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浙江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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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试行)
(浙水建…2002‟5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应遵循的程序,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及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对施工图进行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技术审查。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施工图审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权限内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组织实施工-6-
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权限内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
图审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水利建设工程设计等级划分标准中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均属施工图审查范围,其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具体审查范围。

第二章审查内容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方面:
(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符合防洪、环保、抗震、防火、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建筑物的防洪安全性;
(二)建筑物的抗滑、抗倾、抗浮、抗渗稳定安全性;各类边坡安全稳定性;
-7-(三)建筑物和基础的结构强度安全性、耐久性;
(四)基础处理是否满足渗流控制(包括渗透稳定和控制渗流量)、静力和动力稳定、容许沉降量和不均匀沉降等要求;
(五)建筑物的消能防冲设计是否满足要求;
(六)机械、电气及金属结构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
(七)管理设计设计是否满足要求;
(八)审查机构认为应重点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图纸:
(一)总体全面性图纸;
(二)建筑物分部性图纸;
(三)有关重要结构的局部性图纸。

水利枢纽工程施工图设计图纸分类参考标准见附录,其他水利建设工程参照执行。

第九条项目法人按规定向审查机构送交施工图时,还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
(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四)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依据、设计资料、设计参数、设计假定、荷载组合、设计方法、计算的边界条件、计算软件名称、计算成果分析等内容的设计说明书;
(五)审查机构认为与第八条内容有关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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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审查程序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准后,委托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其作为工程开工的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现有勘察资料一次性完成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标准中的小型工程项目(小型水电站除外)、堤防工程以及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实行一次性施工图审查。

对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标准中的大、中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及小型水电站工程项目可分部分、分阶段完成施工图,实行分阶段施工图审查,但阶段划分不宜过多。

并且设计单位应将完成的送审施工图及时送交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送交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大型项目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针对本办法第六、七条的内容,对送审施工图作出客观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审查人员签字、审查机构盖章。

第十四条审查机构应及时将审查结果反馈给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并与设计单位原则上达成一致意见后,在施工图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成为审查合格项目。

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向项目法人送交施工图审查报告,项目法人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图审查报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向项目法人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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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对审查不合格的基础上,提出书面意见后,
由审查机构将施工图退回项目法人,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

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或者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如有重大分歧时,可由项目法人或者设计单位提请负责组织施工图审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查结果。

项目法人或者设计单位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如有重大分歧时,可由项目法人或者设计单位提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仲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仲裁决定。

第十六条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变更。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重大变更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并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第四章审查人员和机构
第十七条施工图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或具有10年以上水利工程设计经历的工程师;
(二)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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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甲级资质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应由甲级资质
的设计、咨询单位负责审查;乙级资质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应由乙级资质以上的设计、咨询单位负责审查;丙级资质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应由丙级资质以上的设计、咨询单位负责审查。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十九条凡应进行施工图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施工图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对不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要对送交审查机构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与地方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并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负责。

审查机构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进行审查。

审查机构应当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技术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实施监督和管理。

对在勘察设计文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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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玩忽职守、对私舞弊、贪污受
贿的审查机构和个人,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或取消其审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审查机构向项目法人收取,并在工程设计概算中列支。

具体收费标准可按审查人员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并由审查机构与项目法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日之后开工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遵照本办法执行,发布日之前已开工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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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图纸分类标准
水工施工综合厂房电气水力机械金属结构地质备注
全面性图纸1、工程枢
纽总布置图
2、主体建
筑物布置图
l、厂区总
平面布置图
2、主、副
厂房平面和
剖面图
1、主接线

2、开关变
电站布置图
闸门、启闭
机、过坝设
备等布置总

l、基坑地
质图
2、隧洞展
示图
3、纵横剖
面图
分部性图纸坝、泄洪、
输水等建筑
平面图及构
造图
施工导流布
置图及结构

主、副厂房
立面图
l、厂用电
接线图
2、厂坝区
供电图
3、M次原
理结线图
1、辅助系
统原理图
2、主要设
备基础图
闸门、启闭
机、过坝设
备等总装
图、原理
图、基础图
局部性图纸
l、副坝等
附属建筑物
平面图及结
构图
2、主要建
筑物观测设
备布置图
l、主要结
构图、构架
图、结构布
置图
2、厂区生
活上下水道
等平面布置

l、蓄电池
室布置图
2、照明、
防雷、接
地、通讯电
缆布置二次
盘面布置图
l、辅助设
备间布置图
二、辅助系
统管路布置

3、辅助设
备结构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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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水利工程管理通知
抄送:省水利厅,市水发公司。

丽水市水利局办公室2008年5月20日印发-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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