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法规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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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工程建设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工程建设法律责任是由特定的建设工程法律事实所 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
务,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工程建设法律责任的特征表现为:
(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建设工程法律上的义
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
建设法规的特征 建设法规作为调整建设管理和协作所发生的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规范
的特征。
行政隶属性
经济性
政策性
技术性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
种社会关系,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
经济协作关系以及相关的民事关系。
建设法规的作用 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
4. 转承责任一般构成要件都是要隶实施违法行为者承 担法律责任,但在民法和行政法中,有些法律责任则要求与 违法者有一定关系的第三人来承担。如未成年人将他人打伤 的侵权赔偿责任,应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来承担。
三
工程建设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
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和国
据国家建设管理要求和自己企业活动的需要有权进行各
种建设活动的资格或能力。 建设义务 建设义务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 约定承担应负的一种不利益。
三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
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 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
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
3.惩罚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节
工程建设法规体系
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 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等衔接起来,形成 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
就广义的建设法规体系而言,除国家法规、部门规
章外,还包括地方建设法规和地方建设规章。我国建设 法规体系采用的是梯形结构。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立法》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由 五个层次组成。 建设法律 建设行政法规 建设部门规章 地方性建设法规
化。
主体变更
Leabharlann Baidu
客体变更
权利和义务的变更
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 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
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包括:
自然消灭
协议消灭
违约消灭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
灭的客观现象及事实。
法律事实以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为依据分为事件
和行为两类。
第四节 工程建设法律责任
工程建设法规与实务
第一篇
工程建设法规基础知识
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规概述
第一节
一
工程建设法规的概念及特征
法的概念与特征
法的概念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可以把法定义为:
法律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新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
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 和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是通过利益 调整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正义的工具。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 法律、法令、条例、决议、指示、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
国家认可的惯例、习惯、判例、法理等。
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
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 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 有国家强制性
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
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首先,资质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通过考核企业的资 历业绩、信誉、技术力量、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考核 专业人员的知识储备、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等指标,保 证了只有符合标准的具有相应专业力量和管理水平的企
内容构成的。
自然人 工程建设 法律关系 主体 法人
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非企业法人
其他组织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
表现为财 的客体
表现为物 的客体
表现为行为 的客体
表现为非物质 财富的客体
人身利益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
建设权利
建设权利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根
家赔偿责任。
第二篇
工程建设法规制度
第二章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
第一节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概述
一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概念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取得 相应资质或资格后,被允许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
内从事一定建筑活动的制度。
二
实行企业资质管理和个人执业资格双重管理 制度的意义
二
建设法规的概念、特征、调整对象和作用
建设法规的概念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
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 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作为法律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它直接体现国家组织、管理、协调城乡建 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各 项建设活动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
法律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
特殊构成要件是指由法律特殊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 件,它们不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而是分别同一般要件构 成法律责任。 1. 特殊主体。
2. 特殊结果。
3. 无过错责任一般构成要件都要求违法者主观上必须
有过错,但许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则不要求行为者主观上
是否有过错,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那么,行为人就要承 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反映了法律责任的补偿 性,而不具有法律制裁意义。
的存在为前提的。 (2)建设工程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 不利后果。 (3)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
后果的逻辑关系。
(4)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 潜在保证的。
二
工程建设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主体
过错
违法 行为
损害 事实
因果 关系
地方建设规章
第三节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
一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建设 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现和建设协作过程
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样,建设法律关系则是由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和建设法律关系
工程建设法律责任是由特定的建设工程法律事实所 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
务,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工程建设法律责任的特征表现为:
(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建设工程法律上的义
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
建设法规的特征 建设法规作为调整建设管理和协作所发生的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规范
的特征。
行政隶属性
经济性
政策性
技术性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
种社会关系,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
经济协作关系以及相关的民事关系。
建设法规的作用 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
4. 转承责任一般构成要件都是要隶实施违法行为者承 担法律责任,但在民法和行政法中,有些法律责任则要求与 违法者有一定关系的第三人来承担。如未成年人将他人打伤 的侵权赔偿责任,应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来承担。
三
工程建设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
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和国
据国家建设管理要求和自己企业活动的需要有权进行各
种建设活动的资格或能力。 建设义务 建设义务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 约定承担应负的一种不利益。
三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
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 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
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
3.惩罚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节
工程建设法规体系
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 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等衔接起来,形成 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
就广义的建设法规体系而言,除国家法规、部门规
章外,还包括地方建设法规和地方建设规章。我国建设 法规体系采用的是梯形结构。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立法》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由 五个层次组成。 建设法律 建设行政法规 建设部门规章 地方性建设法规
化。
主体变更
Leabharlann Baidu
客体变更
权利和义务的变更
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 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
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包括:
自然消灭
协议消灭
违约消灭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
灭的客观现象及事实。
法律事实以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为依据分为事件
和行为两类。
第四节 工程建设法律责任
工程建设法规与实务
第一篇
工程建设法规基础知识
第一章
工程建设法规概述
第一节
一
工程建设法规的概念及特征
法的概念与特征
法的概念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可以把法定义为:
法律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新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
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 和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是通过利益 调整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正义的工具。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 法律、法令、条例、决议、指示、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
国家认可的惯例、习惯、判例、法理等。
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
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 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 有国家强制性
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
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首先,资质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通过考核企业的资 历业绩、信誉、技术力量、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考核 专业人员的知识储备、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等指标,保 证了只有符合标准的具有相应专业力量和管理水平的企
内容构成的。
自然人 工程建设 法律关系 主体 法人
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非企业法人
其他组织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
表现为财 的客体
表现为物 的客体
表现为行为 的客体
表现为非物质 财富的客体
人身利益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
建设权利
建设权利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根
家赔偿责任。
第二篇
工程建设法规制度
第二章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
第一节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概述
一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概念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取得 相应资质或资格后,被允许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
内从事一定建筑活动的制度。
二
实行企业资质管理和个人执业资格双重管理 制度的意义
二
建设法规的概念、特征、调整对象和作用
建设法规的概念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
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 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作为法律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它直接体现国家组织、管理、协调城乡建 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各 项建设活动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
法律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
特殊构成要件是指由法律特殊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 件,它们不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而是分别同一般要件构 成法律责任。 1. 特殊主体。
2. 特殊结果。
3. 无过错责任一般构成要件都要求违法者主观上必须
有过错,但许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则不要求行为者主观上
是否有过错,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那么,行为人就要承 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反映了法律责任的补偿 性,而不具有法律制裁意义。
的存在为前提的。 (2)建设工程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 不利后果。 (3)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
后果的逻辑关系。
(4)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 潜在保证的。
二
工程建设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主体
过错
违法 行为
损害 事实
因果 关系
地方建设规章
第三节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
一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建设 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现和建设协作过程
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样,建设法律关系则是由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和建设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