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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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安质〔2011〕185号
关于印发《中铁二十局集团兰新铁路甘青段
项目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项目部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标段爆炸物品管理,强化爆炸物品使用管
理控制,层层分解相关责任,加大爆炸物品考核奖罚力度,项目
部结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青海省公安厅、兰新铁路甘青公司和集团公司对爆炸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现印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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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局集团兰新铁路甘青段项目部
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爆炸物品是铁路工程施工必用的一种爆破材料,具有易燃、易爆等特性。管好用好爆炸物品,对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降低工程造价,保障兰新铁路甘青段建设安全有序推进和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参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对爆炸物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必须认真贯彻“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
物品进行破坏活动。
第三条爆炸物品管理机构设置
1、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书记为主任,总工程师、安全总监为副主任,各部室负责人和架子队队长为成员的爆炸物品管
理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质环保部。
2、各工区必须成立相应的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爆破作业工班设置爆破员和安全员,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报安质环保部-2-
备案。
第四条爆炸物品的验收、发放
1、爆炸物品在入库验收时,保管员应认真按入库单和领发审批单查对品种、规格、质量、数量进行严格清点,并办理交接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和参与;装卸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
的品种、规格和数量搬运,作业前要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完好,清
除运输工具和车辆内的一切杂物,搬运人员要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等;必须严格执行民爆物品存放规定,不得超高、超宽、超载。
2、运输车辆应符合GB6722的要求,在爆炸物品储存库内
车辆应熄火、制动,不得在储存库内添加燃料和维修车辆。
3、来源不清和性质不明的爆炸物品不得入库或装车;在储
存和使用时,要认真检查爆炸物品的外观,发现有异常,如破漏、水湿、油污斑点等现象,必须向项目部公安分处或安质环保部报告,决不允许自行处理。
4、遇雷雨、暴风雪等恶劣天气时,禁止进行装卸作业;路面有冰雪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5、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场所应清理干净,防止遗留爆炸物品,并与库管员做好交接。
6、爆炸物品的发放必须严格按照《爆炸物品申请单》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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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数量发放,并在限定的区域、部位使用;库房保管员要建立清晰、准确的收、发、存台帐,待爆破作业结束后将全部原始台
账及档案资料,交安质环保部存档。
7、各单位领取爆炸物品,必须根据工程部门核定的当班使用量,由爆破员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审批单》,经现场技术员、安全员核对签字,并经架子队队长(施工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再经公
安分处或安质环保部审批后,由爆破员、押运员2人共同负责领
取当班使用量,并随车直接护送至爆破作业现场。
第五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和使用
1、爆炸物品在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发放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库管
员要做到帐物相符、账目清楚,手续齐备。
2、爆炸物品库房建设应符合规范要求,必须有良好的防盗、
防火、防爆炸性能和完善的报警、视频监控系统。
3、储存库内应放置温度和湿度计,并每天进行记录。
4、储存库内的爆炸物品应堆放稳固、整齐。
5、储存库内爆炸物品应在标示标牌上标记品种、规格和数
量且标示明显、准确、及时。
6、爆炸物品要分类专库存放,同一库房内严禁存放性质相
抵触的爆炸物品;爆炸物品堆码应垫高20-30厘米,库房内要通-4-
风良好,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或露天存放。
7、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牌,堆垛边缘
与墙的距离不得小于0.2m,垛间应留有通道,宽度不得小于
0.6m,各种民用爆炸物品整箱堆放高度,工业雷管、黑火药不应
超过1.6m,炸药、索类不应超过1.8m。
8、储存库内不得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9、爆炸物品作业消耗及剩余回收、退库实行严格的监督制度,每个爆破施工队必须指定可靠的安全员负责现场监督,并做好
现场记录;剩余爆炸物品应及时退回库房,认真清点,办理退库
手续,不准将其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放置在库外。
10、爆破作业必须由经培训合格,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作业证》的正式爆破工担任;在工程需要爆破作业时,一律由正
式的爆破施工队组织实施;爆破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专人组织指挥,并按规定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爆破作业结束、
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11、爆破作业实行爆破一次申领一次的制度,严禁超报、超领、超发;严禁边打眼边装药;严禁私存私拿爆破物品。
12、在生活区、电力设施、通讯线路及其他施工作业区实施
爆破作业时,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将爆破方案及安全措施报工区
安质环保部、工程部审批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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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每次爆破作业完成后,应认真如实填写《爆破作业现场记录》,对剩余爆炸物品要及时退回炸药库,并将《爆破作业现场记录》
一并交炸药库库管员核实、备查。
14、临时存放箱只能用于爆破前、后对爆破物品的短暂存放,爆破单位必须安排专人管理箱门钥匙和看守临时存放箱;爆破作
业完成后,必须将剩余爆破物品及时退回炸药库,严禁过夜和长
时间存放在临时存放箱。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管理
1、使用爆炸物品的施工队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层层
签订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状,确保爆炸物品不被盗、不流失。
2、爆破施工队要准确掌握本单位使用爆炸物品的基本情况
及变化,做到底数清、档案全、资料齐、情况明。
3、爆炸物品库应制定严格的库房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保证24小时有人在位值班,严禁擅离职守、脱岗失控;严禁库管员、保安及其他人员在库区、值班室抽烟、饮酒、打麻将等。
4、严禁私拿、私用、私自转借、转卖、赠送爆炸物品,杜绝爆破器材流失。
5、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
应认真清点登记,退回库房,交公安机关销毁。
6、加强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每发现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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