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与报批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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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与报批若干规定

河南省建设厅豫建规园[2005]10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发挥城市总体规划综合调控城市建设、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职能作用,依据《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编制和报批设市城市、县城城市总体规划,除要符合国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以外,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组织编制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必须先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就编制或修编的必要性和主要规划目标进行专题论证,报经原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认定后,方可开展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编。

第四条设市城市和人口规模在 15万以上的县城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远发展的保障条件出发,统筹区域和城乡,对城市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重大问题开展专题研究,积极开展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提供基本依据。大城市还应进行城市综合交通发展战略研究。

其它县城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应根据需要,对城市发展的有关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的专题研究。

第五条新建城市和城市新发展地区,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应当开展城市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评价。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两部分。

第七条大中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第八条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

第九条设区城市的城镇体系规划、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

第十条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必须由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县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由乙级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第二章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城镇体系规划,应当提出市、县域城乡统筹的城镇化发展战略,确定区域的生态环境、土地、水资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及要求,划定禁止建设区、控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的范围,提出空间管制措施。

对于控制建设区,还应当提出允许开发建设的前提条件。

第十二条城镇体系规划,应当按照控制总量、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协调的原则,合理预测和确定中心城区、重点城镇的建设用地规模和下一级行政区域的建设用地总量,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原则确定市、县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提出区域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

第十四条县级市和县的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确定县(市)域内村庄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并本着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提高村庄建设用地集约化水平的原则,提出县(市)域村庄空间布局调整和用地整合的具体目标和措施。要按照产业向工业区集中、工业区向城镇集中的原则,提出本行政区域工业区的总体布局。

第三章中心城区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城市现状人口统计,应包括城区户籍非农业人口、户籍农业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第十六条城市现状建设用地的统计范围必须与现状人口统计范围一致。其中的城中村用地,要计入城市建设用地;人口已计入城市人口的城乡结合部的村庄、城市近郊区的独立工矿区,应当计入城市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人均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必须符合《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规划城市规模 50万人以上的城市,其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分类应以大类为主、中类为辅。

其它城市和县城,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分类应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其规划用地布局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规划的深度应达到大、中城市分区规划深度要求。

第一十九条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应当依照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确定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条现状人口 50万人以上的城市,在总体规划阶段可以不具体划定城市道路红线,但应当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和道路网密度。

其它城市和县城,应当在总体规划阶段划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并确定主、次干道控制点坐标、标高和支路的走向、宽度以及主要交叉口位置和控制范围。

第二十一条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的规划控制“绿线”,并注明每块绿化用地的规划面积。

第二十二条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城市各类江河、湖泊、湿地保护的规划控制“蓝线”。

第二十三条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和主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规划控制“紫线”,并在文本中明确相应的具体控制要求。

第二十四条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应当划定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主要公共设施和广场、停车场、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邮电等主要基础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黄线”。

第二十五条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应当划定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电磁辐射控制区、机场净空控制区和铁路的规划控制“黑线”,并在文本中明确相应的具体控制要求。

第二十六条标明以上“红、绿、蓝、紫、黄、黑”控制线的图纸,可根据需要单独成图或合并成图,并对城区地形图和规划建设用地颜色进行适当弱化处理,突出规划控制线。

第二十七条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必须同时编制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限一致的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暂行办法》要求,并提出土地储备的用地位置和数量建议。

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滚动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第二十八条城区远景规划,应当对规划期末以后 20到 30年的城市发展空间做出意向安排,并原则明确城市远景发展的路网框架和城市用地布局结构。

第四章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材料要求

第二十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在市、县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社会组织、企业等各方面的意见。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所提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公示、组织专家与公众、媒体对话等方式,充分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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