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莞天明电力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10.19•【字号】京国税[1998]206号•【施行日期】1998.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206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一些具体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属实行统一核算的电力企业和其他非独立核算企业、单位,经过改组、改制、资产重组后改变核算方式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将实行就地纳税的原统一核算企业单位情况报市局备案。
二、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内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在京汇缴成员企业因改组、改制、资产重组变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电力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局批准后,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不超过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三、本市电力企业财产损失、亏损弥补、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核、审批,分别按照市局京国税[1998]062号、京国税[1998]059号、京国税[1997]061号转发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四、华北电力集团公司上交给国家电力公司的管理费、技术开发费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能从税前扣除。
五、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属汇缴成员企业的监管工作。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1998年10月19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彼迪药业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6]52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彼迪药业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
批复
正文: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彼迪药业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6〕523号)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彼迪药业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江国税发〔2006〕74号)收悉。
关于广东彼迪药业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税函〔2006〕858号),同意该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局应对该公司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及《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4〕23号)的规定,若发现其生产经营不符合规定,应终止其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的资格。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结束——。
关于电力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问题和方法1900字
关于电力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问题和方法1900字我国的税收方式种类繁多,而企业所得税是最主要的税收之一,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企业的所得税不论是对国家经济的发展还是对企业自身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国有企业、私有企业等所有达到税收最低限度的独立经济体。
电力企业作为独立经济实体在税收上没有特殊性可言,这也是电力企业的一大经济负担。
因此而言,电力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工作显得相当重要,对企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电力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一)合理使用税收政策当中的优惠政策电力企业作为进入经济市场的新型企业,起步晚,起点高,税收部门暂少有针对电力企业的税收政策。
因此,电力企业可以更加自如地根据自身税收筹划来解决一些税收难题。
在税收政策上,要充分抓住政策中的优惠政策。
譬如在《实施条例》中,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并没有明显区分,所以企业完全可以避免与广告策划公司合作,而直接将产品加印标签赠送给客户,即达到广告宣传目的,又节省了宣传成本。
所以,电力企业若能将自身特点和优势与政策当中的优惠措施有机结合起来,加以合理筹划税收,就能减少税收数目,降低生产成本,缓解企业发展压力,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增加企业各部门之间的联系配合企业是一个大的个体,个体之中又细分,只有企业各部门有效配合起来,才能统筹优势,合理筹划税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浪费,降低电力企业税收负担,降低生产风险。
电力企业的财务部们要充分了解目前有关的税收政策,提前做好筹划准备,并做好风险预估,有针对性地解决财政上不合理问题,节省开支,采购选择合理恰当。
如在采购生产设备时,要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尽量选择采购有政策扶持和优惠的生产设备,这些采购的产品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减少税收。
收集和整理好采购设备的发票与合同,与税务部分进行良好沟通,将有关材料积极申报,保障在优惠政策下合法完全享受税法优惠带来的好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8月19日国税发[1998]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汇总纳税电力企业的监管,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总局反映。
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企业是指发电企业、供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
第三条电力企业(包括股份制、联营和集资电厂)一律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公司所属的全资电力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凡实行统一核算的,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以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一)华北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指京津唐电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华北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以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三)华东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华东电力集团公司、上海市电力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安徽省电力公司、浙江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四)华中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华中电力集团公司、湖北省电力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湖南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电力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创作编号: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创作者:凤呜大王*电力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流转税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资源税和农业税6个税种的税收优惠。
1.供电工程贴费不征税。
对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7]107号)2.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
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8]47号)3.电力减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县以下小型水力、火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4]财税字第4号)4.三峡电力产品即征即退。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外销的电力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02]24号)5.核电产品先征后返。
从2002年7月1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止,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80%的政策。
(财税[2002]95号)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你省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只是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主体发生变化(由原农村电管站改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但在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上与改制前未发生变化,因此,对你省农村电管站改制后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你省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2003年11月18日国税函[2003]123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减免所得税起始日期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2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执行以来,各地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
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另外,鉴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征收的,税务机关应按年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
——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所属
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3月14日财税字[199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1996年、1997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款继续按50%实行财政返还。
从1998年1月1日起,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一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返还。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电力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
监察专员办事处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8月18日国税发[1994]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按照我局国税明电[1993]075号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对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采用在发电和供电环节分别预征,由电力企业集团、省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
此规定既考虑了电力行业的生产、销售特点和核算体制,又照顾了发、供电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利益,执行以来总的反映是好的。
但据一些地方反映,由于目前对电力产品在供电环节依照规定的征收率预征,而一些地方性价外费用不汇交电力企业集团、省电力公司,从而导致部分价外费用征税不足。
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简便计算,现就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电力企业随电价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供电环节依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分摊扣除进项税额。
二、对按照(94)财税字第008号通知规定并入价内统一核算、单独反映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亦在供电环节依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分摊扣除进项税额。
三、供电企业按照国税明电[1993]075号通知规定上报的《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中,均不包括各种价外费用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及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电力企业集团、省电力公司在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汇总计算全部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和应补(退)税额时,亦不包含上述各种价外费用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及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12.29•【文号】国税明电[1993]075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29日国税明电[1993]0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生产、销售特点和现行核算体制,为了便于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经与电力部研究,我们制定了《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对电力企业集团、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征税办法作了适当调整,现发给你们,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一、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二、电力企业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略)附件一: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一、对电力企业集团、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以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为了照顾发电、供电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利益,决定对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在征收增值税时采用在发电和供电环节分别预征,由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具体办法如下:1.发电厂按当期厂供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厂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其计算公式为:预征税额=厂供电量×定额税率2.供电局按当期实际取得的销售额,依核定的征收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供电局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若干问题【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税二﹝1994﹞462号【发文日期】1994-07-29【实施时间】1994-07-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2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后反映出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若干问题》第一条“对利改税时未缴纳所得税而实行各种承包上缴利润办法以及享受各种减免税政策的,除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继续执行原政策外,一律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依法征收所得税”。
本市这类企业按以下原则掌握:1、劳改劳教企业按京税二[1994]31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3号《通知》执行。
2、中央在京农口国有企业按财政部(94)财农字第4号《通知》、地方农口国有企业按市政府贯彻财政部(94)财农字第4号《通知》的意见(待另行明确)执行。
3、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企业按京税二[1994]258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执行。
4、军工企业、外贸企业,实行各种利润承包和包干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以后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律从1994年1月1日起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缴纳所得税。
二、《若干规定》第七条“对以往年度作出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尚未执行到期的,除国务院、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有明文规定的以外,一律停止执行”。
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本市企业以往凡经批准享受减免税政策和税收照顾尚未执行到期的,除国务院、财政都、国家税务总局有明文规定的以外,一律执行到期满,但最长不得超过1995年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5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1994年10月10日
国税函发〔1994〕55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内税一字〔1994〕第390号《关于电力调整试验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请示》收悉。
关于内蒙古电力建设调整试验所从事水电机组及其他设备调整和试验所取得的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按现行税法规定,“建筑业”税目中的“安装”项目的征税范围是指对各种设备的装备、安置工程作业,而测试、试验是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因此,我局意见,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复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扣除标准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与社会》
【年(卷),期】2001(0)12
【总页数】1页(PI006-I00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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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
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1230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6.12.19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30号)
北京、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新疆、云南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10号]规定,从2006年起,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调整后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合并纳税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合并纳税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4﹞607号
【发文日期】2004-05-19
【实施时间】2004-05-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5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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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电力安装工程税率(2篇)
第1篇电力安装工程作为我国能源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税率问题一直是广大电力企业关注的焦点。
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本文将围绕电力安装工程税率进行详细阐述,包括税率政策、计算方法、影响因素等,旨在为电力企业提供一个全面、实用的参考。
一、电力安装工程税率政策1.增值税税率我国电力安装工程增值税税率为13%。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四大行业纳入增值税范畴。
电力安装工程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也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2.企业所得税税率电力安装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3.个人所得税税率电力安装工程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
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至45%,具体税率根据收入水平而定。
二、电力安装工程税率计算方法1.增值税计算方法电力安装工程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 = 销售额× 税率 - 进项税额其中,销售额指电力安装工程合同金额;税率指增值税税率(13%);进项税额指电力安装企业购进原材料、设备等发生的增值税税额。
2.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电力安装工程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扣除项目金额其中,收入总额指电力安装企业从事电力安装工程所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如成本、费用、税金等。
3.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电力安装工程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 = (收入额 - 起征点)×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其中,收入额指电力安装工程涉及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起征点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税率指个人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数指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确定的扣除金额。
三、电力安装工程税率影响因素1.政策因素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直接影响电力安装工程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扬州港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扬州港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
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扬州港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01号2005年8月15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扬州港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132号)收悉,批复如下:
扬州港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扬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热、电及相关产品,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扬州港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从事能源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结束——。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宏铭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宏铭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03.15
•【字号】粤国税函[2004]113号
•【施行日期】2004.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宏铭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113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宏铭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穗国税发[2003]368号)收悉。
关于宏铭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见附件国税函[2004]270号),同意对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从2003年1月1日起。
减按15%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复。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宏铭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略)
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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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莞天明电力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
题的批复
【标 签】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东莞天明电力有限公司,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5﹞1194号
【发文日期】2005-12-06
【实施时间】2005-12-06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自2007年3月16日起,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东莞天明电力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26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东莞天明电力有限公司是2002年在东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为天然气电站的建设、经营,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东莞天明电力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