方案,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完善政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第四条考核指标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管理三大类。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的年均浓度,降尘强度,优良天数和重度以上污染天数。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研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研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会议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既是重大民生问题,也是经济升级的重要抓手。
我国日益突出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是长期积累形成的。
治理好大气污染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付出长期艰苦不懈的努力。
当前必须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多管齐下、科学施策,把调整优化结构、强化创新驱动和保护环境生态结合起来,用硬措施完成硬任务,确保防治工作早见成效,促进改善民生,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会议确定了防治工作十条措施。
一是减少污染物排放。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
整治城市扬尘。
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
二是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三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
五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
六是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
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
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
七是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
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
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
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八是建立环渤海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人口密集地区和重点大城市PM2.5治理,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九是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考核
误区:大气考核是对环保系统的考核,由环保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是配合 关系
Ø大气考核国务院对省政府的考核,作为政府组成部门,各部门应各负其责。
Ø大气考核是按照具体任务指标进行考核,每一项独立的任务均对应至少一个以上 的职能部门,比如:油品升级、煤炭洗选加工、建筑工地扬尘控制、道路机扫率、 供热计量改造、城市步行和自行车道建设、落后产能淘汰、企业搬迁、产能过剩行 业控制和清理等等,必须都各职能部门牵头去完成。
公式
得分
基础得分
PM10年均浓度有所下降,下降比 例小于等于考核要求 PM10年均浓度不降反升
S=60×PM实际下降%/PM要求下降% 0
奖励得分
PM10年均浓度有所下降,下降比
例超出年度考核要求
S‘=40×(PM实际下降%-PM要求下降%)/(30%×M%)
PM10
基础下降比例 奖励下降比例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目标责任书5年核定下降比例为10%
2%
4%
7%
3%
3%
3%
2017年 10%
2014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误区:
基础下降比例 60分
省政府《2014年 大气污染防治行 动计划》目标
大气污染防治行 动计划2014年
考核目标
PM2.5下降4% PM10下降2%
Ø这最里需终要重指点提醒标省直的有关完部门成的参会与领导否,这,次的由大气考各核与部以往门大家负熟知的责减排向省政府和国家考核组交账。
Ø在推进过程中,环保部门只能对自身的指标负责,对于其他指标起汇总统计作用.
Ø 一、什么时候考 Ø 二、谁来考 Ø 三、考什么内容 Ø 四、怎么打分 Ø 五、考核结果怎么用
唐山市大气考核办法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加强监管,改善空气质量,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98号)、《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2013-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唐发〔2013〕14号)和《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落实《唐山市2013-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简称《大气六十五条》)情况的年度考核及终期考核。
本办法所称年度考核,是指自2014年起,每年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和市直部门上一年度《大气六十五条》实施情况进行的年度考核(不含终期考核)。
终期考核是指2017年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大气六十五条》整体实施情况进行的全面考核。
第三条考核坚持质量改善导向,突出责任落实,实行实事求是、综合评估、分类考核、定量打分、注重实效、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是落实《大气六十五条》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大气六十五条》、《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实施细则,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将实施细则确定的目标分解落实到乡(镇),按职责分工,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
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依据实施细则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根据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并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
年度计划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
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唐山市2013-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分年度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合理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建立相应工作台帐,并指导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落实到位。
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评分细则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评分细则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细化各项考核指标的评分方法,为考核组及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提供详细的量化评分标准,强化考核评分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提供强有力保障。
一、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针对散煤清洁化治理、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2项子指标制定评分细则.(一)工作要求1、散煤清洁化治理各地区制定散煤清洁化治理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确定洁净煤利用目标与洁净煤替代项目;按照年度计划要求,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到2016年,北京市民用洁净煤使用量达到330万吨/年,洁净煤利用率达到100%;到2017年,天津市、河北省民用洁净煤使用量分别达到270万吨/年、1800万吨/年,洁净煤利用率达到90%以上。
这里洁净煤是指含硫量低于0.6%,灰分低于15%的煤炭。
2、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按照《大气十条》的安排,按时供应符合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严禁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
(二)指标分值对于散煤清洁化治理,仅考核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分值为2分;对于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分值为2分,其他地区分值为6分。
(三)评分细则1、散煤清洁化治理散煤清洁化治理由能源局负责考核,其评分结果作为该项指标的初始分值;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各地散煤清洁化治理情况开展抽查,检查结果作为倒扣分的依据。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地方上报已完成散煤清洁化治理地区的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其销售煤炭的煤质检测报告;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在售煤炭进行取样、送检。
对拒绝出具煤质检测报告的,扣0。
5分,扣完为止;发现一例销售不达标煤炭的,扣0。
5分,扣完为止.2、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情况由能源局负责考核,其评分结果作为该项指标的初始分值;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各地国四、国五油品的供应情况开展抽查,检查结果作为倒扣分的依据.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会同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在完成油品置换的次年1月,随机抽检20个加油站,重点检查加油站标识情况、出入库台账、在售油品质量检测报告;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油品进行检测.对于拒绝出示出入库台账、在售油品质量检测报告的情形,发生一例扣0.5分,扣完为止;发现一例销售不达标油品的,扣1分,扣完为止。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及考核细则( 2014 年发布)
【法规标题】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及考核细则(2014年发布)【发布部门】福建省环境保护【发文字号】【适用区域】福建省厅【发布时间】2014-11-25【生效时间】2014-11-25【关键词】废气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2014〕1号)和《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72 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详见《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考核办法(试行)考核细则》。
第四条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是《实施细则》实施的责任主体。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依据我省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县(市、区)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确定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01•【字号】嘉政办发〔2016〕43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16〕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日嘉兴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61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嘉政发〔2014〕37号),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考核办法坚持“务实简便、公平公正”原则,对大气污染防治举措落实、任务完成和绩效体现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第四条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定期考核(2016~2017年)。
考核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第五条环境空气质量情况以空气质量合格率和PM2.5浓度改善情况作为考核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由市治气办根据嘉兴市“五气共治”年度工作重点确定考核指标。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等由市治气办另行制定。
三、考核方式第六条考核工作由市治气办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并及时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治气办,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农业经济局、市综合执法局。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营政办发〔2019〕20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营政办发〔2019〕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业经2019年7月11日第十六届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7日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为目标,以“谁改善、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为原则,综合运用经济等手段,建立考核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鲅鱼圈区、盖州市(含仙人岛经济开发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大石桥市、老边区(含辽河经济开发区)、站前区、西市区(含沿海产业基地)、自贸区营口片区(含高新园区)环境空气质量、重点蓝天工程任务以及市直相关部门重点蓝天工程任务完成情况。
第四条排名方式如下:按照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PM2.5、PM10、达标天数)现状、同比变化率、环比变化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四项指标综合评价(四项指标权重按照3:2:2:3分配),四项指标得分经权重加和后按照分数高低进行综合排名。
若出现综合得分相同情况,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得分高的排名靠前。
第五条评分标准如下:1.环境空气质量环境空气质量(PM2.5、PM10、达标天数)现状、同比变化率、环比变化率每项指标满分21分,其中PM2.5、PM10、达标天数每项因子满分各为7分,三项指标中每项因子由好到差进行排序,第1名赋7分,每下降1个名次减少1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4月30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3〕11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称《大气十条》)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细颗粒物(PM2.5)或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长三角区域(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珠三角区域(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江门市、肇庆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等9个城市)、重庆市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其他地区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等由环境保护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第四条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月度考核暂行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月度考核暂行办法李家湾街道办事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月度考核暂行办法为扎实推进我街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促各科室、行政村全面完成治污减霾各项工作任务,参照《北杨市城北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月度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街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街办各科室、辖区13个行政村。
二、考核内容治污减霾工作方案中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办法根据我街办实际,对各科室和13个行政村具体考核方式如下:考核项目共11项,满分分后,每项工作剥夺一定比例分值。
由街办环境保护所对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全面落实情况展开考核评分,(参见附件1)并将本月考核结果及时汇总,展开位列、通报。
考核对象:李家湾村、xx村、xx村、xx村、xx村、xx村、xx村、xx村、xx村、xx 村。
考核项目包含:1、治污减霾相关项目“十五小”、“崭新五小”企业查禁整治(15分后),“区长专线”、热线举报及自查全面落实情况(15分后),夏秋季秸秆散煤(13分后),农村建筑工地及渣土清运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全面落实情况(13分后),餐饮业油烟污染环境治理及征地工地湿法作业(13分后)。
实行处罚制,对辨认出的问题展开处罚。
2、四城联创相关项目农村道路清扫考核(15分后),烧毁垃圾、秸秆、生物质等(15分后),环境卫生整治(13分后)。
实行处罚制,对辨认出的问题展开处罚。
3、媒体曝光及群众投诉街办环境保护所根据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环境治理减霾问题,由其查证后根据问题轻微程度及影响大小展开处罚。
4、对各类专项检查、联合检查、上级督查、暗查等工作中发现、通报的问题,街办环境保护所及时进行处理并予以扣分。
对领导批示的突出问题,街办环境保护所及时进行处理并予以扣分。
四、结果运用对13个行政村月度考核位列,按照考核位列结果,由街办环境保护所按照《李家湾街道办事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责办法(实施)》,对有关行政村及责任人展开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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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研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研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会议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既是重大民生问题,也是经济升级的重要抓手。
我国日益突出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是长期积累形成的。
治理好大气污染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付出长期艰苦不懈的努力。
当前必须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多管齐下、科学施策,把调整优化结构、强化创新驱动和保护环境生态结合起来,用硬措施完成硬任务,确保防治工作早见成效,促进改善民生,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会议确定了防治工作十条措施。
一是减少污染物排放。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
整治城市扬尘。
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
二是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三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
五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
六是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
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
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
七是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
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
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
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八是建立环渤海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人口密集地区和重点大城市PM2.5治理,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九是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
十是树立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地方政府对当地空气质量负总责,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倡导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最严格的责任与考核制度确立2014-05-29中国环境报记者张秋蕾北京报道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大气十条》)要求,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等有关部门编制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并于近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作为《大气十条》重要配套政策性文件,《考核办法》明确了实行《大气十条》的责任主体与考核对象,确立了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评估考核思路,标志着我国最严格大气环境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正式确立。
《考核办法》设置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类指标,实施双百分制。
其中,复合型大气污染严重的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重庆市等11个省份,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为质量考核指标;其他省(区、市)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为质量考核指标。
同时,重点选择了对空气质量改善效果显著的任务措施,建立了可量化、可评估、可考核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指标体系,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子指标。
《考核办法》考虑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体现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区域与全国其他地区分类指导的原则,突出各自工作重点。
在年度考核时,对大气污染严重的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实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双考核;对其他地区实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单一考核,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评估性指标。
强化空气质量改善的刚性约束作用,终期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未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所列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即视为未通过考核。
考核结果报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同时,实行“奖优”与“罚劣”并重,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对未通过考核的,实行严格责任追究。
《考核办法》的出台,是国务院为加快落实《大气十条》做出的又一重大决策。
《考核办法》的实施,是《大气十条》落实到位的关键措施和根本保障,必将进一步加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速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进程。
来源:中国环境报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2013-09-12国发〔201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3年9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
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
奋斗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
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
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
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
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
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
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综合整治城市扬尘。
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
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
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
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加强城市交通管理。
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
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升燃油品质。
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力争在2013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
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
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
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
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
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
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
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
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
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
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