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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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公司法上的累积投票制

论美国公司法上的累积投票制

论美国公司法上的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Cumulative voting)是指一个股东在选举公司董事时可以投的总票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数。

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投给少于待选董事总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他认为适当的董事候选人,由所得选票多者当选为董事。

累积投票制度最早出现于美国伊利诺斯州(Illinois)于1870年所制定的《宪法》,其直接目的在于防止控股股东完全操纵董事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权制度存在的弊端。

累积投票制度适用的结果是少数派股东可能将代表其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选进董事会,在董事会内部形成必要的监督,平衡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

在累积投票制度的发展史上及现存立法中,有关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出现了两种制度、三种模式,即强制性累积投票制(mandatory cumulative voting)和许可性累积投票制(permissive cumulative voting)两种制度,强制式、选出式(opt-out election)、选入式(opt-in election)三种模式。

但累积投票的公司法律规范,自其产生至今,处于从强行性规范到任意性规范的发展过程中。

这一点可以从美国的《模范商事公司法》对该制度的态度的演变得到印证。

当然,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对累积投票机制的选择,是根据公司与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权衡利弊之结果。

但这种立法态度的变化对美国各州的现代公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以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为代表,累积投票制度在美国公司立法史上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到完善的过程。

累积投票制不但在美国许多州的公司法中被广泛采用,而且它还以对中小股东保护的理念而被其他国家公司法所接受。

这说明累积投票制存在的重要作用及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其主要作用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累积投票制度是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有效补充。

由于资本多数决原则形成的利益调整机能和理念是由多数派决定的事情一般能最佳地适合公司的利益,所以,该原则一直是公司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我国公司法的投票制度当中的累计投票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公司法的投票制度当中的累计投票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公司法的投票制度当中的累计投票是怎么规定的累积投票制是股东实行选举权的形式之一。

是指在公司的选举会上,实行每个股份持有者按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被选人数的乘积为其应有的选举权力,选举者可以将这一定数的权力进行集中或分散投票的选举办法。

在公司当中投票有的时候是为了争取某一项决策能够获得股东或者大多数职工的同意,其实在民营企业当中,所谓的投票也就是主要争取那些高层管理人员的意见的,当票数明显没有达到一定数额的情况下肯定该项决策暂时是不能够通行的。

那么,我国公司法的投票制度当中的累计投票是怎么规定的?▲一、我国公司法的投票制度当中的累计投票是怎么规定的?新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计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原公司法采用的直接投票制,指在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时,针对某一项决议,股东只能将其持有股份代表的表决票数一次性直接投在这些决议上,它体现的是一种由大股东控制公司的权利义务对等的理念。

累积投票制则允许股东可以将其在选举每位董事或监事上的表决票数累加,即股东的总票数为其持有股份决定的表决权票数乘以须选举的董事或监事的人数,股东可以选择将总票数集中投予某一位或几位候选人名下。

这两种投票制均以“同股同权”、“一股一权”为基础,但在表决票数的计算和具体投向上存在根本差异。

▲二、累计投票制的积极作用:1、它通过投票数的累积计算,扩大了股东的表决权的数量。

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

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

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2、它通过限制表决权的重复使用,限制了大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绝对控制力。

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推导

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推导

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推导摘要:一、累积投票制简介二、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推导1.基本投票公式2.累积投票制公式3.举例说明三、累积投票制的优点与不足四、实际应用案例分析五、总结与建议正文:一、累积投票制简介累积投票制是一种公司治理结构中用于选举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的投票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股东可以将自己的投票权累积起来,投票给一个或多个候选人。

累积投票制的目的是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使得股东能够在选举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二、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推导1.基本投票公式在传统的投票制度中,候选人获得的票数与当选概率成正比。

设候选人A 获得的票数为X1,候选人B获得的票数为X2,候选人数为N,则有:X1 / X2 = N1 / N2其中,N1为候选人A获得的票数所占比例,N2为候选人B获得的票数所占比例。

2.累积投票制公式在累积投票制中,股东可以累积投票权。

假设股东拥有的投票权为V,候选人A获得的累积投票权为C1,候选人B获得的累积投票权为C2,则有:C1 = V * (X1 / (X1 + X2))C2 = V * (X2 / (X1 + X2))其中,X1和X2分别为候选人A和候选人B的基本票数。

3.举例说明假设一家公司有100股,股东可以累积投票。

候选人A的基本票数为30,候选人B的基本票数为20。

股东投票时,可以将票数累积起来。

假设股东拥有100股,则有:候选人A获得的累积投票权:C1 = 100 * (30 / (30 + 20)) = 60候选人B获得的累积投票权:C2 = 100 * (20 / (30 + 20)) = 40在累积投票制下,候选人A获得的累积投票权为60,候选人B获得的累积投票权为40。

按照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候选人A和候选人B分别当选。

三、累积投票制的优点与不足1.优点:- 充分体现股东意愿,提高公司治理结构的公平性。

- 鼓励优秀候选人参选,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累积投票法律规定(3篇)

累积投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累积投票制度作为一种新兴的投票制度,旨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防止大股东操控公司决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累积投票法律规定,包括其起源、发展、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实施程序、法律效力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旨在为我国累积投票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日益多元化,股东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累积投票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在我国《公司法》中得到明确规定。

本文旨在对累积投票法律规定进行系统梳理,为我国累积投票制度的实施提供参考。

二、累积投票制度的起源与发展1. 起源累积投票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

18世纪末,英国股东权益保护意识逐渐增强,为防止大股东操控公司决策,英国法律开始引入累积投票制度。

2. 发展20世纪初,美国开始借鉴英国经验,在州一级立法中引入累积投票制度。

随后,美国联邦法律也予以确认。

在我国,累积投票制度最早于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

三、累积投票法律依据1. 我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明确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2. 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对累积投票制度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四、累积投票适用范围累积投票制度适用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情况。

五、累积投票实施程序1. 提案阶段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选举董事、监事的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表决阶段(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累积投票制度的相关规定。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3)股东大会按照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

3. 公示阶段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及时公布选举结果。

六、累积投票法律效力1.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累积投票制度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防止大股东操控公司决策。

2. 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累积投票制度有助于维护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解读累积投票制

解读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的目的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

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

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起源与发展累积投票制模型“累积投票制起源于英国” ,但在美国得到了重大发展。

19世纪60年代,美国依利诺斯州报界披露了本州某些铁路经营者欺诈小股东的行为,该州遂于1870年宪法赋予小股东累积投票权。

依利诺斯州《宪法》第3章节第11条规定,任何股东在法人公司选举董事或经理人的任何场合,均得亲自或通过代理人行使累积投票权,而且此类董事或经理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选举。

随后,该州《公司法》第28条也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

至1955年,美国有20个州在其宪法或制定法中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

美国各州关于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例有所差异。

一种为强制性累积投票(mandatory cumulative voting)制度,如阿肯瑟、加利福尼亚、夏威的意见。

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

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这是在我国法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累积投票制的要求。

从《治理准则》对该制度的表述来看,该准则总体上采取的是许可主义的思路,只是对部分控股股东持股超过30%的上市公司采取了强制主义的硬性规定。

关于累积制说明

关于累积制说明

关于对累积投票制的简要说明一、基本原则:1、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2、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3、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4、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董事或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5、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或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或监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选票视为弃权。

6、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7、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董事选举累积投票制操作说明1、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的计算与股东大会其他议案表决时一股拥有一票表决权不同,在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量×所应选举的董事人数。

例如,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2人,如某股东拥有公司1000万股有表决权的股票,则该位股东在对该两项议案表决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1000万×2=2000万票。

2、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的行使在累积投票情形下,各位股东有权将集中使用表决权选举一人,或按应选举董事的人数任意分配表决权数量,分散使用表决权选举多位候选人。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

所谓累积投票制(Cumulative Voting),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的直接目的,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完全操纵选举。

矫正“一股一票”表决权制度存在的弊端。

按照这种投票制度,每一股份的表决票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应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可以将其全部股份的表决票投向一人或数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就可以使中小股东选出自己的董事。

避免控制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例如,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股。

股东共20人。

其中两名大股东拥有51股(51%)。

其他18名股东共计拥有49股(49%),按一般投票方法,每股一票表决权,那么两名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每名得51票。

但实行累积投票制,每股的表决权是5票,大股东总计票数为255票,其他股东245票,由于按这种投票制度,所得票数靠前者即当选,这样,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一名得123票,一名得122票,而大股东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可见,“一股一票,同股同权”的原则只实现了股份形式上的平等,而没有触及大、小股东因持股数量不同而引发的地位不平等问题。

只有赋予股东累积投票权,增强小股东的表决权力,
方可真正实现股东地位平等,实现实质公平。

累积投票制的名词解释

累积投票制的名词解释

累积投票制的名词解释累积投票制,又称为累计投票制或累计选举制度,是一种特殊的选举制度,用于选举多个候选人或代表。

与传统单一选票制度不同,累积投票制允许选民集中把多个选票投给同一位候选人,从而增加其竞选成功的概率。

本文将以深入而详细的方式解释累积投票制,探讨其优缺点以及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运用情况。

1. 累积投票制的定义及概念累积投票制是一种允许选民将多个选票累积投给同一位候选人的选举制度。

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累积投票制中,选民可以使用不同数量的选票,最常见的是每个选民有一票或多票。

在选举过程中,选民可以将自己的选票分配给一个或多个候选人,投票结果将根据候选人获得的累积票数确定最终当选者。

2. 累积投票制的历史与起源累积投票制最早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代表少数群体的利益。

由于传统的单一投票制度有时会使得少数派的声音无法得到充分体现,累积投票制被引入以增加选择权。

3. 累积投票制的运作方式在累积投票制中,选民通常可以选择将他们的选票分配给一个或多个候选人。

选票的分配可以有不同的限制,如每个选民最多可以给一个候选人投两票。

而候选人获得的选票数量将决定他们在选举中的地位或席位分配。

4. 累积投票制的优点与缺点累积投票制有其独特的优点与缺点。

首先,累积投票制可以增加选民对候选人的选择权,使得选民能够更充分地表达个人意见。

其次,累积投票制有助于促进政治多样性和民主参与,因为它创建了一个更大的候选人选择池。

然而,累积投票制也存在一些缺点,如可能导致权力集中在少数群体手中,和可能引发一人多票的问题。

5. 累积投票制在全球各地的应用累积投票制在世界范围内有不同的运用情况。

一些国家和地区,如瑞士、匈牙利、荷兰以及德国的一些州使用累积投票制来选举他们的立法机构。

而其他国家则采取不同的选举制度,如单一选票制或两回合选举制。

6. 结论通过对累积投票制进行详细的解释和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一选举制度的运作方式以及其优缺点。

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推导

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推导

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推导
摘要:
一、累积投票制的概念和原理
二、累积投票制的计算公式
三、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的推导过程
四、累积投票制的应用和实例
正文:
一、累积投票制的概念和原理
累积投票制是一种投票制度,其核心原理是让每个选民拥有的票数与候选人的数量成正比。

这种制度旨在确保每个选民都能充分表达他们的意愿,同时避免选票被浪费。

累积投票制广泛应用于各种选举场合,如公司董事会选举、社团领导选举等。

二、累积投票制的计算公式
累积投票制的计算公式如下:
选民拥有的票数= 候选人数量× 每位选民拥有的基本票数
其中,每位选民拥有的基本票数通常为1。

三、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的推导过程
假设有n 位候选人,m 位选民。

每位选民可以投票给任意数量的候选人,但总的投票数不能超过候选人的数量。

因此,每位选民拥有的票数可以表示为:
票数= 候选人数量× 每位选民拥有的基本票数
根据累积投票制的原理,每位选民拥有的基本票数为1。

因此,每位选民拥有的票数等于候选人的数量。

四、累积投票制的应用和实例
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以公司董事会选举为例,假设公司董事会共有9 个席位,有3 位候选人竞选。

每位股东拥有的票数为9,他们可以将票数分配给任意数量的候选人。

累计投票制例子

累计投票制例子
累计投票制例子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计投票制的直接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 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监事的选举,矫 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


按照这种投票制度,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 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人数 的乘积。 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 个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 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监事,避 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监事的选任,增强小股 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大股东也会有其他选 举策略,但累计投票权制度最起码可以 最大程度平衡了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 关系,而这是93年公司法所不具备的。

A股份公司要选举7名公司董事,其中股 东B持有公司40%股份,股东C持有公司 60%股份,如果适用93年公司法,即没 有累计投票的时候,只能是采取直接投 票的方法,股东C永远能够把他所推荐的 代表推选为董事会成员,而股东B的所选 的董事可能一个都通不过,这样对股东B 是非常不利的。

股份选7名董 事,他就有相当于280票的投票权 (40X7=280),但股东B的策略就是想让4名 他最信任的董事当选而放弃对另外3名董事的 选举权,他就可以一人投70票; 而若股东C虽然总共有420票的投票权 (60X7=420),但他若平均他的投票权,7个 人每人只能获得60票, 这样统计下来,股东B所选4名董事每人70票, 而股东C所选的7名董事每人都是60票,所以股 东B所选的4名董事都可以顺利当选。这样代表 股东B利益的董事有4名,代表股东C股东利益 的董事就只有3名,这样就起到了保护小股东 的利益。

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公司中能否应用

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公司中能否应用

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公司中能否应用提要本文通过对累计投票法的概念分析及应用优势的探讨,浅析了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公司中的应用可能性,并着重提议将累积投票制度应用于国有企业,由此能够给国有企业带来一定管理上的便利。

一、累积投票法无记名的投票方式包括相对多数法、绝对多数法、累积投票法、限制投票法、单记转让式比例代表法等等。

在我国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股东行使何种投票法,目前我国的大部分公司采用的仍然是直接投票制。

而在累积投票制度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公司广泛采用的投票制度的今天,我们是否也应该探讨一下累积投票制度能否在我国的公司中广泛采用。

累积投票制是与直接投票制相对应的股东投票制度。

直接投票制是指股份持有人所持每股对每一个候选人仅有一次投票权,股东可以对出席的全部候选人都投票。

举例说明,某公司有1000股发行在外的股份,其中A股东拥有600股,B股东拥有400股,现要选举出4名董事,如果按直接投票制度,那么A股东可以对每一名他所偏好的候选人都投出600票,而B股东对他所偏好的每一名候选者只能投出400票,而根据谁在选举中得到的票数多谁就能获胜,那么很显然,A股东所支持的4名候选人宣布获胜,而B股东所支持的候选人则以失败告终。

在这样的一种投票制度下,不能不说小股东的利益是无法得到保障的。

而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我们所采用的正是这种不利于小股东的投票方法。

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第106条明确指出:“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同样的公司条件下,如果采用累积投票制,B股东则至少可以有1名董事入选。

累积投票制是指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和监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当选的董事和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可以自主选择将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和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的数目决定当选人。

什么是累计投票制

什么是累计投票制

什么是累计投票制投票是现代社会对于难以取舍的事件的解决⽅案,累计投票却是个⼤家都不常⽤的新词。

那么,什么是累计投票制?累计投票制的特点⼜是什么?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什么是累计投票制的相关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累积投票制,是⼀种表决权。

它是上市公司股东⼤会在投票表决⼀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

累计投票制的特点累积投票权是⼀种表决权。

它是上市公司股东⼤会在投票表决⼀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

这种权利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表决权的数额。

在实⾏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数的乘积计算,⽽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

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数。

举个例⼦: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其中1名⼤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股有⼀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股东就能够使⾃⼰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话语权。

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个或⼏个董事候选⼈,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少可以使⾃⼰的2名董事当选,⽽控股⽐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的董事。

累积投票权制度的意义是什么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独特作⽤在于:1、它通过投票数的累积计算,扩⼤了股东的表决权的数量。

累积投票制的⽬的就在于防⽌⼤股东利⽤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股⼀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

九华旅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九华旅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九华旅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九华旅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九华旅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全部内容,欢迎大家阅读!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

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

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当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30%以上,且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施累积投票制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在股东大会上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或监事选举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在公告中表明有关独立董事的议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选举每一名董事或监事应当以单独议案的形式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累积投票权法律规定(3篇)

累积投票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累积投票权制度,是一种旨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投票制度。

它允许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权集中起来,投给一个或数个候选人,从而增加其选举成功的可能性。

我国《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累积投票权制度,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累积投票权制度的概念、法律规定、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累积投票权制度的概念累积投票权制度,是指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将其所持有的股份按照一定的比例集中起来,投给一个或数个候选人,以增加其选举成功的可能性。

在此制度下,股东的表决权不再局限于单个董事的选举,而是可以用于支持多个董事候选人。

二、累积投票权法律规定1.《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明确规定:“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选举董事时,有权依照本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可以将其所持有的股份集中起来,投给一个或数个候选人。

”2.《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1)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可以将其所持有的股份按照一定比例集中起来,投给一个或数个候选人。

(2)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每个股东可以提出一个以上的董事候选人,但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的比例。

(3)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达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3.《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1)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董事候选人应当按照得票数多少依次当选,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应当达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2)当选董事的得票数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按照得票数多少依次递补,递补董事的得票数应当达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累积投票权实施现状1.部分上市公司已实施累积投票权制度近年来,我国部分上市公司已经实施累积投票权制度,如万科、格力电器等。

这些公司在股东大会上采用累积投票制,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Cumulative Voting)是一种选择制度,它允许选民将他们的选票在候选人之间进行分配。

在普通选票制度中,每个选民只能为一个候选人投一张票,而累积投票制允许选民给予某个候选人多张选票,或将选票分配给多个候选人。

这种选举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选举中得到使用,它旨在增加选民的选择权,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代表性和民主性。

累积投票制的基本原理是,每个选民在选举中拥有与候选人数量一样多的选票,选民可以将这些选票分配给他们支持的候选人。

例如,在一个有三个候选人的选举中,每个选民将拥有三张选票。

选民可以选择将所有三张选票投给同一个候选人,也可以将选票分配给多个候选人,例如,将两张选票投给一个候选人,将一张选票投给另一个候选人。

累积投票制的优点之一是,它能够更好地代表选民的意愿。

传统的多数选举制度可能会导致少数候选人获得多数选票,从而使得其他候选人无法获得代表性。

而累积投票制允许选民在多个候选人之间进行选票分配,使得更多的候选人有机会获得选民的支持和代表权。

此外,累积投票制也可以提高选民的参与度。

在传统的选举制度中,选民可能只能选择一个候选人投票支持,而累积投票制允许选民在多个候选人之间进行投票分配,这种选择权的增加可以激发选民更加积极地参与选举活动。

然而,累积投票制也存在一些弊端和争议。

首先,由于选民可以将多个选票投给同一个候选人,这种制度可能导致少数人的选票获得较大的权重,从而影响选举的公平性。

此外,累积投票制也可能导致政治势力的巩固和政治精英的统治,因为那些拥有资源和影响力的候选人更有可能获得更多选票的支持。

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累积投票制被广泛运用在各种选举中。

例如,在美国的一些州,累积投票制用于选举地方政府官员,以增加少数族裔和少数利益群体的代表性。

在印度和巴基斯坦等国家,累积投票制常用于选举支持某个特定宗教或社会群体的政治联盟。

总的来说,累积投票制是一种可选的选择制度,它能够增加选民的选择权和参与度,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选举的代表性。

累计投票制

累计投票制

这种做法的目的是什么
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
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

举个栗子,A持股70%,B持股30%,总共100股,即A有70票,B有30票。 根据直接投票制,表决权不能分割,比如A选了abcde五个人,那么每个人都获得70票,b选fghij, 每个人获得30票,那么A选的每个人都当选;根据累积投票制,表决权可以分割,
A可以这样投票,a—150票 b—125票 c—50票 d—15票 e—10票,
B可以这样投票:f—90票 g—60票(即把票集中投给部分人)。 这样算下来票数最高的前五是abfgc,B期望中的人选也有2人当选, 比起直接投票制,B的话语权得到了提升。
何为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 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
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例如,一共1000股,选举五名董事,则持一股就代表有投五票的权利 则投票数共有1000×5=5000票

累计投票制度简介

累计投票制度简介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1特点作用性质特点累积投票权是一种表决权。

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

特点这种权利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表决权的数额。

累积投票制应用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

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

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累积投票权计算公式:可得席位数Y=股份比例a*总股份数S*(席位数N+1)/(总股份数S+1/席位数N+1) 即 Y=aS(N+1)/(S+1/N+1)依前例,可得席位数 Y=0.49*1000(5+1)/(1000+1/5+1)=2.936 。

即:最少可以得到5个席位中的2个。

累积投票制与直线投票制之比较与累积投票制相对应的概念是直线投票制(StraightVoting System),又称非累积投票制(Non-cumulative voting),也称联选投票制。

论公司法上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适用-文档资料

论公司法上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适用-文档资料

论公司法上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适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商事行为制度研究”(10BFX086)的阶段性成果。

一、何谓累积投票制根据美国律师协会2006年版《美国标准公司法》第7.28节,累积投票制指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数量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董事最终以得票较多者当选。

累积投票制的立法模式有两种:强制式,即由法律明确规定董事选举必须适用累积投票制;许可式,即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自行决定选举董事时是否适用累积投票制。

许可式下又有两种立法模式:选出式,即除非公司章程作出相反规定,就应实行累积投票制;选入式,即除非公司章程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否则不实行之。

我国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首次移植了该制度,在第106条中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一方面增加了少数股东的投票权,另一方面限制了大股东表决权的重复使用,其积极作用的发挥取决于两个要素。

其一是应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其二是少数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根据美国公司法学者威廉姆斯(C.Williams)和康贝尔(Campbell)20世纪50年代的研究,累积投票制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存在以下公式:D * TSS = ------------ +some fraction (or 1)TD + 1其中S指候选董事能够当选所需的最低股份数,D指想要当选的董事人数, TS指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TD指拟选举的董事总人数。

(D* TS)/ (TD + 1)代表了选举结果的临界点,股东要使某候选董事当选只需打破这个临界点即可。

通过公式可以清晰地看到,股东的持股比例过少,或应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过少(极端情况可能是1),即使实行累积投票制,也和不实行累积投票制没什么区别。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一种常见的民主决策机制,它允许选民在多个议题中进行多次投票,以表达他们对各个议题的偏好程度。

相比于其他投票方法,累积投票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更好地反映选民的偏好和意愿。

在本文中,我将对累积投票制的原理、优缺点以及应用领域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看累积投票制的基本原理。

在累积投票制中,每个选民可以将自己的投票权重分配给不同的候选人或不同的选项。

例如,如果一个选民有10票的投票权重,他可以将这10票分配给不同的候选人,每个候选人可以获得1-10票不等的得票数。

这种分配方式允许选民根据自己对候选人的喜爱程度进行灵活的表达,显著提高了选民的参与度和决策的准确性。

累积投票制的优点之一是它能够更好地反映选民的真实意愿。

相比于其他投票方法,累积投票制允许选民在不同候选人之间进行精细的权衡和选择,从而更准确地表达自己的偏好。

而其他投票方法往往只能要求选民在有限的选项中进行选择,无法满足选民的多样化需求。

累积投票制的这种特点使得选民能够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提高了决策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此外,累积投票制还可以提高选民的参与度。

在传统的投票方法中,选民只能在有限的选项中进行选择,这种限制可能会降低选民的兴趣和参与度。

而累积投票制允许选民在多个选项中进行多次投票,选民可以根据自己对不同候选人的了解和评估,有针对性地分配自己的投票权重。

这种参与度的提高不仅能够增加选民的满意度,也能够增加决策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然而,累积投票制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缺点。

首先,累积投票制可能导致少数选民的意愿主导决策结果。

因为每个选民都有多次的投票机会,一些个体的意愿可能会过于凸显,从而不够反映整体的意愿。

这可能导致决策结果并不完全代表多数选民的意见,存在一定的偏差。

其次,累积投票制的计算复杂度较高,特别是在选项众多、选民数量庞大的情况下,计算过程可能相对繁琐,增加了实施难度。

累积投票制在不同领域都有广泛应用。

在政治选举中,累积投票制可以更准确地反映选民对不同候选人的偏好,增加了选举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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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

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

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

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根据累积投票制的原理,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可以看出,采取累积投票制度确实可以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公司法》法条:第106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相关法律:1.《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1条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股东大会在董事会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2.《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17条鼓励证券公司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证券公司股东单独或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证券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法律解读: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最早是由西方国家为了防止大股东把持公司的董事、监事的选举,借鉴议会选举比例代表制而引入公司法的。

例如,某股份有限公司共有10000股,其中某一大股东占有8000股,其余股东占2000股。

假设公司拟选3名监事,如果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话,大股东的累积表决权数为24000(8000×3)票,其余股东为6000(2000×3)票。

如果小股东能将这6000票集中投向一名他们中意的候选人,则此人必然当选。

1.新《公司法》引入累积投票制的背景我国原《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从而确立了资本多数决的法律制度,即“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同股具有同等的表决权,股东持股越多表决力越大,反之亦然。

该原则对公司快速有效地形成决策,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但是在十多年的实践中,已越来越多地表现出了捉襟见肘。

在公司内部,小股东是一个“弱势群体”,因为其股权少,没有可能在董事会、监事会拥有代表其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因此,他们中的不少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漠不关心,往往更多地采取“用脚投票”(抛售股票),而非“用手投票”(参与股东大会表决)的方式,这就更助长了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甚至使公司成为大股东谋求私人利益的工具。

鉴于“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的上述弊端,而累积投票制对于保护小股东利益又有较好作用,中国证监会在200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1条、2004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2l条以及200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中皆规定了累积投票制。

《公司法》在修订时,响应现实生活的需要,遂规定了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2.累积投票制的积极作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从而使每个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并不是每股一票,而是等于待选人数与持有股权数的乘积。

小股东可以将个人的表决权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是小股东们将他们全体的表决权集中投向一人。

通过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提名的人选有可能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监督,虽然他们不足以控制董事会或监事会,但至少能反映小股东的意志,使大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在行事时有所顾忌,有所制约。

’3.累积投票制的弊端累积投票制的积极作用引人注目,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该制度的局限性也是异常明显的。

(1)累积投票制保护小股利益的作用要正常发挥,需要两个条件:一、小股东必须持有一定数量的表决权;二、小股东必须能够联合起来,一致行动。

以上两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将使该制度形同虚设。

例如在前述例子当中,如果小股东合计持有的表决权仅占10%;或者小股东们虽然合计持有30%的表决权,即不能协调一致地投票,其结果都将使累积投票制难以发挥作用。

(2)从我国目前股份公司的现状来看,公司的流通股偏低,大股东控制的表决权占有明显优势,因此,在实践操作中,从累积投票制中获益的往往是仅次于大股东的二股东或三股东,那些零星小股东利益的维护仍有待研究。

(3)累积投票制纵使能够让代表小股东利益的人进入董事会,董事会将会由持对立观点的董事组成,这很容易造成董事会内部的不和谐,甚至分裂,从而影响公司经营效率。

4.国外关于累积投票制的立法例正是因为累积投票制的弊端和优点一样明显,所以世界各国在是否当然适用该制度有着不同的立法例:一是选举董事、监事应当适用累积投票制,但公司章程可以排除适用,如俄罗斯公司法;二是除非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有明确决议,否则不适用累积投票制,如日本公司法。

5.我国《公司法》对累积投票制的规定我国新《公司法》在引入累积投票制时,顺应时代潮流,采许可主义,即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定是否采用。

许可主义的立法方式,给予公司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的自由,对于克服累积投票制的局限性,无疑是科学的、可行的。

本案是由于三鑫集团部分董事不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引发的纠纷,而不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又是由于不了解新《公司法》引进的累积投票制而造成的。

我国新《公司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集投票制。

”本案中,三鑫集团在重组之后,公司章程是没有约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但是,新《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大会可以形成实行累积投票制的决议。

本案正是依此制度,先由股东大会可以形成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的决议,然后才在推举董事的选举中,甲被选为公司的董事。

相关案例:三鑫公司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纠纷案2005年底,三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公司),将庆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州公司)、兴达发电厂等4家企业兼并,重组为三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集团)。

2006年1月,三鑫集团依照原来重组时的协议,决定再增选3名董事,从而使集团的董事达到9人。

2006年3月初,三鑫集团在召开的上半年股东大会上,原三鑫公司作为三鑫集团的第一大股东,凭借其占有的70%的表决权,即70000股,欲使其提名的3位候选人全进入董事会,而原庆州公司等4家企业为保护自己的利益,也想让自己的3位代言人甲、乙、丙都进人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上,两大阵营争执不休。

会后,原庆州公司的法律顾问张某向庆州公司等4家企业出具了一份法律意见书,称因为三鑫公司持有表决权的绝对多数,庆州公司等4家企业如果不采取巧妙措施,步调一致地行动,则很可能会使甲、乙、丙无一人能够入主董事会,所以不如理智地将4家企业的表决权一致投向甲、乙、丙中的其中一人,即采取累积投票制以形成股东大会决议。

庆州公司等4家企业协商后认为该建议可行,遂促使股东大会第二次例会上形成了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的决议。

在随后选举董事时,甲以90000赞成票成功当选为董事,而三鑫公司最终有2位候选人当选为董事。

会雷,原三鑫公司的6名董事以公司章程没有实行累积投票制的约定为由,一同抵制甲行使董事职权。

甲是否为合法当选的董事,双方各不相让,诉至法院。

案例点拨:本案中,三鑫集团股东大会第2次例会已经形成了实行累积投票制的决策,股东大会即有权依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庆州公司等4家小股东将他们的表决权集中投向甲,使得甲以90000(30000×3)票当选,其选举董事的程序合法有效。

三鑫集团的重组显然属于“小舢板焊航空母舰”式的合并。

重组后,集团内部互相扯皮,尤其是大股东三鑫公司无视新《公司法》第106条的规定,以“公司章程没有实行累集投票制的约定”为由,阻碍董事甲行使董事职权,是违法的。

诉至法院后,法院依法审查了三鑫集团公司的章程,《关于在选举董事、监事中实行累积投票制的决议》,股东会增选3名董事的会议表决程序、会议记录,最终判决:三鑫集团《关于在选举董事、监事中实行累积投票制的决议》合法有效,股东会增选3名董事的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甲合法当选为三鑫集团公司董事,甲有权享受董事权利履行董事义务,任何人不得妨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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