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莞天明电力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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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莞天明电力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

题的批复

【标 签】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东莞天明电力有限公司,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5﹞1194号

【发文日期】2005-12-06

【实施时间】2005-12-06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自2007年3月16日起,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东莞天明电力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26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东莞天明电力有限公司是2002年在东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为天然气电站的建设、经营,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东莞天明电力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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