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评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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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参照水利部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是省级水利工程质量奖,由省水利水电优秀设计、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公布。获奖工程应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评选的项目数不超过5项。

第四条省水利厅每次评审的优质工程中选择若干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申报水利部优质工程或浙江省钱江杯优质工程。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凡在浙江省境内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水利工程项目,具备条件的均可参加申报。申报项目应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评选范围主要包括:1.新建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及小(一)型水库工程项目;

2.新建装机总容量5000千瓦以上水电工程项目;

3.新建1万亩以上围垦工程;

4.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工程项目。

第六条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申报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项目,应获得过省水利“优秀设计”奖或取得设计审批单位开具的证明设计先进合理的审查意见。

2.申报项目,必须按照水利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规程进行质量评定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质量必须达到优良等级。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过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凡是1993年以后(含1993年)开工的工程项目,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应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为基础。

3.申报项目,必须在主体工程完工后,经过达到或接近设计标准(不低于80%)的蓄水,通水、发电等运行考验。自竣工验收至申报评选的时限,大型和新建项目不超过五年,其它工程项目不超过三年。

4.严格按基建程序建设并在建设中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第四章申报办法

第七条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由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和主要施工单位(完成工作量不少于该项目建安工作量的30%)联合申报。

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和主要施工单位联合直接上报;其他项目,由省市(地)水利(水电)局审查后推荐上报。

第八条申报单位要填写《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申请表》一式十五份;并附项目简介、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材料、竣工验收鉴定书、优秀设计证书的复印件或设计先进合理的证明原件以及反映主体工程质量的录相带(不超过15分钟)或照片(10张左右)等有关资料,各一份,一般于申报年度的1月10日前报省水利厅。

第九条被推荐申报水利部优质工程奖或省钱江杯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有关

规定另行认真填写有关申报表、并提供相应的材料,由省水利水电优秀设计、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转报。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由省水利水电优秀设计、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建设处,负责受理工程项目的申报、资格初审、汇总有关材料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申报工程情况,评审委员会可对有关工程进行现场复查。

第六章评审纪律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如实填写《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申报表》。申报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不得超标准接待。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取消其申报资格、撤消其获奖资格。

第十三条各市(地)水利(水电)局对推荐的工程项目,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推荐过程中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省水利水电优秀设计、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成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

第七章奖励

第十五条获浙江省水利优质工程的项目由省水利水电优秀设计、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向全省水利系统公布表彰;并对建设单位和主要施工单位授予奖状,并对设计、监理单位发给荣誉证书。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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