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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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
办事内容:设置医疗机构
办事机构:江门市卫生监督所
办理地址:江门市行政总汇卫生窗口(江门市迎宾路174-186号)
联系电话:3901302
办理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4年第149号)(以下简称《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以下简称《细则》)
办理条件: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提供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依据《条例》第十条第一项)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条例》第十条第二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依据《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依据《细则》第十五条第二项)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依据《细则》第十五条第三项)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
析;(依据《细则》第十五条第四项)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依据《细则》第十五条第五项)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依据《细则》第十五条第六项)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依据《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依据《细则》第十五条第八项)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依据《细则》第十五条第九项)(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依据《细则》第十五条第十项)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依据《细则》第十五条第十一项)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依据《细则》第十五条第十二项)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依据《细则》第十五条第十三项)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依据《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四项)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依据《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依据《条例》第十
条第三项)
(1)选址的依据;(依据《细则》第十六条第一项)(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依据《细则》第十六条第二项)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依据《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4)占地和建筑面积。(依据《细则》第十六条第四项)
4.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依据《细则》第十七条)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标准:符合办理条件,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岗位人员:江门市卫生监督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标准查验有关材料。
1.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材料转审核人员。
2.基本符合标准,但需要补充材料的,明确告之,补齐材料后再予受理。
3.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标准:
1.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