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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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法合规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所涉及的财政资金的管理活动。

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等各类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四条财政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监督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财政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预算内资金应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预算外资金应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应按照特定用途和规定使用,严禁挪用和挤占。

政府部门和单位在申请和使用专项资金时,应提交详细的使用计划和效益评估报告。

第八条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三章国库集中支付第九条国库集中支付是财政资金支付的主要方式,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设立国库单一账户,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和支付。

第十条国库集中支付应遵循先预算后支付、先审核后支付、先清算后支付的原则,确保资金支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和用款计划申请支付,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后办理支付。

第四章政府采购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部门和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择优、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明确采购项目、资金来源和预算金额。

政府采购应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确保采购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应依法进行招标、投标、评标等程序,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方案范文(三篇)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方案范文(三篇)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方案范文一、背景分析农村集体经济是中国农村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集体土地经营、农村集体企业和农村集体资产等方面。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农村集体三资的规模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农村集体三资的特殊性和分散性,其监管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为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建立起一套有效的三资监管方案。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建立健全的三资监管体系,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的合法性、规范性、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2. 原则:(1)法制化原则:依法管理,确保监管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科学化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标准和方法,提高监管效能。

(3)综合化原则:采取综合管理的方式,加强不同部门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

(4)风险防控原则:加强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的安全性。

(5)激励机制原则: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三、具体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的产权、使用权和经营权。

(2)建立健全三资划分和登记制度,防止农村集体资产被侵占和挪用。

2. 建立信息系统:(1)建立农村集体三资数据库,包括土地、企业和其他资产的基本信息。

(2)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使各监管部门间能够及时分享信息,加强监管合作。

3. 加强监管力量:(1)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各部门的监管工作。

(2)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政策的培训和宣传。

4. 强化监督和审计:(1)建立监管评估制度,定期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管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

(2)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和审计,确保监管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5. 加强风险管理:(1)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农村集体三资的风险问题。

(2)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流向的监控和管理。

6. 推进改革创新:(1)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推进农村集体企业的改革和创新。

(2)推动科技创新,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自治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自治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指 导性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对开展 乡镇财政干部教育培训给 予支持 。同时 ,加大对本地 区培训 L 作的监督检查 ,推动乡 镇财政干部教育培il 作均衡发展。 J:  ̄E
( ) 健 仓乡 镇财 政 干部 教 育培 T 管坪 制度 。 二=建立 作 各 级 乡镇 财政 管理 部 ¨要 在 培训 计划 、 试 考核 、 费保 障 等方 考 经
政局。



所 、单 位的协调 、配合和监督检查工作 。 第八条 认真核实补助信息 。 乡镇财政所应对有关站所 、
单位提供 的补助. I 生资金相关基础数据进行认真审核 ,重点核
实人 口、 耕地面积 、 粮食品种面积 、 粮食产量等补助资金信息, 对容易发生变化的五保户人数 、 优抚对象人数 、 低保救助人数
况和 新 问题 ,努 力在 乡镇 财政 干部教 育 培 洲 取得 新 成果 。 ( ) 强 对 乡 镇 财 政 干部 培 训 l作 的监 督 指 导 。 级 二 加 _ r 各 乡镇 财政 管 理 部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乡 镇 财 政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作 的指 导 ,针对 不 同 层 次 、 同类 别 、不 同岗 位 的 乡镇 财政 不 干 部 提 出不 同 的 要求 ,根 据 不 同 时期 的 作 任 务 ,及 时 提 出
体意见和制定培训计划 , 并报 自治 财政厅 乡镇财政 管理局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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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评审验 收和绩效 考核 , 将评估验 收和考评结果上报县财
广大人 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关系统筹城乡发展 ,意义重 大,

乡村财务监管工作方案(二篇)

乡村财务监管工作方案(二篇)

乡村财务监管工作方案一、建立村民理财小组,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在村级财务管理中的作用。

(一)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制定完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乡镇财政所工作职责》、《乡镇财政所出纳岗位职责》、《乡镇财政所内部制约、牵制制度》、《乡镇财政所所长岗位职责》、《乡镇财政所总预算会计职责》、《政府经费总账会计职责》、《村级“五笔联签一审核”》等八项财务制度。

(二)规范乡镇账户及资金管理1、账户设置县财政局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主管机关,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主要由以下四类银行账户构成:国库单一账户(即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由财政局在人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并与代理银行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或通过该账户实行财政直接拨付。

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由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在指定代理银行开设,用于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即清算账户)进行清算,每日终了余额归零。

乡镇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经财政局批准,由各乡镇在指定代理银行开设,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进行清算,每日终了余额归零。

财政性资金专户(简称财政专户),由财政局依据___、省政府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核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2、纳入改革的资金范围即当年预算安排及追加的乡镇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主要包括:人员及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国有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借收入安排的支出等。

资金支付坚持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3、支付方式乡镇财政资金的支付,主要采取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

关于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

卫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推进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发挥乡镇财政监管职能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资金监管范围及工作目标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财政资金是指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主体为各乡镇(园区)财政所,资金具体包括:(1)对人员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主要包括粮食直补资金、综合直补资金、良种补贴资金、种粮大户补贴、退耕还林资金、公益林补助、计划生育奖励、高考入学资助金、寄宿生补助资金、高中生助学金、水库移民后期扶助资金、移民建房补助、优抚补助、社会救助、老村干补助、五保户补助、农村低保、母猪补贴、汽车摩托车下乡、家电下乡、村组干部报酬等。

(2)支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主要包括扶贫资金、救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水利建设资金、乡村道路建设资金、林业资金、农业资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等上级补助农村的各项公益事业及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3)乡镇财政本级安排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的资金。

第三条乡镇财政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促进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逐步提高资金项目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

稳定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农民受益程度。

第三章补助性资金监管第四条财政补助性资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

包括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和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运转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

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

乡镇财政要联系或配合有关站所、单位,及时公开各种补助政策,要把有关《公开信》和“一卡通”等及时发放到农户,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乡镇财务监督实施方案最新

乡镇财务监督实施方案最新

乡镇财务监督实施方案最新一、背景与意义乡镇财务监督是保障基层财政资金安全、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

实施乡镇财务监督方案,对于加强乡镇财政管理、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财务监督工作,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2. 完善制度机制,规范管理程序。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财务监督的管理程序和监督流程。

3. 提高监督水平,加强监督力度。

加强对乡镇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4. 加强信息公开,推进阳光财政。

依法依规公开乡镇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财政透明度。

三、具体措施1. 健全财务监督制度。

完善乡镇财务监督制度,明确监督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工作机制。

2. 加强财务监督人员队伍建设。

加强对财务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监督能力。

3. 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

推动乡镇财务信息化建设,实现财务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实时监督。

4. 加强对乡镇财务的日常监督。

建立健全乡镇财务日常监督机制,加强对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5. 推进财政公开。

依法依规公开乡镇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推动财政阳光化。

四、保障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财务监督政策,提高全社会对财务监督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2. 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财务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

3. 加强政策法规宣传。

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提高各级财政部门和乡镇政府对财务监督政策的理解和执行力度。

五、结语乡镇财务监督实施方案的最新出台,将有力推动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方案要求,确保乡镇财务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财政资金监管定期报告制度范本(2篇)

财政资金监管定期报告制度范本(2篇)

财政资金监管定期报告制度范本____年____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总结一年来,在县财政局、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们不断加强镇级财政建设、积极培植新财源、强化镇级财政资金的监管,使我镇的经济实力得到了大幅提升,有力的促进了我镇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____镇基本情况____镇在____县的西大门,是由五个小乡镇合并而成的农业大镇,镇域面积____平方公里,耕地面积____万亩。

管辖____个村、____个社区,全镇总人口达____万人。

____年,全镇确定财政收入目标为____万元,较上年实绩增长____%,净增____万元。

____年初步预算可用财力为____万元,在支出安排上体现新增财力倾向美好乡村、集镇建设与开发区建设等重点支出倾斜的特点,预计投入村级道路及美好乡村建设____万元,集镇建设____万元,园区建设____万元。

截止目前,共建立健全____年度乡镇财政资金档案____宗,涉及补助性资金3____万元,项目类资金____万元,预算资金____万元,开展抽查巡查工作____余次,积极落实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二、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主要做法及成效为了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落实好中央各项民生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镇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

1、扩大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范围。

镇财政将镇本级资金、镇____经济收入、上级政府安排各类补助性资金、上级部门下达到乡镇的资金等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

我们镇每一个单位的每一笔收支都是在镇财政严格的监管下完成的。

____年上级部门下达乡镇项目资金,各项补助类资金,我们镇各类支出达____余万元,均纳入到镇财政资金监管范围,并将各项资金及时录入财政资金监管系统,以便于随时查询各项资金拨付情况。

2、严格财政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我们结合____镇的实际制定了《____镇财政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在工作中我们能严格执行《程序》的规定,要求每一笔财政资金使用支出,首先经主要领导同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财政分局对票据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镇长审批,最后到财政分局办理资金的拨付手续,由分局在国库集中支付平台上统一支付。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湖南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财预[2008]406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是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能,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办法规定,对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包括乡村基本支出经费、乡村项目建设资金、财政补助性资金、以及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按照“上下联动、统筹规划、分类监管、整体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通过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确保乡镇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确保乡村两级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第二章乡村基本支出经费的监管第四条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

乡镇财政要将税收、非税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

要加强收入征管工作,对乡镇负责征收的财政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要全面清理预算外资金,严格基金收入管理,坚决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要逐步完善乡镇本级支出预算编制,实行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

要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坚持支出执行按预算,追加支出按程序。

第五条深化“乡财县管乡用”改革。

县级财政要进一步按照“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县乡联网”的改革要求,完善有关制度措施,全面监督乡镇财政收支管理;根据“预算控制指标、指标控制计划、计划控制支出”的原则,全程监督乡镇财政资金申报、审批、核拨、使用等情况。

乡镇财政要加强财务支出核算,统一支出项目、标准和范围,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推行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机制。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乡镇财政监管工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乡镇财政监管工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乡镇财政监管工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3.31•【字号】鄂财农村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乡镇财政监管工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现将《湖北省乡镇财政监管工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2013年3月31日湖北省乡镇财政监管工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乡镇监管工作补助资金管理,推进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建设,提高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财政监管工作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筹集安排用于支持全省乡镇财政所推行包村专管员制度,开展干部培训、基本信息编报、信息通达、公开公示和抽查巡查等乡镇财政监管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主要是经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要承担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事务的乡(镇、街道办)及农(林、茶)场财政所(分局)。

第四条每年全省补助资金总额及来源,根据当年工作需要和资金筹集情况确定。

第五条按照“客观公正、全面覆盖、兼顾绩效、分类补助”的原则,采取因素法和激励法相结合方式进行资金分配。

因素法和激励法补助额度在当年补助资金总额中的比例分别为70%和30%。

因素法和激励法分配标准均根据当年全省补助资金规模、财政所监管工作量和上年度工作绩效等因素测定。

第六条因素法分配。

由省财政根据财政所包村村数、农户数、专管员人数和管辖区域等因素直接测算分配到乡镇财政所。

考虑到山区条件的特殊性,补助资金对山区乡镇适当倾斜。

第七条激励法分配。

由省财政根据对县(市、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分类,将补助资金分类补助到县(市、区),再由县(市、区)对所辖各乡镇财政所根据其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配。

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性,特制定本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制度。

二、资金使用的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的资金使用,包括预算内资金、非预算内资金以及其他临时性资金。

三、资金使用的权限1. 预算内资金使用必须按照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由负责预算的部门授权和发放,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使用;2. 非预算内资金使用必须经过审批,由负责相关事务的部门授权和发放,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金额使用;3. 临时性资金使用必须经过相关上级领导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额度使用。

四、资金使用的程序1. 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各部门在每个季度末,应根据部门工作的需要编制相应的资金使用计划,并提交至财务部门备案;2. 资金发放和使用:财务部门在收到资金使用计划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资金的发放,并记录相关的发放信息。

各部门在收到资金后,必须按照计划和用途进行使用,不得超出预算或擅自改变用途;3. 资金结算和核对:各部门在资金使用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资金的结算和核对。

财务部门负责对资金的支出情况进行审核和核对,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4. 资金报销和清算:各部门在符合报销条件的情况下,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资金的报销和清算。

财务部门负责对报销申请进行审核和支付,确保资金的规范化和安全性。

五、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1. 财务部门定期对各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2. 相关部门和人员应配合进行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并积极配合整改和纠正错误。

六、资金使用的违规处罚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部门和人员,将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 对本制度的解释和修订权归属于财务部门。

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制度范文(二)____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____额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便于职工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大额资金的内容包括:一定起点的较大基本支出项目;设备购置项目;各类培训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等。

农村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范本

农村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范本

农村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保障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正当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第二条农村资金发放监督管理机构设立于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农村资金发放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金发放申请审批第三条农村资金发放申请应当经过资金使用单位进行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申请程序进行申请审批,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政策和规定。

第四章资金发放流程第四条农村资金发放流程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资金使用单位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2. 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申请审核;3. 审核通过后,监督管理机构向资金使用单位发放资金;4. 资金使用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规定使用资金;5. 资金使用单位完成资金使用后,向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五章资金发放监督措施第五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承担以下监督职责:1. 对资金使用单位进行申请资格的审查;2. 对资金使用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 对资金使用单位的资金使用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估;4. 对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

第六章监督管理责任第六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资金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和督促,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资金使用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责任。

第七章处罚措施第七条对于违反资金使用规定和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停止资金发放;2. 追缴已经发放的资金;3. 吊销资金使用单位的资质;4.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注:此为范本,具体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调整。

)。

农村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例文(2篇)

农村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例文(2篇)

农村资金发放监督管理制度例文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惠农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确保惠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和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镇、各单位要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将农户享受的惠农补贴资金数额和标准由镇、村分级公示到村和农户。

要将惠农补贴资金打卡发放时间和项目公告到村民组,告知广大农户可随时领取补贴资金,确保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公开透明、及时准确。

第三条县直有关部门、农村信用社和镇村要共同做好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有关政策和知识的宣传工作,要利用有线电视、广播、公告、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切实增强政策透明度,消除政策宣传死角,防止农民群众在政策理解上产生偏差。

第四条凡财政直接补贴给农户或农民个人的资金,必须采取“一卡通”的方式发放,确保惠农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农民手中。

第五条“一卡通”存折由镇财政所直接发放,不得委托村组干部代领代发。

由农户凭____和户口簿领取补贴存折,并由农户签字确认。

未经本人书面授权,不得发放给任何人,确保“一卡通”存折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

对举家外出务工的农户,由镇财政所妥善保管“一卡通”存折,并建立“一卡通”存折联系发放登记制度,通过电话、书信、到外出民工集中地发送等形式,想方设法与外出农户取得联系,切实减低未发率。

对偏远山区、行动不便的农户,镇财政所人员要服务上门,直接将“一卡通”存折送达农户。

第六条农民领取“一卡通”存折后,应当及时修改初始____。

初始____经修改后,农户凭____和“一卡通”存折(卡)到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领取惠农补贴资金。

农户修改“一卡通”存折初始____,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农户本人修改____,须凭本人____到农村信用社开户营业网点修改即可。

(二)若农户本人长期在外,可由农户嫡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凭____、户口簿和“一卡通”存折,到农村信用社开户营业网点办理____修改手续。

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范文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加强财政监督,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制度适用于乡镇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资金收支管理,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涉农资金、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

第三条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原则是公开、透明、公正、规范。

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务制度进行台帐记账,资金交账交存实行财政银行存款业务。

第四条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实行财政资金监管制度和财政资金使用制度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财务主管责任,确保财政资金管理的规范运行。

第二章资金收入管理第六条乡镇政府及其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财政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财政收入核算和预算执行,严禁违法违规收费。

第七条财政收入指标设置应当合理,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明确,财政收入预算应当按照预算审批程序进行制定和调整。

第八条财政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程序上缴,不得拖欠、挪用或私分。

第九条政府性基金、涉农资金、中央转移支付等专门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于特定目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财政收入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资金支出管理第十一条财政支出应当根据财政预算进行安排,不得越权或超额支出。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资金应当依法采购,严格按照采购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三条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证据确凿的原则进行,严禁虚报冒领、套取资金。

第十四条特定资金使用必须按照财政专户管理,收支明细清楚,不得挪用或私分。

第十五条所有资金支出应当按照实际需要和公共利益进行合理安排,不得超出经费范围。

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财政监管职责,对乡镇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资金进行监督和检查。

财政资金监管定期报告制度范例(2篇)

财政资金监管定期报告制度范例(2篇)

财政资金监管定期报告制度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

根据财政部《____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指导意见____》(财政…____‟____号)和《省财政厅____省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____》(黑财乡[____]号)和《省财政____做好乡镇财政联系点工作____》(黑财乡[____]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管原则。

按照“大财政、全过程”的原则,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第三条监管范围。

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乡镇____的收入资金等。

第四条监管目标。

通过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分类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行为。

逐步建立起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在市、乡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市财政局的指导下,由乡镇财政所具体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章资金监管职责第六条预算资金监管。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预算收支管理,强化预算约束。

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乡财市管”改革成果,规范乡镇支出范围、支出标准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项目资金监管。

乡镇财政所要明确专人监管项目资金,定期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督查,对督查情况要在项目台账中进行记录,对存在的问题要当面指出并限时纠正。

同时,对督查情况定期向市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及时掌握项目的开工、进展情况,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预拨资金或报账拨款,做好项目支出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

所有工程类建设项目必须留存开工前、施工中、竣工后的相关照片,乡镇财政所要主动搜集项目建设中的所有资料,做到一个项目一本资料,并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第八条补助性资金监管。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向乡镇财政所提供相关补助政策文件,并提出具体监管要求,乡镇财政所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乡镇资金监管实施方案

乡镇资金监管实施方案

乡镇资金监管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

乡镇资金是指乡镇政府及其下属各单位、各部门的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拨款、国有资产收益、土地出让收入等。

乡镇资金的规模庞大,涉及范围广泛,因此对其资金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加强乡镇资金监管,不仅是对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更是对政府职能的落实和社会稳定的维护。

二、实施目标。

1. 建立健全乡镇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法、规范、透明;2. 提高乡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3. 防范和打击财务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4. 加强对乡镇资金监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监管水平和能力。

三、实施措施。

1. 建立健全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制度,明确资金使用权限和程序,规范资金管理行为;2. 加强对乡镇资金的动态监控,建立资金监管台账,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管理中的问题;3. 加强对财政拨款和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杜绝挪用、挤占行为;4. 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推动资金使用效率的提升;5. 完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6. 加强对乡镇资金监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监管水平和能力。

四、实施保障。

1. 政策保障,相关部门应出台配套政策,为乡镇资金监管提供法律保障;2. 经费保障,保障乡镇资金监管工作所需的经费;3. 人员保障,加强对乡镇资金监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监管水平和能力;4. 技术保障,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乡镇资金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度。

五、总结。

乡镇资金监管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对于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财务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乡镇资金监管工作的落实,确保资金使用合法、规范、透明,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财政资金监管定期报告制度范文(5篇)

财政资金监管定期报告制度范文(5篇)

财政资金监管定期报告制度范文一、引言财政资金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的重要支撑,其安全、有效地使用和监管是保障国家财政稳定和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

定期报告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监管手段,可以及时掌握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本文结合财政资金监管的实际情况,就财政资金监管定期报告制度进行探讨。

二、财政资金监管的重要性财政资金监管是国家财政管理的基础和重要环节,它涉及到国家财政收支平衡、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等方面,对维护国家财政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资金监管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财政秩序财政资金监管是维护财政秩序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可以及时发现资金滥用、挪用等问题,避免财政资源的浪费和损失,保障财政收支的合理平衡。

2.保障资金安全财政资金监管可以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

通过建立监管制度和流程,对资金的留存、划拨、支出等环节进行规范和监督,防止资金的违规使用和损失,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

3.促进经济发展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定期报告制度,可以及时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调整资金使用方向和方式,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

三、财政资金监管定期报告制度的意义财政资金监管定期报告制度是财政资金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财政资金监管定期报告制度可以帮助相关部门及时掌握资金使用的情况。

通过定期报告,可以了解到资金的留存、划拨、支出等环节的具体情况,了解到资金使用的领域和方向,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2.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定期报告制度可以帮助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通过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可以了解到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问题的扩大和恶化,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定期报告制度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办法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办法为规范乡镇财务管理,切实缓解乡镇财政困难,应制定规范的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财务管理,规范收支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提高资金安全使用效益,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凤阳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乡镇。

第三条乡镇财务管理的原则。

(一)、收支平衡的原则。

乡镇财务应根据可用财力,合理安排支出,坚持以收定支,量力而行。

(二)、民主理财的原则。

乡镇财务重大支出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三)、厉行节约的原则。

乡镇要按照乡镇财政体制的要求,首先安排人员支出和乡镇运转支出费用,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第四条乡镇财务管理由乡镇长对本乡镇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五条建立监督机制。

乡镇财政所人员由县财政局垂直管理,按规定配置人员定岗定编,明确各自职责,实行账、款分开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的所有印章。

第六条依法管理乡镇财务。

乡镇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经纪律法规和中央“八项规定”。

坚持做到:拨款按预算,用款按计划,支出按标准,审批按程序。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七条乡镇预算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全额缴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设过渡账户,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不得随意划分和变更收入级次、种类。

第八条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资金、有价证券必须全额纳入乡镇财政统一管理。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规定和银行结算办法,预算外资金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足额征收,不准擅自减免,不准白条收费,不准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不准转借、转卖票据。

财政资金监管实施方案(最新)

财政资金监管实施方案(最新)

财政资金监管实施方案(最新)为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和了解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制定本方案。

纳入资金监管范围的财政资金包括:上级财政部门下达、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下达、有关部门直接下达到镇及以下的资金,财政本级安排的资金。

一、资金监管的具体内容1、对补助性资金进行抽查。

核查补助性资金发放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补助对象是否符合补助条件,是否按补助标准发放等。

2、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巡查。

重点查看项目是否真实、可行,是否符合政策,是否重复安排;工程招投标过程是否全程公开,工程完工后是否及时组织验收;票证使用是否规范;政策、项目、资金公开公示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有无遗漏和虚假;资金是否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到位;是否形成新的债务等。

二、抽查巡查的时间1、财政补助性资金抽查的时间。

对已纳入“一卡通”发放的项目,一般在补贴数据采集后、录入补贴系统之前进行抽查核实;对尚未纳入“一卡通”发放的项目,财政所根据县级财政部门确定的抽查时间进行抽查核实。

2、项目建设资金巡查的时间。

对上级和本级安排并由财政所直接管理的项目建设资金,事前、事中、事后都要巡查。

事前巡查的时间是项目申报立项时,事中巡查时间是项目建设过程中,事后巡查的时间是项目竣工验收时。

对暂未纳入财政所直接管理的和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的项目建设资金,财政所根据县级财政部门的委托进行巡查。

三、抽查巡查的方式方法1、财政补助性资金的抽查工作要注重点面结合。

对数据经常变动、补贴金额大、群众反映大的补助项目,要有针对性地加大抽查核查比率,必要时进行全面核查。

2、项目建设资金的巡查工作要把握重点环节。

财政所在项目申报立项时,要实地查看;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不定期了解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在项目竣工验收时,财政所要参与验收。

3、抽查、巡查工作必须由2人以上的工作小组完成,工作小组成员可由财政所单独组成,也可由其联合其他基层站所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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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财预[2008]406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是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能,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办法规定,对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包括乡村基本支出经费、乡村项目建设资金、财政补助性资金、以及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按照“上下联动、统筹规划、分类监管、整体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通过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确保乡镇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确保乡村两级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第二章乡村基本支出经费的监管第四条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

乡镇财政要将税收、非税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

要加强收入征管工作,对乡镇负责征收的财政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要全面清理预算外资金,严格基金收入管理,坚决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要逐步完善乡镇本级支出预算编制,实行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

要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坚持支出执行按预算,追加支出按程序。

第五条深化“乡财县管乡用”改革。

县级财政要进一步按照“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县乡联网”的改革要求,完善有关制度措施,全面监督乡镇财政收支管理;根据“预算控制指标、指标控制计划、计划控制支出”的原则,全程监督乡镇财政资金申报、审批、核拨、使用等情况。

乡镇财政要加强财务支出核算,统一支出项目、标准和范围,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推行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机制。

第六条加强乡镇债务和资产管理。

县级财政要健全债务控制和化债工作机制,建立乡镇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切实加强债务管理。

要全面掌握乡镇债务变化情况,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镇债务,努力化解历史债务。

要将债务化解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和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要加强乡镇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完善资产购买、处置、登记和台账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防止资产流失。

第七条加强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积极推行“村帐乡代理”。

按照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财务审批权、民主监督权”不变的原则,乡镇财政要积极推进集中代理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工作,规范村级财务票据管理,实现村级账务的专账、专人、专户核算。

建立健全村民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制度,全面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维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第三章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第八条项目建设资金是指用于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九条对上级和乡镇本级安排并由乡镇财政直接管理使用的项目建设资金,在项目申报立项、公示、资金拨付、建设、验收等各个环节,乡镇财政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参与监管。

1、严把项目立项关。

县级财政要把项目申报的相关政策文件提供给乡镇财政,乡镇财政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查看,签署书面意见或建议,并向县级财政的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股室报告。

2、严把项目公示关。

乡镇财政要将项目实施的有关信息资料如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数量、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等情况在“政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3、严把项目查验关。

项目开工建设期间,乡镇财政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是否按照批复的地点和建设内容使用项目资金,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使用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与工程量相一致等,并向县级财政的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股室报告。

项目竣工后,乡镇财政要参与工程竣工决算验收。

4、严把资料归集关。

项目竣工验收后,乡镇财政要做好项目资料及财务会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提出项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

第十条对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安排使用到乡镇的项目建设资金,要建立相应的信息沟通及工作协调机制。

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下达或县级财政与主管部门共同下达的,县级财政的相关业务股室要将项目文件、资金额度分解告知县级财政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财政所,并提出具体的资金监管要求。

乡镇财政要及时收集县级财政各业务股室下发的项目资金文件,建立项目档案,避免项目重复申报、重复奖补。

同时,乡镇财政要根据县级财政的委托,做好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工作,并把监管情况及时向县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报告。

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到乡镇的项目建设资金,县级财政相关业务股室要协同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向县级财政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财政所提供项目文件和资金信息。

乡镇财政要做好信息沟通反馈工作,协同参与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财政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全面掌握各部门下达到乡镇的各类资金的政策信息,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工作,研究对性质相同的资金进行适当归并和统筹使用,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基层政府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夯实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基础。

乡镇财政要按照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调查研究,征求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按各类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分别建立本乡镇的农村水利、乡村道路、学校医院、集镇村庄、环境保护等项目库,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第四章财政补助性资金的监管第十三条财政补助性资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作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

包括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和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事业运转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政策的宣传工作,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

乡镇财政要联系和配合有关站所、单位,将村委会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联系电话等信息,通过“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确保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政策公开、透明,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第十五条加强补助基础信息的核实工作。

乡镇财政要将有关站所、单位、村委会确认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等基础数据信息,进行核查、比对,并做好本乡镇范围内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工作,适时对有关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确保基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管理。

县级财政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一资金发放渠道,规范资金发放流程。

凡能直接发放给农户的财政补助性资金,原则上都要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乡镇财税信息网)以“一卡通”方式发放,保证补助资金及时、安全、便捷地发放到位。

第十七条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的监督检查。

县级财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五章配套措施第十八条各级财政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督促乡镇财政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明确乡镇财政监管工作的职责,加强工作指导。

县级财政的乡镇财政管理部门要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乡镇财政开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财政监督检查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做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乡镇财力保障机制。

要坚持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对乡镇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切实提高乡镇财政保障能力。

各县市区要根据人口数量、产业结构、区域经济水平等分类,按照高于一般县直部门的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安排乡镇预算,确保乡镇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实施社会管理和落实民生政策的基本支出需要,并适当考虑发展性支出。

第二十条建立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绩效评价机制。

县级财政要建立健全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绩效评价体系,结合乡镇财政收支总量与重点、资金性质、结构与效益,量化考评指标,每半年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重点分析收入、支出、债务增减及资金使用绩效等,定期下达绩效考评意见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建立监管工作巡查监督和激励约束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梳理各类乡镇财政资金,明确监管重点,切实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日常督促、检查和指导。

县级财政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财政所要就乡镇财政资金有关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巡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措施得力、监管工作成效明显、信息反馈及时的乡镇财政部门,予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强化责任追究,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二条建立监管成果利用制度。

省、市、县级财政要根据乡镇财政反馈的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和政策指导,逐步实现资金分配与绩效考评挂钩。

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较高、监管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在项目资金的分配上要予以重点倾斜。

第二十三条建立乡镇财政直接联系点制度。

省级财政部门在做好中央财政直接联系点相关工作的同时,选择乡镇财政管理工作基础较好,规章制度健全,在“乡财县管乡用”改革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中业绩突出、成效明显的乡镇财政所作为省级乡镇财政工作直接联系点。

各市州财政部门要在中央和省确定的直接联系点基础上,另行确定市州乡镇财政工作直接联系点。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分析、研究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提升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水平。

第二十四条加强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

健全乡镇财政职能,完善人员机构管理,选择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干部充实到乡镇财政队伍中来。

加强乡镇财政人员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规划,建立健全分级培训机制。

要保障乡镇财政实施资金监管工作的必要经费,改善乡镇财政所工作条件,确保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加强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完善相关应用软件,实现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乡镇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

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除追回资金外,还应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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