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厦门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厦门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2017年10月31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三章安全保障

第四章危险货物运输

第五章救助、打捞和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章海上休闲交通安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厦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提升海上交通安全服务水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港口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厦门海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厦门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机构)负责厦门海域海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海洋与渔业、体育、旅游、交通运输、安监以及公安边防、海警等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厦门市海上搜救机构(以下简称海上搜救机构)负责海上搜救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事机构承担海上搜救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交通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海上交通安全综合执法检查或者联合执法。

第五条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对本船舶、设施海上交通安全全面负责。

航运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定,加强对会员的海上交通安全宣传培训。

第二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六条船舶进出港、锚泊、移泊或者靠离码头的,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者其他有效手段向海事机构报告船位和动态信息。海事机构应当对厦门海域交通状况进行监控,及时发布海上交通安全信息;应船舶请求提供相应的安全信息服

第七条下列船舶进出港、在港内航行、移泊或者靠离码头时,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海事机构会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前款规定以外的船舶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引航。

引航员引领船舶时应当在规定的地点上下被引领的船舶,遇特殊情况改变地点上下船的,应当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特定时间对特定水域、特定船舶采取划定交通管制区、封航、单向通航、限制航行等交通管制措施:

(一)天气、海况恶劣;

(二)进行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

(三)发生影响航行的海上交通事故;

(四)应急抢险;

(五)进行文体、军事等重大活动;

(六)船舶密度短时间内急剧增大,通航秩序显著变化;

(七)出现对海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需要实施交通管制的,由海事机构明确管制标准、封(限)航措施、管制时间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九条船舶应当根据当时的环境和情况采用安全航速航

在港内以及鹭江水道等特定区域航行的船舶,应当遵守海事机构制定并公布的航速规定。

第十条未满五百总吨船舶在不危及本船航行安全时,应当尽可能在航道内靠右行驶或者航道外缘行驶,遇有五百总吨以上船舶驶近,应当尽早让出航道。

五百总吨以上的非客运船舶不得在鹭江水道航行,但执行公务的船舶除外。

船舶航经厦门港东渡航道猴屿航段时,未满五百总吨的客运船舶应当使用东航段航行,其他船舶应当使用西航段航行。

第十一条穿越、驶入航道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顺着航道行驶的船舶,禁止抢越他船船首。

船舶驶近轮渡线或者发现他船穿越航道,必要时应当采取鸣号、减速等有效的避让措施。

第十二条拖带船队在航行时,应当具有足以保证安全的避让和控制能力,正确显示拖带信号,在港内航道拖带的航速不得少于三节。

第十三条从事客运的船舶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乘客定额,并不得在客舱及人员通道堆放货物。

禁止未经核准载客的船舶载客,禁止客船超定额载客。

第十四条码头经营人应当根据航道状况、设计靠泊能力,安排具有足够水深、长度和相应设施、条件的泊位供船舶停泊。

船舶并靠时,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码头(设施)的安全和附近水域的通航环境。

第十五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下列船舶靠离泊计划提前通知海事机构:

(一)国际航行船舶;

(二)散装危险品船舶、液货船舶;

(三)五百总吨以上其他船舶。

海事机构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情况以及港口船舶动态计划实施交通组织。海事机构有权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并及时通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船舶在港停泊期间,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操作的值班人员。

遇有恶劣天气或者紧急情况,船舶应当按照值班规则的要求值守,并采取应急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船舶应当根据本船的种类和吨位大小、吃水状况在公布的锚地范围内锚泊,并服从海事机构的指令。

禁止船舶在航道、掉头区、港池、桥梁水域和禁锚区锚泊,遇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抛锚的,应当立即报告海事机构。

第十八条依法获得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机构备案,并做好加油作业记录,接受海事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以及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强制报废的船舶在海上航行、作业。

第三章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规划码头、锚地、航线以及建设对通航安全可能

产生影响的涉水工程、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对海上交通安全的影响,并进行安全论证。

第二十一条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航道管理和养护,保持航道及其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航道、掉头区、港池竣工以及在通航水域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施工作业区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的隐患。施工作业影响通航水深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测绘机构对水深进行扫海测量,测量结果报海事机构公布。

航道、掉头区、港池应当保持设计水深,航道管理机构、码头经营者等有关责任单位每年至少对航道、锚地测量一次,每半年至少对掉头区、港池测量一次,回淤或者冲刷较严重的航道、掉头区、港池应当缩短测量周期。测量结果和水深图纸应当报送海事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船舶失控或者遇有沉没危险时,船长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驶离或者拖离航道。

船舶、设施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物体沉没在通航水域的,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立即报告海事机构和航道管理机构,沉没在港区水域的,还应当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未及时设置标志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海事机构可以依法委托有关机构代设代管,其费用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在通航水域设置赛艇场、水上娱乐场以及组织艇筏训练、水上比赛等影响航行安全的活动,应当依法向海事机

构办理有关手续。

禁止在航道、锚地、掉头区等通航水域和交通管制区、禁锚区、施工作业区内进行捕捞和养殖。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港口、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港口通信、助航、防污染、消防、船舶交通管理等相关要求,建设安全监督配套设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禁止损坏港口通信、助航、防污染、消防、船舶交通管理等设施,危害设施安全;损坏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海事机构和相关部门,并负责修复,赔偿损失。

可能影响港口通信和船舶交通管理等设施安全或者效能的生产、施工,生产、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报告海事机构,海事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禁止使用遇险和安全频道进行与遇险和安全呼叫无关的通话。

船舶误发遇险求救信号的,应当立即报告海事机构。

第二十八条海上构筑物、船舶、设施以及岸上照射的灯光,不得影响助航标志的效能和船舶的安全航行。

第二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镇船舶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

区、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排查建立乡镇船舶档案,负责辖区内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滚装船舶应当按照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定额载

车、载客、载重,所载车辆应当进行合理配载和有效绑扎、系固。船舶航行期间,所有车辆驾乘人员应当离开车辆。

第三十一条客运码头及其配套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在码头等场所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和必要的安全设施,保障乘客安全。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御台风和港口发展实际,统筹规划建设避风坞和锚地。

港口、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避风坞和锚地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船舶、海上设施应当做好防御台风工作,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服从市防台指挥机构、海事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部署和指挥。进避风坞避风的船舶应当按照指令分类停泊。

第三十四条台风过境后,船舶应当服从海事机构的统一指挥,有序进出。港口、航道、航标等管理单位和码头经营人应当及时对港口设施、航道、航标、码头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对航行、停泊、作业安全构成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并消除隐患。

第三十五条船舶进出港口和在港内航行,认为有必要护航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护航措施。海事机构经过通航安全评估,认为可能严重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当组织护航。

第三十六条因被扣押、滞留等原因在港口暂停营运的船舶,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采取扣押、滞留措施的部门应当采取足以保证船舶安全和通航秩序的措施。未采取措施的,由海事机构责

令所有人、经营人改正,或者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海事机构有权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设置违法违规船舶暂扣点。

第四章危险货物运输

第三十七条船舶、设施和码头在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遵守关于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从事客运的船舶(含滚装客船)、木质船不得装运危险货物。

第三十九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的,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船舶或者货物代理人应当事先向海事机构申报,由海事机构依法做出决定。

第四十条船舶应当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危险货物码头(泊位)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核定的危险货物码头(泊位)。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建设专业化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储备应急资源,明确港口能够应急处置的危险货物品种,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从事运送瓶装燃气至厦门所辖岛屿的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码头经营者应当在装卸瓶装燃气作业期间采取相应的隔离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章救助、打捞和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船舶、设施、航空器和人员遇险时应当发出呼救信号,积极组织自救互救,并立即报告海上搜救机构,保持通信联系。

险情发生水域附近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单位和人员收到求救信号或者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应当尽力救助,并立即向海上搜救机构报告,接受海上搜救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四十三条海上搜救机构接到海上有关遇险信息或者报告后,应当按照搜救工作程序,立即组织协调搜救力量,开展搜救行动。

海上搜救机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海上搜救机构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参加海上搜救工作。

船舶、设施、航空器、单位和人员接到海上搜救机构的搜救指令后,应当立即执行。承担海上搜救职责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单位和人员,未经海上搜救机构同意,不得擅自退出搜救行动;其他参加海上搜救工作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指挥,尽力协作救助。

第四十四条加强与金门地区的海上搜救交流与合作,畅通信息通报渠道,建立厦金海上搜救协同合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对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或者相关责任人应当在海事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

捞清除;对逾期不打捞清除的,海事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强制打捞清除,费用由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或者相关责任人承担。所有人、经营人不明的,打捞清除费用由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捞获物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船舶排放油污以及其他有害物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相关责任人应当在海事机构限定的时间内组织清除;对逾期不清除或者不完全清除的,海事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强制清除,费用由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相关责任人承担。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船舶污染补偿机制,并对不明油污事故的应急清污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海事机构调查海上交通事故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相关船舶、设施提供必要的检验或者鉴定报告;

(二)责令相关船舶驶抵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三)扣留相关证书、文件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海事机构应当根据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船舶、设施发生火灾事故,海事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技术支持。

第六章海上休闲交通安全

第四十七条市、区、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海上休闲活动的管理,防止海上休闲活动妨碍海上交通安全。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港口、海洋与渔业、体育、旅游、文化、海事等有关部门以及在厦部队,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港口发展规划,在不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划定海上休闲活动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区人民政府确定海上休闲活动区域的管理主体,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使用休闲船舶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的,应当依法进行商事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相应行政审批的,经营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审批的,经营人应当将商事登记信息、经营船舶资料等向港口、体育或者海洋与渔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应当共享。具体备案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条海上休闲活动经营者、停泊休闲船舶的码头(设施)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海上休闲活动经营者、停泊休闲船舶的码头(设施)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采取措施保证乘客安全,并制定应急预案,在险情或者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组织救援。

第五十条休闲旅游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检验标准施行前已建造完成的休闲旅游船舶,由船舶检验机构参照现行检验标准进行检验。

休闲旅游船舶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操作技能培训和海上安全培训。

第五十一条休闲旅游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航行、停泊规定:

(一)停靠在通过验收合格的码头或者经核定的临时停靠点;

(二)临时停靠点仅限上下乘客,船舶不得在临时停靠点夜泊;

(三)乘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四)在划定的活动区域内活动;

(五)避免进入主航道、锚地、码头及渡口附近水域、交通密集水域以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机构指挥,并遵守相关航行规定,不得在上述水域逗留和停泊;

(六)驾驶船舶的人员不得酒后驾驶;

(七)开敞式船舶的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穿着救生衣;

(八)不具备夜航条件的,在日出后日落前出海航行;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航行、停泊规定。

游艇还应当遵守有关游艇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休闲旅游船舶出航期间,船舶经营人应当安排岸基专人值班,并保持值班人员与船舶之间的通信联络畅通。

第五十二条停泊休闲船舶的码头(设施)应当具备船舶安全靠泊和乘客安全登离条件,制定防护措施,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须知、设立安全标志。

停泊休闲船舶的码头(设施)经营人应当维护码头(设施)秩序,保障乘客上下船安全。

临时停靠点应当配备足以保障安全的基本设施和人员。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经营人或者所有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船舶未服从特殊情况下海事机构指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船舶未遵守通航规定航行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客运的船舶未在显著位置标明乘客定额或者在客舱及人员通道堆放货物的;未经核准载客的船舶载客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滚装船舶未按照规定合理配载、绑扎、系固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锚地、掉头区等通航水域和交通管制区、禁锚区、施工作业区内进行捕捞或者养殖的,由海事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遇险和安全频道进行与遇险和安全呼叫无关通话的,由海事机构对有关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休闲旅游船舶未

遵守航行、停泊规定的,由海事机构对船舶经营人或者所有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海事、港口、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主管部门的职权,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休闲旅游船舶,是指核定载运十二人以下的从事海上旅游、观光、娱乐、运动等休闲活动的船舶,包括游艇、快艇、帆船、摩托艇等,但是不包括休闲渔业船舶。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31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1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水运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水运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时间:2009-09-18 16:21来源:互联网作者:admin 点击:193次 1.国内法规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交通部及船舶与船员管理主管机关制定和实施了大量有关针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 1.国内法规 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交通部及船舶与船员管理主管机关制定和实施了大量有关针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老旧船舶管理规定》《关于进口废旧船舶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若干规定》《交通部海港引航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关于船舶拆解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有关的国际公约 国际社会,特别是联合国及下属机构,也在总结有关水运交通事故的基础上,制订了一些国际公约,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承认和加入了一些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以及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公约。在我国,国际公约的法律效力高于本国立法的法律。当前,涉及船舶与船员管理的主要国际公约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值班标准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商船最低标准公约》。在上述公约中,我国加入了前5个。 3.港口国检查 港口国检查是指世界各地的港口国当局对抵港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以确保船舶和人员安全、防止海洋污染为目的,以船员及船舶技术状况为对象的专门检查。 1991年,、国际海事组织(IMO)做出“在船舶排放和控制方面加强地区合作”的决议,要求全球各地区建立类似的PSC备忘录组织,各备忘录成员国及实施PSC检查的其他国家,应作出安排,相互合作,共同建立全球性的PSC网及各网之间的联系,以减少直至排除低标准船舶的航行。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个人用户注册申请表

互联网个人用户注册/变更申请表档案编号:

填表说明 一、打印或者使用黑色、蓝色墨水笔,用中文填写,字体工整,不得涂改; 二、标注有“□”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中划“√”; 三、“申请人信息”中包含的各栏均应认真填写,除“电子信箱”外不得空项。其中: 1、“身份证明名称”,属于居民的,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和证件号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还要填写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名称和证明号码;属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填写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证件号码;属于台湾地区居民的,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证件号码;属于华侨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证件号码;属于外国人的,填写“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的名称和证件号码;属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填写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证件号码。 2、“手机号码”,填写接收短信告知服务信息的移动电话号码。 3、“电子信箱”,填写接收电子邮件的地址,可以不填写。 4、“邮寄地址”,填写可以通过邮寄送达的地址。 四、“申请事项”按照办理业务勾选。其中: 1、“取消用户”,是删除申请人互联网服务平台用户账号。 2、“暂停用户”,是暂停申请人互联网服务平台用户账号。 3、“恢复用户”,是恢复申请人互联网服务平台用户账号。 4、“绑定非本人机动车”,是绑定非本人名下的机动车,还需填写绑定的机动车号牌号码,用于网上电子监控处理。 5、“解绑非本人机动车”,是解除绑定非本人名下的机动车,还需填写解除绑定的机动车号牌号码。 6、选择用户变更事项为“变更手机号码”的,还需填写变更后的手机号码。 7、“互联网注册用户转窗口注册用户”,是网上自主注册用户为办理补换领牌证等业务到窗口面签转为窗口注册用户。

2021版运用风险管理方法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1版运用风险管理方法保障 海上交通安全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2021版运用风险管理方法保障海上交通安 全 0引言 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需求,安全程度的高低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由于海上交通具有高风险性的特点,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海运业的发展,航行于海上的船舶数量、类型、吨位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大量船舶频繁活动于港口和海上交通要道,使海上通航密度大为增加,重大海上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而每起海事一般都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海上交通安全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作为海上交通安全链中重要一环的海事主管部门,可以从风险管理的视角出发,前瞻性地分析海上交通风险问题,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1海上交通风险的定义及特点

1.1定义 海上交通风险是指海上交通中所发生的可能导致船舶遇险的情况,主要包括自然风险和通航环境风险。自然风险是指由于海上自然条件恶劣给海上交通带来的不可抗拒的危险,如雾、雨、雪和夜间引起的视距降低、目测距离受限等,导致船舶发生事故的机率增大。通航环境风险主要是指:(1)海上礁石、浅滩及水中障碍物给船舶航行带来的风险;(2)航路的自然条件和交通密度给海上交通带来的风险,主要指狭窄航道和交通密集水域,其航道宽度、弯曲度、深度、危险物的分布,船舶活动的密度和频度,船舶遭遇态势(对遇、横交和追越)等因素;(3)海上灯塔、航路标志出故障而带来的风险。 1.2特点 海上交通运输业是一种高风险行业,可以运用风险管理的知识分析海上交通风险的特点。 (1)偶然性和突发性海上交通风险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就某一海上交通风险而言,它的发生是偶然的,在发生之前人们无法准

企业、事业单位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力源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使用程序,减少车辆运行成本,提高车辆利用率,结合公司用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职责 1、办公室是公司机动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公司现有车辆的管理和考核,负责对单位车辆费用进行管理考核。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统配车辆。 二、车辆管理与使用 (一)车辆管理 1、所有车辆(属公司加油的)统一由办公室管理调度,除公司主要领导车辆可实行定向服务,其他车辆一律由办公室统配、统调。单位用车在县城的必须经办公室签字同意,出县城的必须经总经理签字批准。 2、所有统配车辆回县城后,白天一律停放在公司办公区院内,夜间停放在供电公司食堂前西侧,并认真填写《车辆回场登记表》,驾驶员及保卫值班人员签字,夜间严禁车辆停放在各小区院内,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3、公司所有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办公室负责管理加油卡,加油站采取招标的办法确定,除外出长途车外(其他特殊情况经办公室同意),一律不准在其他地方加油,加油点统一定为石油公司第六加油站。 4、公司所配车辆每月20日由办公室、财务部共同抄表,核算百公里耗油,每季度清帐一次。 5、公司所配车辆经公司车辆维修认定机构认定确需维修时,原则到公司指定地点维修,凡因该指定地点设备、技术等原因无法修理的,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后可到其它地方维修,并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工作需要执行出车任务的车辆发生故障时,报办公室批准后可在当地维修。 5、车辆所有费用报销前必须办公室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凡未经办公室签字的车辆,发生的维修费公司一律不予报销。 6、公司车辆发生责任事故,除执行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罚外,另按照公司有关条款进行严格考核驾驶员,处罚款项从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7、办公室应安排好公司行政及防汛值班车辆,以确保事故抢险、突发事件等用

北京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机房配电、空调配套改造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建设内容 对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公安网和边界接入平台设备安装的机房配电和空调进 行改造。 按照采购人要求,对采购人机房进行UPS供电和空调扩容。包括采购UPS电源、采购机房精密空调,以及配套工程,并按照施工实际需求提供全部相应配件、配套设备,保证设备运行 正常。 二、机房配电、空调配套改造技术要求 1设备名称及数量 2、UPS设备技术参数及规格要求 2.1 UPS设备技术要求 UP采用全IGBT吉构,输入功率因数》0.99,输入THDI<3% 整机效率》96% 功率单元模块化热插拔,支持在线扩容在线维修,单台设备容量》200KVA,单个功率 模块为20或25KW

风道式冷却系统,冗余风扇,风扇转速检测技术

ESS^能模式,支持单机和并机

3、机房空调技术参数及规格要求 3.1规范及标准 设备和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材质、工艺等所有相关内容均须符合本章内所 标注的规范/标准,若国家或行业发布最新标准,执行最新标准。 GB 5017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462-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19413-2010《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机房用单兀式空气调节机》 GB 50019-2003《米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243-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10080-2001《空调用通风机安全要求》 GB/T 14295《空气过滤器》 GB 50243-200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B/T 4330《制冷和空调设备噪声的测定》 3.2机房精密空调技术要求 3.2.1机房专用空调机组的机械性能 (1)外观工艺、检查:机柜表面喷涂均匀、无破损;信号灯、开关、测量显示装置布局合理。 (2)操作及维修安全、方便。 (3)结构工艺:部件排列合理、整齐;导线颜色和截面合理,布放平整;接插件牢固;进出线符合工程需要;具备抗震措施。 (4)标牌、标记:应平整清晰。 3.2.2机房专用空调机组的电气性能 机房专用空调机组的的电气性能应符合IEC标准 输入电压允许波动范围:380V(+10% z-10%) 频率:50Hz 士2Hz 3.2.3机房专用空调机组的适用的使用环境 适应室内环境温度: 湿度:W 95%RH

运用风险管理方法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最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运用风险管理方法保障海上交通 安全(最新版)

运用风险管理方法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最新 版)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0引言 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需求,安全程度的高低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由于海上交通具有高风险性的特点,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海运业的发展,航行于海上的船舶数量、类型、吨位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大量船舶频繁活动于港口和海上交通要道,使海上通航密度大为增加,重大海上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而每起海事一般都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海上交通安全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作为海上交通安全链中重要一环的海事主管部门,可以从风险管理的视角出发,前瞻性地分析海上交通风险问题,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1海上交通风险的定义及特点 1.1定义 海上交通风险是指海上交通中所发生的可能导致船舶遇险的情

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2015年12 月

海上船舶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实现各类施工和交通船舶动态管理,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事件,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施工及交通船舶。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各类船舶应随时与项目部工程部及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1.2各种施工船舶(包括分体吊装船、海缆铺设船,双体船、交通船、驳船、浮吊、起锚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1.3各类船舶要与项目部工程部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3.1.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3.1.5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3.1.6严格按核准吨位和规定乘员装载,不得超载、偏载航行,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3.1.7各类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录,严禁向海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 器材。 3.1.8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应立即向工程部报告。 3.1.9所有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人员上下通道应挂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水上工作平台四周要安装符合标准的栏杆和安全网。同时应做好防滑工作。 3.1.10认真落实施工作业区施工平台设施、桥桩、水底管线的安全警戒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水上施工安全作业区(施工水域)的范围,确保作业区人、船、物的安全。

某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实用版

YF-ED-J3505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某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某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1 目的与范围 为实现对公司交通安全的有效管理,减少和杜绝交通违章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交通安全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操作证 由公司、基层单位逐级审查,政府主管部门培训考核颁发的驾驶资格证,允许驾驶车辆:铲车、起重车辆。 2.2 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 由公司、基层单位逐级考核、审查,为驾

驶员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允许驾驶车辆:乘用车、货运汽车和产品车。 2.3 驾驶员安全例会 由各车辆管理单位组织的驾驶员集中强化学习教育例会。 2.4 周安全活动 也称安全活动日。车辆管理单位每周一次的安全生产主题活动。 2.5 零散车辆单位 车辆在10台车(包括特种车辆)以下不按建制车队进行标准化管理的车辆管理单位(包括派出执行现场施工任务的临时车组)。 2.6 长途车辆 到300km及其以上执行任务的车辆。 2.7 大宗任务

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2014年8月27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颁布时间:2014-09-26 实施时间: 2014-09-26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青岛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青岛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市和沿海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青岛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青岛海域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青岛海域海上旅游经营行业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港航管理部门承担。沿海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区域的海上旅游经营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港航管理部门职责。 海洋与渔业、体育、旅游、公安边防、安全监管、规划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与其相关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设施以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船舶、设施应当符合检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适于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 船舶、设施应当具有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并依法在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第五条船舶、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配员要求配备人员。 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职务证书;从事危险货物作业以及其他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其他相应的资格证书。 船舶、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不得聘用无相应职务证书、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六条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人员应当携带有效证件,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船长全面负责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在保障海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海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八条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按照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调度或者使用船舶、设施,不得指使、强令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人员违章作业。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划定并公布青岛海域船舶报告区,制定船舶报告管理规定。进出船舶报告区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条船舶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分道通航区、桥梁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有关避让、限速等规定。 第十一条船舶航行中遇到下列情形时,应当调整至安全航速: (一)遇到正在装卸危险货物的船舶; (二)途经正在进行水面起重、潜水作业、打捞沉船沉物、维修灯浮的地点; (三)在船舶密集海域航行时; (四)能见度不良时。 第十二条应船舶请求,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有关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对需要在港口海域航行的下列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申请视情安排护航: (一)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爆炸品、液化气体或者闭杯闪点低于23℃易燃气体的; (二)需拖带航行的移动式平台、总长一百八十米及以上或者水上高度六十米及以上的大型起重船、载货驳船、浮船坞、趸船等船舶;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单位用户注册申请表

互联网单位用户注册/变更申请表档案编号:

填表说明 一、打印或者使用黑色、蓝色墨水笔,用中文填写,字体工整,不得涂改。 二、标注有“□”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中划“√”。 三、“申请单位信息”中包含的各栏均应认真填写,不得空项。其中: 1、“单位种类”,只能通过复选框选择一项。校车服务提供者请勾选道路运输企业选项。 2、“单位名称”,应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签注的单位名称。 四、“申请人信息”中包含的各栏均应认真填写,不得空项。其中: 1、“身份证明名称”,属于居民的,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和证件号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还要填写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名称和证明号码;属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填写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证件号码;属于台湾地区居民的,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证件号码;属于华侨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证件号码;属于外国人的,填写“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的名称和证件号码;属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填写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证件号码。 2、“手机号码”,填写申请人手机号码,用于接收手机短信告知、提示信息。 3、“电子信箱”,填写申请人电子信箱,用于接收电子邮件告知信息,可以不填写。 4、“邮寄地址”,填写可以通过邮寄送达的地址,应包括区县或县级市、乡镇信息。 五、“申请事项”请按照办理业务勾选。其中: 1、“申请服务”,当单位种类为“道路运输企业”时,可申请服务1、2和3;当单位种类为“驾驶培训机构”、“汽车销售商”、“医院”时,可申请服务3和6;当单位种类为“学校”时,可申请服务2和3;当单位种类为“其他”,可申请服务3;当单位种类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安监部门”时,可申请服务3和4;当单位种类为“教育行政部门”,可申请服务3和5。 2、对于申请了6的汽车销售商单位用户,可以办理网上机动车临时号牌核发业务;对于申请了6的医院单位用户,可以办理网上医院体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对于申请了6的驾校单位用户,可以办理网上本单位学员预约信息查询业务。 3、对于申请了1、2、3中单项或多项的单位用户账号,可以办理网上预选机动车号牌业务。 4、选择用户变更事项为“变更手机号码”的,还需填写变更后用于接收单位告知信息的手机号码。

海上交通事故分析和预防措施

海上交通事故分析和预防措施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海洋航运事业在我国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航运行业的迅速发展,海上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生命、财产的损失也越来越严重,尤其是重大海上交通事故对全社会所产生的负面引起了人们广泛的重视。 【关键词】:海上交通;碰撞;事故;分析;措施 1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海上运输迎来了巨大的需求市场,导致投资经营者的数量急剧增加,运输实体由过去单一国有企业向国有、集体、个体多元化方向转变,水路运输业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与此同时,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十分巨大。以2009年为例,中国因运输船舶交通事故死亡336人,直接经济损失近3.5亿元人民币,虽然比2008年同比分别下降了4.3%和33.1%,但是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依然十分巨大。 2海上交通事故的概念 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在水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损害的事件[1]。我国交通部将海上交通事故划分为碰撞、搁浅、触確、火灾或爆炸、浪损、触损、风灾、自沉及其他引发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海上交通运输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人机系统,海上交通事故是由于人、机、环境、管理这些因素相互不协调产生的,事故的发生往往不可预测,但是对以往的海事调查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可以得到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从事故类型来看,以碰撞、搁浅为主,从涉事船舶来看,以渔船居多。文献[2]对某海域海上交通事故进行统计发现,碰撞、搁浅事故占到事故总数的,事故中涉及的船舶,渔船占到了。 具有明显的区域性。事故易发区域包括港口航道内、交通流密集的交叉点、通航分道的出入口,这些区域往往由于交通量大,交叉会遇频繁,导致船舶操纵困难,容易发生事故。 具有显著的时间性。夜晚尤其是二副、大副值班时段,由于生物节律,值班人员极易疲劳、困乏,导致航行事故;对于我国大部分沿海来说,月份至次年月份受季风、寒潮等影响,风大浪高,海上交通事故数量明显增多。

某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最新范文

某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与职权第三条公司各有车部门对本部门驾驶员所驾驶车辆的安全行驶负有管理责任,负责驾驶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管理工作。总经理工作部(以下简称总经部)统一负责公司车辆年检及驾驶证的年度审验工作。第四条?安监部部和总经部为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监察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所有车辆交通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公司兼职司机资格审查、考核和准驾证的发放。第五条?总经部要对公司各种车辆和驾驶员建立档案,掌握公司车辆技术状况以及驾驶员的技术水平,并组织全体驾驶员开展交通安全学习和教育活动。第六条?安监部部和总经部有权检查、指导、考核有车部门车辆管理工作。发现车辆或驾驶员严重不符合出车条件时,有权制止驾驶员出车,同时追究派车单位领导责任。第七条?如果公司车辆发生交通肇事,安监部部与总经部共同协助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第三章对驾驶员的要求第八条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驾驶员要遵守公司相关规定,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允许严禁私自动车。严禁开英雄车、赌气车以及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第十条?严禁任何人无证驾车,严禁驾驶员出让驾驶权(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风厂和项目部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司下发

的准驾证方可动用车辆。第十一条?驾驶员要从思想上认识到安全行车的重要性,做好事故预想,随时处理可能遇到各种突发险情。第十二条?车辆在雨天、雪天、冰雪路面以及路况较差或驾驶员不熟悉地段行车时,应特别注意行车安全。第十三条?特种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特种车辆驾驶证,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在出车前除履行出车手续外,驾驶员还必须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如:制动部分、行走部分、转向部分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消除,在车辆故障消除前严禁出车。派车人员应询问驾驶员的身体健康状况、查看精神状态,如发现驾驶员不具备安全出车条件,可改派他人出车或不出车,驾驶员如果感觉状态欠佳可拒绝出车。第十五条?驾驶员在出长途车时应在中途停车休息,严防疲劳驾驶发生意外事故。第十六条?如果发生交通肇事或车辆损坏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部汇报,以便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确定今后防范措施。第十七条?任何人员不得违章乘坐。驾驶员不准私自搭载他人,如私自搭乘他人发生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同时还要追究驾驶员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车辆行驶时驾驶员严禁吸烟、饮食、使用手机。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系好安全带。第十九条?驾驶员严禁私自出车或将有限制工作范围的车辆驶出规定范围。第二十条?驾驶员擅自变更行车路线而发生的交通事故,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第四章车辆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依据国家和地方交通部门规定,已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应由总经部及时给予报废,如车辆状况尚好,还可以继续使用,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检验合格,

海上交通安全视角下的海事行政法问题分析

海上交通安全视角下的海事行政法问题分析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海上交通的发展也越来越完善。海事 一词,在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往往因场景不同而有不同理解。从广义看,“海事”可以理解为“涉海事务”,即与海洋有关的事务,从管理部门角度看涉海事务包含 交通运输部港口航运、海事管理,自然资源部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及海洋维权、 海洋科研,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等事权。从狭义看,“海事”是海上事故、海 损事故、海难事故、海上交通事故或者船舶交通事故的简称,往往与“海商”一词 对称。语境不同,海事所指事项及内涵差别甚大。 关键词:海上交通安全视角;海事行政法;问题分析 引言 海事行政法是行政法的组成部分,主要涉及海上交通安全、船舶与海员、海 上防污染以及维护主权等领域。由于海事行政立法具有专业性、国际性等特点, 普通法学研究人员涉足有难度,这也导致海事行政立法研究水平不高。国家目前 已确定“一路一带”战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将促进我国与沿线国家战略上相 互对接。中国作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枢纽,海事行政立法体系建设将为此战 略顺利实施创造有利的软环境。 1海事行政法范畴 既然是海事行政法,就必然与行政机关相联系。目前,行政机关名称中正式 使用“海事”称谓的只有交通运输部所属的直属海事机构和地方交通运输部门所属 的地方海事机构,其他涉海部门和单位均没有使用“海事”作为正式单位名称。当 海事与行政结合在一起时,无论是海事行政还是行政海事,海事含义的界定往往 等同于海事机构职权界定。按照“三定”职责,海事机构担负“让航行更安全、让海洋更清洁”的使命,履行“三保一维护”(具体指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上环境清洁、保护船员整体权益、维护国家海上主权)职责,主要涉及海上交通安全 (通航安全)、船舶污染防治、船员管理、船舶管理等行政职能。船舶污染防治 和海上交通安全虽然是海事机构的两大职责,但其行政法律法规体系却相对独立,是由不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两者法律体系构成不同,也各有其特点。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以《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 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范性文 件构成,与海上交通安全职责法律体系交叉较少,其立法特点、现状及存在问题 与海上交通安全法律体系特点不同,因此本文不予讨论。为便于描述,本文仅从 海上交通安全视角进行分析,对海事行政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因此下文中所称的 海事行政法,均指海上交通安全视角下的海事行政法。 2海上交通安全视角下的海事行政法优化 2.1坚持《海上交通安全》的龙头引领 海事行政法的理论体系直接受海事行政法调整范围的影响,而海事行政法的 调整范围又受到中国海上行政管理体制的制约。随着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推进,国家组建中国海警局,在形成了所谓“两龙治水”的局面下,有些学者对海事 局的职能拆分提出了建议:“中国海事局是集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与执法于一体的部门,这会导致决策(管理)与执行(执法)之间制约缺失。同时中国海事局与中 国海警局作为两个平行的执法主体仍无法根本摆脱原来传统‘五龙闹海’弊端,只 不过变成了‘二龙闹海’,因此将中国海事局执法权收归中国海警局应是下一步改

企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企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认真贯彻交通安全工作“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统一领导,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领导组织机构。 1.公司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交通安全工作。 2.各部门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交通安全工作。 3.各部门确定一名交通安全员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的检查和实施。 4.公司办公室确定一名交通安全员负责本部门公司机动车辆管理、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情况的检查以及同交通管理部门和地区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系。 5.由公司交通安全负责人、各部门的交通安全负责人和车管主任组成公司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部署和检查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 6.公司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地点设在公司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为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 第三条公司和各部门主要领导,须将交通安全工作列人工作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交通安全工作小组会议和安全员会议,检查交通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行为规范,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安全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和会议精神,经常保持与交通管理部门和地区安全委员会的联系,征求他们对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条认真贯彻《市交通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交通安全法规,实行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领导监督,做到逐级落实,使交通安全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把交通安全工作同公司各部门的业务工作和经营效益结合起来进行评比检查和落实。 第五条建立奖惩机制,实行半年小结和年度评比,对遵守交通安全规则、成绩突出的公司员工和司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交通安全规定、发生违章和交通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六条机动车管理 1.公司和各部门的司机必须服从公司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管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行为规范,杜绝酒后驾车等严重违章行为,服从交警的指挥,保证安全行车。 2.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对零部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使车辆随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行驶安全,严禁病车、故障车勉强上路行驶。 3.车辆实行专人驾驶保管、车管领导主管监督检查的制度,严禁不经领导批准将车辆交给非专职司机驾驶,严禁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4.公司非专职司机驾驶机动车辆,须经公司交通安全领导小组领导批准。 5.认真执行车辆回库制度,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库的,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确保车辆在外停放安全。 第七条自行车管理 1.骑自行车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遵守总公司和地区安委会对非机动车管理和行驶的有关规定,遵守骑车人交通行为规范,并随身携带自行车执照和完税标牌,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检查与纠正。 2.保持自行车牌号齐全,使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3.上班时自行车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地点,摆放整齐。 第八条个人交通安全管理

海上交通

海上交通工程心得体会 这学期我选了朱军老师的海上交通工程这门课,我对海上交通工程有了大概的了解。海上交通工程,就是通过交通调查,掌握海上交通的状况,将交通调查的结果应用于船舶交通管理和港口、航路、航道等交通设施的规划和设计,使船舶、人员、交通条件及环境合理配置,达到船舶交通安全和高效的目标。海上交通工程的重点是在交通安全方案的规划和设计,主要就是为了防止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营造一个良好的海上航行环境。通过学习,我大致知道了海上交通的各种专用词条,明白了海上交通规划的重要性。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国家经济发展基础产业,社会全面进步“助推器”的交通,更要努力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并把其用于交通发展全过程,为社会的健康发展和全面进步提供运输保障。 学习当中我了解到交通调查对于海上交通的意义和重要性,要了解海上交通就必须实施海上交通调查,海上交通调查的主要方式及技术手段多种多样,只有通过海上交通调查才能准确的查找出妨碍交通安全和效率的情况,寻找改善交通安全的方法和措施,评价交通状况和交通改善措施的发展,预测其发展,为理论研究积累数据和资料。 海上交通在交通方式和交通空间上与道路交通等其他交通有所不同,相对来说要复杂些,因此,在研究某一给定区域的海上交通时,要将整个海上交通划分成不同的类别进行研究。由于不同类型区域的海上交通都有其各自的特点,故需要在研究中区别对待,概括地说就是按水域类型分为港口船舶交通、水道船舶交通和沿海船舶交通等。 海上交通工程这门讲解规范交通的课程很重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船舶数量、船舶交通量、船舶交通密度等数据都逐渐增大。而伴随海上交通的发展,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也逐渐增高。海上的交通与陆上交通有很大的区别,表面来看,船舶相较于车辆来说体积都比较大,而海洋也远不是陆地上那狭窄的道路可比,所以海上交通更加的复杂;在危险性方面,船舶的驾驶比较困难,而且由于体积大,变向不很灵活,虽然海洋比较广阔,但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仍然比较高,并且海上的凶险也远不是陆上能比的;在事故损失方面,船舶价值相对较高,运输量也比较大,而且海上货物一旦落水,除特殊物品外,大多都会损失,所以海上交通的损失远远大于陆上交通。因此,海上交通更加需要系统化、规范化的安全系统,而要建立这样的安全系统,那么具备一定的海上交通知识就显得尤为必须。我觉得海上交通工程这门课就是讲解这些知识的,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我们能了解到各种关于船舶和海上交通的知识,对于那些致力于海上事业的人来说,这些都是宝贵的财富。 了解海上交通还需要了解关于船员、船舶、可航水域及环境、交通运行状况等多方面的因素。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了事故树分析这一概念,事故树分析(Fault Tree Analysis,简称FTA)方法起源于故障树分析,是安全系统工程的重要分析方法之一,它是运用逻辑推理对各种系统的危险性进行辨识和评价,不仅能分析出事故的直接原因,而且能深入地揭示出事故的潜在原因。用它描述事故的因果关系直观、明了,思路清晰,逻辑性强,既可定性分析,又可定量分析。我也了解到了航标(Aids to navigation),航标是航行标志的简称,帮助引导船舶航行、定位和标示碍航物与表示警告的人工标志,为各种水上活动提供安全信息的设施或系统。设于通航水域或其近处,以标示航道、锚地、滩险及其他碍航物的位置,表示水深、风情,指挥狭窄水道的交通。永久性航标载入各国出版的航标表和海图。 另外要强调的是海上交通规划在工程中起到的作用,海上交通规划与监督对于航行安全极其重要,一个好的交通规划能够有效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在做好海上交通调查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做出切实可行的交通规划,真正最大限度的保证海上交通安全。海上交通工程这门课程是海上知识基础课程,学习这门课,能快速有效的了解海上交通的各种知识,对于热衷于海洋的人来说,是不可多得的财富。因此,我建议,有兴趣的都可以学习一下,这对扩展海上知识有很大的好处。

企业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SM-ZD-22647 企业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企业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节管理组织 第1条为保障企业生产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企业生产区交通管理工作。 第2条对车辆和船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工业企业厂区内运输安全规程》和本制度,制订企业生产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信号与标志 第3条企业生产区内交通道路、企业大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 第4条企业生产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5条企业生产区内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要设有落杆、警铃

厦门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2017年10月31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三章安全保障 第四章危险货物运输 第五章救助、打捞和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章海上休闲交通安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厦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提升海上交通安全服务水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港口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厦门海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厦门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机构)负责厦门海域海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海洋与渔业、体育、旅游、交通运输、安监以及公安边防、海警等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厦门市海上搜救机构(以下简称海上搜救机构)负责海上搜救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事机构承担海上搜救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交通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海上交通安全综合执法检查或者联合执法。 第五条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对本船舶、设施海上交通安全全面负责。 航运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定,加强对会员的海上交通安全宣传培训。 第二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六条船舶进出港、锚泊、移泊或者靠离码头的,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者其他有效手段向海事机构报告船位和动态信息。海事机构应当对厦门海域交通状况进行监控,及时发布海上交通安全信息;应船舶请求提供相应的安全信息服

运用风险管理方法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运用风险管理方法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a I时'间H 卜/ / 1 / 8

0 引言 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需求,安全程度的高低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由于海上交通具有高风险性的特点,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海运业的发展,航行于海上的船舶数量、类型、吨位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大量船舶频繁活动于港口和海上交通要道,使海上通航密度大为增加,重大海上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而每起海事一般都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海上交通安全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作为海上交通安全链中重要一环的海事主管部门,可以从风险管理的视角出发,前瞻性地分析海上交通风险问题,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1 海上交通风险的定义及特点 1.1 定义 海上交通风险是指海上交通中所发生的可能导致船舶遇险的情况,主要包括自然风险和通航环境风险。自然风险是指由于海上自然条件恶劣给海上交通带来的不可抗拒的危险,如雾、雨、雪和夜间引起的 视距降低、目测距离受限等,导致船舶发生事故的机率增大。通航环境风险主要是指: 1)海上礁石、浅滩及水中障碍物给船舶航行带来的风险;(2) 航路的自然条件和交通密度给海上交通带来的风险,主要指狭窄航道和交通密集水域,其航道宽度、弯曲度、深度、危险物的分布,船舶活动的密度和频度,船舶遭遇态势(对遇、横交和追越)等因素;(3)海上灯塔、航路标志出故障而带来的风险。 1.2 特点 海上交通运输业是一种高风险行业,可以运用风险管理的知识分析海上交通风险的特点。 1)偶然性和突发性海上交通风险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就某一 海上交通风险而言,它的发生是偶然的,在发生之前人们无法准确预测海上交通风险何时会发生及其发生的后果。 2)潜在的巨大破坏性海上交通风险发生后,如果处置不当,不 仅会造成船舶、货物的巨大财产损失,而且还可能会导致人员伤亡,造成交通堵塞、海洋环境污染,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